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除法律后果处理实务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动作。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如何结算?违约责任如何划分?质量责任由谁承担?利息从何时起算?这些问题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当,都可能引发连锁诉讼。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310号民事裁定书为样本,围绕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核心争议点逐一拆解,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基本脉络:中途退场引发的连环争议
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仟浩尚城”项目发包给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弘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经历两次停工,最终于2016年8月8日经双方会议纪要确认退场。此后,仟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但因无法办理新的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停滞。
双方围绕合同效力、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工程质量鉴定、已完工程结算、工程款利息起算、违约金调整等一系列问题,历经一审、二审,直至双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双方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裁定驳回。
该案虽然最终以驳回再审申请告终,但其反映出的合同解除后的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主体均具有深刻的警示与借鉴意义。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认定:有效合同下的解除与无效合同的处理
(一)合同效力是合同解除的前提
本案中,弘*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根据签订合同时应适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案涉工程已达到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合同应属无效。但最高法认为,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废除了原规定,且新规定并不要求本案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实务要点: 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与后果处理路径。如果合同无效,则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而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规则进行折价补偿。如果合同有效,则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则,双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与退场确认
本案中,弘*公司在一审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为判令解除《施工合同》,而双方在2016年8月8日形成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甲方同意乙方退场”。这表明合同解除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非单方解除。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对解除时间、退场安排、已完工程结算等事项达成合意,后续按照合意内容及法律规定处理。
实务痛点: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因退场时未形成清晰、完整的书面确认文件,导致后续对已完工程量、质量标准、移交时间、保管责任等各执一词。施工方中途退场或发包方要求施工方退场时,务必通过会议纪要、签证单、现场影像资料等方式固定以下核心信息:退场时间节点、已完工程量确认、现场保管责任移交、后续结算原则、付款时间安排。
三、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一)结算依据的确定
本案双方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定额计价、按实结算方式确定,最终结算总价在按约定标准计算的基础上下浮2%。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再次确认了这一约定。弘*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工程未竣工,不应下浮2%,但最高法认为该约定并未以工程竣工为前提条件,故原审判令工程价款下浮2%有合同依据。
实务要点: 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如下浮比例、计价方式、取费标准等)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结算条款在合同解除后依然具有约束力。施工方在主张工程款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合同解除后所有约定都“一笔勾销”。
(二)未完工程结算中的争议焦点
对于未完工程(即半拉子工程)的结算,常见的争议包括:
- 已完工程量如何认定:是依据施工方单方报送的进度款申请资料,还是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还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 措施费如何分摊:脚手架、模板、临时设施等措施费用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是全额计入还是按比例分摊?
- 未施工部分是否应当扣减:发包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发生的费用,是否应当从原施工方的结算款中扣减?扣减的标准是什么?
- 甲供材料的超用与节余如何处理?
律师建议: 对于施工方面临中途退场的情形,应在退场前尽快完成已完工程量的确认手续,必要时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过程结算。拖延只会导致后续证据灭失、争议扩大。
四、工程质量责任与司法鉴定的边界
(一)发包方接收工程是否意味着质量免责?
