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2026-08-31

日照供用电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司法认定解析

唐宽达

唐宽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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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唐宽达律师·合同纠纷 ——9年专注公司合同争议,为高端企业客户挽回损失超1.5亿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唐宽达律师,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9年,自执业首年起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9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案件。唐宽达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为日后专攻公司合同争议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实操经验。 唐宽达律师现任日照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日照市工商联企业合规导师,定期为日照本地企业主、上市公司高管讲授“合同签订风险识别与证据固化”专题课程。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与实务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链闭环搭建方法》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山东律师》《日照法治》,系日照市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实战,唐宽达律师提炼出特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唐宽达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合同证据取证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日照市各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唐宽达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综合胜诉率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的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股权转让、大型建设工程尾款追索、金融借款连环担保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日照市精品专业律所”,唐宽达律师本人荣膺“日照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行业先进单位”司法行政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唐宽达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228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9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5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0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25件,租赁合同纠纷10件,服务合同纠纷5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3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3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某建材公司向日照某建筑企业供应钢材,对方拖欠货款280万元。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梳理往来账目与送货单;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房产;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最终判决全额支持28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后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日照某工程公司完成厂房建设后,发包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尾款380万元。律师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固定验收合格文件与监理报告;庭审辩论中揭示对方恶意拖延;提交类案检索支持质量异议需司法鉴定的裁判规则。法院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全额支持尾款及利息。 典型案例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日照分行起诉借款人逾期贷款500万元,律师代理银行方,风险前置筛查发现担保人财产线索;庭审可视化呈现贷款合同履行全流程;执行异议听证中排除第三方干扰。法院判决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并保全查封担保人房产,最终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某企业创始人转让公司40%股权,受让方未支付尾款800万元。律师调查取证发现对方转移资产;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诉前谈判中出示证据链,对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全额回款。 (注:所有案例均按规则脱敏,隐去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全称,仅保留法律情节、办案动作、裁判结果关键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唐宽达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复杂商业关系的当事人,唐宽达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风险平衡,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0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380万元。多位日照本地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日照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买卖合同货款拖欠、建设工程尾款追索、金融借款逾期或股权转让纠纷,欢迎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400号华商国际9楼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日照唐宽达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法律诊断。

一、引言:一份跨越三十余年的“照顾”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供用电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公共政策与合同自由之间的复杂博弈。当一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签订的、带有明显“照顾”与“补偿”色彩的供用电协议,遭遇国家电力法制的刚性约束时,合同的存废与解除权的行使便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21)粤02民终1345号案件为样本,深入剖析供用电合同中合同解除权的主张路径、法律适用及诉讼策略,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二、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一) 涉案协议的历史背景

1988年12月27日,为解决翁源县供电局(后更名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翁源供电局,以下简称“翁源供电局”)早年征用群益村四组(原“新欧屋”)土地建设变电站的历史遗留问题,双方签订《关于翁城新欧屋用电的协议》。该协议除约定供电方式、电表管理、线路架设等内容外,核心条款在于:

  • 第三条约定:“抄收到户的用电价按当时县物价局规定的民用生活用电抄收到户电价执行。1988年为每度0.245元(包括0.025元的电力建设费)。1989年电价以物价局下文规定为准。”
  • 第七条约定:“除线路故障和有计划停电外,供电所尽量照顾新欧屋的供电。”

协议签订后,群益村四组村民在1988年至1991年间按0.245元/度缴纳电费,1991年起按0.26元/度缴纳电费至今。而同期国家目录电价已多次调整并大幅上调。

(二) 诉讼过程与裁判结果

2020年9月16日,翁源供电局以群益村四组未按国家目录电价缴纳电费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于1988年签订的《关于翁城新欧屋用电的协议》。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 确认双方于1988年12月27日签订的《关于翁城新欧屋用电的协议》于2020年10月13日解除。
  2. 案件受理费由群益村四组负担。

群益村四组不服一审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一,翁源供电局单方取消优惠电价属于违约行为;其二,该协议已履行三十余年,翁源供电局主张情势变更、显失公平早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其三,一审法院遗漏实际用电村民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程序违法。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翁源供电局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以及解除权行使的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违约行为与合同解除权的主张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认为:

  1. 电价并非固定不变:《关于翁城新欧屋用电的协议》第三条中的“当时”应解释为“实时”或“当年”,而非固定价格。1989年电价以物价局下文为准的约定,亦表明电价具有浮动性。因此,群益村四组主张按照固定电价0.26元/度缴纳电费,缺乏合同依据。
  2. 缴纳电费属于主要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时有效)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群益村四组长期未按国家目录电价缴费,经供电部门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
  3. 法定解除权的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 关于“不可抗力”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

