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30

泉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财政评审结论效力认定要点解析1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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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企业最关心的“生命线”,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矛盾最集中的环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建设项目而言,发包方经常援引“财政评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然而,财政评审结论是否当然约束承包人?约定的“以财政评审为准”条款是否绝对有效?当财政评审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冲突时,法院如何取舍?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施工企业。本文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对财政评审结论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的效力认定问题作深入剖析。


一、案情简介:一份审减28%的财政评审报告引发的结算大战

2021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市城投公司发包的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暂定合同价为9800万元。工程于2022年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向发包方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主张结算金额为1.2亿元。发包方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历时十个月后出具《财政评审报告》,审定金额为8600万元,较甲公司报送的结算金额审减3400万元,审减率高达28.3%。

甲公司对该评审结论强烈不满,认为评审中心未组织现场核对,对大量隐蔽工程签证不予认可,且扣减了多项措施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2亿元及逾期利息。诉讼中,发包方坚持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竣工结算价款最终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的约定,要求以8600万元作为结算依据。甲公司则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为1.13亿元。

案件焦点: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时,财政评审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法院应当采纳财政评审结论还是司法鉴定意见?

二、裁判要旨:财政评审结论不具有天然的“终局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进行行政监督的行为,其本质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程序,并非民事主体之间就工程价款达成的合意。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最终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但该评审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且评审报告存在明显漏项、未对隐蔽工程进行实地复核、审减理由不充分等情形。发包方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未能举证证明已通知承包人参与评审过程。据此,法院认定该财政评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不应当作为结算依据。最终,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参照鉴定结论扣除双方无争议部分后,判决发包方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1亿余元及相应利息。

该判决揭示了一条重要规则:财政评审结论作为行政监督文件,并不当然成为民事结算依据。即使合同约定了“以财政评审为准”,如果评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程序严重瑕疵或者长期不出具结论,法院仍有权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重新认定工程造价。


三、财政评审结论效力的法律性质辨析

要理解财政评审结论的效力边界,首先需要厘清其法律属性。财政评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与评价,属于行政监督行为,其直接约束对象是财政部门和被评审的预算单位(如发包方),而非施工单位。从法律关系上看,财政评审产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工程结算产生的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号)中明确:审计法规范的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宜直接规定审计结果作为民事合同结算依据。虽然该复函针对的是“审计结论”,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财政评审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裁判案例中也反复强调:除非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将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否则财政评审结论对承包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

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该约定属于民事意思自治范畴,原则上合法有效。此时,财政评审结论因被纳入合同条款而获得“合同效力”,成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予以尊重。

四、司法实践中财政评审结论效力认定的五种典型情形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财政评审结论的效力认定较为复杂。通过梳理司法裁判规则,可以归纳出以下五种典型情形及认定逻辑,供当事人对照参考。

第一种情形: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评审结论无重大瑕疵 此时法院一般认定财政评审结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直接依据评审结论确定工程结算款。承包人若不能证明评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或程序违法,仅以“审减率过高”“评审结论不合理”等笼统理由主张不采信,法院难以支持。

第二种情形: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但评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 在此情形下,法院并非机械地依据合同约定裁判,而会对财政评审结论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评审结论存在漏项、错算、重复扣减、计取标准错误等具体问题,或者评审机构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偏离工程实际造价的,法院有权不采纳评审结论,转而依申请启动司法鉴定。前述案件便属于此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合同对结算依据约定不明,或仅约定“按相关规定办理” 如双方未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发包方单方主张以财政评审结论结算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时财政评审结论在诉讼中仅表现为一方提交的证据,法院会结合施工合同、签证资料、结算文件等综合认定造价。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第四种情形: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准”,但财政部门长期未出具评审结论 实践中,财政评审程序拖延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现象并不少见。承包人起诉时,发包方往往以“评审尚未完成,结算条件未成就”为由抗辩。法院通常认为,“以财政评审为准”不能成为发包方无限期拖延付款的理由。财政评审程序因非承包人原因长期无法完成,且承包人已经依约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可以视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承包人可以依据自行编制的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款,或者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在诉讼中,法院会给予财政部门合理期限,期限届满仍不评审的,法院可能直接启动司法鉴定。

第五种情形:财政评审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 在诉讼中,如果财政评审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的差额超过合理范畴(如审减率超过20%),法院一般会重点审查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意见的严谨性。司法鉴定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国家计量规范作出,且鉴定人需要出庭接受质询,其程序保障程度通常高于财政评审。在无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五、财政评审程序中的常见风险点与当事人痛点

