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8-30

上海偷税主观故意认定:从判决看税企争议核心与应对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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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偷税主观故意认定之争:从一则判决看税务争议核心

税务处理决定关乎纳税人切身利益,其中“偷税”的认定更是争议高发地带。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书,聚焦“偷税主观故意”这一核心争议焦点,为您拆解法律适用逻辑,并提供应对税务检查的具体方法,助您在涉税争议中把握主动。

一、争议焦点:未申报算不算“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行为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情形。实践中,对“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一构成要件是否需要主观故意要件,税企双方常有分歧。

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甲公司存在“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构成偷税并处以罚款。而纳税人辩称,其未申报系因对政策理解有误,并非主观故意,不应按偷税处罚。

二、判决观点:主观故意应纳入构成要件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偷税行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故意。”

法院进一步论证:

“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未进行申报,但其提交的……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未申报系因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存在偏差,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税务机关仅以甲公司未申报的行为客观存在为由,认定其构成偷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三、实务方法:面对“偷税”指控的应对路径

若您或您的客户面临类似税务争议,可参考以下步骤:

  1. 固定“主观无故意”的证据链。保留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记录(如答询笔录、微信/邮件往来)、中介机构的书面意见、企业内部的会议纪要或政策研究材料。本案中甲公司正是通过提供政策理解依据的证据,成功证明自身无偷税故意。
  2. 区分“偷税”与“漏税”的法律后果。偷税面临0.5至5倍罚款,而因理解错误等非故意原因导致的少缴税款,通常仅需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准确界定行为性质,是争取有利处理结果的前提。
  3. 善用陈述、申辩与听证程序。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利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赋予的权利,在听证会上系统阐述事实与法律意见。
  4. 精准选择救济路径。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了税务机关的错误认定。

四、延展与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主观故意的认定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差异。部分法院认为,只要存在法定客观行为即可推定故意,纳税人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因此,税务合规重在事前——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内部复核机制,对疑难涉税事项提前寻求专业意见,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的税务争议,或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流程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个案情况千差万别,专业研判是维护权益的第一步。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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