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论证路径值得重点关注:

  1. 合同目的的双重属性: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不仅包含供用电合同关系,也包含用地补偿的意思表示。合同目的在于通过执行优惠电价,群益村四组获得供电及被占地补偿,翁源供电局获得使用涉案土地的便利。
  2. 法律变迁构成不可抗力:二审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颁布施行晚于涉案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该法明确规定了电价管理权限和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的法定义务。
  3.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电力法框架下,供电企业继续执行“优惠电价”将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合同通过优惠电价获得财产性权益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应当解除。

可见,即使不考虑群益村四组的违约行为,单就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基础丧失这一层面,供电企业亦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中,因国家政策/法律调整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示范。

(三) 关于诉讼主体与解除通知送达的认定

对于群益村四组提出“遗漏实际用电村民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

  • 涉案协议的签约主体是翁源供电局与群益村四组(原新欧屋),合同权利义务由该村组集体承受。
  • 供用电合同虽然涉及具体村民用电,但合同相对人是村组,村民并非该协议的签约主体。
  • 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

对于合同解除通知的程序问题,一审判决认为,翁源供电局通过提起诉讼并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方式,已经实现了“通知解除”的法定效果,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0年10月13日)解除。这一认定对于实践中供电企业以起诉方式行使解除权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四、类案操作指引与律师建议

(一) 供用电合同中关于解除权的约定与行使

  1. 关注合同用语的精确性:对于长期供用电合同,电价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按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调整”,避免使用“尽量照顾”“优惠”等模糊表述,防止日后产生争议。
  2. 善用法定解除权:当发生迟延交付电费等违约行为时,供电企业应当注意保留催告证据(如书面催款函、律师函、短信通知等),并给予对方合理的履行期限,满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法定解除要件。
  3. 以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若协商解除受限,供电企业可以径直提起解除合同之诉。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视为合同解除日,这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需额外再行通知。

(二) 用电方(村集体/用户)的防御策略

  1. 关于“优惠电价”的合同解释:在供用电合同中,若存在“照顾”条款,应尽可能通过合同解释规则还原真实意思表示。但本案的教训是,若合同约定了“按物价局规定执行”,则很难被认定为固定优惠价格。
  2.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适用限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再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往往因超过除斥期间而无法获得支持。但本案从另一角度印证,供电企业以“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解除合同,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无需受除斥期间限制。
  3. 关于实际用电人的诉讼地位:对于村组集体与供电企业签订的框架性供用电协议,实际用电的农户原则上不属于合同当事人,无需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 此类案件当事人关注的痛点细节关键词

在诉讼实务中,双方当事人的博弈往往围绕以下细节展开:

  • 历史遗留土地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还是供电补贴?
  • 电费缴纳的时间节点:是否构成“迟延履行”?起算点从何时开始?
  • 催告行为的证据固定:电费催缴通知是否送达?拒收如何证明?
  • 国家电价政策的刚性约束:目录电价调整文件能否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 村民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村组拒绝调整电价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
  • 强制断电与合同解除的边界:在新合同签订前,供电企业能否中止供电?

五、结语

韶关中院这一判决,对于处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优惠电价协议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它清晰地告诉我们:合同的长期履行并不意味着永久固化,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变迁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无论是供电企业还是用电方,都应当密切关注电价政策的调整动向,及时通过补充协议或新签合同的方式,将国家法律规定落实到具体供用电关系中。

当争议诉至法院时,准确把握《民法典》(或《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构成要件、注意合同解除通知的程序合法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用地补偿问题,是赢得诉讼的关键所在。


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附:供用电合同纠纷常见法律咨询问答(20-50组)

1. 问:供电公司不经过我们村集体同意,直接起诉解除几十年前签订的优惠电价协议,法院会支持吗? 答:如果该长期供用电协议约定的电价明显违反国家目录电价强制性规定,且用电方拒绝按目录电价缴费,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供电公司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起诉状副本送达即产生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法院通常会支持。例如,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历史遗留供电协议纠纷时,亦遵循该裁判规则。

2. 问:我们村和供电局1988年签的协议,当时约定“供电所尽量照顾新欧屋的供电”,这个“照顾”算不算永久性优惠电价承诺? 答:不能孤立地看“照顾”二字。如果协议中同时约定“按物价局规定电价执行”,则“照顾”仅指供电服务层面的优先保障,而非电价的永久固定。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照顾”不构成对电价的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突破。