在财政评审程序中,承包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以下几个细节问题直接决定结算结果,极易引发纠纷,应当重点关注。

痛点一:评审程序不透明,承包人缺乏参与权 财政评审中心通常仅与发包方对接,不直接通知承包人参与评审过程。评审人员核对工程量、审查签证单时,承包人往往不知情。若发包方未能及时提供完整结算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存在瑕疵,评审结论就会对承包人大幅不利。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评审过程中承包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并要求发包方将全部结算资料同步抄送承包人,确保承包人可以及时补充说明。

痛点二:隐蔽工程签证不被评审认可 财政评审对隐蔽工程签证的审核十分严格,如果签证单缺少监理签字、盖章不完整、描述模糊,评审时往往不被认可。很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忽视了签证资料的规范性,导致评审阶段被大额扣减。承包人应当建立“同步签证”制度,隐蔽工程覆盖前必须完成书面确认,必要时可辅以影像资料留存。

痛点三:评审周期过长导致资金占用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流程层层审批,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承包人在等待评审结果期间,资金压力巨大。为规避这一风险,承包人应当主动在合同中设置“评审期限条款”,明确约定财政评审应当自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X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双方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该条款一旦写入合同,即构成对发包方的有效约束,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有力依据。

痛点四:发包方以“未完成财政评审”为由拒付工程款 不少发包方将财政评审视为拖延付款的“挡箭牌”,无论承包人如何催促,均以“财政局还没审完”搪塞。承包人应当注意:财政评审只是行政监督流程,并非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合同若未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作为付款前提,发包方不能以此拒绝付款。即使有约定,长期拖延评审的,承包人依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痛点五:评审结论中“暂扣款”和“预留金”处理不明确 部分财政评审报告会对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等作出特别处理,若处理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容易引发新的争议。承包人应当逐项核对评审报告中的扣减明细,对于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扣减事项,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证据。

六、承包人应对财政评审争议的策略建议

面对财政评审结论与自身预期相差较大的情况,承包人应当综合运用协商、行政申诉、司法途径等多元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步:全面审查评审报告,锁定具体争议项 收到财政评审报告后,承包人不应只关注最终的审定金额,而应当逐项核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计算明细。将评审金额与自身报送金额逐项对比,列出所有差异项,分析差异原因。对于明显无依据的扣减,制作“异议清单”,作为后续交涉或诉讼的证据基础。

第二步:在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财政评审程序通常设有异议复核环节。承包人应当密切关注发包方发出的评审征求意见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若逾期未提出,将可能被视为认可评审结论,后续推翻难度将大大增加。书面异议应当列明具体事项、依据条款、计算方式,做到有理有据。

第三步:申请财政评审机构复审或向财政部门投诉 如果评审中心的复核结果仍然无法令人接受,承包人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评审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虽然行政投诉不能直接解决民事结算争议,但可以增加发包方和评审机构的程序压力,甚至可能促使评审机构重新评审。同时,行政申诉期间的书面材料也可用于证明承包人已经对评审结论提出异议,从而阻断“未及时异议视为认可”的不利后果。

第四步:及时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 如果评审结论与合理预期差距过大,且协商和行政申诉均无实质性进展,承包人应当果断启动诉讼程序。起诉时应当同时提交财政评审报告、结算书、签证单、施工图纸等证据,并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的核心考量因素包括:承包人是否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评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发包方是否配合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与初步核对结果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承包人申请鉴定时,应当明确鉴定范围和鉴定事项,避免鉴定范围过宽导致鉴定周期过长、费用过高。

第五步:注意诉讼时效与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财政评审结论出具之日往往被视为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时间节点,承包人应当在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务必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或催告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将丧失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资格。

七、结语

财政评审结论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既不是“圣旨”,也不应当被完全忽视。它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约定、评审程序的规范性、评审结论的合理性以及当事人的维权方式。对于承包人而言,最有效的保护措施是在合同签订阶段尽可能明确结算规则,在施工阶段规范资料管理,在评审阶段积极行使参与权和异议权,在争议无法解决时果断寻求司法救济。


问答

1. 问:我们公司承建的是晋江市的政府安置房项目,合同里写了“结算以财政评审为准”,现在财政评审结果比我们报的低了900多万,法院会按评审结果判吗? 答: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准”,法院原则上会尊重该约定。但若你能证明评审结论存在明显漏项、程序违法、审减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可能不采信评审结论,转而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关键是收集足够的具体证据,只笼统说“评得不合理”是不够的。

