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8-31

日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破解工程款执行困局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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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方最怕的不是拿不到判决,而是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钱。很多建筑公司虽然手握胜诉判决,却因发包方名下无财产而陷入“纸面富贵”的尴尬境地。当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股东认缴出资却远未到期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一则执行裁定书给出了明确答案,为建筑工程领域债权人开辟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救济路径。

一、争议焦点: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这并非绝对。当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

本案中,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山东腾赫某某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某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山东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668644.6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山东某某公司未履行义务,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2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虽然山东某某公司股东丁某悦认缴出资期限为2049年12月30日,且实缴出资额为0元,但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二、加速到期的认定标准与操作路径

第一步:确认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案中,法院已对山东某某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认定其已具备破产原因。

第二步:核实股东认缴出资情况

建筑工程企业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务必调取目标公司的工商内档,获取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等关键信息。本案中,山东某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6800万元,丁某悦持股70%,认缴出资额为3976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9年12月30日,但截至2024年7月8日,实缴出资额为0元——这个事实是成功追加的核心依据。

第三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

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并附上证据材料。本案中,某某公司系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向法院申请追加丁某悦为被执行人。法院最终裁定:“追加丁某悦为(2022)鲁1121执213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丁某悦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未出资数额3976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人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权清偿义务。”

三、追加失败后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建筑工程企业应充分运用这一救济渠道,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建筑工程领域纠纷标的额大、周期长,债权人常常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本案裁定为建筑企业提供了一条成熟的维权路径:当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实现“出资加速到期”,从而突破执行困局。

建议建筑工程企业在合作前做好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了解其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情况及经营状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留存好签证、结算等关键证据;在胜诉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关注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信息变化。如遇执行困难,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要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121执异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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