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程序债权人救济策略

王峰律师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案号:(2024)青2822执224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真正实现回款需要走过执行程序。很多债权人一看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便慌乱,认为法院“不管了”。实则“终本”是依法定条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程序性处理,并非债权消灭。本文以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4)青2822执224号执行裁定书为样本,聚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争议焦点,梳理终本程序的法律逻辑,并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人提供一套从申请执行到终本后重启执行的具体行动方案。
一、争议焦点: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必须“终本”?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乙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甲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的(2023)青282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杜某某甲未履行义务,杜某某乙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启动了财产调查。裁定书载明:
立案执行后我院及时启动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杜某某甲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等信息,银行账户已全部采取冻结措施。经XXX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杜某某甲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信息我院已轮候查封。经公安部车辆系统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杜某某甲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X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X调查反馈:未在该辖区查询到被执行人杜某某甲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经XXX居民委员会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杜某某甲不是该辖区居民,其他情况不详。
这段文字揭示了“终本”的核心审查逻辑:法院是否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是否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虽然查到杜某某甲名下有不动产,但属于“轮候查封”,意味着已有在先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车辆、公积金等均无记录,亦未查到其实际居住信息。此时,法院认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便进入了终本程序。
二、终本不是债务终结,而是程序“暂停”
裁定书原文继续写道:
现对被执行人杜某某甲已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经过各种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杜某某甲名下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乙亦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杜某某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乙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都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2822执2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注意:裁定主文用语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不是“终结执行”。二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终本后,被执行人仍然要履行义务,债权人仍然保留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裁定书对此明确表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债权人最重要的定心丸。这意味着,终本不是一锤子买卖,只要日后发现财产线索,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债权人应当掌握的六个应对步骤
第一步:申请执行时,主动提交财产线索
不要依赖法院“大海捞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往往有多个工程项目、挂靠账户、应收工程款或机械设备等隐性财产。申请执行时,债权人应尽可能提供:
- 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工地地址;
- 发包人或业主方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情况;
- 被执行人使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
- 车辆、机械、建材等动产存放位置;
- 与被执行人存在资金往来或挂靠关系的单位信息。
第二步:核查法院的财产调查范围
本案中,法院已经覆盖了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住房公积金、居委会居住信息等。但不同案件查控范围可能不同。债权人应主动询问法院是否查询了:
- 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
- 证券、保险、理财类财产;
- 被执行人为公司时的股权及对外投资;
- 在建工程的收益权。
如果发现遗漏,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补充调查或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
第三步:认真对待“终本约谈”
终本约谈不是走过场。裁定书载明“对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乙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债权人可以核对法院已采取的措施,提出尚未被查控的财产线索。如果确有财产线索而法院未调查,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或要求继续执行。
第四步:终本后持续监控,发现财产即申请恢复执行
终本后,债权人不应该被动等待。可定期通过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案件状态,关注被执行人在其他案件中的进展,尤其是“轮候查封”是否变成“正式查封”。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工程款进账、新承接项目、名下新增房产车辆或对外债权到期,即可向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附上财产线索证据。
第五步:对终本裁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如果债权人认为法院终本存在程序违法或未穷尽调查措施,裁定书也明确了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这项异议权利有法定期间,错过六十日将难以获得程序救济。
第六步:善用信用惩戒与继续追索机制
本案中,法院已对杜某某甲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终本后,限制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并不必然解除。债权人应关注被执行人是否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入住高消费场所等,可以向法院举报。对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撤销权诉讼乃至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等方式继续维权。
四、延展:终本只是暂停键,不是最终结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款周期长、挂靠经营普遍、个人财产与经营财产混同等问题。今天查不到财产,不代表明天没有财产。终本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让暂时无法推进的执行案件合法退出,同时保留债权人发现新财产后的“重启权”。
债权人要做的,不是签完终本协议就放弃,而是建立长期债权追踪机制:保存好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线索清单,定期查询,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复杂案件中,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财产调查、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追究拒执责任等环节形成完整策略,真正把胜诉判决转化为真金白银。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青2822执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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