2. 问:财政评审从送审到现在已经一年半了还没出结果,发包方一直拖着不给钱,我们能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财政评审程序因非承包人原因长期未完成,不能成为发包方无限期拖延付款的理由。你已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可以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诉讼中法院会给予财政部门一个合理期限,期限届满仍不评审的,法院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3. 问:合同中没提财政评审的事,发包方现在拿一份财政评审报告说只能按这个数结算,合法吗? 答:不合法。合同没有约定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时,财政评审报告对承包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发包方将财政评审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时,你可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法院会结合施工合同、签证、结算书等文件综合认定造价,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4. 问:评审报告里把好几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都砍掉了,说没有现场测量记录不认可,但我们当时确实做了,还有照片为证,能推翻吗? 答:可以。隐蔽工程签证和影像资料是证明工程量真实性的重要证据。如果签证手续存在瑕疵,但照片、视频、材料进场记录等能相互印证,法院可以认定实际施工内容。建议在诉讼中提交完整的证据链,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现场勘验核量。

5. 问:我们公司刚中标了泉州市区的一个学校项目,发包方在招标文件里写明“结算以财政评审为准”,这种条款能谈吗? 答: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内容,中标后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很难再修改。投标前应充分认识该条款的约束力,测算造价时应当预留合理的风险空间。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写了“以财政评审为准”,中标后必须接受,无法通过合同谈判改变。建议投标前对财政评审的审减尺度做调研。

6. 问:财政评审结论比我们报送的结算价少了25%,我们可以拒绝配合盖章确认吗? 答:可以拒绝,但拒绝配合本身并不能阻止评审结论生效。正确做法是,在评审征求意见阶段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异议材料。若最终评审结论仍然不合理,再通过诉讼解决。单纯“不盖章”“不签字”不产生否定评审结论的法律效果,反而可能被认定为不配合结算。

7. 问:我们承接的南安市某乡镇道路工程,发包方是镇政府,镇政府说财政评审没过,工程款付不了,我们该怎么办? 答:镇政府作为发包方,付款义务不因财政评审未完成而免除。你可以向镇政府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限期支付工程款,并告知逾期将采取法律措施。如果催告无效,可以直接起诉镇政府,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造价。财政评审只是行政流程,不是民事付款的前提条件。

8. 问:合同约定了“以财政评审为准”,但评审报告有明显计算错误,比如重复扣减了措施费,法院会纠正吗? 答:法院会审查评审报告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如果仅仅是审减幅度大、对某些费用理解不同,法院可能不会轻易推翻;但如果有明确的计算错误、重复扣减、适用标准错误等具体问题,且证据充分,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纠正错误金额。关键在于把错误之处具体化并提供对应证据。

9. 问:财政评审中心让我们补充材料,但只给五天时间,时间不够怎么办? 答:评审程序中的期限通常由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规定,若期限过短导致你无法充分提交材料,你可以书面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同时保留提交延期申请的证据。若因未及时提交材料导致对你不利,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评审程序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抗辩。

10. 问:发包方以财政评审结论未出为由,不接收我们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我们怎么证明已经提交了? 答:建议通过邮政EMS邮寄送达,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文件名称,例如“XX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资料”。同时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即使对方拒收,只要保全了邮寄记录,也可视为已经送达,日后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11. 问:泉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建工纠纷,一般从立案到判决需要多久? 答: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建设工程造价类案件通常涉及司法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因此实际审理周期可能超过一年。建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推动鉴定机构尽快出具鉴定意见,避免案件因鉴定拖延而长期悬而不决。

12. 问:财政评审结论中把安全文明施工费扣掉了,说没有专款专用记录,这合理吗? 答:不合理。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依据国家规定应当足额计取。财政评审以“未专款专用”为由扣减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你可以要求评审机构提供扣减的规范性依据,并保留异议书面材料。

13. 问:合同中“最终以财政评审为准”的约定是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没有可能认定无效? 答:该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一般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复函针对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并不否认合同约定本身的有效性。因此主张该条款无效,难度较大。

14. 问:我们公司是分包单位,材料款和人工费都发不出了,想让总包单位先付款再去办财政评审,总包说不行,必须等评审完。有没有依据反驳? 答:可以反驳。财政评审是总包与发包方之间的行政监督程序,不影响总包对分包单位的付款义务,除非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作为付款前提。你可以向总包发送书面催告,并在催告中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不得以等待审计、评审为由拖欠款项的规定。

