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2026-08-31

南宁按揭未获批开发商能否解约?法院裁判逻辑解析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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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因银行按揭未获批准而引发的解约争议十分常见。开发商能否以“未按时办妥按揭”为由解除合同?本文从(2011)青民一初字第242号判决出发,解析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权是否成就的裁判逻辑,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按揭申请未通过,是否触发约定解除权?

双方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逾期超过五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原、被告对“逾期未到指定银行”与“申请后未获通过”两个概念发生分歧。法院认为:

“惟有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且逾期超过五日的,被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已在合同签订次日即申请了银行按揭,尽管相关资料未能提交完备,但却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可见,约定解除权的触发条件是“未去办理”,而非“办理未果”。只要购房者在签约后次日即前往银行申请,即使后续资料不全或审批被拒,也不能直接套用“逾期未到指定银行”的解除条款。

二、判决核心:银行按揭审批非购房者单方控制,不构成违约

法院进一步指出:

“何为符合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合同并未列明,而何时能办妥银行按揭,更不是原告可以单方决定的。”

因此,即使原告周XX存在银行不良征信记录,导致按揭未获批准,也不能直接认定其违约。同时,合同约定“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按揭申请不能通过银行审批的,买受人应另行选择一次性付款”,且出卖人负有通知义务。但法院查明:

“现被告未提有证据证实其已履行该义务。”

相反,原告获知按揭被退后,主动去函要求一次性付款,证明履约意愿和能力。法院据此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驳回开发商的反诉请求,正是基于《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诚信原则。

三、实务方法:如何正确应对按揭未获批准的合同僵局?

  • 第一步:固定“已办理按揭”的证据。 购房者应保存好向银行提交按揭申请的全部凭证,包括受理回执、征信查询授权书、银行告知书等,以证明自己已在合同期限内“办理了按揭手续”,而非“逾期未办理”。
  • 第二步:区分“逾期未办理”与“办理未获批”。 仔细审查合同补充协议条款,若合同仅针对“逾期未到指定银行”约定解除权,那么“按揭未获批准”则不必然赋予开发商解除权。
  • 第三步:开发商应履行催告和通知义务。 开发商若拟解除合同,应先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若合同约定按揭未通过时购房者可选一次性付款,则开发商须先行通知购房者办理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解除权不成就。
  • 第四步:购房者被拒贷后应主动提出替代方案。 按揭被拒后,购房者应尽快向开发商书面表达“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的意思表示,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被认定为不履行合同。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体现了“促进交易、鼓励诚信”的司法导向。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履行中的重大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对于购房者,按揭失败不等于购房资格丧失;对于开发商,解除合同前应逐项审查约定解除事由是否真正成就,并做好证据留存。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合同条款与履约证据,通过诉讼或谈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1)青民一初字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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