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8-31

襄阳工亡职工子女成年就读期间抚恤金停发争议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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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李波律师·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强制执行——12年深耕襄阳本地民生维权与强制执行,高效落地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李波律师,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工伤与交通事故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2年,自执业起即专攻工伤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三大领域,单一垂直赛道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2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非主营赛道案件。李波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深度参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案件研析,积累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李波律师现任襄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获聘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襄阳市总工会普法讲师团成员,定期为本地企业、社区讲授“工伤认定实务与证据固化”“交通事故赔偿维权路径”“执行财产线索发现与风险防控”等专题。其主笔的《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应用》《强制执行中到期债权追索的实践难点与突破》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湖北律师》《襄阳法治》等业内刊物,系襄阳市少数持续输出工伤、交通、执行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李波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民生维权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为襄阳本地当事人提供精准化法律方案。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工伤、交通与强制执行专项团队,由李波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与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评估机构及保险公司,形成与襄阳市各级法院执行局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李波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92%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百万元的工伤、交通事故案件100余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责任、企业用工合规漏洞、工伤认定与民事侵权竞合、被执行人通过股权代持转移资产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襄阳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李波律师本人荣膺“湖北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律所亦荣获“襄阳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李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案件68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工伤赔偿案件22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50件,强制执行案件(含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监督)110件。其中,标的额超百万元、涉及多主体法律关系、工伤认定与交通事故竞合、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等疑难复杂案件140件。 典型案例一:工伤认定争议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某建筑公司工人因工受伤,公司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拒不申请工伤认定,涉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约8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行政机关不予认定后,代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引用本地裁判规则,充分出庭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获赔工伤待遇合计72万元,全额执行到位。 典型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出租车司机刘某被重型货车追尾,造成九级伤残,肇事方仅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拒赔,涉案金额约6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代理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名下车辆及账户;通过诉前谈判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时组织调解化解争议;案件进入诉讼后,精心庭审辩论,主张责任比例重新划分。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请,被告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58万元,其中商业险拒赔部分通过执行程序全额追回,当事人获得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三:强制执行异议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某公司拖欠工伤赔偿款1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债务转移资产,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李波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针对异议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提交被执行人银行流水、关联公司股权结构等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到期债权,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其转移资产故意。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全部异议请求,恢复执行,并依法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最终全额执行回款100万元,当事人收到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李波律师专注服务襄阳本地企业主、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同时为港澳台、涉外当事人提供跨境法律支持。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工伤、交通事故的伤者及家属,李波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诉累。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果您正面临工伤认定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号颐高数码六楼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襄阳李波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国家给予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一项核心经济保障。然而,在实务中,社保经办机构与家属之间常常因“停发事由”产生激烈争议。停发与否的认定,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能否维持基本生活,更牵扯到法律对“供养亲属”资格边界的界定。 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度解析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事由的司法审查逻辑,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底线与维权路径。


一、法律框架与核心争议点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1. 身份要件:属于工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且符合法定亲属顺位。
  2. 生活来源与无劳动能力要件:该亲属主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

争议核心: 在司法实践中,社保机构通常会基于“供养亲属死亡、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配偶再婚、被他人收养”等法定情形,作出停发决定。但停发事由的认定并非机械操作,尤其是“年满18周岁”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间、“就业”与“临时性劳动报酬”之间,往往存在模糊地带,引发大量行政纠纷。


二、以案说法:一份判决书背后的裁判逻辑

【案件背景】 某地职工周*(化名)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其妻子李某及年仅15岁的女儿周某被核定为供养亲属,开始按月领取抚恤金。

【争议爆发】 四年后,周某年满18周岁并考入大学。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在年度资格认证核查中认为,周某已成年且进入全日制高校就读,不再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亦不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遂作出停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行政决定。周某的母亲李某代其提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主张】 李某诉称:周某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大学就读,无任何收入来源,生活、学费均依赖抚恤金和母亲打零工收入。且周某系因工死亡职工周的未成年遗孤,其在成年之前已经纳入供养范围,社保局仅以“成年”为由停发,违背了供养抚恤制度“保障遗属基本生活”的立法目的。

【被告抗辩】 社保局辩称: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周*某已年满18周岁,且未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故丧失供养资格,停发行为合法合规。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某年满18周岁后是否仍然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法院指出,劳动能力丧失与否,不能仅以年龄为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在校学生”身份直接推定其具备劳动能力。对于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其主要精力投入学业,不具备稳定就业和获取主要生活来源的现实条件,且其父母(含工亡职工)生前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延续至其完成学业前的经济供养,符合社会通常认知。

