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第三年无息付清”能否阻却逾期利息?法院这样判

王名成律师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始终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最敏感的“神经末梢”。当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剩余款项第三年无息付清”,而发包方却在第三年届满后仍分文未付,承包方主张逾期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清晰且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答案。本文结合该案生效判决,聚焦“无息付款条款”与“逾期付款利息”之间的法律边界,为建筑工程参与者提供可落地的维权路径与风控指引。
一、案件脉络与争议焦点
2020年11月,原告日照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签订《日照市东港区镇村**通项目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建户户通工程项目,合同工期30天,质保期1年。关于付款方式,合同明确载明:“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40%,第二年付至审计价格的70%,剩余款项第三年无息付清。”
2021年2月,某某委会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核定工程造价为642040.32元。此后,某某公司陆续收到四笔款项——2021年1月26日10万元、2021年2月10日157196元、2021年11月20日12万元、2023年3月20日66006.53元,其中一笔37200元系按被告指示转付案外人。经核算,被告实际支付合计406002.53元,尚欠236037.79元未付。某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自最后一次付款次日(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利息。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第三年无息付清”是否构成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排除? 换言之,若发包方在第三年未付清款项,承包方是否仍有权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二、法院裁判观点与法理剖析
针对上述争议,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在(2024)鲁110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日照市东港区镇村**通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依约进行了工程施工,原告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然其欠款236037.79元一直未付,构成违约。”
关于付款期限与利息起算点,法院进一步阐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40%,第二年付至审计价格的70%,剩余款项第三年无息付清’,涉案合同工期30天,应系在2020年完工,2021年工程经过价格审计,2022年底应当付清全款,然被告一直未付清,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以236037.79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0日的次日起即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利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从上述裁判逻辑中,可提炼出三层关键规则:
其一,“无息付清”仅约束付款义务人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计息问题,而非对违约责任的预先豁免。 合同中“第三年无息付清”的本意,系指若发包方在第三年内按照约定完成支付,则无需承担利息;但这绝不意味着发包方可以在第三年届满后无限期拖延且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占用成本。否则,无异于鼓励违约、纵容拖欠,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二,利息损失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法院结合合同工期(30天)及审计报告出具时间(2021年2月),合理推定2022年底为合同约定的“第三年”付款期限届满日。由于被告迟迟未付,原告主张自2023年3月21日(即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次日)起算利息,既未超过法定范围,也与客观事实相符,法院予以支持。
其三,逾期利息利率适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原告起诉主张“按中国中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法院依据现行金融市场化改革实践,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利息标准,既填补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又避免了约定不明时的计算争议。
三、实务操作指引:从证据固定到权利实现
对于广大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而言,本案的裁判要旨具有直接的现实指导意义。若面临类似“分期无息付款”条款引发的拖欠纠纷,建议按照以下步骤有序维权:
第一步:锁定付款节点,理清合同脉络。 立即调取施工合同原件、招投标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审计报告等核心文件,梳理合同中关于付款节点、比例、质保期、审计结算的全部约定,明确“第三年”的具体起止日期,判断对方是否已构成逾期。本案中,某某公司正是凭借《日照市东港区镇村**通项目合同》与《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
第二步:梳理资金流水,精确核算欠付本息。 逐一调取银行收款回单,区分正常付款与代为转付款项,核算发包方已付金额及剩余本金。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表,标注每一期款项的应付日与实际到账日,为利息起算提供精确依据。本案原告通过银行交易流水清晰呈现了四笔付款的金额与时间,并主动说明其中37200元代转性质,这种严谨态度值得借鉴。
第三步:参照LPR计算利息,合理确定诉讼请求。 自债务逾期之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约定了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标准,可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若未约定,LPR即为司法实践中的基准参照。本案法院正是按照该标准支持了原告的利息主张。
第四步:善用财产保全,确保判决可执行。 本案原告在起诉同时申请保全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并支出申请费1770元,最终法院判令该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对于发包方资信状况不佳或存在转移资产风险的案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能够有效锁定清偿能力,避免“胜诉而不得”的困境。
第五步:关注程序权利,切勿因对方缺席而放松举证。 本案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被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但原告方仍提交了完整的合同、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其全部诉请。这提示施工企业:无论对方是否应诉,自身的举证义务无可替代。
四、案例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正义,更在于对建筑工程领域“无息条款”的拨云见日。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无息付清”应当被理解为对付款宽限期内利息的豁免,而非对逾期付款责任的免除。为避免理解分歧,建议施工企业在签约时即对付款条款进行精细化设计:
- 将“第X年无息付清”修订为“第X年某月某日前付清,逾期未付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明确审计报告出具后多少日内支付至约定比例,避免“审计拖延”导致付款节点悬空;
- 将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对于发包方面言,本案同样具有警示意义: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同样应当恪守契约精神,任何“拖一拖、缓一缓”的侥幸心理,最终都将转化为额外的利息成本与司法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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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102民初8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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