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2026-08-30

天津逾期腾房使用费约定过高?法院为何全额支持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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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合同纠纷中,租赁期满承租人不退房,出租人能否按合同约定的150%租金标准主张占有使用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无论你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掌握法院认定“逾期腾房使用费”的裁判逻辑,都能帮助你在合同签订和纠纷处理中占据主动。本文结合(2018)津0101民初739号判决书,逐层拆解这一核心争议焦点。

一、争议焦点:逾期腾房使用费按什么标准计算?

本案中,原告滨江金耀公司与被告水牛城公司签订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日1.2757元,同时约定“租赁期届满,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期间,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金额的150%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即按照每平方米每日1.91元的标准计算)”。合同到期后,水牛城公司未按期腾房,滨江金耀公司主张按每日每平方米1.91元支付占有使用费,而水牛城公司抗辩该标准过高,应参照原租金标准1.2757元计算。

这个争议焦点的实质是:合同约定的逾期腾房违约金性使用费,能否被法院全额支持?

二、法院裁判逻辑:尊重意思自治,主张过高需举证

1. 合同约定优先,使用费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由于水牛城公司逾期腾退涉案房屋而产生使用费的计算标准,为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只要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当初的自主安排。双方在签约时已经预见到逾期腾房可能发生的后果,并自愿约定了高于正常租金的计算标准,该标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守约方确受损失,高于租金具备合理性

法院进一步认定:

“现因水牛城公司逾期腾退涉案房屋,滨江金耀公司确实受有损失,考虑当前市场价格,且水牛城公司未举证证明认为对该项费用标准在双方合同中约定过高的依据,故对于滨江金耀公司要求水牛城公司按照每平方米每日1.91元,面积为23624.98平方米的标准,给付其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腾房日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这透露出法院的两个核心态度:其一,逾期腾房导致出租人无法及时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按市场行情损失往往高于原租金,150%标准并不当然过高;其二,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不能空口主张。

3. 司法实践操作方法:三步锁定胜诉

如果你是类似案件中的出租人,维权时可参考以下步骤:

  • 第一步:梳理合同条款原文。将租赁合同中关于逾期返还房屋的条款单独摘出,明确约定标准(如“150%”或“每平方米每日多少元”)。
  • 第二步:计算损失并准备市场依据。如需反驳对方“过高”抗辩,可准备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参考、房屋空置损失说明等证据。
  • 第三步:固定承租人逾期占用的事实。通过现场勘查记录、催告函、水电费单据等,证明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后仍实际占用房屋。

三、延伸思考: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本案的判决对合同双方均有启示:

对出租人而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腾房使用费标准至关重要。同时,建议将“逾期未腾房”写明为一种可期待的利益损失,而非单纯的违约金,以减少被调减的风险。

对承租人而言,签订合同时应审慎评估逾期腾房条款,不要以为“到时候拖着不搬,法院只会按原租金判”。如果认为标准过高,应在诉讼中主动提交市场租金数据、房屋空置情况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抗辩极易被驳回。

另外,本案还涉及一个细节:地下约800平方米面积的使用费请求被法院驳回,原因是原告未能证明《补充协议书》与主合同的关联性,且从未收取过该部分费用。这也提醒我们:合同补充协议务必明确其主从关系,并在履行中保持费用结算的一致性,否则容易产生权利真空。

四、结语

租赁合同到期后,及时腾房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合同约定的逾期使用费标准,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原则上予以尊重。主张过高的一方,必须拿出扎实的证据。希望你从本案中学会合同条款的设计逻辑,也学会如何用证据说话。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津0101民初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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