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公司解散纠纷中“存续必要性”审查要点与裁判逻辑解析
徐德贞律师
驻马店徐德贞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 ——执业1年专注公司商事纠纷,驻马店本地企业主信赖的合规风控与债务清收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徐德贞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业务首席主办律师。自2025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起,即锚定公司商事法律赛道,累计执业1年,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本人及团队全年100%案件资源集中于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两大核心领域,未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非主营案件。 徐德贞律师在执业前即系统研修公司法、合同法、企业合规等细分方向,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其执业后持续深化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形成独有的“公司商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凭借对案件细节的极致把控,徐德贞律师已在驻马店本地企业客户中快速建立口碑,获《驻马店日报》专栏报道。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徐德贞律师所在律所将公司商事法律业务作为唯一核心赛道,内部设有合同审查与合规组、债务追索与执行攻坚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1名、法务助理1名,并与本地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中心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聚焦公司债务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由最专业的团队全流程跟进。 作为团队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徐德贞律师统筹全部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如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债务、执行异议之诉)均由其亲自出庭质证、组织庭审辩论。团队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达68%,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超70%。律所凭借专业专注获评“驻马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徐德贞律师本人亦荣获“驻马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系本地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新锐力量。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徐德贞律师执业1年来,累计主办公司债务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如下: 公司债务清收纠纷(货款、工程款、借款):8件,占67%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1件 公司合同纠纷(供货、服务、租赁):2件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规审查、合同起草、风险预警):1件(持续服务中) 其中,标的额超100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关系的疑难复杂案件3件,占比25%。 典型案例一:驻马店某建材公司诉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86万元、到期债权、供货合同违约、对账单缺失;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整理送货单、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银行账户)、诉前谈判(多次组织调解);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回款(货款及利息86万元),对方在判决后主动履行,客户送来锦旗“专业高效、诚信服务”。 典型案例二:驻马店某商贸公司诉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45万元、技术服务合同违约、证据链不完整、对方反诉;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提前发现对方证据漏洞)、庭审可视化呈现(制作资金流向图、履约时间轴)、庭审辩论(驳斥对方反诉请求);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我方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2万元,案件执行回款48万元(剩余部分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案例三:驻马店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30万元、执行难、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到期债权;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核查被执行人关联公司账户)、执行异议听证(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提交类案检索(支持执行主体追加);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通过法院执行裁定书,成功扣划第三方到期债权),案件从立案到回款仅用4个月,客户赠送锦旗“执行先锋、企业卫士”。 典型案例四:驻马店某制造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审查、企业合规风险、供应商欠款风险预警;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风险前置筛查(发现5份合同条款漏洞)、诉前调解(协助客户与供应商达成还款协议,避免诉讼);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避免潜在诉讼(为客户挽回损失约15万元),客户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推荐3家本地企业主咨询。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徐德贞律师专注服务驻马店本地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中小企业主。针对企业客户对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的高度敏感,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接待室,纠纷调解方案均在非公开环境设计,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确保客户信息零泄露。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 事前: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针对企业合同、应收账款、股权结构进行风险前置筛查,出具风险预警报告; 事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通过微信、电话实时更新,所有法律术语均以通俗语言解读;针对情绪敏感客户,注重情绪疏导与柔性沟通,优先通过诉前谈判、组织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 事后:案件办结后提供免费资产复查(如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新法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 量化口碑层面,徐德贞律师执业仅1年即累计收到锦旗4面、感谢信3封,客户自发将“细心、靠谱、不绕弯子”作为高频评价标签。老客户转介绍率达30%,其中1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并带动3位同行圈层客户主动咨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金额86万元(全额回款),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万元(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 如您的企业正面临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合同纠纷、股东矛盾或股权争议,欢迎预约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蓝天世贸中心13号楼2215-2219室面谈,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驻马店公司债务纠纷律师徐德贞”可在线留言,我们将在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帮助您厘清风险、制定最优维权路径。
在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股东矛盾激化时,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往往是少数股东寻求“退出”的最后选择。然而,公司解散并非股东可以随意行使的权利,司法解散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审慎的审查标准。尤其是“公司存续的必要性”这一要件,法院如何把握?本文将通过一份具体判决书,以案说法,深度解析公司解散纠纷中的裁判逻辑与实务难点。
一、案情回顾:股东矛盾激化,诉请解散公司
本案中,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西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东,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原告主张的核心事实包括:
- 目标公司自2019年起未召开股东会,股东间矛盾激化,已无法就公司经营达成有效决议;
- 目标公司虽曾进行增资扩股,但原告认为增资行为系控股股东艾*滥用资本多数决的结果,排除了小股东权利,损害了小股东利益;
- 原告曾向公司及控股股东送达《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函》,但未获有效回应;
- 原告认为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被告目标公司及控股股东则辩称:
- 公司经营正常,持续盈利,未发生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 股东会机制并未失灵,小股东权利未被剥夺;
- 原告并非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如股权回购、对外转让等)解决矛盾,解散公司并非唯一且必要的救济手段。
二、法院裁判观点:公司存续必要性是核心审查要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目标公司股东间确实存在分歧和矛盾,但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定条件并未满足。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了深度审查:
(一)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已陷入“严重困难”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列举了“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包括: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等。
本案中,法院查明:
- 目标公司虽在特定时间段内未召开股东会,但不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形;
- 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曾通过书面方式及视频会议等形式听取股东意见,并非完全封闭的决策机制;
-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仍在正常进行,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盈利,员工工资正常发放,主营业务未停滞。
因此,公司并未达到“僵局”程度,所谓“经营严重困难”不具备充分证据支持。
(二)公司继续存续是否必然导致股东利益重大损失
法院指出,“股东利益重大损失”应当是一种客观的、现实的且持续性的损害状态,而非股东的预期性、主观性判断。
本案中,原告主张控股股东排挤小股东、剥夺知情权等,但法院查明:
- 目标公司曾向全体股东(包括原告)发送年度审计报告、经营情况通报等,知情权并未被实质性剥夺;
- 原告主张的“增资稀释”问题,属于公司资本运作的商业判断范畴,法院尊重公司自治,且该等情形可以通过股东知情权之诉、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等单项诉讼予以救济,并非必须解散公司的充分理由。
(三)是否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法院反复强调,公司解散是“最严厉”的法律救济手段,必须坚持“司法谨慎介入”原则。只有在股东之间、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全失灵,且其他法律手段无法解决矛盾时,司法解散才是最后选择。
本案中,法院注意到:
- 原告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提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知情权诉讼;
- 原告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主张回购股份;
- 原告可以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 原告亦可主张公司或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损失。
这些替代性救济途径并未穷尽,且客观上能实现权益保障,故解散公司缺乏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公司解散是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法院特别指出,解散公司不仅要考量个别股东的利益诉求,还须兼顾公司员工就业、债权人利益、产业链条稳定性等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目标公司作为地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为当地提供了较多就业岗位,纳税记录良好,一旦解散将导致大量员工失业,供应商和客户链条断裂,损害范围远超出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法院综合权衡后认为,维持公司存续更符合各方整体利益。
三、判决结果与裁判要旨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投资中心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可提炼为:
公司解散之诉的司法审查,不仅看股东间是否存在矛盾,更要审查公司经营管理是否陷入持续性僵局、股东利益是否遭受现实的重大损失、其他救济途径是否穷尽、解散是否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存续的必要性若大于解散的合理性,则不宜判决解散公司。
四、实务痛点:股东在主张解散公司时常见的败诉原因深度解析
结合本案及大量实务案例,股东在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败诉多因以下“痛点”未能有效突破:
| 痛点关键词 | 法院通常的审查口径 | 实务建议 | |-----------|-------------------|-----------| | “公司僵局”举证难 | 必须证据化、客观化,主观陈述不采信 | 系统收集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召集通知、回执等证据材料 | | “经营困难”标准高 | 盈利状态本身即是反对解散的有力证据 | 从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角度切入,而非单纯强调亏损 | | “损害重大利益”认定严格 | 需区分短期不利与持续损害、个别损失与整体损失 | 尽量举证公司长期不分红、大股东转移资产等具体行为 | | “替代救济途径”未穷尽 | 知情权诉讼、回购、股权转让均被视作替代手段 | 起诉前先行启动知情权诉讼或发函要求回购,留有书面记录 | | “社会公共利益”权重高 | 员工人数、纳税额、产业链影响都是重要考量 | 必要时可主动披露公司社会贡献,反向推断解散的破坏性 | | “控股股东恶意”难证明 | 法院倾向于尊重商业判断,介入尺度有限 | 重点证明控股股东行为已超越商业判断范畴,系纯粹排挤行为 |
五、该案给股东和律师的深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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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将解散作为第一选择。 公司解散是最后的司法救济,在提起解散之诉前,建议先行构建“替代救济尝试链条”,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请求回购、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通知、提起知情权诉讼、尝试股权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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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上,应当围绕“公司僵局”而非“股东矛盾”组织证据。 法院关注的是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失灵,而非股东之间关系是否恶化。换句话说,“人合性基础丧失”不等于“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前者是道义判断,后者是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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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持续性”至关重要。 仅在起诉前一年收集证据往往不够,法院更看重公司治理状态是否处于持续性失灵,建议尽可能回溯至三年以前的内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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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公司自治的边界。 即使控股股东在决策中占有人数优势,只要程序合规、内容不违法,法院一般不予干预。原告应当主张存在表决权滥用、欺诈性增资等突破合法程序范围的事实,方能引起法院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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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司“社会贡献度”这一隐性因素。 对员工多、纳税多、与地方政府关联深的企业,法院解散的顾虑远超一般公司。当事人需有所预判。
六、结语
公司解散纠纷并非简单的股东“合则聚,不合则散”的纠纷,而是一个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债权人保护与社会稳定等多重价值的系统性法律议题。法院在审查公司存续必要性时,实际是在为濒临破裂的公司关系做一次“综合手术评估”——只有当所有保守治疗方案均告失败,且生命体征(运营能力)确实无法维持时,才会允许“司法解散”这一彻底拆解公司的方式。
当事人在面对股东僵局时,与其寄希望于最终一击,不如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早布局替代性救济策略,以最小成本实现权益保护,而非在旷日持久的解散之诉中耗费时间与资源。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五条
附:关于公司解散纠纷常见实务咨询问答(含驻马店地区相关情形)
-
问:公司股东闹矛盾,能否直接起诉解散公司?
