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违法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的法律边界与实务解析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引言
税务违法举报是公民参与税收治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途径。然而,举报人在向税务机关提交举报材料后,税务机关是否负有告知处理结果的义务?在何种情况下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则真实判例,深入剖析税务违法举报处理中“处理结果告知义务”的适用规则与法律边界,帮助纳税人、举报人及企业法务人员清晰理解相关法律风险与维权路径。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
(2019)京03行终636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分局
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高某向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实名举报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稽查局在收到举报后,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但未向高某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高某认为,税务机关未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税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税务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系针对被举报人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该处理行为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
- 高某作为举报人,虽然与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但该利害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是被举报企业,而非举报人;
- 税务机关是否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范畴,不直接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税务违法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的法律分析
(一)举报人的法律地位认定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收到检举材料后,应当视检举事项的复杂程度,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实名检举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处理结束后以适当方式向检举人反馈处理结果。
但法律层面的关键问题在于:税务机关的反馈义务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举报人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有利害关系”通常指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
(二)行政机关内部程序与外部法律效力的区分
税务稽查案件的处理决定,其行政相对人是被检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告知行为,而非独立的行政行为。
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
- 税务处理决定书仅对被查纳税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 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或便民服务措施;
- 税务机关未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不构成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
- 举报人不能仅以“未收到处理结果告知”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税务机关履行特定的告知义务。
(三)举报人知情权与行政效率的平衡
法律的本质在于平衡。完全否定举报人的知情权不利于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但如果赋予举报人完整的行政救济权利,则可能引发大量不必要的诉讼,影响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考量:
- 举报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 举报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司法程序;
- 税务机关是否已履行基本的程序性义务;
- 未告知处理结果是否对举报人的实体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三、税务违法举报处理适用的典型场景
当前,税务违法举报主要适用于以下场景:
场景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举报
- 举报人通常为竞争对手、合作伙伴或内部员工;
- 涉及证据材料较多,税务机关调查周期较长;
- 处理结果往往涉及刑事移送,处理周期不固定。
场景二:偷逃企业所得税举报
- 多涉及成本费用列支不实、隐瞒收入等行为;
- 专业性强,税务稽查程序复杂;
- 企业常聘请税务律师介入,应对难度大。
场景三: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举报
- 多见于劳动争议背景下的举报;
- 税务机关需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处理结果对劳动者个人的直接影响有限。
场景四:发票违规使用举报
- 涉及普通发票虚开、违规开具等;
- 处理程序相对简化,处理周期较短;
- 举报人对处理结果反馈的期望值较高。
四、未履行处理结果告知义务的救济路径
尽管本案中法院未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但在特定情形下,举报人仍可通过下列路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行政申诉途径
举报人可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其未收到处理结果反馈的情况,要求督促整改。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举报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税务机关申请公开其本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信息。如果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举报人可依法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这条路径在实践中获得支持的概率相对更高。
(三)针对处理决定本身提起复议或诉讼
当举报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且举报人具有纳税人身份或与处理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单纯的举报人身份通常不足以满足起诉条件。
(四)关注程序性权利的实现
举报人在提交举报材料时,应当注意保留受理凭证。如果税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处理,举报人可以就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这一路径的前提是税务机关存在法定的受理义务。
五、合规建议与实务提示
对举报人而言:
- 保留证据:提交举报材料时,务必保留税务机关签收凭证、邮寄回执等;
- 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并要求书面反馈,便于后续主张权利;
- 合理预期:认识到税务机关告知义务的有限性,避免将“未告知”等同于“不作为”;
- 多元维权:将举报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工具组合使用,提高维权成功率;
- 关注时效:行政复议时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一般时限为6个月,切勿逾期。
对企业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而言:
- 重视举报风险:企业应建立内部税务合规体系,防止因员工或商业伙伴举报引发税务稽查;
- 应对稽查程序:一旦被举报,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同时留意程序性违法点(如检查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是否超期检查等);
