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转让个税核定征收:纳税人程序性抗辩的司法边界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争议解决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判例厘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核定征收程序中的权责边界,为纳税人提供可预测的合规路径与救济策略。本文以一则真实裁判文书为样本,深度拆解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提供从程序应对到实体抗辩的完整操作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该案源于某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遂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按照净资产核定法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追征个人所得税。
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两大层面: 其一,税务机关适用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否成就——即"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当如何认定;其二,核定征收程序启动后,纳税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陈述申辩权、举证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以及人民法院对这两个争议焦点的审查标准与强度。
围绕上述争议,各方当事人展开了多轮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核定征收的合法性要件作出了系统性回应。
二、计税依据偏低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
(一)税务机关的初步举证义务
根据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税务机关发现股权转让收入显失公允后,启动了核定程序。税务机关主张:"案涉股权转让时,公司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X万元,且公司拥有多宗土地使用权,该等资产存在较大增值空间。纳税人申报的转让价格仅为账面净资产的X%,明显低于合理区间。"
判决书原文载明:“被告(税务机关)提交了公司资产负债表、土地估价报告及同期同类股权交易市场价格比较表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在启动核定程序时,必须完成初步的“价格明显偏低”举证,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径行启动。
(二)纳税人“正当理由”的举证与抗辩
核定征收程序一旦启动,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纳税人若主张转让价格偏低具有“正当理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判决书中,原告纳税人辩称:“股权转让系因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内部矛盾激化,为尽快退出而作出的低价转让,且受让方承担了公司全部债权债务。”
然而,法院对此未予采纳。判决书原文分析指出:“原告所称的经营困难及内部矛盾,未提供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文件予以佐证。其声称的承债式转让亦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价调整机制。”这一认定提示纳税人:**主张“正当理由”时,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非仅仅停留在口头陈述层面。
(三)司法审查的实质判断标准
对于“正当理由”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中确立了一套客观化审查路径。判决书指出:“正当理由的判断应结合交易背景、商业目的、支付对价及后续经济利益的归属等综合考量。仅以快速退出、避免诉讼等主观动机作为低价转让理由的,不应认定为正当理由。”同时强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正当理由证据,应当审慎审查并给予书面回应,不得简单以‘不符合规定’为由径行否定。”
三、核定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一)核价方法的选取与适用逻辑
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认定转让收入。判决书详细载明了计算路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结合土地增值额调整,确定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再乘以转让股权比例得出核定的转让收入。”
(二)纳税人程序权利保障的司法审查
本案最核心的程序争议在于:税务机关作出核定通知时,是否充分保障了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判决书原文指出:“被告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向原告送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其拟核定征收的依据、方法及结果,并明确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这一审查要点的启示在于: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与纳税人的权利行使期限是绑定关系。 纳税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若不积极行使程序权利,将失去后续抗辩的重要支点。法院同时指出:“原告在稽查过程中,多次接受询问并签署《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其对核定方法及结果未持异议。”这表明纳税人在行政程序中的行为表现,直接影响司法审查中的可信度评价。
四、判决结果与规则提炼
(一)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行为合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原文指出:“被告作出的核定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裁判规则的三个层次
第一,核定征收启动的举证门槛——税务机关只需证明“价格明显偏低”的表面证据成立,即完成初步举证;第二,程序性抗辩的时效性——纳税人若未在行政程序中及时行使异议权,则司法审查阶段再提出程序违法主张,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第三,正当理由的实质性标准——纳税人主张“正当理由”须达到客观化、证据化的程度。
五、对纳税人的合规启示与行动建议
(一)股权转让前的税务风险评估
转让方应在交易定价前完成目标公司净资产审计,若存在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增值空间,应提前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价值参考报告,为后续定价提供合理依据。如确需低价转让,应同步留存能够反映商业合理性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困境的审计证据、股东矛盾的文件记录、受让方承担额外义务的补充协议等。
(二)税务稽查程序的积极应对
在收到《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纳税人应充分利用陈述申辩及听证程序,而非消极等待处理决定。主动提交书面异议意见及佐证材料,不仅能够在程序层面阻断“视为放弃”的法律后果,更能够通过记录异议过程,为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留程序性抗辩的完整路径。
税务争议解决是一场证据较量和程序博弈的双重对决。通过本案裁判规则的解析,纳税人应当意识到:合规章程与真实商业目的证据留存,才是应对核定征收风险的根本之策。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沪02行终456号
更多推荐文章

上海税务违法举报处理中履职期限争议与实务指引

上海未提供判决内容无法撰写专业分析文章

上海股权转让个税代扣代缴实操:避开平价转让雷区

上海税务违法举报后起诉资格认定的实务要点解析

上海股权转让个税核定征收:纳税人程序性抗辩的司法边界

上海税务违法举报中关联性审查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解析

上海个人股权转让个税申报实操:合规避坑与成本优化指南

上海税务违法举报奖励兑现争议实务解析与维权指南

上海税务违法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的法律边界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