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30

泉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优先受偿权主张要点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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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引言: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最后的“护身符”为何失灵?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方最担心的不是“干完活拿不到钱”,而是“打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钱”。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便成为施工企业最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这柄“利剑”若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出鞘,哪怕工程款诉求获得法院支持,也可能因丧失优先受偿权而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122号判决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具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青海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一*”)因在起诉时未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是在案件发回重审后才补充该项诉求,最终被法院认定已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从而丧失了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以此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优先受偿权主张的要点、痛点与法律风险,为施工企业提供实务指引。

案情回溯:一场跨越四年的工程款之争

项目背景与合同签订

2012年8月,发包人平安森昌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公司”)与承包人青海一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青海一承建30万立方米/日液化天然气项目的土建工程。2014年11月,青海一中标,同年12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而,该项目在招标投标之前就已进场施工两年有余,属于典型的“先施工、后招标”的明招暗定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中标无效,双方签订的合同亦属无效。

竣工验收与纠纷爆发

案涉工程于2016年11月24日通过竣工验收。因工程款结算问题,青海一于2017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保证金利息、窝工损失等诉求。值得注意的是,青海一在起诉时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到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才于2019年8月变更增加该项诉求。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众多,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工程价款总额认定、已付款数额、8项单体工程价款与工艺装置区工程量、重复计算问题、零星费用认定、综合楼报警系统工程价款、配合费、保证金利息、窝工损失、质保金返还等。但本文聚焦于优先受偿权这一关键问题。

法律分析:优先受偿权主张的“生死线”与“三道坎”

一、六个月除斥期间:不可逾越的“生死线”

本案中,青海一*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获法院支持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未能准确把握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应现行《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期间届满,承包人即丧失优先受偿权。

案涉工程于2016年11月24日竣工验收,双方约定“剩余部分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结算,扣除保修金后在6个月内付清”,即发包人应在2017年5月24日前付清工程款。然而,青海一在2017年8月31日起诉时并未主张优先受偿权,直到2019年8月才在发回重审后补充提出。此时距离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已超过两年,远超六个月的法定期限。法院因此认定青海一丧失优先受偿权。

风险提示:施工企业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必须同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切忌将该项诉求“留到后面再说”。一旦错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即使工程款本金获得法院支持,该债权也沦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时,施工企业将无法就工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

二、合同无效对优先受偿权的影响:权利不因合同无效而消灭

本案中,法院认定案涉《施工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因中标无效而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应现行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承建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言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青海一*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工程款债权本身是成立的,法院也支持了大部分工程款诉求。但因优先受偿权行使超期,这一本可成立的优先权最终落空。这警示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效与合同效力是两回事,切勿因合同无效而忽视优先受偿权的及时主张。

三、非诉讼程序主张的效力:仅发函“主张”可能不够

在实践中,常有施工企业询问:“我通过发律师函、催款函的方式主张过优先受偿权,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对此,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制度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实现,只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明确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如发函催告),即可产生权利行使的效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其行使应以“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执行”等公力救济方式为原则。

本案中,青海一*在起诉时未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是通过诉讼之外的方式主张。法院最终以超过六个月期限为由不予支持。建议施工企业:切勿仅依赖于函件往来,务必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以确保万无一失。

实务痛点: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司法解释演变与司法实践

1. 起算点之辩:何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这是优先受偿权争议中最常见的盲区。司法实践中,对“应当给付之日”的认定往往成为庭审交锋的焦点。

通常情形下,依合同约定判断。 本案中,双方约定“剩余部分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结算,扣除保修金后在6个月内付清”,法院据此将应当给付之日认定为竣工后六个月届满之日。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参照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实务提醒: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且工程已实际交付,则“应当给付之日”可能被认定为交付之日,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间也将从该日起算。施工企业务必在工程交付后六个月内完成主张,切勿拖延。

2. 利息、违约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利息虽不属于典型的“实际支出费用”,但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支持将工程款利息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最高法民一庭相关意见及多地高院指引明确支持)。但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窝工损失等原则上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本案中,青海一*主张了较高的窝工损失544万余元,法院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即便该损失被支持,其也不属于优先受偿权保护的范围,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3. 质保金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保金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质保金本质上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质保金具有担保性质,其返还请求权并非工程款债权本身,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法院将防水工程质保金127144.95元暂扣至质保期届满,但对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未作深入论述。