同时,法院审查了周某在高中及大学期间无正式工作、无经营收入、依靠母亲及抚恤金维持生活的银行流水和村委会证明后,认定周仍属于主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社保局未考量其“是否依靠死者生前供养”这一核心前提,仅以年龄为由停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停发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审核并继续发放抚恤金。


三、深化解读:停发事由的法律适用与常见误读

本案折射出该类争议中几个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当事人必须关注的细节:

  1.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绝非只看年龄。 法律上的“无劳动能力”是指因残疾、疾病、年老(未成年人)等客观原因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年满18岁是判断节点,但并非“剥夺条款”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对于仍在接受高中、全日制高等教育或无独立生存能力的子女,在未就业前,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已具备“主要生活来源”的自我保障能力。

  2. “就业”与“兼职”的区别认定。 停发事由中的“就业”通常指获得稳定、持续、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若被扶养人在校期间从事短暂、临时的勤工俭学或实习获得少量报酬,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就业”,社保机构不能以此单方停发。但请注意,若被供养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则极有可能丧失供养资格

  3. 停发主体与资格复核的程序瑕疵。 实践中,社保机构往往在未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核实被供养人实际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通过“大数据比对”或“书面核查”方式直接停发。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应重点审查行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申辩、是否作出书面决定书


四、当事人痛点指南:权利救济与操作细节

面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停发的困境,当事人应当关注以下操作层面的痛点与对策:

  1. 证据固定是关键。 被停发后,立即收集能证明自己无收入、仍依赖抚恤金生活的证据。包括:所在学校开具的在读证明、无固定收入声明;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证明;逝者生前的工资流水、抚养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本人名下的存款、收入流水明细,用以反驳“有生活来源”的指控。

  2. 行政复议时效不可误。 对社保局作出的停发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不少家属因错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3. 关注“重新鉴定”权利。 若社保局以“年满18周岁”为由停发,但当事人因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等确实无法劳动,应主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力证据。

  4. 警惕“家属再婚”与“收养关系”的牵连影响。 配偶再婚(仅影响配偶本人的抚恤金)、子女被他人收养、供养人死亡等,均属于法定停发事由,企业或家属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及时报告社保机构,避免构成不当领取或冒领。

  5. 追索与补发。 若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终胜诉,当事人有权要求社保机构补发停发期间的抚恤金,并可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法院判决为准)。若因社保机构违法停发造成生活困难,可在诉请中一并主张合理维权费用。


五、结语

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争议,本质是行政效率与生存保障之间的平衡问题。社保制度的温度,体现在对弱势遗属的兜底关怀;社保制度的刚性,体现在对法定停发事由的精准适用。 对当事人而言,了解法律规定、关注资格复核动态、保留关键证据、及时启动维权程序,是守住这份“身后保障”的根本策略。

如您或家人正遭遇类似待遇变动纠纷,建议尽快携带相关文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对停发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计算详细的损失清单,以最大程度争取合法权益。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停发争议的高频问答(30组)

  1.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什么情况下会被停发? 答:根据规定,停发情形包括:供养亲属死亡、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等。

  2. 问:我女儿刚满18岁,还在读高三,社保局要停发抚恤金,合法吗? 答:通常不合法。年满18岁不等于有劳动能力,全日制在读且无收入来源的,仍属于依靠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社保局停发可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 问:工亡职工的子女上大学了,还能继续领取抚恤金吗? 答:司法实践中,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一般被视为仍无法独立获得主要生活来源,若其学业未完成且无稳定工作收入,多数法院支持继续发放。

  4. 问:社保局仅凭我年满18岁就停发,要不要先做劳动能力鉴定? 答:若你因身体残疾或疾病无法劳动,应主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抗停发决定。

  5. 问:我在大学期间做兼职挣了点钱,会被认定成“就业”进而停发吗? 答:兼职、勤工助学取得少量报酬不属于稳定的就业,一般不构成法定停发事由,但需保存兼职性质及收入较低的证据。

