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31

淮北工程验收合格审计未完成时工程款支付条件认定要点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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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以案说法:工程已验收但审计未完成,施工方能否拿到工程款?——从淮北相山区法院一则判决谈财政评审与审计的约束力

引言:一份判决背后的博弈

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评审”和“审计”往往成为建设单位或总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挡箭牌”。当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但审计报告迟迟未出,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法院到底是支持“按约付款”还是“等待审计”?今天,我们通过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案号:2023皖0603民初40号),为您深度解析财政评审与审计结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约束力问题

一、案情回顾:层层分包下的“结算困局”

  1. 签约与施工:2018年,淮北市重点局将“城区雨污分流二标段”工程发包给天津华水公司。天津华水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安徽升升建设公司。随后,升升工程公司(甲方)与无相关资质的安徽*畔劳务有限公司(乙方,实际施工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按“业主与总包方合同”执行,合同性质属于典型的违法转包、分包。
  2. 退场与核算:2019年8月,劳务公司班组退场。2020年4月,双方对已完成13个小区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工程量价款为1185万余元。升升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但注明“最终以审计为准”及“相关费用待扣”。
  3. 诉讼与抗辩:劳务公司因未收到足额工程款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及进度款。而升升工程公司抗辩称:合同约定“待工程竣工结算经市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支付至97%”,目前审计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应支付。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观点:审计算账,不能成为“无限期不付款”的托词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财政评审与审计结论是否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在审计结果未出具的情况下,施工方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审计与结算”的关系:

  1. 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参照约定计价:因劳务公司无资质,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5月26日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故劳务公司有权要求付款。
  2. 审计结论并非支付工程款的唯一前提条件——依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进度款
    •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按月完成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待结算审计后支付至97%”。
    • 法院指出:虽然该约定中包含了“审计后支付至97%”的内容,但这并不改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义务。
  3. 否定“审计未完成即不付款”的抗辩:法院明确认定,案涉工程虽尚未完成审计,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升升工程公司不能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已完工合格工程量的对应价款(即80%部分)。判决书中原文为:“案涉工程虽尚未完成审计,但已竣工验收合格,升升工程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进度款。

三、深度解析:财政评审与审计约束力的“临界点”在哪里?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极强的实务参考价值。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审计约束力”,存在以下几种司法认定规则:

1. 合同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的效力认定 若发包人(或总包方)与承包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或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司法实践中多数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有效。但审计结果对施工方不产生直接约束力,除非施工方明确认可该审计报告。

2. 审计长期未出结果的司法应对:打破“久审不决”的僵局 这是本案最大的亮点,也是施工方最关心的痛点。即使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但若审计部门因主观或客观原因长期未出具报告,法院会进行实质性审查。若审计遥遥无期,法院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如本案中的80%)先行判决支付进度款,对于剩余的结算尾款留待审计结论明确后另行主张。法院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防止“以审计之名,行拖欠之实”。

3. 审计结论的非绝对性:不以“审计结论”为唯一依据 虽然合同约定“最终以审计为准”,但审计报告仅仅作为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证据之一。如果审计报告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与事实不符(例如未计入施工方已完成的变更签证),法院可以依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认定。本案中,湖畔劳务公司主张的“变更签证”工程款因未经业主及监理确认且系单方制作,未被法院采纳,这提示施工方过程签证留存的重要性。

四、本案给施工企业的三个“救命锦囊”

结合本案判决及此类纠纷的常见痛点,施工企业在应对“审计与财政评审约束力”问题时,应关注以下操作细节:

  1. 关于签证与变更: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程变更,切勿仅停留在“口头沟通”或“单方制作报价单”。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时效与流程,取得监理单位、发包人或总包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联系单》或《现场签证单》。本案中湖*劳务公司主张的“变更价款”因缺乏上述关键确认而无疾而终,我们要做到“变更未确认,结算徒伤悲”。
  2. 关于付款节点的把控: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就享有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权利。面对“审计未完成”的抗辩,应仔细研判合同中的“付款里程碑”。如果合同约定了“按已完工程量的%支付”,则审计未完成不构成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的正当理由。
  3. 关于管理费与税费的扣除: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总包方扣除按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税金”,这符合合同无效但财产返还及过错赔偿的基本法理。施工方在预期自身利润时,应充分了解并预估此类扣除项目的风险比例。

