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2026-08-29

西安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主体适格性的认定与实务规则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欠了电费,为什么起诉我?实际用电人是业主,凭什么让我交?”“签了移交协议,旧合同早就该作废了。”——这些辩解在供用电合同纠纷中时常出现,但法院是否采信,关键要看一个核心法律问题:供用电合同中的主体适格性

到底谁是电费缴纳义务人?合同解除、户表改造、新旧物业交接等事实,是否会影响原合同主体的缴费义务?本文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3207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以案说法,深度解析供用电合同纠纷中“谁有资格告、谁应当缴”的实务规则。

一、案情回顾:物业公司撤场后,公共电费该由谁买单?

2016年5月,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咸新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西安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湾公司”)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电费按月抄表、分次划拨结算。2017年3月,双方又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公司向金湾公司所服务的亿龙·金河湾小区供电,用电人登记为金湾公司。

2018年11月,因电改政策实施,双方签订《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将该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公司统一运行维护。2019年底,供电公司在该小区公共区域安装了54块电表,用于计量电梯、照明、物业办公等公共部分用电,居民家庭用电则实行“一户一表”。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小区54块公用区域电表共产生电费123310.81元。2020年1月31日,金*湾公司与新的物业公司正式办理交接并撤离小区,但该笔公共电费始终未缴。

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湾公司支付拖欠电费123310.8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日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供电公司的核心诉请,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金湾公司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谁是本案的适格缴费主体?

本案的争议焦点,表面上是一笔电费该由谁付,实质上则是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主体适格性的认定。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实际用电人不是合同相对人,物业公司能否拒付公共电费?

金*湾公司主张,户表改造后居民用电已由业主自行缴纳,小区用电主体已经变为业主,自己不再是“用电影子”,不应再承担电费。

法院没有采信这一观点。原因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基石。 在《高压供用电合同》和《电费结算协议》中,用电人明确为金湾公司。虽然部分设施移交给了供电公司,但“移交”的是供配电设施的运维管理职责,而非《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的电费债务主体变更。公共区域的54块电表对应的是电梯、照明、消防等公共设施用电,这部分用电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金湾公司,而非小区业主。

通俗地说:“谁签合同,谁缴费;谁盖章,谁担责。” 物业公司不能以“实际用电人另有其人”为由,拒绝向供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至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公摊电费结算,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供电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能否视为旧合同已经解除?

金*湾公司坚称,2018年11月双方签订了《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后,《高压供用电合同》和《电费结算协议》已经解除,不能再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明确指出:合同解除必须有明确约定或法定事由,不能仅凭当事人“觉得”而推定解除。 三份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中没有关于解除旧合同的任何表述,也未约定公共部分电费由供电公司自行承担。更重要的是,移交协议签订后,双方仍以《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的模式持续履行——金*湾公司一直缴纳公共部分电费至2019年底。这种实际履行行为,恰恰证明旧合同仍然有效存续。

换言之,签订新协议不等于自动解除旧协议。 如果希望解除旧合同、变更电费缴费主体,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写清“原《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自某年某月某日解除”或“公共区域电费由供电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否则法院只能依据书面合同和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三)“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接收方承担运行维护、抄表收费管理职责”能否免除物业公司电费义务?

《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第六条约定:“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接收方承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全部运行维护、抄表收费管理职责和费用,承担相应安全管理和服务责任,及时处理接收设备的用电故障。”

金*湾公司据此认为,移交后自己是“甩手掌柜”,电费不应再由自己缴纳。

法院认为,该条款的核心内容是供配电设施运维责任和抄表收费管理职责的转移,解决的是“谁来维护、谁来抄表、谁来收居民电费”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约定“公共部分电费不再由金湾公司承担”。移交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甲方应在接收之日完成与供电公司的电费结算以及与小区居民的电费清退、收缴工作”,也表明电费结算义务仍由甲方即金湾公司承担。在供电公司没有明确承诺自行承担公共电费、也没有与业主或新物业另行建立公共用电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原来的缴费义务并不会因为“运维责任移交”而消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物业公司后来“代收代缴”公共电费的行为,也不构成债务转移。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供电公司)明确同意,且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金*湾公司与后任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供电公司。新旧物业交接,交接的是物业服务资产和客户资料,不能顺手“交接”掉对供电公司的电费债务。