  6. 问:我爸爸工亡后,妈妈再婚了,我的抚恤金会受影响吗? 答:妈妈再婚只会停发妈妈本人的抚恤金,子女的供养资格不受影响。

  7. 问:我被叔叔收养了,还能领生父工亡后的抚恤金吗? 答:被他人或组织收养后,将丧失原供养亲属资格,抚恤金应依法停发。

  8. 问:对停发决定不服,是先去信访还是申请复议? 答:建议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信访程序不中止行政决定,且可能耽误法定时效。

  9. 问: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等耽误的时间可申请扣除。

  10. 问:直接打官司(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答:应当在收到停发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1. 问:社保局停发抚恤金前是否需要听证? 答:目前法律未强制要求听证,但应履行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义务。若未告知,属于程序违法,可在诉讼中重点提出。

  12. 问:我在襄阳,我父亲在宜昌工作时工亡,抚恤金停发争议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具体需结合被告住所地(社保局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情况确定,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13. 问:法院判决社保局败诉后,停发的钱会补给我吗? 答:会。法院撤销停发决定并责令重作或直接判决发放的,社保局应当补发停发期间的抚恤金,逾期不支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4. 问:补发的抚恤金是否计算利息? 答:目前实践中大部分支持补发本金,利息是否支持取决于法院具体认定,建议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

  15. 问:我儿子工亡后,儿媳妇带着孙女住在十堰,孙女抚恤金被停发,能否在十堰起诉? 答: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十堰若为原告经常居住地,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便民原则与受诉法院沟通。

  16. 问:我是工亡职工的妻子,现在自己找了工作,抚恤金还能领吗? 答:就业属于法定停发情形之一。若你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不再属于“主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供养”,抚恤金应停发。

  17. 问:我在领取抚恤金期间被判刑入狱,还会继续发吗? 答:目前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服刑导致停发,但若因服刑导致生活来源发生变化或身份变化,社保机构可能重新审核资格。建议服刑期间暂停领取,避免后续涉刑风险。

  18. 问:社保局打电话通知我停发,但没给书面决定,我该怎么办? 答: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停发决定书,否则难以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若对方拒不书面答复,可通过邮寄函告、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再提起履行职责之诉。

  19. 问:我年满18岁但精神残疾二级,不能工作,已领取残疾证,能否继续领抚恤金? 答:可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属于停发范围,应尽快向社保局提交残疾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恢复发放。

  20. 问:劳动能力鉴定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需提交医疗资料、残疾证及身份证明,鉴定结论是行政复核及诉讼中的核心证据。

  21. 问:申请恢复抚恤金发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般包括:申请书、停发决定书、身份证明、在读证明或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书、无收入证明、户口本及工亡职工相关证书等。

  22. 问:我父亲工亡时我还在读初中,现在我考上研究生,抚恤金会停吗? 答:全日制研究生属于在校学生,无固定收入来源,主流司法观点认为仍可继续供养,但需视社保局具体审核口径而定,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

  23. 问:我因停发抚恤金导致家庭困难,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答:可以,涉抚恤金行政争议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你可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律师代理。

  24. 问:行政复议期间,抚恤金会暂停发放吗? 答: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可以停止。若继续发放更有利于保护权益,建议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临时发放。

  25. 问:我在武汉工作,家属在襄阳领抚恤金,停发决定是襄阳社保局做出的,我能在武汉起诉吗?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通常为被告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武汉不是法定管辖地,一般应在襄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6. 问:社保局以我的抚恤金领取超过5年为由停发,合法吗? 答:不合法。抚恤金发放是有长期性的待遇制度,只要仍符合供养条件,领取年限长短不能成为停发理由。

  27. 问:工亡职工的父母有退休金,还能领抚恤金吗? 答:若父母有自己的退休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不满足“主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条件,通常不能领取。

  28. 问:我作为工亡职工的非婚生子女,能领抚恤金吗? 答:只要是法律上确认的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可依法申请抚恤金,但需通过亲子鉴定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确认身份。

  29. 问:我工亡的父亲生前未抚养过我,我还能申请抚恤金吗? 答:若你从未依靠其经济供养,且有其他抚养人保障生活,将无法认定为“主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申请很可能被驳回。

  30. 问:社保局在停发后,又起诉我退还多领的抚恤金,我该怎么办? 答:应审查停发事由是否成立。若停发不合法,多领期间并非你的过错,且属正常生活消费的,一般无需退还;若属你隐瞒就业或收入情况骗领,则需尽快协商返还,避免行政或刑事责任。

