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银行贷款未获批,买方一次性付款能否阻却合同解除?
陈干新律师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合同纠纷核心启示:按揭失败不等于违约,买方选择权优先于卖方解约权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准而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购房者往往陷入两难:一方面担心被卖方认定违约、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希望继续履行交易。本文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份真实判决为蓝本,梳理当按揭贷款遭拒后,买方主动提出一次性付款时,卖方是否仍享有合同解除权这一争议焦点。判决书原文明确指出:“原告已在合同签订次日即申请了银行按揭,尽管相关资料未能提交完备,但却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这一认定对广大购房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争议焦点:未办妥按揭是否当然触发解约条款?
本案中,原告周XX与被告南宁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3日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支付余款58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支付首付款、缴纳契税,但因其存在不良征信记录,银行未批准贷款。被告随后发函解除合同,原告则回函要求一次性付清余款,但被告拒绝办理。双方对“按揭未获批准”是否构成被告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产生根本分歧。
判决书查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逾期未到指定银行办理的……超过五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按揭申请不能通过银行审批的,买受人应另行选择一次性付款”。被告主张原告未在十日内办妥按揭即违约,故解除合同;原告则认为约定仅针对“未去办理”,而非“未办妥”,且自己已及时申请,并愿意一次性付款,合同应予继续履行。
二、法院裁判逻辑:三步厘清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
第一步:核查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
法院首先对比双方约定与客观事实。判决书明确写道:
“惟有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且逾期超过五日的,被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已在合同签订次日即申请了银行按揭,尽管相关资料未能提交完备,但却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且何为符合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合同并未列明,而何时能办妥银行按揭,更不是原告可以单方决定的。”
这表明: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是“未到指定银行办理”,而原告已经前往办理并提交了申请。至于资料是否完备、银行审批是否通过,均不属该解约条款的射程范围。开发商不能任意扩张解释“办理”为“办妥”。
第二步:审查卖方是否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补充协议,若按揭申请未获通过,买受人有权另行选择一次性付款,而出卖人负有通知义务。法院认定:
“据双方约定,原告的贷款按揭如若未能获准,原告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被告负有通知原告办理一次性付款手续的义务,现被告未提有证据证实其已履行该义务。”
被告未能举证已通知原告改办一次性付款,反而在银行退件前一日就发函解约,程序明显失当。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解除合同“依据不足”。
第三步:评价买方继续履约的诚意与能力
判决书强调原告的履约积极性:
“原告于合同签订前后,付清了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并在被告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收取预告登记费及专项维修基金后,缴清了契税和印花税……合同签订次日,原告即前往指定银行就余款申请了贷款按揭。”
在收到被告解约函后,原告随即寄发《关于要求一次性付款的函》,明确表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原告已向被告去函要求一次性支付房款,可见其具备履约能力”,故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原告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583000元;驳回被告反诉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实务操作指南:面对按揭被拒,购房者如何保住合同?
基于上述判决逻辑,我们为购房者提炼以下实操步骤:
- 保留申请按揭的证据:包括银行收件回执、申请表复印件、征信查询授权书等,证明你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已“到指定银行办理”手续。
- 及时书面表达替代付款方案:收到银行拒绝通知后,立即向卖方发出《一次性付款告知函》,明确表示愿意以现金方式付清余款,并告知具体付款时间。
- 固定卖方拒收或答复的证据:使用EMS邮寄并在备注栏写明函件内容,保留面单和签收记录,防止卖方否认收到。
- 请求卖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清单:若卖方以资料不全为由主张违约,可要求其列明具体缺失项,并将其不作为行为作为抗辩依据。
- 切勿消极等待:如果卖方发来解约函,务必在合理期限内回函表示异议,并重申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避免被认定为默认解除。
四、延展思考:合同僵局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判决虽形成于2011年,但其裁判思路与现行《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高度契合。购房人主观上积极履约,客观行为表明履约意愿和能力,仅因贷款政策或自身征信原因导致付款方式受阻,此时机械适用合同解除条款,可能造成显著不公平。法院通过审查合同目的、履约细节、通知义务,作出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的裁判,对同类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或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其他风险点有困惑,建议尽快携带合同及往来函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在于细节,“证据留存+书面函件+法定程序”永远是维权三件套。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1)青民一初字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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