三、裁判规则: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主体适格性的“三步审查法”

结合本案,可以将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主体适格性的判断归纳为“三步审查”:

| 步骤 | 审查内容 | 常见争议点 | |------|----------|------------| | 第一步 | 看合同签订主体 | 合同上签字盖章的用电人是谁?公司更名后是否承继合同权利义务? | | 第二步 | 看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 | 新协议是否有明确解除条款?是否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实际履行状态如何? | | 第三步 | 看缴费义务是否转移 | 供电公司是否书面同意债务转移?新物业是否与供电公司重新签订用电合同? |

三步审查的结论,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适格性”。具体到本案:

  • 合同签订主体:金*湾公司是《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的签约用电人,名称变更不影响其合同主体资格;
  • 合同解除状态:没有解除约定、没有法定解除事由,双方仍在继续履行,合同没有终止;
  • 债务转移情形:供电公司从未同意金*湾公司退出电费债务关系,新物业进场不等于债务转移。

因此,金*湾公司作为原合同相对人,是公共区域电费的适格缴费义务人,应当支付撤场前已发生的电费123310.81元。

四、实务启示:物业公司、供电企业和业主各自应当注意什么?

(一)对物业公司:退场前务必“两查一清”

  1. 查合同:自己是某份供电合同的相对人吗?合同有效吗?合同是否已依法解除?
  2. 查条款:签订的移交协议、交接协议中,有没有明确电费缴纳主体?有没有载明旧合同解除?
  3. 清电费:撤场前,务必与供电公司联合抄表、书面确认欠费金额,并保留缴费凭证。切忌口头约定“后续电费由新物业承担”而对供电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此外,物业公司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转让项目,都要重视供用电合同的主体变更手续。公司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与供电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或换发合同;委托第三方代收代缴电费的,应取得供电公司书面认可。

(二)对供电企业:新老主体交替时做到“三及时”

  1. 及时更新合同信息:物业公司更名或股权变更时,及时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锁定新老主体对公司债务的承继关系;
  2. 及时与接手方签订协议:新旧物业交替时,主动与新物业公司或业委会确认公共部分用电合同的续签、重新签订事宜,避免出现“原物业撤了、新物业不认”的真空期;
  3. 及时送达催缴通知:欠费发生后,按合同载明地址送达催缴通知并保留证据,既可中断诉讼时效,也能印证合同仍在履行。

(三)对业主及业委会:公摊电费要“看得明白、管得清楚”

公共区域电费本质上属于物业服务成本,最终会通过物业费分摊由业主承担。建议业委会在选聘物业时,明确约定公共区域电费的计量方式、分摊规则和公示义务;物业公司撤场时,业委会应参与监督电费清算和设施交接,避免新旧物业相互“踢皮球”,导致公共区域断电或由全体业主承担额外成本。

五、结语

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主体适格性是进入实体审理前必须跨过的一道门槛,也是决定胜负的“胜负手”。本案再一次说明:合同相对性始终是认定电费缴纳义务的基础规则;合同解除需要明确约定或法定事由;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户表改造、设施移交、新旧物业交接等事实,均不能单方改变合同主体的缴费义务。

“谁的合同谁履行,谁的电费谁缴纳。” 无论对供电企业还是物业公司而言,规范合同管理、重视书面留痕、及时变更主体,才是避免电费纠纷的治本之策。


常见法律咨询问答

问:西安市碑林区某小区物业公司被供电公司起诉追缴公共区域电费,物业公司认为户表改造后自己不是实际用电人,能否以此免责? 答:不能免责。户表改造只改变居民用电的计量和缴费方式,公共区域用电对应的供用电合同相对人仍然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先行承担电费,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分摊或追偿。

问:西咸新区某物业公司撤场后,供电公司起诉原物业公司索要撤场前公共电费,供电公司需要举哪些证据? 答:供电公司应提供《高压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抄表记录、欠费明细、催缴通知等证据;物业公司若要抗辩,需举证证明合同已解除或缴费义务已依法转移。

