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31

淮北未开发票拒付工程款?法院判决:诚信原则优先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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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常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拖延付款,承包方如何有效应对?本文结合(2024)皖0604民初857号判决书,解析法院如何运用诚信原则认定付款条件,为承包方提供具体维权路径。


一、争议焦点:发票交付是否构成付款前提

本案中,原告矿业工程公司与被告金龙光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签订《结算补充协议》,约定剩余180万元分期支付。被告支付首期后,以原告未提供等值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20万元。争议焦点在于:付款条件是否因未开发票而未成就?

二、法院认定:发票抗辩不成立,诚信原则优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已按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于被告,被告早已用于税费抵扣。对此,判决书明确指出:

“被告金龙光电公司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违背自己在协议中的承诺,并且在本案的审理中罔顾已收到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进行抵扣的事实,仍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其行为严重背离诚实守信契约精神,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据此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三、承包方应对“未开发票”抗辩的三步策略

第一步:固定发票已交付并抵扣的证据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原告能证明“已开具发票且被告已抵扣”。承包方应保存发票签收记录、税务系统抵扣截图、被告财务入账凭证等。若被告已抵扣,其“未收到发票”的抗辩将不攻自破。

第二步:审查合同条款中发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

若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应区分“同时履行抗辩”与“先履行抗辩”。司法实践中,除非明确约定“未开发票发包方可拒付”,否则承包方开具发票仅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发包方拒绝支付主合同义务的理由。本案《结算补充协议》虽约定了提供发票,但法院未支持被告以此拒付,可见法院更注重实质公平。

第三步:援引诚信原则进行对抗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被告已受领发票并抵扣,再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属于滥用权利。承包方可在诉讼中直接引用该原则,并结合被告已实际抵扣的事实,主张其抗辩违反禁止反言规则。

四、延伸关注: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本案另一亮点是法院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判决被告金龙光电公司的唯一股东金龙机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载明:

“金龙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金龙光电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公司财产,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这提示承包方在追索工程款时,若发包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举证财产独立,否则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方拖延付款的手段层出不穷,但法律始终保护诚信履约方。承包方应重视证据留存,善用诚信原则与公司法工具,及时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04民初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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