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9

泉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起算要点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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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施工方最怕的事莫过于:活干完了,钱没拿全,甚至连利息都被“算没了”。很多施工方认为,只要工程交付了,对方没付钱,利息就应当从交付之日起算。但司法实践往往远比想象中复杂——利息从哪天起算,直接决定你能拿回多少“真金白银”。

本文通过一份真实改判案例,抽丝剥茧分析“逾期付款利息起算争议”中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帮你避开工程款催收中那些极易被忽略的“隐形陷阱”。

一、案件基本情况:工程验收了,钱却迟迟不付

某建设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某商住楼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乙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工程完工后,2019年5月,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结论为验收合格。同日,甲公司将工程交付乙公司使用。

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自2019年5月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利息到底该从哪天起算?

本案在一审、二审中,双方就“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展开了激烈对抗:

  • 甲*公司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合同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付款,因此利息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29天(即2019年6月)起算。

  • 乙*公司抗辩:工程虽然验收了,但双方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工程款数额未确定,因此不存在“逾期”一说,利息应从结算完成或起诉之日起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双方并未就工程价款达成最终结算协议,且甲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故对于甲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不予支持,仅判决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改判:合同约定优先,利息起算点被“拨回”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该约定属于双方对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及条件的明确意思表示。竣工验收合格是双方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而非“完成最终结算”。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即使结算尚未最终完成,发包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若因发包人原因或双方对结算存在争议导致付款迟延,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29天起算逾期付款利息。

四、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的“三把钥匙”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提炼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考量的三个核心维度:

  1. 合同约定优先——重视“应付之日”的明确表述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上述条文的第一句话就是“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意味着,只要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就应当按约定确定利息起算点,不能随意以“结算未完成”为由推后起算时间。

  2. 警惕“结算未完成”的抗辩陷阱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常以“结算未完成”“结算资料不齐全”为由拖延付款。但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认为:竣工验收合格即意味着工程质量合格,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发包方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 至于结算争议,属于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问题,不应影响已到期款项的支付义务和逾期利息的起算。

  3. 区分“分部验收”与“整体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 现实操作中,工程可能经历分部分项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多个环节。实践中通常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或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形成合格结论之日,作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施工方应当注意保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书面文件,明确锁定验收时间。

五、实务操作中最容易“踩坑”的四个细节

| 风险节点 | 常见问题 | 应对策略 | |---------|---------|----------| | 验收时间认定 | 双方对验收时间各执一词,只有施工单位单方记录 | 务必取得五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具体日期 | | 合同条款模糊 | 仅约定“结算后付款”,未约定结算完成的期限 | 签约时应当明确“最迟付款日”或“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条款 | | 结算资料递交无凭证 | 施工方称已报送结算书,发包方称未收到 | 使用邮政EMS邮寄结算资料,并在面单上注明文件名称 | | 单方结算审定拖延 | 发包方长期不回应结算书,不审价也不付款 | 及时起诉,主张以提交结算书之日或起诉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 |

六、给施工方的“防坑指南”

  1. 签约阶段:

    •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竣工验收合格后X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X%”。
    • 可增加“无论结算是否完成,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X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5%”的条款。
  2. 履约阶段:

    • 竣工验收后立即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全部结算资料,并保留签收记录。
    • 每次催款均使用可留存证据的方式(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微信文字),避免口头沟通。
  3. 诉讼阶段:

    • 起诉时务必将“利息起算时间”作为独立诉请事项,并分别列明“合同约定起算日”“工程交付日”“提交结算文件日”“起诉日”等备选主张,以防法院对某一认定有偏差。
    • 如发包方以“结算未完成”抗辩,可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一条付款条件成就”规则。

七、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往往是施工方最容易忽视、又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利息看似是“小钱”,但在工程款动辄数百上千万元且拖欠周期较长的背景下,按LPR计算的利息累计下来可能是一笔不小的金额。更重要的是,利息起算点的认定不仅关乎利息本身,还直接反映出法院对“付款义务是否已经到期”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甚至会影响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

当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作为承包方应当果断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切莫因为对方“结算还没好”一句话就放弃应有的权利主张。


附:建设工程逾期付款利息常见咨询问答(精选)

1. 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了,但发包人说没结算完不肯付钱,利息可以从验收合格那天算吗? 答:可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若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X日内付款,则从应付之日起算利息,结算未完不必然影响已到期款项的利息起算。泉州地区不少案例均支持这一观点。

2. 问:我们合同里只写了“结算后14天内付款”,没有写结算期限,利息怎么起算? 答:约定不明时,若工程已实际交付,可主张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利息自交付次日起算,或参考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关键在于收集交付及提交结算资料的相关凭证。