结语

淮北市相山区法院(2023)皖0603民初40号判决书清晰地传达了一个司法信号:财政评审与审计是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督手段,并非民事主体之间付款义务的前置条件,更不是恶意拖延结算的合法外衣。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既要尊重合同约定,更要善用法律武器回应“审计未完成”的不作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财政评审与审计约束力常见问答(含淮北地区视角)

1. 问:我是淮北市濉溪县的一个施工队老板,干完活了,甲方说财政局的审计报告没出来,让我再等等,这合法吗? 答:不一定合法。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便审计报告未出,通常也不影响你主张按合同约定应付的工程进度款(比如已完工程的80%)。“等审计”不能成为无限期不付款的借口。

2. 问:合同中写了“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现在审计结果严重偏低,我还能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鉴定造价吗? 答:能。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虽有效,但审计结论仅属证据。若你有证据证明审计报告存在漏项、错算或程序瑕疵,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建议起诉前先向淮北市相山区法院立案时说明理由并提交初步证据。

3. 问:我们是合肥的劳务公司,在淮北干了活,合同是无效的,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答: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你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这里的“验收合格”是关键,但别忘了尽快找甲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 问:财政评审中心审了两年还没结果,我们资金链快断了,怎么办? 答:不要坐等。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进度款)。法院通常不会因“审计中”而驳回你的起诉,反而会责令发包方限期提交审计结果,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5. 问:总包方以审计结果未出为由,拒绝支付已经核算过的工程款,这属于违约吗? 答:如果双方已经签署了《工程量计价确认单》,且该单未明确“等待审计才付款”,那么总包方拒绝支付属于违约。若付款条件明确与审计挂钩,则需看该挂钩条款是否有效,但在淮北司法实践中,该条款不作为拒付进度款的理由。

6. 问:在淮北市政府项目中,审计报告出具前,甲方内部审批流程走不完,算不算付款条件未成就? 答:这不属于法定的付款阻却事由。内部审批与财政评审的拖延不应由施工方承担风险。只要工程合格,施工方即有权主张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对应价款。

7. 问:审计意见说我们多报了工程量,我们不服,申请复评要准备什么? 答:准备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材/混凝土等材料的进场报验单、监理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这些是推翻审计结论的关键过程证据

8. 问:淮北市的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管理费还要不要交? 答:法院通常会参照合同约定处理。若实际发生了配合管理行为,通常按约定比例扣除;若未实际管理,施工方可以请求不予扣除或返还。

9. 问:如果审计报告下来后,发现总包方从我的工程款里扣了2%的管理费,但我不知道有这约定,合法吗? 答:这要看你们之间合同是否约定转嫁该费用。若没有,总包方无权单方扣除。若由于案涉淮北市重点工程局的合同约定,总包方代扣该费用需有证据证明。

10. 问:项目在淮北杜集区,工程去年就验收了,今年审计才完成,我还能主张从验收之日到审计出来的这段利息吗? 答:可以。逾期付款利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次日起算。若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则从该节点后续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即可主张利息,而无需等审计报告。

11. 问:为了尽早拿到钱,我们签了审计报告即结清的字,但现在发现审计漏了变更签证,怎么办? 答:若该“结清字”属显失公平或在重大误解下签署,可在一年内起诉撤销。但撤销权行使期间较短,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审查,针对淮北中院管辖范围内的该类案件,重点是举证证明签证工程量确实存在于审计范围之外。

12. 问:法院判决打印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合同约定了必须审计,法院可以直接判总价吗? 答: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确定造价,不当然依赖行政审计。你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需预缴鉴定费,该费用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

13. 问:政府工程的财政评审给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我能否拒绝接受? 答:可以拒绝,并提起司法鉴定。财政评审并非民事强制标准,只基于行政规定。

