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3
董志远律师
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合同纠纷,要的是一纸公平;但若被“刑事嫌疑”拦腰截断,诉讼权利该往何处安放?本文以(2018)津01民终5828号裁定书为蓝本,聚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刑后民”的裁判边界,解析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一审“驳回起诉”之误,为当事人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救济路径。
一、合同纠纷的“拦路虎”:一审为何被驳回起诉?
在一审阶段,孙某华、孙某峰父子向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530余万元。中城投公司则反诉要求退还超额支取的工程款42万余元。本是一起典型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却因一个关键证据而情节突变。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经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至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调取其对丁某询问笔录、丁某出具《关于孙某峰班组点工说明》《证明》《情况说明》、点工单、孙某峰班组工程量单、孙某峰班组工程量明细表证据,并于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出示、质证。孙某华、孙某峰向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所主张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各类款项共计5313111.31元,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丁某出具的有关工程量的单据,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与此案有关的相关人员涉嫌犯罪。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并驳回反诉。
这一裁定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是“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一旦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便将全案移送公安或直接驳回起诉。但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二审给出了否定答案。
二、二审反转的“胜负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边界
王某、陈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主张: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就是民事纠纷。
被上诉人则辩称已对不予立案通知申请复议,并称已向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报案,二上诉人涉嫌敲诈勒索已被受理。
面对双方针锋相对的主张,二审法院的认定成为案件转折的关键:
本院认为,本案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并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最终裁定: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3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为何“拨乱反正”? 这里的关键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适用的前提是——案件本质上不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犯罪。
而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 双方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 工程款结算争议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
- 民事案件的审理并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这意味着,即便相关证据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也不能轻易否定民事案件的独立性。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可以并行,而非“刑事优先”一刀切。
三、实操指南:遇到“涉刑嫌疑”被驳回起诉,如何救济?
结合本案二审裁判要旨,我们为当事人及律师提供一套可操作的应对步骤:
第一步:梳理合同关系,固定“民事纠纷”底色。 收集并整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结算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纠纷本质是工程款结算争议。
第二步:关注公安立案动态,收集关键程序证据。 如本案中上诉人所作,若公安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务必妥善保存并作为证据提交。若对方报案但尚未正式立案,可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核实情况。若刑事案件已立案但尚未审结,需论证“民事审理不以刑事结果为依据”——重点判断刑事侦查对象是否与民事争议标的直接相关。
第三步:上诉时阐明“刑民区分”法理。 在二审上诉状中,明确指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范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适用条件。
第四步:善用程序规则,请求指令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四、启示与延伸:刑事报案不应成为逃避民事责任的“护身符”
本案的裁判要旨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刑事报案不能成为拖延或逃避民事责任的工具。 在商业活动中,一方通过刑事报案制造“涉刑”假象,试图让民事案件被驳回或中止,是近年来常见的手段。但二审法院的裁定明确告诉我们:只要民事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存在,且民事审理不以刑事案件结果为前提,法院就应当继续推进民事程序。
对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而言,遇到此类情况不要慌张,应坚持“以合同为本、以证据为基”的法律逻辑,积极通过上诉程序维护自身诉讼权利。民事诉讼的大门不会因为一张报案回执就轻易关闭。
延伸思考: 若刑事案件最终认定确实存在伪造工程量单、诈骗工程款等犯罪行为,民事案件如何处理?此时可依据刑事判决书另行启动再审程序或调整诉讼请求,但这并不影响民事案件先行审理的正当性。诉讼权利的保障,不应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
作者: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津01民终5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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