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9

日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财政评审结论效力认定要点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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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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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一锤定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施工方如何破解“审计拖延”与“低价砍付”困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时,财政评审结论 的效力问题一直是施工企业与发包方(通常是政府部门或平台公司)争议的焦点。发包方常以“未经财政评审,不予付款”或“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为准”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或大幅核减结算金额,导致施工方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工资无法兑付。那么,财政评审结论是否当然成为工程价款的“最终裁决”?当合同约定与财政评审结果发生冲突时,法院如何认定?

本文将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蓝本,深度剖析财政评审结论 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的法律效力边界,为施工企业提供应对策略与维权思路。

一、 案例索引:一份迟到的“财政评审”引发的千万争议

(一)基本案情回顾

2019年,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承建了日照市某区一处市政道路改造工程项目。2020年3月,A公司与发包方(某区住建局,以下简称“B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5800万元,并明确約定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节点及最终结算程序。合同专用条款中有一条关键约定:“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

2021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A公司随即向B局提交了完整的结算书,报送金额为6200万元(含工程变更及签证)。B局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于2021年9月出具初审报告,审定金额为5980万元。A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签章确认。

然而,此后项目陷入长达一年半的“财政评审”僵局。B局以“区财政评审中心业务繁忙”“需等待年度审计计划排期”等理由,迟迟未出具最终评审结论,导致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共计约3800万元无法支付。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项目资金压力巨大,部分下游材料商和工人工资被拖欠。

直至2023年4月,A公司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诉讼期间,区财政评审中心才于2023年7月出具《评审报告》,将送审金额6200万元大幅核减至5300万元。该结论不仅否定了双方已确认的5980万元初审结果,还认定部分新增签证工程量不实,要求扣回已付超付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该《财政评审报告》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双方的效力?A公司主张的5980万元结算价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二、 法院裁判观点:财政评审不是“尚方宝剑”,合同约定与客观事实应被尊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财政评审结论的法律性质。法院最终未采纳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5300万元评审结论,并判决B局按照双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初审确认的5980万元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如下:

  1. 财政评审的性质界定:行政监督与民事结算的区分 法院指出,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核评价的行政监督行为。该行为的直接效力对象是政府内部各预算单位,其目的在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并非直接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将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否则该行政审查结论不能当然替代民事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

  2. 合同约定的效力优先性:双方合意高于单方行政审查 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了“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但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双方的实际履约行为。在财政评审结论出具前,发包方B局已经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初审,且A公司对初审结果5980万元予以确认,并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多次引用该金额。法院认为,双方的这一确认行为构成了对原合同结算条款的实质性变更,形成了新的合意。 财政评审中心作为案外第三方,其单方作出的审核意见,不能对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形成的结算合意。

  3. 财政评审的合理期限与公平原则:不得无限期拖延或随意核减 法院强调,财政评审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本案中,A公司提交结算后长达一年半之久,评审结论迟迟未出,而发包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A公司原因导致拖延。在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财政评审拖延导致巨额工程款长期无法结清,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且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5300万元结论,其核减理由和依据未经过司法程序质证,在A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结论仅能作为证据参考,而非当然的定案依据。

三、 深度普法:财政评审结论效力争议的司法认定规则与应对之策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几个核心裁判规则。对于广大施工企业而言,理解并运用好这些规则至关重要。

(一)财政评审结论效力的“三个层次”认定规则

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中“以财政评审为准”的约定,法院的认定通常分情况讨论:

  • 明确约定型: 如果合同条款(包括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等)清晰无歧义地约定“结算最终以财政评审为准”,且双方未通过后续行为变更此约定,那么法院在处理双方结算争议时,通常会将财政评审结论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关键依据。但即便如此,法院仍会审查评审程序的合法性、评审依据的合理性。

  • 默认未约定型: 如果合同仅约定“按财政评审程序进行结算”或“需经过财政评审”,但未明确“以评审为准”作为最终依据,那么财政评审更偏向于一种管理流程。此时,若发包方以财政评审未结束或评审结果为借口拖延付款,承包方可以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如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确认造价。

  • 怠于启动型(本案情况): 即使合同有明确约定,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完整结算资料后,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未启动或消极拖延财政评审程序,法院为了平衡双方利益,通常会认为发包方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承包方有权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发包方不能再以“财政评审结果尚未出来”进行抗辩。

(二)施工企业应对财政评审风险的核心策略

  1. 签约阶段:明确“评审”的法律后果与时限

    • 在合同中若必须写入“财政评审”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评审结果的效力仅为发包方内部审批之用,不作为结算依据。如无法删除,应努力增加“兜底条款”,例如:“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完整结算资料后90日内完成或推动完成财政评审,若逾期未出具结论,则视为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结算金额。”
    • 明确约定逾期不结算的违约责任,如按月1%的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2. 履约与结算阶段:及时固定“结算合意”证据是关键

    • 在提交结算书后,务必通过邮寄(注明文件内容)、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送达。
    • 高度重视监理单位、跟审单位(跟踪审计)或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初审结果。一旦对审结果无异议,立即要求发包方及咨询机构在《审定单》或《核对纪要》上共同盖章签字确认。这份文件是日后对抗不利财政评审结论的最强有力证据。
    • 如果发包方以“需要报评审”为由拒绝在初审单上盖章,也要让发包方人员对“初审结果无异议”这一事实作出书面说明或记录。
  3. 发生争议时:主动出击,申请司法鉴定

