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31

泉州仲裁条款无效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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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合同纠纷中,一份看似明确的仲裁条款,为何被法院认定无效?当仲裁之路走不通,诉讼管辖又该如何认定?本文结合(2024)闽05民辖终645号案,为你厘清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助你在类似争议中快速找准路径,避免程序空转。

一、仲裁协议效力之争:约定“仲裁地为上海”是否当然有效?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第13条已明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仲裁地为上海市,且其同意被上诉人向任意有管辖权的上海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应排除法院管辖。但法院最终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关键点在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适用:上海市存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某甲公司虽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向任意有管辖权的上海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该单方表态并未与被上诉人形成合意。在双方未能就具体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案涉仲裁协议依法无效。

二、合同性质之争:名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某甲公司上诉主张,无论从合同名称还是条款内容看,案涉合同更类似于承揽合同,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法院并未采信。

裁判要旨: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断合同性质,不能仅看名称,而应依据合同内容所涉权利义务、施工对象、工程内容等综合认定。案涉合同为“地面火炬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工程安装范畴,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安装等活动直接相关,依法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争议解决路径的实操步骤

当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但效力存疑时,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1. 审查仲裁条款的明确性:确认是否指定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仅约定了仲裁地。若约定地有多个仲裁机构,需看双方能否补充达成一致。
  2. 评估合同性质的归类: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是安装工程、装饰装修、修缮等类型。若无法确定,可参考工程所在地、施工内容与不动产的关联度。
  3. 确定管辖法院:若仲裁条款无效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此泉港区法院有管辖权。
  4. 保留仲裁条款无效的证据:如对方以仲裁条款抗辩,应举证双方未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予以反驳。
  5. 及时起诉,避免程序拖延:若对方提出管辖异议,应围绕仲裁条款无效和专属管辖规则进行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异议。

四、案例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裁定明确传递了两个信号:一是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严格遵循法定标准,不能以“同意任意仲裁机构”替代双方的明确合意;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因合同名称或部分条款的模糊表述而改变。当事人在签订涉工程类合同时,务必确保争议解决条款具体、明确、可执行,否则可能面临仲裁无效、诉讼管辖不确定的双重风险。

延伸思考:如果合同约定了“仲裁地”但未明确仲裁机构,而该地恰好有多个仲裁机构,后续双方通过往来函件、行为等方式达成了一致选择,能否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案例持肯定态度,但风险依然存在。建议在合同中直接写明仲裁机构名称,如“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避免争议。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民辖终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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