本案中,仟公司主张弘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并申请法院对工程质量、修复或拆除费用等进行司法鉴定。但最高法认为,2016年8月8日的《会议纪要》明确“甲方同意乙方退场”“双方认可已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起3日内,新的施工队伍就可以进场施工”,仟公司在同意弘公司退场的前提下,安排新的施工队伍进场,视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这里虽然本案合同签订和履行时间较早,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但该规则在新司法解释中得以延续。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的裁判逻辑是:仟*公司安排他人进场施工,意味着对已完工程的实际接收和控制,在此之后又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有违诚信原则。但这一推定并非绝对——如果施工方存在隐蔽性质量缺陷(如混凝土强度不足、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即使表面接收,也不一定当然免除施工方的质量责任。因此,发包方在接收工程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明确书面保留追责权利,并同步启动质量鉴定程序,而非事后补提。
(二)质量鉴定申请被驳回的裁判逻辑
仟*公司提出五项鉴定申请,但法院仅支持了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驳回了其余四项(工程质量、修复或拆除费用、未完工程造价、经济损失)。最高法维持了这一认定,理由包括:
- 仟*公司已接受工程并安排他人进场,视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
- 未完工程造价鉴定已无必要,因为后续施工已由第三方完成;
- 关于停工损失的经济损失鉴定,法院已对两次停工责任作出认定并判决弘*公司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实务启示: 鉴定申请并非“申请了就必须同意”。法院对鉴定申请是否支持,取决于待证事实对案件裁判是否具有实质影响。如果待证事实已经通过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或者该事实的认定对裁判结果不产生影响,法院有权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当充分说明鉴定的必要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避免陷入“为了鉴定而鉴定”的误区。
五、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认定:中途停工与总工期延误的区别
本案中,仟公司主张弘公司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并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但最高法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针对的是“总工期延误”(即工程竣工时间晚于约定工期),而本案弘公司属于中途停工退场,并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不构成“总工期延误”,而属于中途停工的情形。因此,仟公司以已完工程量与总工程量的比例推测弘*公司将延误总工期,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
这一裁判逻辑对发包方有重要警示: 在设置工期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明确区分“中途停工、窝工、退场”与“逾期竣工、逾期交付”的不同情形,分别约定违约责任。仅仅约定“延误总工期违约金”或“逾期竣工违约金”,在施工方中途退场的场景下可能无法适用,发包方将面临无法举证“如果不退场就一定会逾期”的困境。
对于两次中途停工的责任,法院认定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并判令弘公司承担200万元违约金。这一部分违约金的性质被认定为对未垫资施工至第一次付款节点即停工的违约制裁,同时驳回了弘公司要求仟*公司承担停工损失的请求。
实务要点: 停工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停滞期间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周转材料费、管理费、现场维护费等,但主张方须举证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与停工行为的因果关系。空泛地主张“停工造成巨大损失”而无法提供监理日志、人员考勤、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法院难以支持。
六、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
本案一个重要争议焦点是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仟*公司主张,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约定付款时间“另进行协商解决”,属于有约定的情形,应该按约定处理;而法院认为,约定“另行协商”等于没有约定,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这一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得以延续: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这意味着,发包方拖延结算的时间越长,施工方提起诉讼的意愿就越强——因为只有起诉,利息才开始计算。这对施工方是一个重要的策略提示:不要无限期等待协商结果,该起诉时就起诉。
七、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以实际损失为基准
仟公司主张,弘公司存在延误工期、未垫资到付款节点、无履约能力三个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远超1000万元的损失,而二审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2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但最高法认为,弘公司已超额完成1号至4号楼的施工,并已施工至地上所有幢号平均结构8层,履行了绝大部分的垫资义务,违约程度轻微。仟公司主张其因弘*公司未完成垫资义务造成巨大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审依据当时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无明显不当。
实务要点: 违约金的司法调整遵循“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不能仅仅依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还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范围和金额。这包括:另行发包增加的费用、延期交付导致的资金成本损失、房价下跌的市场风险损失、向购房者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如果守约方无法就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法院极有可能酌定调低违约金数额。
八、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处理
(一)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弘公司主张仟公司向其支付的300万元中的200万元系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但最高法认为弘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从弘公司举示的证据来看,仅能证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已经成就,不能证明仟公司履行了退还义务,且支付时间与合同约定的退还时间不相符,故对弘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痛点: 施工方在主张某笔款项系退还的保证金时,应当提供退还保证金的书面凭证、审批流程记录、双方往来函件等证据。款项支付用途的约定不清,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