实务建议:对于质保金的优先受偿问题,宜在起诉时一并提出主张,并准备相应的法律依据与案例支撑。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适格性

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否仅限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转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但“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该项权利,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需区分不同情形适用代位权等路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施工)的优先受偿权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多被驳回,因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指示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一般须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通过代位权之诉或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提醒:合同相对性是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基石。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应尽早通过合法途径(如签订补充协议、代位权诉讼)固定自身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渠道,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丧失优先权。

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购房人权利的冲突

在涉及商品住宅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偿权往往与购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发生竞合。司法实践确立了一项原则: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这意味着,在房地产项目中,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偿权在涉及已售房屋时可能“有名无实”。

实务启示:施工企业在承接住宅项目时,应提前评估项目销售状况,合理预判优先受偿权的实际实现比例,并采取多元化的担保方式(如要求发包人提供抵押、保证等)分散风险。

以案说法:本案的裁判逻辑与启示

裁判逻辑梳理

  1. 合同效力:因未招标先施工构成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合同无效。
  2. 工程款认定: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基础,结合双方签证、补充协议等确定工程造价。
  3. 已付款认定:经对账剔除计算错误的款项及未能证明代付的款项。
  4. 质保金:除屋面防水工程5年质保期未届满外,其余质保金应返还。
  5. 窝工损失:因证据不足及风险自担原则,不予支持。
  6. 优先受偿权:因超过六个月除斥期间,丧失优先受偿权。

给施工企业的六条“避坑”指南

  1. 诉讼请求全覆盖: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中必须明确列明“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最核心、最直接的提醒。

  2. 及时行使不拖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务必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切勿以协商、发函等方式替代。

  3. 固定结算与付款节点:保存好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付款申请、催款函等证据,明确“应当给付之日”的时间节点,为优先受偿权起算时点的计算提供依据。

  4. 区分优先权范围: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款(含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5. 关注合同效力: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款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优先受偿权也在保护之列。但需注意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6. 重视程序性权利:对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举证期限等程序性规定,务必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丧失。

结语:把“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一项“王牌”权利,它意味着施工企业可以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然而,这一权利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六个月除斥期间如白驹过隙,转瞬即逝。

青海一建案的教训是深刻的:一家企业耗时数年,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二审,虽然最终赢得了700余万元的工程款判决,却因为起诉时忘了主张优先受偿权,而可能面临执行难、受偿顺序靠后的现实困境。

权益的维护,不仅在于实体的正当,更在于程序的及时。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建工领域法律纠纷中,务必形成“算好账、看准时间、列全请求”的思维习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及时、全面地行使诉讼权利,如此方能将“纸上权利”真正转化为“真金白银”。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结算纠纷常见咨询问答(含泉州地区实务)

1. 问:我是施工方,工程去年12月就竣工验收了,现在还能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大概率不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超过六个月才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建议立即梳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精确计算是否超期。若已超期,请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其他救济途径。泉州丰泽区的施工企业可参考本地法院近期判例,多数对超过六个月的主张不予支持。

2. 问:泉州鲤城区的一个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是2019年5月,现在我们想起诉,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若您的起诉在2019年11月之后才提起,且此前未通过其他法定程序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则已超过六个月除斥期间,丧失优先受偿权。但请注意,如期间内您曾申请仲裁或起诉主张过权利,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建议携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3. 问:发包人拖着不给结算,工程款什么时候算“应当给付之日”?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 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准;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均无的以起诉之日为准。起算点的认定直接影响六个月期间的计算。实务中泉州晋江地区法院对“实际交付”的认定较为严格,需有移交手续、钥匙交接记录等证据,建议做好证据固定。

4. 问:我们的施工合同因为程序问题被认定无效了,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六个月内行使。

5. 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利息和违约金吗? 答: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违约金。利息部分部分地区法院支持,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泉州市洛江区法院在部分判例中支持利息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但需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表述。关于违约金,除非有明确司法解释支持,否则不建议列入。

6. 问:发包人破产了,我们施工方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但必须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主张,并说明优先受偿权的依据。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可能被视为放弃。同时请注意除斥期间是否已届满。如果优先受偿权已超期,则只能按普通债权申报,清偿顺位将显著后移。

