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微信结算效力与质保金返还的法律实务要点

王名成律师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结算价款的确认和质保金的返还,往往是双方矛盾最集中的环节。本文以(2024)鲁1102民初5427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判决为样本,围绕“微信结算确认是否有效”“质保金应否返还”“质量抗辩如何举证”三个层面,提炼裁判规则与实操方法,帮助施工企业、发包方规范结算流程、降低诉讼风险。
一、微信聊天确认结算,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在微信中就结算金额进行磋商,发包方提出“按33万决算”,承包方未明确同意,次日向发包方发送了盖章签字的《结算证明》,发包方股东按该证明支付了7万元。此时,究竟应按33万元结算,还是按《结算证明》载明的33.66万元结算?
法院认为:
根据2023年1月16日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刘某提出“决算价按照33万”后,唐某亨已明确表示了反对,并未认可该决算价格……唐某亨向刘某发送了其公司盖章、其本人签字的《结算证明》,之后被告公司股东韩某辉按照《结算证明》约定于同日向唐某亨支付了装修款7万元。由此可见,被告东镇某某火锅公司对于某某公司出具的《结算证明》是予以认可并且按约予以履行。
这段裁判论述,对工程款结算纠纷有四点实操指导意义:
- 固定微信原始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是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应保留原始手机载体,不要只存截图;必要时可对关键聊天记录进行公证。
- 对结算方案明确表态。 收到对方发来的结算金额后,若不同意,应直接回复异议,不能沉默;承包方回复“34万可以留点质保金,33万必须全部付清”属于明确反对,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并未就33万元达成合意。
- 制作规范、完整的结算证明。 结算证明应载明决算总价、已付款、本次应付、质保金比例、质保期起止时间,并由有权人员签字、公司盖章。本案《结算证明》载明“结算时以336600元结算”“留5%质保金(16600元),质保一年到期支付”,内容清晰明确。
- 用后续履行行为锁定合意。 发包方股东在收到结算证明后当日即按该证明金额支付7万元,法院以此认定发包方实际认可了《结算证明》的效力。因此,付款行为既是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对结算文件的确认。
二、质保期满后,发包方应否返还质保金?
本案原告主张的16600元,正是《结算证明》中预留的5%质保金。法院结合结算证明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按照《结算证明》的约定,涉案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已于2024年1月16日期满,被告东镇某某火锅公司应支付某某公司剩余质保金16600元。原告在装修完毕后,被告即已将涉案火锅店投入实际使用,应视为对原告装修质量的认可。
关于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法院进一步明确:
质保期满后,被告东镇某某火锅公司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剩余质保金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其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被告自质保期满次日(即2024年1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实务操作中,承包人主张质保金应做好三点:
- 在结算文件中明确约定质保期起算点和届满日,避免“质保期一年”从何时起算产生争议;
- 质保期届满后,及时向发包方发送催款函或书面催告,保留送达记录;
- 起诉时不仅主张质保金本金,还可主张自质保期满次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三、发包方质量抗辩为何未获支持?
发包方抗辩称:装修工程存在厨房和卫生间漏水,已支出维修费8600元,因此不应返还质保金。法院未采纳该抗辩,理由集中在证据不足和程序缺失:
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漏水系因原告施工所致。其次,在维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及时联系原告进行维修,本案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通知原告维修而原告拒绝维修导致其支出了维修费。再次,被告虽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证明,但并未提交付款记录,也不能证实其实际支出了该维修费用。
这段认定提醒工程各方:
- 质量异议要及时提出。 发包方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在质保期内书面通知承包人维修,并保留通知记录;若承包人拒绝维修,再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关费用才能向承包人主张。
- 维修费用要有完整证据链。 仅有收据或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还需提供维修合同、发票、付款流水等客观凭证。
- 因果关系是关键。 是否存在防水施工范围、漏水是否因施工造成,均需证据支撑;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而不是仅凭照片、视频或物业告知函作单方推断。
结语与建议
建筑工程的结算与质保金问题,本质上是“证据管理”问题。口头约定、微信聊天、单方出具结算文件,虽然能反映部分事实,但若缺少双方签章确认,诉讼风险往往很高。建议施工企业和发包方在项目履行中做到:
- 开工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装修范围、价款、质保期、违约责任;
-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增加项目,及时办理签证或补充协议;
- 结算时使用《结算证明》《对账单》等书面文件,要求双方签字盖章;
- 发生争议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被动。
如果您正在处理类似工程款或质保金纠纷,可以结合本案裁判思路,对照己方证据进行梳理,必要时寻求律师介入,制定更有利的诉讼或谈判策略。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102民初5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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