15. 问:财政评审报告已经很明确说“审定金额为最终结算依据”,法院还会允许重新鉴定吗? 答:会审查你是否申请、法院是否同意启动司法鉴定的法定条件。如果评审报告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法院可以准许重新鉴定。但法院一般会严格审查,避免以司法鉴定简单否定行政评审结论。你应当在申请书中详细列明评审报告的错误之处。

16. 问:工程项目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发包方是区属国企,合同没写“以财政评审为准”,但对方内部规定必须经过财政评审才能付钱,我们起诉的话会有问题吗? 答:没有合同依据,发包方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承包人的合同权利。你起诉后,法院不会受发包方内部管理制度的限制,仍以双方合同约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果合同对于结算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可以按照市场价或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17. 问:财政评审报告上盖章的不是财政局,而是财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这个评审报告有效吗? 答:财政投资评审一般由财政部门下设的评审中心具体实施,评审中心是事业单位法人,其职责来源于财政部门的委托授权。评审报告只要程序规范,盖章主体是否为事业单位通常不影响其证明力。但如果该事业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无授权依据,你可以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

18. 问:我们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提交了结算书,发包方签收了但一直没有回函,也没有提交财政评审,我们可以主张“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吗? 答: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X个月内未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则可以主张。如果没有类似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约定视为认可”的规定,需要合同有特别约定。若无约定,逾期未答复不能直接视为认可,但可以作为发包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证据,支持你尽快诉讼。

19. 问:财政评审结论中的人材机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很大,评审机构坚持用信息价,我们可以以价格不真实为由推翻吗? 答:材料价格调整方式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按信息价调整的,以信息价为准;约定按市场价调整或者未约定的,可以参照施工期的市场价格信息。如果评审机构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且无依据,你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交同期市场询价记录、采购发票等证据,申请法院通过司法鉴定调整。

20. 问:工程在永春县的一个乡,发包方说乡财政困难,财政评审过不了就付不了款。我们想起诉,程序上在哪里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永春县人民法院,但标的额超过一定标准的,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起诉前可先向永春县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法院会根据标的额和管辖规定决定是否移送。

21. 问:诉讼中财政评审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出具评审报告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答:可以申请。如果对该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你可以申请评审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法院会根据必要性决定是否通知其出庭。若评审人员无故不出庭,且该报告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法院对其证明力会进行综合评判,可能不予采信。

22. 问:发包方在财政评审结论还没有出来之前,就让我们签署一份“确认按财政评审结果结算”的承诺书,该不该签? 答:在评审结论尚未出具的情况下,签署此类承诺书相当于提前放弃对评审结论的异议权,风险极高。除非你完全信任发包方和评审机构的公正性,否则不建议签署。如果发包方以付款为条件要求签署,应向其表明结算必须基于真实造价,不应当无条件接受未来不确定的结果。

23. 问:财政评审结论未出具前,我们能否就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先行起诉? 答:可以。对于无争议部分,你可以单独主张,以减少资金占用。但诉讼中法院通常将争议部分一并审理,以提高效率。如果无争议部分金额较大且证据清楚,法院也可以在审理中先行判决该部分,其余部分待鉴定或评审结论明确后再行处理。

24. 问:我们的工程是惠安县的市政管网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两年多了,发包方还不结算,说财政评审没完成,我们如果起诉,会不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答: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如果发包方仅仅以财政评审未完成作为拖延理由,但没有明确拒绝付款,时效一般不中断。建议你尽快向发包方发送《催款函》,明确要求限期支付工程款,并保留送达凭证,中断诉讼时效。若对方书面回复拒付,则从拒付之日起计算三年时效。

25. 问:财政评审报告和司法鉴定报告差两百万,法院让我们选一份作为结算依据怎么办? 答:法院不会直接让你“选”,而是会结合证据规则对两份文件的证明力进行比较。你应当主张财政评审报告存在程序瑕疵和实体错误,而司法鉴定意见系法院委托、依据规范作出,证明力更高。同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差异部分逐项说明,通过质证让法院形成心证。

26. 问: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准,但我们和发包方在施工中有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不再以财政评审为依据,这个补充协议有效吗? 答:有效。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变更原合同的约定。财政评审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不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但补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好明确写明“原合同结算条款作废”等字样,避免产生条款冲突。