(二)质量保修金的扣留
弘公司主张,仟公司接收工程并安排他人进场,说明其已接受工程,不应再扣除质量保修金。最高法认为,接受工程或安排他人进场与保修金的退还无关,即使弘*公司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质量验收,也应依约将保修金预留。
实务要点: 质量保修金是施工方对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维修责任的资金担保。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条件(如保修期届满)未成就时,施工方不能主张返还。此外,需要注意区分“质量保修金”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关系,二者在返还期限和法律依据上存在差异。
九、结语:合同解除不是终点,而是一段新法律关系的开始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涉及结算条款的效力、质量责任的归属、违约责任的划分、利息起算的节点、保证金返还是否成就等多个维度。合同解除不是简单的“一拍两散”,而是各方权利义务的重新洗牌。
对于发包方面言,最重要的是在同意施工方退场前,充分固定工程质量异议、明确退场条件、安排后续施工衔接;对于施工方面言,最重要的是在退场前锁定已完工程量、确认结算原则、保留签证索赔资料。双方都需要认识到: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是否得当,往往比合同履行本身更能决定最终的经济利益。 在诉讼或仲裁中,证据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远比口头上的“有理”更为重要。
(本文法律分析基于(2020)最高法民申4310号民事裁定书展开,相关法律条文引用以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读者在参考时请结合现行法律及具体案情审慎判断。)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是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公司在中途被发包方要求退场,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建议退场前务必通过会议纪要或签证单确认已完工程量,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
2. 问:我们公司在南京江宁区有个项目,发包方同意我们退场后又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现在起诉我们要求赔偿质量问题,我们该怎么办? 答:发包方接收工程并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通常视为对已完工程质量无异议,其再以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前提是你能举证证明对方确实已经实际接收并控制现场。
3. 问: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是按总工期延误计算的,但我们中途就退场了,发包方还要求我们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合理吗? 答:中途停工与逾期竣工是不同性质的问题。如果合同仅约定了总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中途退场通常不直接适用该条款。发包方需另行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4. 问:我是南京建邺区的一个房开企业,施工方中途停工,我们解除合同后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如果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建议尽早启动结算程序或及时提起诉讼。
5. 问:施工方主张的工程款金额远超我们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核算的金额,我们申请法院鉴定,法院会同意吗? 答: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或造价争议较大,法院一般会同意进行造价鉴定。但如果施工方在退场时已与发包方共同确认了工程量,则鉴定可能不必要。
6. 问:我们公司是南京雨花台区的施工企业,项目合同因未招投标可能无效,合同无效后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答:合同无效不等于无需支付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需要特别关注质量验收环节的证据。
7. 问:发包方在退场后单方面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质量不合格报告,我们能认可吗? 答:如果检测程序不合法、取样过程不透明,或者检测时现场已被第三方施工扰动,你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主张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8. 问:合同中约定了最终结算价下浮2%,但工程没完工,还需要下浮吗? 答:要看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如果合同没有将下浮与“竣工验收”挂钩,则即使工程未完工,结算时仍可能需要按约定下浮。建议仔细审查合同原文。
9. 问:我们是南京鼓楼区的一家施工单位,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我们想起诉,但担心诉讼周期太长,工程款利息怎么保护? 答:如果双方对付款时间无约定,起诉之日即为利息起算日。起诉越晚,利息损失越大。建议及时起诉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银行账户或房产。
10. 问:发包方说我们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但没有证据,我们能要求法院先判决支付工程款吗? 答:可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抗辩付款义务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如果其仅口头主张而无任何证据,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抗辩理由,但仍需注意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独立存在。
11. 问:南京六合区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是外地的,退场后我们无法联系到对方,工程出现了渗漏水问题,能否扣留质量保修金自行维修?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保修金条款,且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而施工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但需要注意保留催告维修的证据。
12. 问:施工方中途退场时,我们同意退场但说了句“保留追责权利”,这有用吗? 答:有用。口头保留权利难以举证,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列明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和质量责任的权利,并要求对方签收或者以EMS快递形式送达。
13. 问:我们公司收取了施工方的履约保证金200万,现在合同解除了,这笔钱要退吗? 答:如果合同解除非因施工方原因导致,且施工方没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如果施工方存在违约,发包方可以依约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但须承担举证责任。
14. 问:在南京江北新区,发包方破产了,我们施工方的工程款还能拿到吗?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方的重要保障。在发包方破产的情况下,你应当尽快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参与破产债权申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切勿错过申报期限。
