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2026-08-31

南京借款合同利息与罚息并存的司法认定及实务建议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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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借款合同纠纷中,利息与罚息能否同时主张,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13)秦商初字第1042号判决为样本,剖析法院对无合同依据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的裁判逻辑,帮助读者厘清约定优先原则在金融借款中的适用边界,并为同类诉讼提供可操作的请求权设计路径。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某银行南京分行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融资额度协议》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约定银行开立承兑汇票并垫款,同时约定“垫款罚息日利率万分之五”。后贸易公司未能兑付,银行垫款393万余元,遂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垫款及“所有利息、罚息”。被告刘某、李某作为抵押人抗辩称,银行同时主张利息和罚息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合同仅约定罚息而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在诉请中并行主张利息与罚息?

二、法院裁判逻辑:约定是权利之根源

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原告某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利息的主张,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中只对垫款罚息进行了约定,故利息部分的主张无合同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这一认定直接回应了争议焦点:利息与罚息虽均为资金占用成本,但性质不同、产生依据不同,债权人不得脱离合同约定任意主张。 本案中,银行与债务人仅在协议中约定了“垫款罚息”的计付标准,未约定承兑汇票垫款期间的正常利息,故法院对利息诉请予以驳回,仅支持罚息。同时,法院对保证人、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也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例如抵押优先受偿权仅以登记的债权数额400万元为限。

三、实务操作步骤:如何避免利息与罚息诉请被驳回

结合本案判决,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处理利息与罚息并行主张时,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 第一步:全面梳理合同文本,锁定约定条款。
    审查《融资额度协议》《银行承兑协议》《最高额保证/抵押合同》中是否同时存在“利息”“罚息”“复利”等字样。若仅约定罚息,则不能以“行业惯例”或“法定权利”为由主张利息。

  2. 第二步:区分法律性质,判断是否重复计算。
    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正常对价,罚息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措施。二者功能不同,可并用但必须有明确合同依据;若无约定,法院不会当然支持并行主张。

  3. 第三步:核对证据资料,固定“垫款”事实与计息标准。
    保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明细、特种转账传票等,证明垫款金额、日期,并确认协议中约定的罚息利率(如本案“日利率万分之五”),确保主张的罚息起算日与垫款日一致。

  4. 第四步:设计诉讼请求,留有余地。
    建议将利息、罚息、复利等分项列明,并注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准备“若法院对某项请求不予支持,则主张其余项”的备位方案,避免因一项无据导致全部利息请求被驳回。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还提示我们: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范围”虽然通常覆盖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但若主合同未约定利息,担保人同样不承担利息担保责任;即使抵押登记载明的债权数额与主债权不一致,优先受偿权也以登记数额为限。因此,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合同签署、抵押权设立等环节,应确保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费用条款完备一致;借款人与担保人则应审慎核对合同中的计息条款,避免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借款合同纠纷,或对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存有疑虑,建议携带合同文本及往来凭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针对性分析。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秦商初字第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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