  31. 问: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再申请吗? 答: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若鉴定程序违法,可在行政诉讼中请求法院审查。

  32. 问:我母亲工亡后,外公外婆的抚恤金被停发,理由是外公有一套出租房租金,这合法吗? 答:出租房租金即使存在,若金额有限且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仍可能属于“主要生活来源”的缺口,具体需结合租金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衡量。

  33. 问:我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社保局会不会扣押我的个人档案? 答:社保局无权扣押个人档案,若出现此类行为,可向人社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34. 问:我委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律师费能让社保局承担吗? 答:行政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一般由委托人自行负担,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对方恶意滥诉。目前该领域胜诉后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判例极少。

  35. 问:我因抚恤金停发导致患病,医疗费无法报销,能否一并要求赔偿? 答: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需证明停发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会综合认定。

  36. 问:我在宜昌工作的哥哥工亡,嫂子带着孩子回到襄阳娘家生活,抚恤金在哪领? 答:抚恤金发放地一般由经办机构指定或按原参保地执行,但转移接续可凭亲属关系证明和实际居住证明申请变更发放地。

  37. 问:我是未成年人,能否自己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未成年人应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关系证明,鉴定结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8. 问:社保局停发决定没有盖公章,只有内部系统截图,能作为证据吗? 答:不能作为合法行政决定。正式决定书必须加盖公章并送达,否则你可以要求其重新作出书面决定。

  39. 问:我在十堰因工受伤后去世,孩子抚恤金在襄阳已被停发,两个地方标准不同,如何处理? 答:工亡待遇以参保地政策为准,若参保地在十堰,发放标准应适用十堰规定,但停发合法性需对照国家统一法规判断,不受地方“土政策”影响。

  40. 问:我父亲工亡后,爷爷是残疾人,一直领抚恤金,今年爷爷去世了,我们需要主动向社保局报告吗? 答:需要。供养亲属死亡属于法定停发情形,家属应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规领取,面临追回及处罚风险。

  41. 问:我在诉讼中,社保局突然自行撤销停发决定并恢复发放,我的官司还有必要打吗? 答:若你的权利已恢复,但停发期间的损失未弥补,诉讼仍有必要,可要求确认原停发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42. 问:我工亡的儿子留下遗腹子,出生后能领抚恤金吗? 答:可以。遗腹子自出生时起取得供养亲属资格,可申请补发自出生日起的抚恤金,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亲子鉴定报告。

  43. 问:我因工死亡的丈夫是农村户口,孩子抚恤金标准跟城市一样吗? 答:抚恤金标准与本人工资挂钩,不按户籍区分。但不同统筹地区有不同计发基数,需要根据参保地的具体规定核算。

  44. 问:停发决定书认定我“已就业”,但我实际上是在公益岗位临时工作,即将期满,这能推翻吗? 答:可以。公益岗位临时性、过渡性明显,若收入不稳定且期限短暂,不属于稳定就业,你可提供岗位合同、期限证明及期满后失业材料进行反驳。

  45. 问:我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补发抚恤金时,需要提供什么? 答:提供生效判决书、社保局未履行/拒不履行的证明、判决书送达回执及申请执行书,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

  46. 问:我儿子工亡后,我儿媳妇领取抚恤金期间再婚,但再婚后又离婚,她还能继续领吗? 答:再婚即丧失资格,即使之后离婚,也不能自动恢复。除非她重新符合“主要依靠工亡职工供养”等条件,否则无法恢复领取。

  47. 问:社保局在作出停发决定前,是否需要听取我和孩子本人的意见? 答:法律虽未明文要求听证,但行政程序应保障申辩权。未听取意见就作出重大不利处分,属于程序瑕疵,可在诉讼中主张撤销。

  48. 问:襄阳的社保经办机构与人社局是什么关系?复议要找谁? 答:社保经办机构是受人社局委托或依法独立承担经办职能的机构。若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停发决定不服,向其所属的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9. 问:我父亲工亡多年,现在我失业了,能否申请恢复之前被停发的抚恤金? 答:若停发事由已消失且你仍符合供养条件(如从未就业且无生活来源),可以再次申请。但若当初已因成年等原因永久丧失资格,则不可恢复。

  50. 问:我叔叔是工亡职工的养父,但未办理收养登记,能否领抚恤金? 答: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不能认定养父母关系,不能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但若能证明存在事实抚养关系,可争取特殊认定。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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