问:长安区某物业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后,小区成立业委会并将公共电费约定由业主分摊,供电公司还能向物业公司要电费吗? 答:能。业委会的决议不能对抗供电公司,物业公司先按合同缴纳电费后,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业委会决议向业主追偿公摊费用。

问:雁塔区某小区“专变改公变”后,公共电费由物业公司垫付,物业公司能否起诉业主追讨已垫付的公摊电费? 答:可以。凭物业服务合同、电费分摊明细、垫付凭证和催缴记录,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公摊规则支付相应费用。

问:灞桥区某物业公司声称《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签订后,《高压供用电合同》自动解除,这个说法有依据吗? 答:没有法定依据。合同解除需要明确约定或法定事由,移交协议未载明解除旧合同的,双方仍应按旧合同履行。物业公司仅凭新协议主张旧合同“自动解除”,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问:未央区某物业公司逾期缴纳电费,供电公司按合同约定主张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法院会全额支持吗? 答:一般不会。日千分之一折合年化约36.5%,明显过高。法院会考量实际损失,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适当调整,通常按LPR或LPR的1.3倍至4倍范围内支持。

问:西安某物业公司更名后,没有及时与供电公司变更合同,原公司名下的电费债务由谁承担? 答: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债务承继。更名后的公司仍应承担原名称项下的合同债务,但应尽快与供电公司办理合同主体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以减少后续结算障碍。

问:莲湖区某物业公司撤场时,与新物业约定“撤场后电费由新物业承担”,供电公司还能追原物业吗? 答:能。该约定属于新旧物业之间的内部约定,未经供电公司书面同意,对供电公司不发生效力。原物业仍是原供电合同的相对人,供电公司可依法向原物业追缴撤场前产生的电费。

问:周至县某物业公司以公共电表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付电费,法院会支持吗? 答: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如果电表系供电公司统一安装并已实际用于计量结算,物业公司长期未提异议,仅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问:临潼区某物业公司撤场前已缴纳大部分电费,仅欠一个月,供电公司能否以停电方式催费? 答:供电公司对欠费用户实施停电,应当履行法定催告程序,且居民用电与公共用电的停电规则不同。对于物业公司欠付公共电费,供电公司宜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贸然停电可能导致损失扩大并引发赔偿责任。

问:蓝田县某小区新旧物业交接后,供电公司起诉原物业,原物业以“已与现物业交接”抗辩,能否获得支持?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新旧物业交接属于物业服务层面的内部行为,没有供电公司的书面同意,不构成合同债务转移,原物业仍应就交接前发生的电费承担缴纳义务。

问:高陵区某物业公司与供电公司约定电费通过银行托收划拨,账户余额不足时供电公司能否直接扣划? 答:银行托收划拨以双方签署的授权和结算协议为前提。供电公司有权按约定发起托收,但划扣不成功时,还需通过催告、诉讼等途径追索,不能擅自扩大扣划范围。

问:西安某物业公司认为公共区域电费应由业委会与供电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承担,能否拒绝供电公司的缴费通知? 答:不能。在供电公司未与业委会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之前,原合同主体仍然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先履行缴费义务,再通过业委会决议或物业合同向业主追偿。

问:阎良区某物业公司以《高压供用电合同》仅有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能否成立? 答:不能成立。合同盖章是有效的签约形式,公司公章足以表明法人意思表示。除非有证据证明印章系伪造或盗用,否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问:西安某供电公司起诉物业公司追缴电费,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电费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从每一期电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供电公司应保留催缴记录,以证明诉讼时效在催收时中断,否则存在部分欠费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风险。

问:鄠邑区某小区原物业撤场后,公共电费户名未变更,供电公司一直向原物业寄送催费单,原物业能否拒收? 答:不建议拒收。原物业仍是合同相对人时,收到催费单后应核实欠费情况并留存记录,同时及时联系供电公司办理户名变更或与新物业协商债务处理,消极拒收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催告。

问:长安区某物业公司因拖欠电费被供电公司起诉,能否以供电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答:不能。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支付电费是主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可以另行要求供电公司补开发票,但不能以开票义务对抗电费支付义务,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以开票为前提。

