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抗辩的司法认定与实务应对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未按约交货后常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本文结合(2021)鲁0785民初1424号判决,解析法院如何审查不可抗力抗辩,帮助当事人理解违约责任的边界与实务应对策略。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签订加油卡采购合同,约定被告收到货款后7日内交付加油卡。原告支付货款178000元后,被告始终未交付。被告辩称,因案外人涉嫌诈骗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故无需承担违约金。
争议焦点关键在于:案外人诈骗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抗辩的成立要件
法院明确指出:
“被告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案外人邓某涉嫌诈骗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个要件。案外人诈骗属于第三人原因,并非自然事件或社会异常事件,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刑事追赃、民事诉讼等途径向案外人主张权利,并非“不能克服”。因此,该抗辩不成立。
三、合同严守原则下的违约责任认定
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强调:
“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已依约付款,被告未依约交货,且客观上已无法交付,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严守”原则——第三人原因不能成为违约方对守约方免责的理由。
四、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调整
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告据此主张。但法院认为:
“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明确,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支持被告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违约金。”
本案违约金最终调整为LPR,这提示实务中约定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司法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干预,合理约定才能更好维护权益。
五、实务操作建议
- 签约前审查:核查对方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涉诉风险。
- 合同条款细化:不可抗力条款应明确列举具体情形,避免笼统约定。
- 及时通知与取证:遇到履约障碍时,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并留存证据。
- 理性主张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参照实际损失,过高可能被法院调减。
- 遭遇第三人原因时:应先行对守约方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不能以此为由拒履合同。
结语
不可抗力不是“万能免责牌”,第三人原因更不能成为违约的挡箭牌。市场主体应严守合同,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若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785民初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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