15. 问:施工合同解除后,我们还需要对已完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吗? 答:需要。合同解除不免除施工方对已完工程在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保修期从已完工程实际移交发包方之日起计算,而非从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6. 问:我们是南京秦淮区的装饰工程公司,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扣了我们的工程款,但实际是因为发包方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导致的延误,怎么维权? 答:你要重点收集发包方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的证据,例如催告函、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工期延误的原因举证责任在于主张违约的一方,但施工方也应主动留存反证。
17. 问:施工方退场后,发包方继续在原工地上施工,导致原施工方的已完成部分被覆盖,后续发生质量问题无法判断是谁的责任,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发包方安排后续施工时有义务对原施工方的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如果没有确认,后续覆盖导致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通常由发包方承担。
18. 问:合同解除时,施工方已经采购但未安装的材料和设备,所有权归谁? 答:一般情况下,已运至现场并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归发包方所有,由发包方支付相应价款;未运至现场的,归施工方所有,施工方可以自行处理。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9. 问:我们在南京玄武区的工地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停工,停工期间我们的人员和机械闲置损失,能主张赔偿吗? 答:可以主张。你需要提供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机械租赁合同、租赁费支付凭证、监理单位确认的停工记录等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20. 问:发包方在合同解除后拒绝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导致新施工方无法进场,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谁承担? 答: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因发包方原因无法办理许可证导致工程停滞的,损失由发包方自行承担。本案中最高法也持类似观点。
21. 问:南京溧水区的项目,施工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我们准备反诉要求赔偿质量修复费用,应该同时申请质量鉴定吗? 答: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明确鉴定范围和鉴定事项。如果鉴定事项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或接收工程时已视为质量合格,法院可能不予准许。
22. 问:施工方在退场前向我们报送了工程量确认单,我们没签字,这份确认单有效力吗? 答:承包方单方报送的工程量确认单,未经发包方确认,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但如果法院委托鉴定时,鉴定机构将该单作为参考依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则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23. 问:合同解除了,但施工方一直不配合移交施工资料和现场,我们有权利拒绝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吗? 答:移交施工资料是施工方的附随义务,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或在结算款中扣除因拖延移交产生的损失。
24. 问:南京高淳区的施工项目,施工方中途退场后我们另行招标,新施工方报价比原合同价高了很多,差价能向原施工方索赔吗? 答:如果原施工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构成违约,发包方因重新发包而增加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损失,可以向原施工方主张赔偿,但须证明差价的发生和合理性。
25. 问:我们公司是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的,总包方中途退场了,我们的劳务费找谁要? 答:总包方退场并不免除其对劳务分包方的付款义务。你可以向总包方主张劳务费。如果发包方尚未付清总包方工程款,你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依法行使代位权,或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权利。
26. 问:合同解除后,原施工方拒绝撤场,也不移交现场,我们强行清场是否合法? 答:强行清场可能导致财产损坏或人身冲突,法律风险很大。建议先通过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腾退,或者申请行为保全。如果施工方拒不撤场导致工期延误,可以另行主张违约赔偿。
27. 问:南京栖霞区的工程,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未完工退场,已完工程怎么计价? 答:固定总价合同提前解除时,通常采用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算,或者委托鉴定机构按照定额计价方式核算实际已完工程造价。具体方式须结合合同约定和案件情况确定。
28. 问:施工方主张工程款中含有安全文明施工费,但工程未完工,这笔费用应全额支持吗? 答:安全文明施工费通常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根据已完工程比例计算。实践中不同法院处理有所不同,部分法院会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已经实际投入,部分会按比例分摊。建议施工方保留安全文明投入的证据。
29. 问:我们公司因发包方拖欠进度款而停工,在发出解除通知后继续停工两个月才起诉,这段时间的停工损失能主张吗? 答:解除通知发出后至合同正式解除之间的合理期间内,如果施工方已停止施工且系行使合法抗辩权,停工损失仍有权主张。但如果你发出解除通知后仍未撤场,也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部分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30. 问:合同解除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但发包方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反悔,法院会支持吗? 答: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主张显失公平,需要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协议时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标准很高,不容易获得支持。
31. 问:我们公司在南京的项目因政府规划调整被要求停工,这个属于不可抗力吗?合同解除后双方如何承担责任? 答:政府规划调整一般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合同障碍。如果合同对政府行为导致的停工有特别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对损失应合理分担。
32. 问:总包方收到发包方的进度款后没有转付给我们分包方,发包方有连带责任吗? 答:在违法分包或转包情形下,发包方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合法分包情况下,分包方原则上只能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你要先核实总包方与发包方的合同关系和款项支付情况。
