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2026-08-30

南京已达退休年龄不影响历史劳动关系的司法确认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61422412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已达退休年龄不阻却劳动关系确认的司法认定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权益的“敲门砖”。许多劳动者因单位改制、超龄就业等问题,在申请仲裁时被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挡在门外。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例,剖析法院如何穿透“年龄”与“改制”的表象,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并提供具体的维权步骤。

一、争议焦点:已达退休年龄,是否还能确认多年前的劳动关系?

本案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10月进入原某区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后该环卫所改制为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境公司)。赵某某因社保补缴问题,于2019年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与某环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赵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赵某某随即向法院起诉。

这里的关键争议在于: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状态”,能否反推否定其历史上实际存在过的用工关系?仲裁委聚焦“当前已达退休年龄”,而法院则聚焦“用工发生时的客观事实”。

二、法院裁判逻辑:用工即建立劳动关系,改制不灭失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院在判决书原文中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赵某某自2011年10月至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即与该所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某环卫所改制为某环境公司,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某环境公司承受,赵某某主张确认与某环境公司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这段裁判说理传递了两个核心规则:

  1. 劳动关系的建立看“用工”而非“年龄”: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接受单位管理、单位支付报酬,便形成劳动关系。赵某某2011年10月入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期间当然存在劳动关系。
  2. 单位改制后,原权利义务由新单位承继:即便原环卫所改制为有限公司,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权利义务,依法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接,不能因主体变更而否定历史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如何维权:五步确认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依照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梳理用工时间轴

明确入职日期、离职日期、期间是否发生单位改制或主体变更。本案中,赵某某精确主张“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便于法院审查。

第二步:收集核心证据

包括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工牌、盖章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同事证言等。赵某某提供了工资表等证据,法院据此认定了用工事实。

第三步: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一般需先经仲裁。若仲裁委以“超龄”等理由不予受理,务必取得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本案中的宁玄劳人仲不字[2019]第380号仲裁决定书),该文件是后续起诉的关键凭证。

第四步:及时向法院起诉

收到不予受理决定后,应于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将仲裁不予受理决定一并提交,说明已履行仲裁前置程序。

第五步:庭审中紧扣“用工”与“承继”两个要点

  • 对个人: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案涉期间实际提供劳动、接受单位管理并领取报酬。
  • 对单位:若单位已改制/更名,提交工商登记档案、改制文件等,证明原单位与新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

四、延展与启示

本案并非孤例。对于超龄劳动者、单位改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司法实践倾向于以“客观用工事实”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避免因劳动者事后达到退休年龄而剥夺其确认历史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超龄”或“主体变更”为由规避社保补缴、经济补偿等法定义务。

劳动者若遇到类似困境,建议尽早保存工资凭证、工作记录等原始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在仲裁与诉讼程序中有理有据地主张权利。后续如需了解社保补缴、经济补偿金计算等关联问题,可进一步关注本号内容。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0102民初10958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