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2026-08-31

南宁起诉解除合同:送达起诉状副本视为通知的实务要点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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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关系到利息计算、保证责任范围等核心权益。本文结合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深度解析“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时,通知到达时间的认定规则”,帮助读者掌握合同解除的生效节点与操作要点。

一、争议焦点:合同解除时间该如何确定?

本案中,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合同解除,但解除的生效时间并非起诉日或判决日,而是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这背后涉及《合同法》第九十六条“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的适用,以及公告送达的期间计算问题。

二、法律依据与判决原文引用

法院认为:

“双方合同约定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期间,借款人可以在3万元借款本金额度内随时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故双方的合同属继续性合同,合同的解除应当指向将来解除;双方合同的有效期限至2012年2月27日止,被告何某在此期间向原告借款,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实质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法院明确了解除方式与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现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法院通知被告,故双方的合同应当在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按照民诉法‘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的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故双方的合同应当自2011年9月20日起解除。”

三、具体方法与操作步骤

1. 确认解除权是否成立

先审查对方是否构成“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借款人借款后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逾期利息长期未付,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贷款人取得法定解除权。

2. 选择解除方式:通知或起诉

  • 直接通知:送达解除通知函,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 起诉解除: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视为通知到达,合同即告解除。

3. 计算通知到达时间

若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关键步骤:

  • 公告发出日:例如本案中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发布公告。
  • 公告期: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
  • 送达日:公告期届满日,即2011年9月20日,作为合同解除日。

4. 明确解除效力的时间界限

继续性合同(如本案的循环借款合同)解除后,不溯及既往,仅向将来消灭合同关系。因此,解除日前已发生的借款本息、罚息等债务仍须清偿,解除后双方不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5. 据以计算利息与罚息

解除时间影响逾期利息的起算与终止。本案自借款到期日(2010年2月28日)起按年10.3545%计算逾期利息,直至生效判决履行期届满,与合同解除日并不冲突,需注意区分“逾期利息起算点”和“合同解除生效点”。

四、实务建议与行动指引

  • 合同解除尽量采用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快递单、签收回执),避免争议。
  • 若对方失联,应及时起诉,利用公告送达制度推进程序,解除时间以起诉状副本视为送达之日为准。
  • 关注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存的规则:解除合同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支付利息及罚息的权利。
  • 保证人责任范围:合同解除不当然免除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与解除时间的关系需结合合同约定审慎判断。

如您正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建议梳理合同条款、履约记录、催收及通知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确定解除节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1)隆民二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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