14. 问:我们是淮北本地的小公司,接了个活,甲方是国企,合同写“审计后付款”,但审计报告一直不出,我能起诉解除合同吗? 答:起诉解除合同可能面临较大风险。建议起诉主张支付已完工并验收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无需执着于解除整个合同。

15. 问:工程还没验收,但甲方已经使用了,审计也不做,我可以主张视为验收合格吗? 答:可以主张。根据司法解释,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此时审计虽未完成,工程款支付条件应视为已成就,可要求按约付款。

16. 问:在蚌埠/宿州(淮北周边)承接的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且审计未出,法院是否支持管理费从工程款中优先扣除? 答:在安徽地区,包括淮北、蚌埠、宿州,法院通常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如提供人员、资质、配合等)决定是否支持扣除管理费。完全未管理的,不支持扣除。

17. 问:审计报告载明的结果明显偏向发包人,而且并未送达给我,这对我有效力吗? 答:无效力。审计报告作为证据需经质证。若未送达且你未参与,该审计结论对你不具有约束力,可申请重新鉴定。

18. 问:我在淮北的雨污分流项目(类似本案工程)中,变更单没及时签字,怎么补救? 答:补救难度较大。建议收集施工时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隐蔽工程照片、监理日志作为佐证;或通过微信记录锁定业主方现场代表的口头认可内容。

19. 问:劳务分包班组长以个人名义起诉总包方支付人工费,审计未出法院会受理吗? 答:会受理。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通常先认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如涉及审计未完成,法院可在查明已完工程量后判决支付基础比例款项。

20. 问:我们接到了淮北烈山区的一所学校项目,合同约定按审计下浮15%结算,这种条款有效吗? 答:若无违反强制性规定,属有效。但“审计未出”不能作为拒付进度款的抗辩,只是最终结算时按约定下浮。

21. 问:对审计结论不服,但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最终结果”,还有救吗? 答:有救。最高法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行政监督,除非施工方明确认可,否则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可申请造价司法鉴定。

22. 问:在淮北打这类官司,诉讼周期一般多长? 答:若单纯审理审计约束力问题,简易程序3个月;若涉及工程质量、造价鉴定,周期可能长达1-2年,务必做好证据搜集和心理预期。

23. 问:工程款结算单上写了“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我还能起诉主张结算款超过审计价吗? 答:如果审计价确实存在漏算,你可以起诉要求对该漏算部分进行补充鉴定或调整。

24. 问:工程未完工,我们中途退场,审计也没做,如何结算? 答:按已完工程量结算。可以申请对已完工部分进行固定和鉴定,审计未出不影响对已完部分主张权利。

25. 问:作为实际施工人,我能否直接起诉淮北市重点局(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答:可以起诉,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总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6. 问:甲方把“审计完成”作为质保金返还的条件,合理吗? 答:不合理。质保金的返还是以缺陷责任期届满为条件,而非以审计完成为条件。

27. 问:淮北的项目,审计报告下来后,总包方说要扣掉20%的审计核减率罚款,有依据吗? 答:若无合同明确约定,总包方无权罚款。核减率是审计结果,非违约金;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核减超比例由施工方承担违约金,否则无需承担。

28. 问:我方是实际施工的,但甲方把工程款直接付给总包了,总包却跑路了,我能向甲方要钱吗? 答:若是政府投资工程,且已竣工验收,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审计未出不构成对抗理由。

29. 问: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审计要求材料甲供,导致我们工期延误,能索赔吗? 答:如甲供材料迟延导致停工,可依据签证索赔停工损失。审计要求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30. 问:案件在淮北中院二审,能否提交新的造价鉴定申请推翻一审判决? 答: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或鉴定申请的条件严格,需说明一审未提交的正当理由。建议在一审阶段就果断申请鉴定,切勿依仗二审翻盘。

31. 问:合同里没写审计条款,但发包方是事业单位,他们单方要送审,我们不同意怎么办? 答:协商不成,起诉处理。无合同依据的强制审计对施工方无约束力。

32. 问:淮北的某个国企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中标后合同没写,要以哪个为准? 答: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的有效附件,只要是招标人发出的实质性内容,且未在合同中排除,该条款仍对双方有约束力。