3. 问:发包方收到结算书后说资料不齐,不给审核,我的利息会不会受影响? 答:如果发包方恶意拖延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可以主张其怠于协助,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建议通过EMS寄送完整结算资料并保留面单,必要时发函限期答复,逾期视为认可。

4. 问:工程没有验收,但发包方已经实际入住了,利息从哪天起算? 答: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即使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也应以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可收集物业进场记录、水电费缴纳凭证、发包方入驻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交付事实。

5. 问: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支付至97%”,这里的“竣工验收合格”指五方验收还是备案完成? 答:实践中通常以建设单位组织五方竣工验收形成合格结论之日为准,不以备案完成作为前提。但具体需结合合同措辞,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备案为前提则另有不同。泉州地区的法院一般倾向于五方验收日。

6. 问:利息起算点被认定晚了两年,我多损失了十几万,现在还能补充主张吗? 答:诉讼中如果一审未主张,可在二审中补充,但可能不被受理或视为变更诉请。建议在起诉状中列明多个备选起算点,将一审工作做扎实,避免后续被动。

7. 问:我们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重新约定了付款期限,是否影响原合同约定的利息起算? 答:如果双方对结算后剩余工程款重新达成了付款协议,属于对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利息应按照新的付款协议约定起算,不再依据原合同的验收合格后28天。

8. 问:发包方提出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付款,利息是不是也不用付了? 答:质量抗辩属于实体抗辩,如果质量问题未经验证或未启动鉴定程序,不必然免除付款义务及相应利息。建议先就无争议部分主张付款,将质量争议另案处理。

9. 问:我们是实际施工人,没有直接与发包方签合同,可以向发包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吗? 答: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包括相应利息。但实际操作中举证难度较大,建议重点收集发包方与总包方的结算及付款情况。

10.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含逾期付款利息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逾期付款利息,仅包含工程款本金及实际支出的费用。利息属于普通债权,无法优先受偿。

11. 问:我们是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结算书后三年没答复,这算默认认可吗? 答:如果合同未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长期不答复不直接视为认可结算金额,但承包方可依据交易习惯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以送审价为准,且在诉讼中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12. 问:泉州地区的法院对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统一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不再区分工程款与利息分别适用不同利率。

13. 问:工程款是分期支付的,每一期的利息起算时间分别怎么算? 答:若施工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计划,则每一期款项从各自约定的付款日届满之日起算利息,应分别计算,不能统一从最后一期起算。这也是泉州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普遍做法。

14. 问:起诉前发包方突然付了一部分钱,这部分的利息怎么算? 答:如果发包方在起诉前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未明确指定抵充顺序,且双方无约定,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关于债务履行抵充顺序的规定,应优先抵充已到期债务,并依次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抵充。

15. 问: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了,发包方不付款,利息还能主张吗? 答: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利息作为占有资金期间的法定孳息,同样可以主张,自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16. 问:结算过程中双方一直在对账协商,这会不会影响利息从验收之日起算? 答:如果双方在对账协商中未达成新的付款期限协议,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仍然有效,利息仍从原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起算。协商过程本身不构成对原付款期限的自动延长。

17. 问:提交结算书之后发包方聘请第三方审计,审计拖了一年多,利息怎么算? 答: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作为付款前提,则审计期间可能被认定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但若审计机构非因承包方原因拖延,可主张发包方怠于履行义务,审计时间不应无限期延长,可请求法院酌情认定合理审计期限。

18. 问:工程主体完工了,但绿化、路灯等附属工程还没做完,竣工验收没过,利息怎么处理? 答: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如果仅是附属工程未完成,建议先完成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再行主张利息;也可就主体工程单独申报验收(若符合条件),但操作难度较大,应事先确认当地验收政策。

19. 问: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至第三方账户,这算付款吗?利息如何起算? 答: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至第三方账户不产生清偿效力,不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承包方仍可主张全额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自原约定付款日起算。

20. 问:在泉州本地法院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需要特别准备哪些证据? 答:重点准备:施工合同(含专用条款)、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交付记录、结算书签收凭证(EMS面单)、催款函及签收记录、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发包方已付款凭证及时间线汇总表。这些材料直接影响法院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

21. 问: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中途退场,利息怎么算? 答: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应按已完工程量结算。利息起算一般以起诉之日为准,除非有证据表明双方已对已完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或发包方已接收工程。

22. 问:承包人起诉时没主张利息,判决生效后还能单独再起诉要利息吗? 答:如果判决已生效且未对利息作出处理,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另行起诉要求利息可能不被受理。建议在起诉状中将利息作为独立诉请列明,即使数额暂不确定也要明确计算方式。