- 利用告知义务:企业作为被查对象,有权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如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诉讼;
- 关注关联案件:如果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税务处理决定,企业需逐一核对处理结果,避免遗漏。
六、结语
税务违法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的法律边界,本质上是举报人的监督权与税务机关行政效率之间的一种制度性平衡。本案的裁判逻辑表明:税务机关的内部处理程序不等于外部行政行为,举报人不能以“未收到处理结果”为由直接挑战税务机关的行政程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举报人的权利无法获得保障。在正确的法律框架内,通过合理选择救济路径、充分保留程序性证据,举报人依然可以获得有效的监督效果。对于企业而言,面对税务举报的应对策略应当前置到日常合规建设中,而非等到被稽查时再被动应对。
在税收法治化不断深化的今天,无论是举报人、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只有各方共同尊重程序规则,才能实现税收治理的良性循环。
常见问题解答(FAQ)
1. 问:我实名举报企业偷税,税务机关迟迟不告诉我处理结果,是否违法? 答:税务机关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实名举报人属于其工作程序的一部分。但如果举报人未收到反馈,很难仅以此认定税务机关违法。因为法院普遍认为税务机关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不属于对举报人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如果您希望了解处理进展,可以尝试向税务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
2. 问:我是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财务人员,公司被员工举报偷税,税务局会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会进行案源筛选,如举报线索明确、证据充分,通常会启动稽查程序。作为被查对象,公司有权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如果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问:举报人是否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答: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对实名检举案件处理后,可以“适当方式”反馈。这里的“适当方式”并不特指书面形式,且该反馈义务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属于内部工作程序。举报人不能仅因未收到书面告知就起诉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4. 问:举报他人虚开发票后,我觉得税务机关不作为,能否直接起诉? 答:您可以先确认税务机关是否已决定受理、是否已立案调查。如果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您可以就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起诉的目的是要求税务机关向您个人反馈处理结果,法院大概率会以“举报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建议先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情况。
5. 问:我在上海徐汇区举报了一家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已经过了三个月没有消息,应该怎么办? 答:建议您首先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查询举报受理编号。如果已经受理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办结,您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反映。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稽查案件的办理时间可能因案件复杂程度而异,建议您保持耐心并留存好举报凭证。
6. 问:如果举报人认为税务处理决定过轻,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答:一般不能。因为举报人不是税务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且不能证明该处理决定直接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被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共同纳税人)才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7. 问:我是企业负责人,被举报后收到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但认为税务机关认定错误,如何维权? 答:您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直接起诉,则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问:税务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是否适用于匿名举报? 答:不适用。税务机关对匿名举报不负有反馈义务。实名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反馈;匿名举报人因无法确认身份,自然无法获得处理结果告知。因此,如果您希望跟踪举报进展,建议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9. 问:举报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处理结果,税务局能否拒绝? 答:税务机关可能以“举报处理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或“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但举报人有权获取与自己举报事项相关的处理结论信息,例如是否认定违法、是否立案查处等,通常应当予以公开。如果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举报人可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10. 问:上海静安区的个体工商户被举报未申报税款,税务局稽查时会注意哪些程序性问题? 答:稽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且至少两人共同进行。如果稽查人员未依法出示证件、超期检查、未经批准调取账簿等,被查对象可以对这些程序性违法进行抗辩,必要时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作为程序违法理由提出。建议您如实记录稽查过程中的程序细节。
11. 问:税务机关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但未送达给我,我知道后能否重新提起诉讼? 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果您从未收到决定书,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索要决定书副本,不要延误。
12. 问: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达成和解后,举报人可以撤回报案吗? 答:税务违法举报不同于民事纠纷,税务机关一旦启动稽查程序,不会因举报人撤回而自动终止。但被查企业如果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举报人的撤回声明不影响税务机关的行政调查权力。
13. 问:我举报公司偷税,公司随后被税务局查处,但我认为税务局只在补税后没有罚款,是否不作为? 答: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具有裁量权。如果企业主动补缴税款且违法行为轻微,税务机关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举报人不能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对特定违法行为处以特定数额的罚款。如果您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可向上级反映或通过信访渠道提出。
14. 问:在上海杨浦区,企业被税务局稽查后,处理结果会向社会公示吗? 答: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但一般案件不会主动公开。举报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申请获取,而公众则无权任意查阅。企业也不必因被举报而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过于担忧,但要注意后续信用修复。
15. 问: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后,是否有法定时间限制必须作出处理决定? 答:《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完成检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但该时限主要约束稽查工作流程,并非面向举报人的法定告知期限。因此,举报人不能仅因税务机关超期未结案就直接起诉。