答:不能直接起诉。法院审查非常严格,需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损且已穷尽其他途径。若公司还在正常经营、持续盈利,法院往往不会判决解散。 -
问:公司两年没开股东会,是不是就达到解散条件了?
答:不一定。“两年未召开股东会”仅为法定情形之一,还需审查该状态是否导致公司经营僵局、是否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若公司以书面方式征求意见,通常会补足。 -
问:公司盈利还能起诉解散吗?
答:能起诉,但胜诉难度很高。法院会认为公司尚有存续价值,股东权益可通过其他途径救济,解散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 -
问:我是小股东,大股东长期不分红,能通过解散要回投资吗?
答:单纯不分红不构成法定解散事由。更建议先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或要求回购股权来维权。 -
问:什么是公司僵局?什么样的矛盾才算僵局?
答:公司僵局是指股东会或董事会机制失灵,形成不了有效决议,无法作出商业决策,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瘫痪。不是普通意见分歧。 -
问:驻马店的企业遇到股东纠纷,起诉解散公司一般去哪里立案?
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驻马店市下辖的驿城区、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新蔡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等基层法院均有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重大案件可能由中级法院管辖。 -
问:提起解散诉讼前,是否需要先尝试回购股权?
答:建议务必先行尝试。法院会审查是否已经用尽其他救济手段,若有回购股权可能而未尝试,通常不判解散。 -
问:公司收到股东通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但不理会,能视为决策机制失灵吗?
答:如果多次、书面、合法地催告后公司仍不召开,可作为股东会机制失灵的有力证据之一,但仍需结合是否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等综合判断。 -
问:解散公司对员工怎么办?法院会考虑吗?
答:会考虑。如果公司员工较多、影响面大,法院会将就业稳定、地方经济影响等作为是否准许解散的重要权衡因素。 -
问:大股东转移公司资产,小股东能起诉解散吗?
答:若转移资产构成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应优先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或要求赔偿,这类行为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 -
问:公司解散诉讼中,证据收集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收集章程、股东会决议、催告函件、邮件往来、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纳税凭证等,全面反映公司治理状态。 -
问:股东死亡或失联导致无法开会,能否解散公司?
答: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治理僵局,仍需证明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且无法通过股权继承、变更登记或司法程序解决。 -
问:公司僵局达到什么程度法院才会判解散?
答:实践中需要达到“持续性瘫痪”状态,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履行职权,公司经营机制名存实亡。 -
问:股东之间的亲情信任破裂算不算法律上的解散事由?
答:人合性破裂是解散纠纷的深层次背景,但并非法定事由。法院更关注外部表现——即治理机制失灵和经营管理困难。 -
问:解散之诉能否调解?
答:可以。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应注重调解,可引导股东之间达成股权转让、减资、分立等协议,避免解散。 -
问:公司解散后债务谁来承担?
答:公司解散后需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务以公司全部财产清偿。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问:解散之诉败诉后还能再次起诉吗?
答:若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因此首次起诉前必须做足准备。 -
问:股权转让不出去,能否成为解散公司的理由?
答:股权流动性差本身不是解散事由。需要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的退出机制来解决,而非诉请司法解散。 -
问:公司注册在驻马店确山县,但实际经营地在郑州,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解散?
答:公司解散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以主要经营地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
问:西方国家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是否一致?
答:各国公司法对司法解散均持谨慎态度,普遍强调“司法最小干预”,且要求穷尽内部救济,总体原则高度相似。 -
问:公司解散诉讼周期一般多长?
答:一审通常6个月内审结,若涉及审计、评估鉴定或多次开庭,可能延长至一年以上,二审还需另计。 -
问:公司解散判决是否具有对世效力?