3. 问:供电局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但合同已经履行了三十多年,情势变更的除斥期间怎么算? 答:严格而言,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变更或解除,并非撤销,不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本案中,法院以《电力法》颁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认定构成不可抗力,进而支持解除,绕开了除斥期间争议。但实务中,以情势变更起诉应尽快主张。

4. 问:我们老百姓是实际用电人,供电局起诉村委会解除合同,没有把我们列为被告,程序合法吗? 答:合法。如果合同签订主体是村委会(村集体)与供电公司,村民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属于合同外第三人。法院不会因为未追加实际用电村民而认定程序违法。村民对电费有异议,可向村集体反映,由村集体作为合同主体主张权利。

5. 问:供电公司起诉解除合同,但在此之前没有发过催告缴电费的通知,解除权成就吗? 答:存在风险。如果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主张解除权,必须先有合法有效的催告。若起诉前没有催告,供电公司可能败诉。但如果直接以第(一)项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则无需催告。

6. 问:我们村同意按照目录电价缴费了,供电公司还能解除合同吗? 答:若用电方在起诉前已经纠正违约行为,补缴电费差额,供电公司的法定解除权可能因违约状态消除而无法行使。本案中,供电公司与村民重新签订合同的时间点发生在诉讼期间,法院仍以不可抗力为由支持解除,属于特例。

7. 问:供用电协议中约定了“长期有效”,供电公司还能单方解除吗? 答:合同合法有效,但法定解除权不受“长期有效”条款的限制。若出现不可抗力或对方根本违约,任何一方均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虽约定“长期有效”,但判决确认解除,说明法定解除权优先于合同约定的“长期性”。

8. 问:我们是城中村,供电公司以前给优惠电价,现在突然要求按物业公司转供电价收费,合法吗? 答:供电公司直接供电给终端用户,必须按照国家目录电价执行。若物业公司或村集体转供电,加价收费需有物价部门批准。供电公司要求按目录电价收费是合法的;但若是物业公司加价,用电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9. 问:供电公司解除合同后,我们村还能继续用电吗? 答:合同解除后,供电关系终止。但用电人可以向供电公司提出新的用电申请,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公司不得拒绝供电,但可以按照新的国家电价标准收费。如韶关翁源案中,村民在诉讼期间已与供电局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用电未受影响。

10. 问:我村与供电公司的协议中,约定电费是0.26元/度,供电公司单方涨到0.55元/度,是否构成违约? 答:关键在于协议中关于电价的约定是否构成固定价。如果协议约定“按国家目录电价执行”,即使写了一个具体数字,也只能理解为签约时的参考价,供电公司按照政策调整目录电价不属于违约。相反,用电方拒绝按新电价缴费,可能构成违约。

11. 问:供电公司起诉解除合同,我能反诉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因长期优惠电价形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吗? 答: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对于信赖利益损失,需要证明供电公司存在缔约过失或违约行为。若解除是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不可抗力,供电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12. 问:村委会换届,新村委会不承认上一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拒绝缴电费,怎么办? 答:村委会换届不影响村委会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新一届村委会不得以“不知情”或“不是本人签字”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供电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13. 问:供电公司以“存在窃电行为”为由解除合同,需要什么证据? 答:供电公司需要提供现场检查记录、窃电工具照片、用电异常数据分析、用户签字确认的违约用电通知书等证据。若证据不充分,解除合同的主张可能被驳回。窃电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供电公司还可以追补电费并要求违约金。

14. 问:日照市岚山区的一个村集体拖欠电费,供电公司直接拉闸停电,是否合法? 答:供电公司拉闸停电需要严格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程序。首先应催告,给予合理期限;期满仍未缴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若无催告程序直接拉闸,属于违法中止供电,用电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5. 问:供用电合同解除后,原有线路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答:合同对线路产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根据建设投资主体确定。本案中,协议明确约定线路产权归新欧屋所有,因此解除合同后,该700米线路仍归村集体所有。供电公司若需使用,应另行协商补偿。

16. 问:我们村是水产养殖户,供电公司断电导致鱼虾死亡,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若供电公司违法断电(未依法催告或未按程序),造成养殖户损失的,供电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欠费依法中止供电,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养殖户保留断电时间记录、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

17. 问:供电公司和村委会签订的《供用电协议》中,盖章签字不全,只有村长签字,合同有效吗? 答: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其负责人(村长/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合同通常有效。若只有村长签字未盖公章,需要看是否有授权或事后追认。在实践中,供电公司往往要求双盖章以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执行力。

18. 问:供电公司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对地上的变电站配套设施进行补偿? 答:合同解除仅消灭供用电关系,不影响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中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约定。本案中,涉案土地已重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给供电公司,且变电站已建设使用,土地补偿早已完成。若还有未结清的补偿款,村集体可另行主张。