16. 问:举报人不是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对人,为何不能以利害关系人身份起诉? 答: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自身权利义务。举报人的利益通常是税收征管带来的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直接利益。除非举报人能够证明其与被举报人存在竞争关系等特殊利益关联,否则很难被认定为具有原告资格。这一认定标准在上海地区法院的裁判中也得到了遵循。
17. 问:如果税务机关在举报处理中泄露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负有保密义务,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举报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该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因泄露信息遭受损失,还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的侵权责任。
18. 问:举报事项涉及多年前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是否还能查处? 答: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但对逃避缴纳税款涉嫌犯罪的,不受追征期限制。举报人举报陈旧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已超过法定追征期。
19. 问:我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举报某企业违法,但该局将案件转给了闵行区税务局处理,合法吗? 答:合法。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和便利原则,将举报事项转交有管辖权的下级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不一定直接承办所有案件。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回执上的案件编号跟踪案件流向。
20. 问:举报人向多个税务机关举报同一违法事项,是否可行? 答:不建议。重复举报可能导致多头受理、重复调查,增加行政成本。税务机关通常也会将重复举报合并处理。如果您想加速推进,可在首次举报后通过12366热线咨询案件进展,而不是向多个机关反复提交。
21. 问:税务违法举报与纪检监察举报的区别是什么? 答:税务违法举报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举报针对的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如果举报内容涉及税务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两者在法律程序和处理机关上均不相同。
22. 问:举报人的举报材料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使用? 答:不能直接作为复议申请材料。如果举报人是税务处理决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针对处理决定本身提出,举报材料只能作为背景证据提供给复议机关。举报人应当在复议申请中明确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而非简单附上举报材料。
23. 问:企业在上海虹口区被实名举报,但税务机关一直没有立案,举报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敦促? 答:举报人可以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提供举报编号,查询案源处理情况。如果税务机关不予立案且无正当理由,举报人可向上级税务机关书面反映,或者通过信访渠道提出请求。但擅自对外公开举报信息可能带来法律风险,不建议在网络上曝光。
24. 问: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举报人能否查阅该决定书中的商业秘密信息? 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举报人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可能获取部分处理信息,但涉及被查企业商业秘密的具体经营数据通常不予公开。税务机关会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对涉密部分作出区分处理。
25. 问:举报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后,还能否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答:可以。行政诉讼败诉不意味着税务机关的行为完全合法。举报人可以继续通过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纪检监察举报等多种途径提出诉求。但需要注意不要重复提起诉讼,以免被认定为滥用诉权,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26. 问:税务机关的举报处理结果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答:属于政府信息。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限于举报人本人。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举报人申请公开自己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税务机关通常会予以支持。
27. 问:上海长宁区的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能否直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 答:不能。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而非本级人民政府。例如,对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适用于多数税务争议。
28. 问:税务稽查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包括对举报人的奖励? 答: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奖励办法》,实名举报且经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但奖励金额与查补税款数额、罚款金额等因素挂钩。举报人收到处理结果后,可以向税务机关具体咨询奖励申请流程。
29. 问:如果举报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内部答复没有说明理由,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答:税务机关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时,通常只需要告知结论性意见,不要求详细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如果举报人是行政相对人(如被查企业),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则必须书面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两者在法律要求上完全不同。
30. 问:我举报了企业,又担心被企业打击报复,税务机关能保护我吗? 答:税务机关应当为实名举报人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打击报复行为,举报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可以依法投诉或者起诉。
31. 问:如何判断税务举报是否构成“重复举报”? 答:如果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多个层级的税务机关提交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举报材料,税务系统通常会合并处理。建议举报人保留首次举报的凭证,后续跟进时引用首次举报的案件编号,避免被认定为重复举报而延误处理。
32. 问:企业被举报后,能否要求税务机关提供举报人的信息? 答:不能。税务机关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会向被举报企业披露。被查企业应当在稽查程序中关注自己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而非试图获取举报人身份。