33. 问:施工方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多项再审事由,包括新的证据、证据伪造、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但再审的启动门槛较高,不能仅因对判决结果不满而申请再审,必须有具体的法定理由和证据支撑。
34. 问: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发包方仍不付款,施工方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执行时效)向第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必要时可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35. 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过了期限还能主张吗? 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超过该期限,优先受偿权将丧失,工程款将沦为普通债权,清偿顺序将大幅后退。务必及时主张。
36. 问:发包方口头承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没有书面证据,法院会认定吗? 答:口头承诺难以举证。除非对方在诉讼中自认或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否则法院很难认定口头承诺的存在。建议一切重要承诺均以书面形式固定。
37. 问:我们在南京的项目因为环保督察要求停工,停工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因环保督察导致的停工,一般认定为行政命令导致的停工,属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风险。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损失,而非简单地由某一方全部承担。
38. 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我们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答:如果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条款),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或约定不明,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建议先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
39. 问:施工方完成的项目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我们还能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答: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即使已投入使用,施工方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40. 问:合同解除时的“清理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清理义务包括:已完工程量的清点确认、现场材料的清点与移交、施工资料的整理移交、临时设施的处置、已付与未付款项的结算、双方互负债务的抵销等。建议以书面清单形式固定各项清理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1. 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但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明显矛盾的,法院会结合缔约过程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按招标文件执行。
42. 问:我们是南京的监理单位,施工方退场时出具了结算报告,我们监理签字了,这份报告对发包方有约束力吗? 答:监理单位签字代表其履行监理职责,但监理对结算报告的签字确认是否对发包方产生约束力,取决于监理的授权范围和合同约定。通常监理对工程量确认的签字有一定证明力,但对结算价格的确认需要发包方明确授权。
43. 问: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了调解协议,施工方还能反悔吗? 答:调解协议经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但签收之后,不能再单方反悔。
44.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原施工方对外欠付材料款,材料商能找发包方要钱吗? 答:如果材料商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则上材料商只能向施工方主张货款。但如果材料商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或者发包方尚欠施工方工程款,材料商可能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45. 问:南京的施工企业在外地承接项目,发生纠纷后应在哪里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论施工企业注册地在哪里,都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46. 问:申请司法鉴定后,鉴定费由谁预交?最终由谁承担? 答:申请鉴定的一方通常需要预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或者法院根据裁判结果确定各方承担的比例。如果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按胜败诉比例分摊。
47. 问:施工方在退场后继续向发包方借款或接受发包方支付的款项,会被认定为新的借贷关系还是工程款? 答:取决于款项的支付凭证和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为借款,而是用于工程后续维修或结算相关的支出,法院可能认定为工程款性质。建议在付款凭证上注明款项用途。
48. 问:合同解除后,发包方还能要求施工方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吗? 答:可以。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施工方对已完工程在保修期内的法定保修义务。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对已完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49. 问:我们公司作为施工方,发包方长期拖延结算又不付款,除了起诉外还有其他途径吗? 答:可以考虑申请支付令(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争议的案件)、申请仲裁(如有仲裁条款)、向住建部门投诉举报、通过人民调解或行业调解组织进行协商。如果发包方经营困难,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50. 问: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有什么影响?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虽然只对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既判力,但其裁判理由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价值,尤其是关于中途退场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区别、发包方接收工程视为质量认可、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时利息起算等规则,值得同类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参考。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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