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2026-08-30

上海虚开发票套取夫妻共同资金的效力认定与税务举报处理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17091233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导语:一张虚开发票背后的夫妻财产暗战

在离婚纠纷与税务稽查交织的复杂案件中,虚开发票套取夫妻共同资金的情形日趋多发。一方通过关联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具发票,将夫妻共同财产以“货款”名义转入第三方账户,再通过资金回流据为己有。此类行为不仅触发税务机关的行政查处,更在民事层面引发合同效力、财产返还等一系列法律争议。本文以一起典型的“虚开发票套取夫妻共同资金”案例为切入点,深度解析税务违法举报处理与民事效力认定的衔接逻辑,为当事人提供“税务+民事”双维度的维权思路。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甲某(男)与乙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某出资设立某商贸公司A。为转移夫妻共同资金,甲某与案外人丙某控制的B公司合谋,由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咨询服务费”,价税合计人民币120万元。A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B公司支付全部款项,B公司在扣除6%“税点”后,将余款通过多个个人账户辗转回流至甲某私人账户。乙某发现银行流水异常后,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A公司与B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后,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两公司无真实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并处罚款。乙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甲某与丙某恶意串通、以虚开发票方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请求确认相关合同无效并返还资金。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1. 虚开发票套取夫妻共同资金,在民事上是否当然无效?

2. 税务违法举报处理的结果,对民事案件审理有何影响?

3. 夫妻一方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被套取的资金?

三、法律分析

(一)虚开发票套取夫妻共同资金的行为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特征是“无真实交易”或“票货不一致”。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进一步厘清了虚开认定的标准:以“三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为基本原则,资金回流是识别虚开的重要线索。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无实际服务交易,合同系为套取资金而虚构,发票品名为“咨询服务费”但无任何服务成果交付,且资金在扣除税点后回流至甲某私人账户,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税务机关据此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是认定虚开行为的权威行政确认。

(二)税务违法举报处理的程序价值与证明效力

税务违法举报是启动税务稽查的重要途径。自然人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后,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邮寄信件等渠道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享有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权利,符合条件的还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检举奖励

税务机关经立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后,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本案中,乙某向税务机关举报后,税务机关查实虚开并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书作为公文书证,能够直接证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开具发票的行为系虚开,民事合同的违法性因此得以确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务处理决定对民事诉讼并不产生预决效力,法院仍应独立审查合同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高度尊重税务机关对专业性事实的认定,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决定书一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三)虚开发票套取夫妻共同资金的民事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甲某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与丙某通谋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串通故意,客观上损害了乙某的财产权益,符合合同无效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便甲某辩称B公司开具了发票、纳税了税款,也不能改变其“无真实交易”的本质。虚开发票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基于违法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利益亦不具有合法性。

(四)夫妻一方追回资金的法律路径

1. 合同无效与返还财产

确认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乙某可以请求甲某返还已回流至其私人账户的资金,并要求丙某承担相应返还责任。

2.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救济

若乙某提起离婚诉讼,案涉被套取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 侵权损害赔偿

乙某还可以基于侵权责任,请求甲某与丙某赔偿其遭受的财产损失。虚开发票行为本身违法,且具有明显过错,构成对乙某财产权的共同侵权。

四、类案裁判规则与司法动向

司法实践中,对“虚开发票套取夫妻共同资金”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裁判思路渐趋统一:

规则一: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只要税务机关认定虚开,且民事合同缺乏真实交易基础,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所谓“走账”“过账”不是真实交易,不能对抗效力审查。

规则二:资金回流是关键证据。 法院高度关注资金流向。若资金最终回流至夫妻一方或其指定账户,基本可以推定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规则三:税务处理与民事审判相互独立但相辅相成。 行政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认定,但行政认定所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规则四:配偶一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 夫妻一方主张其对资金转移不知情时,法院会综合资金数额、用途、家庭财务习惯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五、实务操作指引:受害人如何全链条维权

(一)发现线索后的固定证据清单

  • 银行转账流水(标注大额可疑款项、收款方账户信息)
  • 合同文件、协议、函件(比对签章真伪和交易真实性)
  • 发票信息(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票面信息,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真伪查验)
  • 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关联企业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关系)
  • 通讯记录、邮件、聊天记录(证明双方通谋合意)
  • 资金回流轨迹(对个人账户、关联账户资金往来进行核查)