7. 问:在泉州惠安县有个项目,发包人把工程抵押给银行了,我们的优先受偿权和银行抵押权谁更优先?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若涉及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购房人,则消费者权利优先于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在住宅项目中施工企业应特别关注房屋销售情况。

8. 问:我是包工头(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是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代位行使对发包人的权利。因代位权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建议石狮市的工程实际施工人在承包项目时要求以书面协议明确自身权益,或通过总包方配合行使权利。

9. 问:我们起诉时只主张了工程款,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现在判决书已经下来了,还能再补充吗? 答:已丧失。优先受偿权须在诉讼或仲裁中明确主张,若判决书生效后才发现遗漏,很难通过另诉方式补救。实务中确有部分法院允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诉讼请求,但一旦判决生效则无法补充。安溪县的施工企业如有此情况,建议立即评估追加诉讼是否仍处于六个月内,否则只能尽快申请执行,争取在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中占得先机。

10. 问:泉州德化县的项目,工程刚完工但还没验收,发包方已经实际使用了,我们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可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您应当尽快收集发包人实际使用的证据(照片、视频、水电费记录等),并计算六个月期限,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11. 问:发包方要求我们去投标,但项目已经开工一年了,这种合同有效吗? 答:属于“明招暗定”行为,中标无效,合同亦无效。但工程合格仍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建议永春县的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避免此操作,若已发生并产生纠纷,应立即咨询律师并着手固化证据材料。

12. 问:工程款结算中,发包方长期不出具审计报告,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间是否受影响? 答:不受影响。除斥期间自“应当给付之日”起算,不以发包人确认为前提。因此,施工企业不应等待结算完成再主张优先受偿权,而应主动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程序。建议泉港区的施工企业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合理期限内未获答复的,即应启动诉讼程序。

13. 问:工程停工后优先受偿权怎么起算?期间会不会重新计算? 答:停工后若合同解除,应当给付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或起诉之日。除斥期间不因停工而重新计算。建议停工后尽快达成书面解除协议,锁定应付款时间,同时计算优先受偿权期限。若无法达成解除协议,则应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14. 问:我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会不会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 答:只要您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且主张了优先受偿权,之后诉讼程序中的鉴定、评估不影响期间计算的合法性认定。前提是必须在起诉状中明确列明优先受偿权请求。实务中,南安市有法院强调“起诉时主张”为节点,而非“判决时”,对此需特别注意。

15. 问:发包人资金链断裂跑路了,工程未完工也未验收,我们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主张。建设工程未竣工也未经竣工验收,但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已丧失支付能力,且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举证难度较大,需向法庭举证发包人经营异常、涉诉、被执行等信息。

16. 问:泉州丰泽区有一商业综合体项目,我们作为总包方起诉,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但发包人声称工期延误,要反诉索赔,法院会不会不支持我们的优先受偿权? 答:优先受偿权与工期索赔是两个独立问题。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且您在其他法定要件上满足要求,优先受偿权不因发包人提起反诉而被剥夺。工期延误问题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后另行判决,是否需要扣减工程款也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17. 问:我公司在泉州经济开发区承接的项目,在起诉前已向发包人发送多封催款函并附“本司保留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声明,能否视为已在六个月期间内主张了优先受偿权? 答:司法实践对非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存在分歧。多数法院认为仅发送函件不能起到实际行使的效果,仍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作为行使方式。建议发函后仍须在法定期间内尽快起诉,函件可作为协商过程的辅助证据。

18. 问:发包方把工程拆成若干个子项目分别验收,优先受偿权期间是否从最后一个子项目验收之日起算? 答:如果合同是一个整体、工程款统一结算,原则上从整体工程应当给付之日起算;但部分法院会区分单体项目的应付款节点分别计算。为避免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权行使的结算节点。晋江地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按整体结算节点认定。

19. 问:工程已实际交付,但双方还没结算,优先受偿权从交付之日还是结算完成之日开始算? 答:若无约定,从交付之日起算。这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规则一致。本案中青海一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超过六个月才补充主张,即因未能把握该时间节点而丧失优先权。泉州台商投资区的施工企业务必注意此类节点,不要误以为必须先完成结算才能主张优先权。