19. 问:对供电公司的解除合同起诉状副本,我们村委会收到后,合同就立即解除了吗? 答:是的。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起诉状副本属于公权力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被告之日视为通知到达之日。合同自该日起解除,但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起诉请求确认解除效力,则可暂缓解除的法律效果。

20. 问:本案中供电公司没有单独向村委会发解除通知,直接起诉,符合程序吗? 答:符合。解除权人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判决具有形成力,起诉状副本送达即完成通知义务。这是实践中常见的解除权行使方式,无需在起诉前另行发函。

21. 问:购买二手房时,原房主与供电公司的供用电合同未变更,供电公司以原房主欠费为由拒绝向新房主供电,合法吗? 答:不合法。新房主作为实际用电人,有权与供电公司建立新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原房主的欠费应由供电公司向原房主追索,不能以此为由侵害新房主的用电权。新房主可向供电公司提供产权证、购房合同,要求更名并恢复供电。

22. 问:我们企业租赁厂房经营,房东欠缴电费,供电公司把我们租户的电也停了,怎么办? 答:供电公司应当区分产权分界点。如果是转供电主体(房东)欠费,供电公司一般只能对总表停电,但不能对已直接与供电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分表用户停电。若是总表停电导致租户无法用电,租户可向房东主张违约责任,或向供电公司申请独立装表立户。

23. 问:供电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如何计算?高额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答:供用电合同中的违约金一般按照逾期交付电费金额和逾期天数计算。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供电公司主张违约金时,应提供计算明细。

24. 问:供电公司主张我方窃电,但经核实是计量装置故障导致的误差,我方需要补缴多少电费? 答:因计量装置故障导致少计电量的,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补缴差额电费:按容量或按前6个月平均电量计算。窃电行为与计量装置故障的法律性质不同,后者一般不涉及罚款或违约金。

25. 问:我们公司需要办理用电增容,供电公司以历史上存在欠费为由拒绝办理,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增容属于新的用电需求,供电公司不得以旧欠费为由拒绝提供新服务。但旧欠费可以通过另行追索的方式解决。如果供电公司拒绝增容,企业可以向能源监管部门(12398)投诉。

26. 问:日照市东港区的一个商户反映,供电公司更换电表后电费暴增,怀疑新表不准,如何维权? 答:商户可以要求供电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电表进行校验。若校验合格,校验费由用户承担;若校验不合格,供电公司应承担校验费,并按误差比例退还多收电费。

27. 问:供电公司与我们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后,单方面变更了电费结算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答:供电公司变更电费结算方式(如由月结变更为预付电费)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若未经协商单方变更,用电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按照原合同履行。但供电公司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用电人提供担保。

28. 问:用电人中止供电是否必须以“催告”为前提?催告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答:是。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如紧急避险情况、不可抗力),用电人欠费时供电公司中止供电必须履行催告程序。合理期限通常为7至15天,但具体以合同约定或供电营业规则为准。未经催告直接停电,供电公司需承担违法停电的赔偿责任。

29. 问:供电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基本电费?基本电费与电度电费区别是什么? 答:对于大工业用户(变压器容量315kVA及以上),供电公司收取基本电费是合法的。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与当月实际用电量无关;电度电费则按实际用电量计算。二者均属于目录电价的组成部分,不存在乱收费。

30. 问:我们小区是物业转供电,物业公司收取每度电1.2元,高于国家目录电价,是否违法? 答:根据国家规定,转供电主体(物业)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必须按照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物业费或公摊方式解决,不得与电费捆绑。物业加价收费属于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31. 问:供用电合同解除后,供电公司是否有权拆除用户侧的计量装置? 答:计量装置(电表)属供电公司资产,合同解除后,供电公司有权收回计量装置。但拆除过程需要规范,不得影响用户寻找新的供电来源。若用户已与新供电主体建立合同关系,新旧供电主体应做好电量交接。

32. 问:供电公司主张的电费滞纳金(违约金)能否在起诉时一并主张? 答:可以。电费违约金是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在起诉时应当一并提出。但需注意,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通常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或起诉之日,法院将结合案情确定。

33. 问:如果供电公司没有《供电营业许可证》就向我供电并收费,合同是否无效? 答:供电公司从事供电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若未取得许可,其供电行为属于违法经营,但不必然导致供用电合同无效。用户已经实际用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支付电费,合同效力问题不影响电费债权。