(二)税务违法举报的操作要点

  1. 优先选择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处理反馈机制更完善,且便于后续调取处理结果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2. 提交线索材料要具体。明确被举报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嫌虚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时间、金额及初步证据。
  3. 关注处理结果。举报后留意税务机关是否立案、是否出具处理决定书;必要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查处职责。
  4. 警惕报复与保密风险。税务举报实行保密制度,但实名举报人仍需注意保存证据、必要时先行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三)民事诉讼的请求设计

  • 案由可选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或“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 诉讼请求建议:①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②判令甲某、丙某返还相应资金及利息;③如已进入离婚程序,请求对该部分财产依法少分或不分。

(四)刑事路径的补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后,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诉刑事责任。刑事追诉的成功不仅对受害人心理上有所宽慰,更是对民事证据的有力补强。

六、风险警示与思考延伸

1. 不能“以税代民”。 税务机关处理完毕不等于民事案件尘埃落定,受害方必须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方能实现资金返还。

2. 警惕“善意取得”抗辩。 案外第三人可能以“善意取得发票”为由抗辩,但虚开发票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基础,受害方应坚持“无真实交易即无效”的法律逻辑。

3. 断供与财产转移的紧急应对。 发现资金异常后,第一时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相关银行账户,防止资金被继续转移。

4. 涉税举报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 举报材料中涉及家庭隐私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书面答复,避免证据公开扩大化。

5. 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风险。 若虚开链条牵涉其他债务纠纷,受害方应注意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侵权之债,避免因配偶单方违法行为而被追索。

七、结语

虚开发票套取夫妻共同资金的行为,兼具行政违法性与民事无效性。税务违法举报处理机制是揭开“票货分离”面纱的第一把钥匙,而民事效力认定才是真正拿回财产的决定性一环。面对此类纠纷,受害方应当“以税务稽查固证、以民事诉讼求偿、以刑事追诉震慑”,三管齐下,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税法与民法的交叉适用,要求当事人既懂税务流程,又掌握民事举证规则,必要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附:与本案相关的常见咨询问答(上海地区)

1. 问:在上海浦东新区,发现配偶虚开发票套取夫妻共同资金,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举报?
答: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也可拨打12366转稽查举报中心受理。

2. 问:税务违法举报必须实名吗?匿名举报有效吗?
答:可以匿名举报,但实名举报更利于反馈处理结果。匿名举报线索清晰的,税务机关同样会立案检查。

3. 问:举报虚开发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被举报人企业名称、涉嫌虚开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开票时间、金额,以及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初步证明材料。

4. 问:税务机关查处虚开发票的办案周期一般多久?
答:一般案件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涉及跨区域的可延长,具体以税务机关的受理告知为准。

5. 问:税务处理决定书在离婚诉讼中能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答:可以作为公文书证提交法院,法院会综合审查其真实性与关联性,通常证明力较高。

6. 问:配偶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离婚时法院会怎么处理这笔钱?
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不分,受害方可主张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优先返还其应得份额。

7. 问: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后,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答:虚开税款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税务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问:在上海市黄浦区,税务举报的奖励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规定,检举人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可按规定获得一定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看追缴税款罚款数额。

9. 问:夫妻一方虚开发票,另一方如何证明自己不知情?
答:可以提供家庭财务由对方掌控的银行记录、无法接触公司印章证照等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企业账户流水和申报资料。

10. 问:发票显示已作废,还能认定虚开吗?
答:能。作废不等于有真实交易,关键是看是否发生真实经营业务和是否有资金回流。

11. 问:B公司说“开具发票并缴了税款”就不算虚开,这个说法对吗?
答:不对。虚开的认定核心是“无真实交易”,开具发票并缴税不能改变虚开性质。

12. 问:夫妻一方以虚开发票套取的资金炒股亏损,还能追回吗?
答:可以追回。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不因资金被用于违法行为而免除,应返还相应款项并赔偿损失。

13. 问:在上海徐汇区,检举虚开发票后多久能得到答复?
答:实名举报的,税务机关一般在受理后原则上在60日内反馈检查处理结果。

14. 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向税务机关举报吗?
答:可以,但公安机关通常以税务机关移送或出具认定意见为前提,建议先行税务举报。

15. 问:虚开发票合同无效后,诉讼时效怎么算?
答: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16. 问:如果资金回流至甲某的亲属账户,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若亲属账户为代收款性质且资金最终归夫妻一方控制使用,可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必要时追加亲属为第三人。

17. 问:在上海长宁区,税务举报的保密措施可靠吗?
答:税务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8. 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丙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丙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并与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 问:配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作为配偶会不会被追缴税款?
答:一般不会。除非配偶能证明你参与或共同受益于虚开行为。