20. 问:总包方不配合,发包方也尚未确认,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总包方直接起诉发包方? 答: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应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仅在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且总包怠于行使权利时,可以行使代位权并主张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若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的工程款已全额支付完毕,则实际施工人不能再向发包人主张。

21. 问:作为发包方,合同约定的“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该怎么理解?这种情况优先受偿权期间相应顺延吗? 答:应理解为全部工程完工并完成结算后六个月内付清。但前提是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或结算文件已确定。若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后迟迟不提交结算文件,发包方也故意拖延结算,则“应当给付之日”可能被认定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合理期限或起诉之日。作为发包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提交及审核期限,并保留书面催告记录,以免优先受偿权起算点被认定为对己方不利的时间。

22. 问:我是监理单位,能否代施工方向发包方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不能。监理单位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工程款请求权,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3. 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是否也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答:属于。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经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形成的工程款,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本案中,青海一建的大量签证单是否得到发包方签字确认,直接影响了工程款数额的认定。

24. 问:泉州鲤城区的一个工程项目,我方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两年了,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现在还能通过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从时间上判断,竣工验收两年后再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六个月除斥期间,丧失优先受偿权的可能性极大。但仍可主张工程款债权(普通债权),建议尽快起诉并查明发包人财产线索,避免因债务人财产流失导致执行落空。

25. 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预先放弃来约定排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但若属于企业间平等协商,不涉及工人利益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因此,建议施工企业在签署合同时审慎对待此类条款,若确需放弃,至少应保留对利息、人工费部分的优先权。

26. 问:工程质保金返还后,还能就质保金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返还条件成就后,质保金转化为普通债权。但质保期内质保金的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若在优先受偿权有效行使期内一并主张,则可能纳入优先权范围。建议泉州永春县的施工企业在起诉时明确将质保金列入工程款本金而非“质保金”名目,以争取获得优先保护。

27. 问:诉讼中,发包人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反诉要求赔偿,我方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反诉涉及质量争议可能导致法院对优先权问题暂缓认定,但不会直接排除主张。若质量问题确存在且修复费用高于欠付工程款,则法院可能判决不支持优先权。务必在诉讼前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准备好合格证明。

28. 问:泉州南安市的项目,我司已完成施工,但发包方尚未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是否待结算报告出具后才开始? 答:不是。除斥期间不因结算未完成而顺延。若合同无约定,依据司法解释,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日。即使结算报告尚未出具,也应优先受偿权期间内启动法律程序,同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29. 问:如果项目建设期间发包方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只剩下质保金未返还,是否还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但需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承包方有权就未返还的质保金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议计算好质保期届满日与应付款日的关系,提前准备诉讼。

30. 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我方可否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工程? 答: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路径通常是在取得生效判决书后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对工程进行拍卖或变卖。个别情形下可通过督促程序或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但适用范围有限。

31. 问:在泉州德化县施工的项目,发包方是政府部门,工程款已逾期两年,我方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六个月除斥期间已过,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注意《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的规定;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政府项目的工程款催收通常可结合行政协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需尽早委托律师。

32. 问:我方已申请仲裁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但仲裁庭最终裁决未明确支持优先权,我方可否再起诉主张? 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已生效,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若裁决遗漏优先权事项,可依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建议在仲裁申请阶段即将优先受偿权列为独立请求事项,避免遗漏。

33. 问:施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我方可以在法院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工程款争议应提交仲裁,优先受偿权作为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也应一并提交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可能因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34. 问:泉州石狮市某厂房项目中,我方施工总包工程,发包方将土地抵押后破产,我方申报优先受偿权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承建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使用证明)、结算书或造价鉴定报告、欠款明细及付款凭证、优先受偿权主张的时效证明(如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书)等。还需在债权申报表中明确勾选“优先债权”类型,并在书面说明中援引《民法典》第807条,避免被管理人自动归入普通债权。

35. 问:发包方在工程款未付清前将项目公司注销了,我方的优先受偿权向谁主张? 答:项目公司注销的,应通过清算程序申报债权。若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可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优先受偿权作为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在清算程序中同样应申报。泉州惠安县的施工企业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应优先委托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确认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违规注销情形。

36. 问:对方是自然人发包方,工程未经招投标,合同有效吗?我方有优先受偿权吗? 答: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合同有效;自然人发包的工程项目,合同原则上有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便可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需注意,对自然人发包方名下的工程折价拍卖时,应确保工程不属于其生活必需住房。