34. 问:本案中,群益村四组能否以土地被占用为由,在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主张调增补偿金? 答:土地征用补偿与供用电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虽然涉案协议与用地补偿有牵连,但在供用电合同纠纷中,法院一般只处理供电关系。土地补偿争议应另行提起诉讼。因此,群益村四组在诉讼中的此项抗辩,法院未予合并审理。

35. 问:合同解除后,村民是否还可以要求供电公司恢复原状,即恢复1988年的优惠电价标准? 答:不可以。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原优惠电价条款不再有效。若村民继续用电,需与新供电主体签订新的供用电合同,执行国家现行电价标准。要求恢复原状没有法律依据。

36. 问:在供电合同纠纷中,行政机关的“通知”或“指导意见”能否作为合同解除的依据? 答: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但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参考。法院会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若文件违反上位法,法院将不予适用。

37. 问:日照市五莲县的一个村集体认为供电公司的电费计算有误,拒绝缴费,供电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答:如果用电方仅对电费计算金额有异议而拒绝全部缴费,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不当,不构成正当拒付。在未确认供电公司计算错误的情况下,用电方仍应先按无争议部分缴费,否则构成违约,供电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8. 问:签合同时村委会的章是假的,供电公司一直不知道,现在供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村委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 答:村委会不能因为己方人员造假章而受益。法律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应视为村委会对合同效力的追认。供电公司可以基于合同的履行行为,主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并请求解除。

39. 问:我们用电企业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后,还能不能同时与第三方风电企业签订直购电合同? 答:可以。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签订中长期购售电协议。但这需要与电网企业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三方合同),并保持与电网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以结算输配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0. 问:供电公司以“停限电”威胁我们接受不合理的电价条款,我们被迫签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可以撤销吗? 答:如果供电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或用电方的危困状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用电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1年)请求法院撤销该补充协议。但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胁迫或显失公平的存在。

41. 问: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产权分界点”是什么?为什么重要? 答:产权分界点是供电设施与用户设施的责任分界处。它是判断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和事故责任承担的关键依据。通常以电能表为分界点,表前归供电公司,表后归用户。合同解除时,产权分界点也是确定设备移交范围的核心。

42. 问:我们的电费保证金被供电公司扣留多年,现在合同解除了,保证金还能退吗? 答:电费保证金是担保电费债务履行的,合同解除后若没有欠费,供电公司应当退还保证金。若存在欠费,供电公司可以从中抵扣。扣押保证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但建议尽快主张权利。

43. 问:供电公司解除合同后,对于已经预付的电费,应当如何处理? 答:合同解除后,供电公司应当退还预付电费抵充实际用电费用后的余额。如果不退还,构成不当得利,用户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44. 问:供电公司把我们的停电通知贴在大门口,没送到村委会,这算有效催告吗? 答:有效催告应当送达当事人。若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或方式,从其约定。若采取公告、张贴方式,需有证据证明对方知悉或应当知悉。若供电公司无法证明送达,其解除权行使程序可能存在瑕疵。

45. 问: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后,供电公司没有收回电表,我方继续用电,供电公司可以收取电费吗? 答:可以。如果用电方在合同解除后继续用电,供电公司没有表示异议并继续收取电费的,双方可能成立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供电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不得以已解除合同为由主张用电方属于窃电。

46. 问:由于第三方施工挖断电缆导致停电,供电公司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吗? 答: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不能免除供电公司的违约责任。供电公司应当先向用户承担责任,再向第三方追偿。但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或用户自身原因导致的停电,供电公司可以免责。

47. 问:供用电合同解除之诉中,法院能否一并处理电费欠费问题? 答:可以。供电公司可以在解除合同之诉中一并主张电费债权。法院将合并审理,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判令用电人支付欠缴电费及违约金。若未一并主张,供电公司可以另行起诉追索。

48. 问:我们对供电公司认定的违约用电行为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答:在收到《违约用电通知书》后,如果对事实认定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录像、证人证言)。如果供电公司已经依据其认定结果要求补缴费用并加收违约金,可以拒绝履行并要求其提供依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供用电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违约用电行为。

49. 问:供用电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答:供用电合同属于债权纠纷,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持续性欠费行为,诉讼时效一般从最后一期电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供电公司每年均有催收行为的,诉讼时效中断。

50. 问:本案中,供电公司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群益村四组认为已经通过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电价,为何法院没有采纳? 答:虽然群益村四组提交了电费收据证明多年来按0.26元/度缴纳,但法院认为,供电公司“收下”电费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同意永久变更合同电价。在合同没有明确书面变更的情况下,且供电公司一直主张按目录电价执行而未果,不能仅凭收据认定合同电价条款已被实际变更。合同变更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或以行为形成新的合意,仅接受对方部分履行不一定构成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


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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