    • 当财政评审结论严重背离事实,或程序久拖不决时,承包方不应被动等待。在诉讼中,应果断申请司法造价鉴定
    • 向法庭明确主张:财政评审结论属于单方行政审核意见,不能等同于双方结算依据。 对于有争议的签证、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结合现场勘验、施工记录等客观事实进行独立、中立地审核,其结果更能反映真实工程价款。

四、 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财政评审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管理手段,其在民事纠纷中的效力边界并非无限扩张。承包方务必牢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让“财政评审”成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通过精细化的合同管理、强化的过程证据留存以及果断的法律维权手段,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应对财政评审带来的不确定性,有效破解“结算难、收款更难”的行业难题。

当您的工程项目面临类似“财政评审拖延”、“评审大幅核减”等困境时,请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切莫因等待而错失维权良机。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财政评审的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是日照市岚山区的一名包工头,给政府干了一个绿化工程,完工一年了,发包方一直说财政评审没结束,不给钱,我该怎么办? 答:您需要立即行动。首先,书面催告发包方,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如30日)提供财政评审进展或出具阶段性意见。其次,保存好所有结算资料和催收函件。若发包方仍拖延,不要干等,应果断向法院起诉。您可主张发包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导致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无需等待其内部评审程序。

2. 问:我们公司中标的项目合同里写了“结算以财政评审为准”,但评审结果把我们报的1.2亿砍到了9000万,我们认为不合理,还能打官司吗? 答:可以。合同约定并非绝对。诉讼中法院会审查评审结论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若评审依据严重偏离合同约定、错套定额、漏算工程量或未给予你方质证申辩机会,法院通常会委托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3. 问:财政局评审中心出的报告,在法律上算什么?是行政决定吗? 答: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看,它通常被视为书证。其性质是行政机关出具的专业性意见,效力高于普通的社会中介机构证明力,但并非不可推翻的“终局裁决”。在民事诉讼中,必须经过质证,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4. 问:发包方(政府平台公司)能否以“财政未拨款”为由对抗支付工程款? 答:不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方是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财政拨款渠道是否畅通是发包方的内部财务问题,不能对抗其对承包方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抗辩理由。

5. 问:合同里没有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准”,但有口头约定,发包方不承认怎么办? 答:口头约定难以举证且风险极大。如果合同未书面约定,法院通常不会采信口头说法。您应据理力争,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或双方共同委托的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发包方若拿出未经双方确认的财政评审报告,您可以以合同无约定为由,拒绝接受其单方结论。

6. 问:我们承建的学校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两年了,发包方说财政评审结论还没出,现在还能起诉索要工程款吗?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诉讼时效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在发包方未明确拒绝付款的情况下,结算程序仍在进行,时效可能未起算或中断。但为稳妥起见,建议尽快起诉。起诉不仅可以解决实体问题,还能有效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过期”。

7. 问:在威海市文登区的一个港口项目中,财政评审报告把我们的材料调差全部扣掉了,理由是“合同约定包干”,但实际施工期间材料暴涨,可以要求补充吗? 答:这涉及合同风险范围问题。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包干不调差,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应遵守。但若材料涨价幅度巨大,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您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变更合同价款。此外,要仔细审查财政评审的核减依据是否准确适用了原合同关于风险范围的定义。

8. 问:监理已经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但在财政评审时被认定无效,法院会支持谁? 答: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工程进行管理,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单通常具有高度的证明力。财政评审若推翻监理签证,必须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签证内容不实或程序违法。法院通常采信有监理签字并加盖监理项目部印章的签证,除非发包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属虚假。

9. 问:我们是总包单位,发包方拿着财政评审报告要求我们返还多付的款项,我们不同意,对方要起诉我们,怎么应对? 答:首先,审查该评审报告是否经过双方确认。若是发包方单方委托,且未给予你方申辩机会,该报告不能直接作为要求返还超付款项的依据。你方应准备完整的结算依据、签证资料、付款凭证,甚至申请司法鉴定。此类诉讼中,发包方作为原告负有更重的举证责任。

10. 问:财政评审结论出具后,发包方在三个月后才告知我们,我们还能对该结论提出异议吗? 答:可以提出异议。但要注意,如果合同或评审程序规定了异议期,应严格遵守。建议收到结论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对核减部分提出详细、有力的异议,并附上合同依据、定额解释和施工事实证据。若发包方不理会,此异议将成为后续司法程序中证明“评审结论未经充分质证”的重要证据。

11. 问:在烟台市栖霞市修路,发包方故意拖延,去年就验收了,我还能申请司法鉴定吗?现在申请鉴定的费用谁来出? 答:完全可以申请。在诉讼中,对造价有争议,司法鉴定是查明事实的主要手段。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承担。如果鉴定结果证明发包方拖延结算的理由不成立,鉴定费最终会判由发包方承担。

12. 问:合同约定“先财政评审,后付尾款”,结果财政评审报告认定的数额比我们报的少了近一半,我们这个小公司快撑不住了,想破产清算,但还有工人工资没发,工程款要不回来,能做点什么? 答:您的情况非常紧迫。建议不要轻易走破产程序,应首先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快速回款。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程序,并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针对财政评审结果,立即申请司法鉴定,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发包方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款,以解燃眉之急,并明确了拖欠导致停工损失的索赔。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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