问:西咸新区某小区公共电表在物业撤场后新增54块,供电公司按新电表读数主张电费是否合理? 答:合理。新安装的电表经供电部门检定并投入使用,其计量读数可作为结算依据。只要电费发生期间小区公共区域确实用电,且供电关系明确,物业公司应按实际用电量承担电费。

问:碑林区某物业公司被供电公司起诉后,能否申请追加全体业主为共同被告? 答:不能。基于合同相对性,业主不是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物业公司缴纳电费后,可就公摊费用另案向业主或业委会主张权利。

问:雁塔区某物业公司欠缴电费,供电公司能否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不能。公司是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产生的公司债务,一般不由个人承担。除非存在公司人格混同、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法定情形,否则不能突破有限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问:新城区某物业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电费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物业公司应就违约金过高提交初步证据或说明理由,法院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裁量。供电公司主张违约金合理时,应证明因欠费造成的实际损失。

问:未央区某小区公共用电包含电梯、水泵、消防、监控等,物业公司认为应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供电公司按商业电价计收是否合法? 答:电价类别按用电性质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分类标准执行。物业公司若认为电价适用错误,可向供电公司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用电设备性质和用途的依据;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行政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

问:西安某供电公司起诉物业公司追讨电费,物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其住所地法院,法院如何处理? 答:供用电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有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条款,从约定;无约定的,物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若成立,法院会裁定移送管辖。

问:灞桥区某物业公司撤场前与供电公司口头约定“剩下的电费由新物业承担”,供电公司不认账,物业公司如何证明? 答:口头约定举证难度较大。物业公司应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录像、交接文件等证据,证明供电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由新物业承担债务,否则法院难以采信债务转移的主张。

问:高陵区某小区业主拒交公摊电费,物业公司能否停止公共区域电梯和照明供电? 答:不能。业主拒交公摊费用属于物业服务费纠纷,物业公司应依法催缴或提起诉讼,不能以断电方式“逼费”。擅自停止公共区域供电,不仅影响全体业主基本生活,还可能被业主索赔。

问:西安某物业公司在诉讼中强调《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已约定“运维管理职责和费用由接收方承担”,该抗辩为什么不能得到支持? 答:该条款解决的是设施运维成本归属问题,不是电费债务转移。接收方承担的是设备运行维护、抄表收费管理职责和费用,不等于供电合同中用电人应当支付的电费义务。法院只有明确约定或法律依据,才认定债务转移成立。

问:周至县某物业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新法定代表人表示不承认原公司欠费,法院如何认定? 答:公司债务不因法定代表人更换而消灭。物业公司是独立法人,原合同项下产生的电费债务由公司承担,新法定代表人无权以个人意志否认公司债务。

问:蓝田县某物业公司欠付公共电费12万元,供电公司起诉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物业公司以“供电公司未及时通知”为由拒付违约金,法院是否支持? 答:要看供电合同是否约定通知义务,及欠费金额是否已实际造成供电公司损失。若供电公司已按合同地址寄送账单和催缴函,物业公司以“没有通知”抗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问:阎良区某物业公司被供电公司起诉追缴电费,同时又与部分业主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个案件可否合并审理? 答:一般不合并。供电合同纠纷的主体是供电公司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主体是物业公司与业主,法律关系、当事人均不同,应当分别审理、分别执行。

问:长安区某物业公司欠电费,供电公司申请支付令,物业公司收到支付令后提出书面异议,接下来程序如何处理? 答:支付令异议成立后,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转入普通诉讼程序。物业公司提出异议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后续法院仍会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物业公司并不能因此免除实体缴费责任。

问:西安某物业公司被供电公司起诉后,与供电公司达成调解,约定分期支付电费,是否需要司法确认? 答:双方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由供电公司撤诉。建议尽量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以便一方违约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问:西咸新区某物业公司认为供电公司前期预收电费过高,多收部分要求退还,但供电公司拒绝。物业公司该怎么办? 答:物业公司可以保存抄表记录、缴费凭证、结算单等证据,向供电公司书面提出对账申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电力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返还多收电费。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