37. 问:工程竣工多年,发包方一直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但期间一直有函件往来催收,优先受偿权是否因催收函而中断重新起算? 答:不中断,也不重新起算。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规定。函件往来仅可能构成发包方对债务的确认,影响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但不能恢复已经丧失的优先受偿权。

38. 问:泉州洛江区一个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我们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仲裁,但仲裁委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之后我们向法院起诉是否仍算在六个月内主张了权利? 答:仲裁申请被拒后,申请人向法院起诉是否视为在期间内主张,需看各地实践。多数法院认为,若仲裁申请能够证明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且不存在怠于行使情形,则应以仲裁申请之日为首次主张日。但为稳妥起见,建议在申请仲裁被拒后立即起诉。

39. 问:项目有多个单体工程,部分已结算、部分未结算,优先受偿权应如何计算到期日? 答:需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各项单体工程的应付款时间。若各单项结算独立且分别约定了付款时间,应分别计算六个月的除斥期间。若结算统一进行,则统一起算。建议施工方尽量保持结算和付款计划的统一性,减少法律争议。

40.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 答:不需要登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自法定条件成就时成立,无需办理任何登记或备案手续。但主张权利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

41. 问:我们在泉州安溪县承建了一个商业楼盘,发包方将整栋楼抵偿给他方,工程款未付,我方可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对抗新业主? 答: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定期间内已成立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则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即使所有权已转移,新业主的权利亦不能对抗法定优先权。但若房屋已出售给消费者且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则消费者权利优先于施工企业。

42. 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我方能否直接占有工程(如锁门)来保障权利? 答:不可。承包人不得以占有工程的方式自助维权,这样反而可能构成侵权或违约。正确的做法是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锁门等私力救济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施工方存在过错,影响其违约损失赔偿请求。

43. 问:我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因发包人拒不配合结算,六个月内提起仲裁,仲裁庭调解三个月后才达成调解书,得到调解书时间已超过六个月,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以申请仲裁或起诉之日为判断节点,而非以获得裁决/判决/调解书之日为准。只要首次主张在法律期间内,后续程序时间不能对抗权利行使的合法性。

44. 问:泉州丰泽区某项目,发包方以质量缺陷为由拒付工程款并起诉我方赔偿,我方是否需要进行抗辩并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必须。发包方提起诉讼可能影响您方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建议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工程款反诉,并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切勿仅被动应对质量诉讼而忽略了对自身权利的积极主张。

45. 问:工程在泉州晋江市,发包方系外地企业,我方应在哪个法院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泉州晋江市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立案。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属于从权利,一并由该法院管辖,不因被告住所地而改变。

46.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是否需要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答:是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表述“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欠付的工程款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仅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提到,法院可能不加以处理。务必在“诉讼请求”一栏单独明确列项。

47. 问:承包方起诉时仅主张工程款本金,未主张利息和优先受偿权,能否在审理中追加?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原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若未超过六个月除斥期间,可在开庭前提交追加优先受偿权请求的书面申请。若已超过,则法院将不予准许。因此,最好在起诉之初即一次性列全所有请求。

48. 问:泉州泉港区项目,发包方在诉讼中主动清偿了全部欠付工程款,我方的优先受偿权是否还继续存在?若清偿后仍有质保金未返回,可否保留优先权? 答:工程款本金已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消灭,除非质保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且质保金列为诉请之一。若质保金独立存在,可对未付质保金部分继续主张优先权。但建议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质保金的清偿方案和优先受偿权存续条款,以防后续争议。

49. 问:我司在泉州丰泽区有多个工程同时施工,发包方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我方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如何确定对应工程范围? 答:应按每个工程的欠付款项分别对应各自工程范围主张优先权。在付款未明确指向时,适用“先清偿已到期债务”等清偿顺序规则,建议施工方定期与发包方核对付款对应项目,避免不同工程之间款项混同导致优先权范围模糊。若发生混同争议,应尽快申请法院对付款用途进行司法审查并制作对账单。

50. 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及于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践中对土地和建筑物需分开评估处置时,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地上建筑物部分对应的变价款。对土地部分的对应变价款项,施工方不享有优先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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