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2026-08-31

西安房企合作中约定解除权的司法认定与防控要点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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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合同纠纷中,约定解除权条款如何生效?本案以真实判例剖析解除条件的司法认定逻辑,为房企合作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单方解除是否有效

本案系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原告A公司诉请确认被告B公司单方解除《项目合作协议书》及《项目合作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被告B公司主张其行使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合同已于通知到达时解除。

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这不仅关系到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更直接影响45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处置,以及双方后续的损失承担。

二、约定解除条款的合同依据

要判断解除权是否成立,首先必须明确双方合同关于解除条款的具体约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项目合作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因项目土地挂牌时间不确定,双方约定如果2018年11月30日项目土地还没有挂牌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原协议和本协议或解除原协议和本协议并终止和甲方的合作。”

该条款清晰赋予了B公司在约定时点(2018年11月30日)土地未挂牌时的单方解除权,属于明确的约定解除权条款,且未附加其他前置条件。

三、法院的司法认定逻辑

1. 解除条件成就的客观判断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拟竞买的项目土地至今未挂牌出让。”截至2018年11月30日,项目土地确实未完成挂牌,客观事实与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完全吻合。B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发送解除通知,A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解除程序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

2. 对履行迟延抗辩的回应

A公司抗辩称,B公司存在拖延设立项目公司、延迟缴存履约保证金等违约行为,故无权行使解除权。但法院明确指出:“深圳里城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即便其存在迟延履行情形,也未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条件过高以及项目土地未挂牌出让造成,该原因系双方自身之外的客观原因。”

这表明,轻微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时,不影响守约方依据约定条款行使解除权

3. 根本原因与解除权行使的区分

法院进一步区分了“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与“解除权行使的效力”两个层面:即使合同解除的根源系第三方原因(股权挂牌受让条件过高),但这并不妨碍双方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终止合作。解除后的损失承担问题,则再另行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四、实操建议与风险防控步骤

基于本案裁判规则,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应对约定解除权时,可参照以下步骤:

  1. 审查解除条款的明确性——核查解除条件是否具体、客观、可判断,避免“情势变更”“失去信任”等模糊表述。
  2. 固定条件成就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土地未挂牌”状态,应留存挂牌公告、交易中心证明等书面文件。
  3. 规范行使解除权程序——按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送达地址发出书面通知,保留邮寄凭证与签收记录。
  4. 计算解除时间节点——自通知到达之日起合同解除,及时处理后续配合义务(如解除共管账户),防止自身违约。
  5. 谨慎对待对方迟延履行抗辩——除非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否则不影响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五、延展与启示

本案判决同时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合同解除后,A公司须配合解除共管账户,但B公司主张的融资成本、设计费用等损失因其非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未被法院支持。可见,解除权条款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在享有解约自由的同时,也需自行承担因客观原因解约带来的商业风险。

对于正在合作或拟开展项目联营的企业,建议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及具体标准、区分客观性解除与违约性解除的后果、细化共管资金与费用的清算安排,以避免事后争议。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陕01民初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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