27. 问:发包方说财政评审结论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最终依据”,我们不能质疑,这种说法对吗? 答:不对。行政管理部门对财政评审结论的认可不能取代民事审判权。法院审理民事合同争议时,有权独立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权认定民事结算事项,更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8. 问:财政评审报告中把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也扣了,但合同没有约定工期违约金条款,合理吗? 答:不合理。财政评审中心只能对工程造价的构成进行审核,不能代行民事违约责任认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财政评审无权在结算中直接扣款。你可以在异议期提出书面意见,若最终仍被扣减,可在诉讼中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

29. 问:我们在提交结算资料时提交的是复印件,发包方以“资料不完整”为由拒收原件,导致财政评审进度缓慢,怎么办? 答:你可以书面发函,告知发包方你方已经准备好原件,请其安排人员验收,并限期进行结算审核。如对方仍拒绝接收,你可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提交。在诉讼中,你可以主张发包方恶意拖延结算,并申请法院责令发包方提供其持有的结算资料。

30. 问:我们承建的工程项目属于德化县的市政道路,财政评审结论出具后我们发现其中有一项大额扣款漏了核对,我们已经签了字,还有办法反悔吗? 答:如果签字确认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结算协议。但实践中最关键的是举证证明签字的真实性存在瑕疵或对方存在隐瞒事实等行为。如果无法证明签署时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反悔的难度很大。建议今后在签署评审结论前,务必逐项核对并咨询造价专业人士。

31. 问: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评审结论是不是具有行政强制力,法院必须采纳? 答:不是。财政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基于行政监督职能出具的审核意见,不是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行政行为。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将其作为证据审查,不采纳也无需专门撤销该评审结论。

32. 问:我们公司是石狮市的一家施工企业,近年政府项目越来越强调财政评审,我们有没有什么方法在合同谈判时减少风险? 答:建议在合同中写入如下条款:一是明确评审期限,约定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评审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结算文件;二是明确评审中承包人的参与权和异议权,要求评审机构对扣减事项必须书面说明依据;三是约定司法鉴定作为最终争议解决方式。这些条款可以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澄清、答疑等方式争取。

33. 问:发包方的结算审核委托了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而财政部门又委托另一家评审中心评审,两者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两份结论均属于证据材料,法院会综合审查。如果合同约定了以财政评审为准,则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的结论不能推翻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法院会在公平基础上对两份结论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启动司法鉴定。

34. 问:财政评审报告出具前,发包方以“配合评审”为由让我们提供全部财务账目,包括成本明细、分包合同等,我们必须提供吗? 答: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但并非全部财务账目都必须提供。你只需要提交与工程造价相关的结算资料,例如签证、变更、图纸、材料采购合同、分包结算等。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与结算无直接关联的成本资料,你有权拒绝提供。无限制要求提供财务账目可能被滥用,应当警惕。

35. 问:财政评审报告中未包含税金和规费,说这些费用由发包方另行缴纳,不让承包人计取,合法吗? 答:不合法。税金和规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承包人应当依法计取并缴纳。财政评审机构不能自行免除发包方的付款义务,更不能代替税务部门认定纳税义务。

36. 问:项目位于洛江区的安置房项目,发包方已破产重整,财政评审结论还没出来,我们的工程款还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权获得清偿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不因发包方破产重整而当然消灭。关键是要在法定期间内(自发包方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行使权利,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优先受偿。财政评审结论未出,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只需确定工程价款数额。

37. 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要求交换证据材料,但发包方不配合,提供不了完整资料,鉴定还能继续吗? 答:鉴定机构可以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并书面说明因鉴材缺失导致无法确定的部分。发包方不配合提供资料,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关键资料掌握在发包方手中且对其不利,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认定承包人的主张成立。

38. 问:财政评审报告涉及的项目很多,有些分项我们认可,有些有争议,是否可以只对争议部分提起诉讼? 答:可以。对于无争议部分,双方可以协议确认;对争议部分,通过诉讼解决。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加快无争议部分的结算和付款,减少资金占用。诉讼中再针对争议部分进行鉴定或提交证据。

39. 问:财政评审结论中材料价格的取定日期与工程实际施工期不符,我们可以要求调整吗? 答:可以。财政评审以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为依据时,应当正确取定时间节点。如果评审采用的取价期与工程实际施工期不一致,导致价款明显偏低,你可以指出该计算错误并提供施工期内的市场价格依据,要求重新认定或通过司法鉴定纠正。

40. 问:泉州地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是否普遍尊重财政评审结论? 答:没有统一的“地区偏好”,法院的处理原则是全国统一的: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则严格审查评审结论的证据效力,存在明显错误或长期不出具结论的允许司法鉴定。最终取决于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举证质量。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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