答:判决解散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其法人资格在清算完毕后终止,判决对全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问:大股东若表示愿意收购小股东股份,法院还会判解散吗?
答:如果收购条件合理,法院通常认为救济途径充分,不再判决解散,倾向于通过股权转让解决矛盾。 -
问:公司连续亏损是不是就能解散?
答:连续亏损仅是经营困难的表现之一,还需证明僵局和管理层无法作为,不然法院可能要求股东继续通过其他方式自救。 -
问:小股东在行政诉讼中可不可以间接要求解散公司?
答:解散公司属于民事救济范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实现。 -
问:公司在立案后、判决前恢复召开股东会,影响解散判决吗?
答:有实质影响。法院会重新评估僵局状态是否已消除,若公司治理机制恢复,判决解散的可能性大幅降低。 -
问:公司解散与破产有什么区别?
答:解散是股东基于自治因素申请的司法退出机制,公司资产可能大于债务;破产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程序。 -
问:公司在解散诉讼期间能否继续经营?
答:可以继续经营,除非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禁止特定重大交易或变更工商登记。 -
问:股东提起解散之诉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答:法律未强制要求,但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要求提供担保,以防止滥用诉讼。 -
问:税务注销和公司解散的关系是什么?
答:公司解散清算后需先行办理税务注销,再办理工商注销,税务清算是解散程序中的法定前置环节。 -
问:公司解散后对外签订的合同怎么办?
答:清算期间公司仍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业务,待清算终结后合同关系随之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纳入清算财产范围处理。 -
问:股东会能否以多数决方式否决解散公司?
答:多数决不能直接阻却司法解散诉讼的提起,但可以作为公司治理机制仍有效的证据,增加原告胜诉难度。 -
问:公司存续必要性审查中,员工数量影响大吗?
答:影响较大。员工人数是法院衡量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指标之一,员工多、社会影响大的公司解散阻力更大。 -
问:小股东以被剥夺经营参与权为由起诉解散,法院支持率高吗?
答:参与权受侵害可通过请求召开股东会、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等诉讼救济,法院通常认为未达到解散程度。 -
问:公司大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作为解散事由?
答:这是公司债务问题,若破产条件满足应走破产程序,不属于解散事由。 -
问:股东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可解散公司”,该约定有效吗?
答:该约定不能排除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法定条件,法院依然要依法审查公司是否具备解散事由。 -
问: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程序是否有特殊规定?
答: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内外资适用统一规则,仅涉及外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个别环节不同。 -
问:股东已提起解散之诉,但公司对外又开展了新业务,法院怎么看?
答:可能被视为公司仍具备经营能力与存续必要性的证据,对原告不利。 -
问:解散诉讼中,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解散,可以参加诉讼吗?
答: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表达反对解散的意见及理由,法院将予以充分考虑。 -
问:公司连续多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否主张“股东利益重大损失”?
答:需要结合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但恶意不分、是否大股东变相获取利益等事实来综合认定,单纯的未分配利润不等于重大损失。 -
问:股东撤回解散之诉后,再次提起有何限制?
答:撤诉后可以重新起诉,但若基于同一事实,法院可能要求新证据,防止滥诉。 -
问:公司解散之诉中可否同时要求清算?
答:解散之诉与清算程序是先后关系,法院判解散后另行组织清算,不在同一案中一并处理。 -
问:股东主张公司被大股东“掏空”,法院会做账务审计吗?
答:在必要情况下可申请司法审计,但审计周期长、成本高,且并非所有案件法院都会准许。 -
问: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在驻马店市平舆县,但部分股东在省外,起诉是否方便?
答:法律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省外股东需到平舆县法院参与诉讼,这也是解散之诉中的常见不便之一。 -
问:公司解散之后商号能否继续使用?
答:公司注销后商号随主体资格消灭,他人可在合法范围内重新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号。 -
问:公司解散诉讼是否影响公司上市或并购?
答:会构成重大法律风险,券商、审计机构和交易对手方通常会对未决解散之诉出具保留意见,严重影响资本运作。 -
问:股东一方为国有企业,解散公司是否需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答: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或国有资产处置时,需履行国资监管程序,否则清算和注销可能遇阻。 -
问:公司与股东之间签署过对赌协议,对赌失败能否作为解散事由?
答:对赌失败属于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问题,是合同纠纷,应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不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
问:股东如何有效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答:应首先查阅章程,按照约定的回购条件与价格发出书面请求、协商并保留记录,若协商失败可依据公司法或章程提起诉讼。 -
问:解散之诉过程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如何处理?
答: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仍可清算注销,但解散之诉的诉讼客体可能发生变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
本文作者: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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