33. 问:上海普陀区某公司被举报后主动补缴税款,是否还会被起诉? 答:主动补缴税款是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重要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涉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已主动补缴,税务机关可能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但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即使补缴税款仍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34. 问:税务违法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是《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这些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实名检举的反馈机制,但该反馈义务属于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中的程序性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举报人可以通过行政申诉、信息公开等途径间接实现知情权。
35. 问:对税务机关举报处理结果不满,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举报人起诉时,应当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举报材料及受理凭证、税务机关的答复或未答复的证据以及证明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如果缺乏利害关系证明,法院将在立案审查阶段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36. 问:什么情况下举报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答: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是,举报人一般不具有针对税务处理结果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但如果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本人的纳税义务认定,或者举报人是被举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则可能具备原告资格。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税务律师评估胜诉前景。
37. 问:税务稽查人员到公司检查,企业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能拒绝。纳税人具有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定义务。如果稽查人员出示了合法有效的检查证件和通知书,企业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但企业可以核对检查人员的身份和权限范围,对于超出检查范围的要求可以提出异议。
38. 问:企业被税务稽查的过程中,能否聘请律师代理? 答:可以。企业有权委托律师介入稽查程序,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准备资料、审查程序合法性、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稽查阶段的专业代理有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因应对不当导致处罚加重。
39. 问:上海嘉定区一家企业被税务举报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近五年的账簿资料,是否合法?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但检查年限通常以检查年度为起点,具体期限视案件情况而定。如果税务机关的要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企业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不能拒绝检查。
40. 问:举报人追问处理进度时,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逐项回答? 答:税务机关向举报人反馈的信息通常限于案件办理节点和最终结论,没有必要就逐项调查内容进行通报。举报人如果要求了解每一个调查步骤,可能无法获得支持。但如果税务机关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有权知悉决定的主要内容(涉密部分除外)。
41. 问: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各是多少? 答: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逾期将丧失相应的救济权利。
42. 问:在上海奉贤区,税务机关是否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答:可以。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等多种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果举报人希望获得书面答复,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是否以书面方式告知,并不影响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事实认定。
43. 问:企业被举报后,在稽查过程中是否可以主动补充申报税款? 答:可以。在稽查过程中,被查企业主动补缴税款、说明情况,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但应注意,如果在税务机关已经掌握违法事实后仅补缴税款,可能不足以免除全部行政责任。
44. 问: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未告知救济途径,会影响复议期限吗? 答:会影响。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
45. 问:上海青浦区的企业被稽查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企业还能再起诉吗? 答:可以。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起诉的对象仍然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而非复议决定。
46. 问:举报人未收到处理结果告知,能否以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 答:实践中胜诉可能性较小。法院通常认为,税务机关对举报的处理决定不发生面向举报人的外部法律效力,不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不构成行政不作为。除非举报人能证明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受理义务,否则此类起诉一般会被驳回。
47. 问:税务机关在举报处理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举报人应当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可以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如果税务人员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48. 问:我举报的是税务人员受贿包庇企业偷税,应当向哪里举报? 答:此类问题应通过纪检监察渠道反映。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或者当地纪委监委举报,同时可将线索同步提交给税务机关的督察内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与税务稽查程序相互独立,举报人应分别提交举报材料。
49. 问:上海的纳税人发现供应商虚开发票,举报后担心影响业务合作关系,如何处理? 答:举报可以通过匿名举报方式进行,但匿名举报无法获得处理结果反馈。如果希望保持商业关系,建议企业先与供应商沟通核实情况,要求对方规范发票管理,待内部确认后再决定是否正式举报。在举报材料中,也可以请求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50. 问:税务机关对举报案件作出不予处理决定后,举报人是否可以要求听证? 答: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是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举报人在不予立案、不予处理决定中不具备听证主体资格。如果被举报企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程序。举报人无权参与该听证程序。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

驻马店公司法律顾问如何化解股东查账被拒僵局?

上海税务违法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的法律边界解析

德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公共收益归属争议解析

南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公共收益归属与业主维权指引1

上海税务违法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的法律边界与实务解析

德阳共有部分收益归属纠纷解析:业主如何依法维权?

济南可撤销婚姻确认纠纷中重大疾病隐瞒的认定要点

南宁物业合同纠纷中公共收益归属与业主维权指引

南京小股东查账被拒?三步维权实操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