33. 问:施工过程中我们收到了监理发的“工程量确认函”,但总包不认可,说以审计为准,哪个更有力? 答:监理确认函是计量依据,总包不认可需有反证。审计是事后行为,监理确认是过程成果,外审通常尊重监理计量结果。

34. 问:在淮北市相山区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证明工程量? 答: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月度计量报表以及银行的往来款凭证,这五大类缺一不可。

35. 问:劳务公司没有资质承接工程,在淮北法院诉讼,法官是否还会保底支付农民工工资? 答:会。即使合同无效,支付劳务费是底线。法院在判决时,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审计未出不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清偿。

36. 问:工程在淮北验收后,总包方迟迟不提交审计资料给财政局,导致审计“难产”,怎么办? 答:构成不正当阻却条件。施工方可以起诉,主张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

37. 问:我们项目在淮北高新区,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三年,但审计还挂着,我们还能起诉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你方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若被长期拖延,建议尽快起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38. 问:工程发生抢工,产生赶工措施费,审计报告里没体现,能要回吗? 答:需要补充赶工指令及资源投入记录,特别是在审计前与发包人确认过但后来被删除的情形,可要求补充确认并计入造价。

39. 问:在淮北,如果发包人已经付了总额的85%,剩下的审计后支付,可审计都过去两年了没动静,我可以主张全额支付吗? 答: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或至少主张逾期利息。如果审计久拖不决,法院可先按合同约定比例判付给施工方。

40. 问:法院判决书中如果写了“审计结果出来后双方可另行结算”,对我有什么影响? 答:意味着法院暂时只处理了部分争议,你需要在审计结果出来后及时启动二次诉讼或协商,否则可能面临权利金过期风险。

41. 问:我们总包在淮北的工程,应业主要求垫资干了,业主要求审计后才支付,我们需要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吗? 答:为防止业主转移资产或资金状况恶化,建议尽快向相山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42. 问:审计报告中把安全文明施工费扣减了,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费用,属于法定规费,审计机关无权单方扣减。

43. 问: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甲方也不同意修复,在淮北法院还能要钱吗? 答:验收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法院可能判决驳回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44. 问:劳务公司发出的工程量文件总包方不签收,如何固定证据? 答:采用EMS邮寄并在快递单上注明“工程量结算书及变更报价”,保留邮寄凭证和退回的退件,这是有效的送达证据。

45. 问:总包方以审计为名拖延付款,导致我们公司拖欠材料款产生违约金,该损失能要求总包方承担吗? 答:若合同约定明确,且因拖延导致的损失可预见,可在诉讼中主张此部分间接损失。

46. 问:淮北地区法院判案时是否必须等待财政局的正式审计? 答:不是。法院独立审判,只参照审计证据,必要时委托独立司法鉴定机构,不受财政局审计进度的牵制。

47. 问:财政评审结果没出,发包人拒不参加诉讼,法院会缺席判决吗? 答:会。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和单方鉴定意见做出判决,发包人放弃抗辩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48. 问:我们对审计报告的工程量部分认可,但单价不认可,在淮北还能只对单价部分申请司法鉴定吗? 答:可以,实务中也鼓励进行分段鉴定,减少诉讼耗时,加快结案进度。

49. 问:跨年度的审计,下浮率按哪个时点的标准执行? 答:若合同已约定下浮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则按审计基准日或竣工验收日的计价依据执行,但需经双方确认。

50. 问:作为施工方,最怕打赢官司但审计一直不出,执行困难,有什么保全措施? 答:在起诉时立即申请法院向发包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应付未付的工程款或预拌审计争议款项,确保执行阶段有钱可扣。


结语与律师提醒 无论是淮北本地的工程,还是省内其他地市的项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而财政审计往往是最终环节的痛点。切勿轻信“必须等审计”的搪塞,更不可忽视过程中的每一份书面确认。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在此类工程纠纷领域拥有丰富实操经验,专注为施工企业清理结算障碍,以专业诉讼策略击破“审计拖延症”。若你正面临此类困扰,建议及时携带资料面询,通过法律程序锁定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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