20. 问:税务处理决定书能否在刑事审判中直接使用?
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刑事证明标准更高,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21. 问:在上海市静安区,举报虚开发票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原件?
答:不需要原件,复印件或照片等影像资料并提供发票基本信息即可受理。

22. 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3. 问:甲某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但他不认罪,受害人怎么办?
答:可依据税务处理决定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民事程序中法院独立审查证据。

24. 问:虚开发票的税点费用能否向甲某追偿?
答:可以。该费用是因其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赔偿。

25. 问:在上海虹口区,税务举报处理的结论如何申请书面调取?
答:实名举报人可凭身份证明向作出处理的税务机关申请获取相关处理决定文书。

26. 问:离婚后发现前夫虚开发票转移财产,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可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对该部分财产重新分割。

27. 问:虚开发票套取供孩子出国留学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合理处置?
答:属于擅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配偶的平等处分权。

28. 问:在上海普陀区,举报处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
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9. 问:如果A公司已注销,还能追究虚开责任吗?
答:公司注销不当然免除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可追究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0. 问:法院在离婚案中是否可以直接认定票据虚开?
答:法院不具有认定虚开的法定职权,应依据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进行民事裁判。

31. 问:案外第三人以正常价格购买了该虚开发票对应的货物,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若该第三人明知交易虚假仍参与则不受保护;若确实不知情且支付对价,则另循善意取得或合同纠纷路径处理。

32. 问:在上海杨浦区,举报虚开发票会不会影响家庭矛盾激化?
答:可能加剧婚姻冲突,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视情同步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33. 问:夫妻一方虚开发票用于冲抵公司成本,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
答:税务机关已查实虚开后,会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处理决定可作为主张对方损害的依据。

34. 问:对虚开发票的举报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税务机关举报一般不受追溯期限限制,但涉及追征期和行政处罚时效的按税法规定处理。

35. 问:上海闵行区居民如何查询虚开发票案件的处理进度?
答:实名举报人可以通过12366热线或办税服务窗口查询处理进度。

36. 问:虚开发票的收款方是境外公司,怎么办?
答:税务稽查会通过国际税收协作机制核查,受害人应同步在国内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金转移出境。

37. 问:甲某主张B公司提供的“发票本身合规”,法院会采信吗?
答:发票形式合规不等于交易真实,法院会穿透审查合同履行情况、资金流向等实质要素。

38. 问:在上海宝山区,举报虚开发票有没有举报回执?
答:实名举报受理后可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受理回执或告知书面反馈情况。

39. 问:夫妻一方虚开发票被刑事追诉,另一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直接侵害受害人财产返还请求权,需通过另行民事途径主张。

40. 问: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后用于偿还赌债,还能追回吗?
答:赌债属于非法债务,用于偿还赌债的资金属于损失,受害人仍可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并承担赔偿,但追回难度较大。

41. 问:在上海嘉定区,税务稽查立案后,是否通知被举报企业?
答:税务机关检查时会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查对象,但举报人信息不向被查对象披露。

42. 问:诉中申请调取税务机关的稽查底稿,是否可行?
答: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可能不予提供。

43. 问:虚开发票的受害方起诉时,案由如何确定更有利?
答:可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同时一并主张返还财产;若发生在离婚诉讼中,也可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并主张。

44. 问:在上海青浦区,发现配偶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虚开发票,如何举报?
答:举报个人独资企业虚开,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稽查局举报即可,流程与公司一致。

45. 问:税务举报后,税务机关不予立案,受害人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46. 问:资金回流无法证明,是否就无法认定虚开?
答:资金回流是重要证据之一,不是唯一标准。无真实交易、无实际交付或提供虚假合同等,同样可以认定虚开。

47. 问:虚开发票套取夫妻共同资金,是否影响孩子的抚养权判定?
答:会作为考量因素之一,尤其涉及财产隐匿、不诚信行为,对抚养权归属的判断有一定影响。

48. 问:在上海奉贤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会影响处理吗?
答: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近亲属关系不构成不予处理或加重处理的依据。

49. 问:虚开发票的认定意见需要多长时间出具有效?
答: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或处理决定书没有有效期限制,诉讼中可随时使用。

50. 问:受害人是否可以同时提起税务举报、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
答:可以并行推进,三者在程序上互不排斥,且证据成果可以互相补强。

本文由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陈科嘉律师供稿,案例内容已作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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