23. 问:工程交付后发包方一直不办验收,反而说工程质量有问题,我们是不是要等处理完质量争议才能要利息? 答:不一定。工程质量争议与工程款支付义务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发包方不能以未经验收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可先行起诉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同时做好质量问题的对应准备。

24. 问:发包单位是政府机关,财政评审没结束,他们以此为由不付款,利息是否受影响? 答: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财政评审是常见抗辩。如果合同约定了以财政评审作为付款前提且该条款有效,评审时间不合理延长时,可主张政府机关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或参照市场合理期限认定利息起算点。

25. 问:工程开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日期都很晚,我们垫资施工,利息过高的话法院会全额支持吗? 答:利息按LPR计算,不属于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范畴。只要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一般会全额支持。如果主张的是违约金而非利息,则可能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需审慎计算。

26. 问:发包方在诉讼中主动要求调解并付款,利息能不能协商减免? 答:调解阶段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以就利息计算标准、截止日期等进行协商。建议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确保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27. 问:承包人提交了结算报告,但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答复也没有付款,法律上有什么后果? 答:在合同有“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约定的前提下,可主张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若无此约定,但发包方长期不答复且不付款,可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利息起算点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并建议尽快进入诉讼程序。

28. 问:发包方被法院裁定破产,工程款和利息还能拿到吗? 答: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在一定期限内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但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需按照普通债权申报。建议尽早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权。

29. 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日期和实际验收日期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备案表载明的日期晚于实际验收日,且处罚款证据能够证明实际验收时间,可主张以实际验收日为准。但为降低举证难度,应在验收当日即取得并留存五方盖章确认的验收文件。

30. 问: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还能主张利息吗? 答:可以。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条款,只要存在逾期付款事实,承包方即有权主张利息损失,标准按LPR计算。

31. 问:我们在龙岩某项目也遇到类似结算争议,泉州法院的经验能参考吗? 答:司法裁判思路具有参考性,但应结合项目所在地区法院的具体裁判尺度。福建各地法院对“竣工验收合格”与“结算完成”的认定存在细节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32. 问: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的案件中,利息起算点是看总包合同还是实际施工人的合同? 答:总包合同是发包方付款义务的基础,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范围以发包方欠付总包方的工程款为限,利息起算一般参照总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来认定。

33. 问:工程款本金已经付清了,发包方欠的利息不给,还能再起诉吗? 答:可以。工程款本金与逾期付款利息分属不同债权内容,发包方全额支付本金不当然免除其承担利息的义务,可就利息部分另行起诉。

34. 问:我们公司是外地企业,在泉州中院起诉,举证期限和证据要求有什么特别注意的地方? 答:建议关注福建高院及泉州中院关于证据提交的网上立案及电子送达要求,外地企业务必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证据交换及质证意见提交,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实体权利。

35. 问:承包人向发包方发催款函后,发包方回复说“资金困难下个月付”,这算新的付款承诺吗? 答:此回复可能构成对原债务的确认或新的还款承诺,中断诉讼时效,但一般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利息起算点。建议在回复后仍以原合同约定为基础继续主张利息。

36. 问:如果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结算数额因此变大,利息起算点会受影响吗? 答:涉及工程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需要经过签证、确认或结算程序才能确定,该部分款项的利息起算时间可能晚于合同范围内工程款。建议在签证中同步明确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避免争议。

37. 问:发包方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汇票到期未兑付,利息从哪天起算? 答:商业承兑汇票系一种支付工具,若到期未能兑付,应视为发包方未完成付款义务,承包方既可以选择依据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利息起算仍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时间为基础。

38. 问:我们工程交付已经三四年了,一直没起诉,现在主张利息会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答:利息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债权,诉讼时效与主债权相同。如果工程款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利息一般视为未过时效。但为稳妥起见,建议及时通过催款函等书面方式中断时效。

39. 问:发包方提出以房抵债的协议,我们答应了,后来房子没交付,利息还能主张吗? 答:以房抵债协议履行不能或未实际交付的,原工程款债务未消灭,承包方可继续主张工程款及自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40. 问:发包方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施工,我们只负责部分工程,主张利息时如何确定自己应得的付款时间? 答:应结合您与发包方(或转包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您实际完成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是否经发包方验收确认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通过鉴定区分各施工方的工作量及对应付款时间。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催收、结算争议等法律服务,深耕行业多年,先后为众多施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提供诉讼及非诉解决方案,在“工程款逾期利息起算”“结算拖延应对”“优先受偿权行使”等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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