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30

日照工程款执行遇“终本”困局,建筑企业如何破局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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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建筑工程领域,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许多施工方面临的锥心之痛。本文以一份真实的执行裁定书为样本,剖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强制执行阶段遭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时的法律逻辑与应对策略,为建筑企业提供从“纸面权利”到“真金白银”的实操路径。

一、执行攻坚:法院穷尽措施后的“终本”裁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最不愿看到的文书之一,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它意味着法院在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从而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非“一终了之”,而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暂停机制。

以下裁定书原文清晰呈现了这一过程:

“申请执行人日照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某某有限公司、王某伟、郭某章、房某颂、郭某彦、徐某明、郭某洁、王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1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启动了全面财产查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因查封在先,暂不处置;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因轮候查封未做处置; 5、本院于2024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4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6、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最终,法院经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遂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争议焦点解构:为何“终本”以及如何应对

本案争议焦点并非工程款数额或质量问题,而是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债权兑现受阻。这恰恰是大量建筑企业面临的共性困境——生效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步骤一:理解“终本”的法定条件与法律后果

“终本”需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中的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终本前已给予申请执行人必要告知。

本案中,法院已实施上述全部动作,故“终本”具备合法性。其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停止,但执行案件并未彻底注销。申请执行人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且不受时效限制——这一点是破局的关键。

步骤二:主动出击,挖掘“隐形”财产线索

法院的查控系统主要覆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常规财产。但建筑工程领域有其特殊性,被执行人往往存在以下“隐形财产”:

  • 应收账款:被执行人在建项目的业主方、发包方未支付的工程款或质保金。这是建筑企业最重要的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施工合同、结算单、对账单等线索,向法院申请向第三人(发包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 对外投资股权:被执行人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尤其是有分红或可转让的股权。
  • 未登记财产:如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在建工程、机器设备、周转材料、租赁物等。
  • 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享有的债权。

具体操作:申请执行人应当与代理律师组建财产线索调查小组,利用自身熟悉行业、了解交易对手的优势,从合同档案、财务凭证、往来函件、招投标文件、项目现场等渠道入手,系统梳理上述线索,及时提交法院。

步骤三:用好“执行追加”与“执行异议”工具

本案被执行人为公司及多名个人股东。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发现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恶意注销公司、抽逃出资等情形,还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追加或主张撤销。同时,如果对“终本”裁定本身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步骤四:持续盯防,等待恢复执行时机

“终本”并非执行终点。法院会每隔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应主动关注:

  • 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复苏,有无新增银行存款、收款记录;
  • 被执行人的涉诉案件,看其是否有作为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更换,新车、新房是否登记于其亲属名下(需有证据证明系代持)。

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恢复执行申请,附上证据材料。法院审查核实后,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恢复执行。

三、专业建议:从“被动等待”到“主动管理”

建筑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应建立全周期的债权风控体系:

  • 签约阶段:对发包方进行尽职调查,核查其资产负债、涉诉情况;要求提供担保或母公司担保;约定对工程款债权的转让或保全措施。
  • 施工阶段:定期对账,留存签证、结算资料;关注发包方异常经营信号,如涉诉、被执行、法人变更等。
  • 维权阶段:诉前保全对方账户、房产、应收账款;诉讼中保全;执行中穷尽调查手段。

对于已经陷入“终本”的执行案件,切勿放弃。法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永久权利。建筑企业应当成立专项小组,配备法律顾问,定期复查被执行人财产状态,一旦发现线索,立即启动恢复程序。专业律师的深度参与,往往能在“死案”中寻得生机。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102执2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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