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31

泉州已结算工程款能否以未验收为由拒付?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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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未验收合格"常常成为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经典抗辩理由。然而,当双方已达成书面结算协议后,这一理由还能否成立?本文通过一份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深入剖析"结算文件效力"问题,帮助施工方掌握主张工程款的关键法律逻辑,也为发包方厘清支付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已结算却被拒付

在本案中,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廖某某于2023年6月1日签订《外墙喷浆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卢某某承接某医院项目的外墙喷射混凝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为37元/㎡,付款方式为施工过程中按月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造价80%,"施工完付100%"。施工完成后,卢某某与廖某某于2024年4月7日进行了对账结算,廖某某出具了《外墙喷浆工程量结算》,确认剩余工程款72330元未支付。然而,当卢某某催讨该笔款项时,廖某某却以"项目尚未通过验收,不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验收条件能否凌驾于结算协议之上?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廖某某以"项目未验收合格"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被告廖某某辩称,双方已确认按照验收合格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其依据是2023年10月9日卢某某与项目总包方进行了工程量初步计算,总包方出具的《11080086项目工程量草签单》中注明"以上为面积结算依据,最终验收合格为准,按合同约定结算",且该单据当日已通过微信发送给廖某某。廖某某据此认为,案涉工程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卢某某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抗辩理由。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廖某某辩称案涉工程尚不具备付款条件,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11080086项目工程量草签单》形成于2023年10月9日,且签单的主体并非卢某某,该单据中'以上为面积解散依据,最终验收合格为准,按合同约定结算'不能约束卢某某,廖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这一认定的关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草签单系案外人(总包方)出具的,并非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意。卢某某不是该单据的签署主体,因此其中关于"验收合格为准"的内容不能作为约束卢某某的合同条款。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双方签订的《外墙喷浆施工劳务合同》为准,而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为"施工完付100%"。

三、法院认定与法律逻辑

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了系统认定。

关于合同义务的履行,判决书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判决如下:廖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某某支付工程款7233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这一判决意味着,法院认定廖某某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其中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五百七十九条则确认了守约方有权请求支付金钱债务。

关于利息的计算依据,判决书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欠付利息标准,法院因此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息标准,自结算之日(2024年4月7日)起算,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付款时间的确定,该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本案中,双方已于2024年4月7日完成对账结算,廖某某当日出具了《外墙喷浆工程量结算》确认欠款金额,这意味着应付款时间已经被明确约定,即为结算当日。廖某某逾期未付,理应承担自该日起算的利息。

四、实务方法论:如何锁定结算成果?

从本案中可以提炼出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帮助施工方在类似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

第一步:重视书面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 无论合同如何约定付款条件,结算协议或结算单都是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直接证据。在本案中,2024年4月7日的《外墙喷浆工程量结算》成为法院认定工程款金额和支付时间的核心依据。施工方应在施工完成后主动与发包方对账,争取以书面形式固定工程量和欠款金额。

第二步:警惕单方文件或第三方文件的约束力陷阱。 本案中廖某某援引的《工程量草签单》因签署主体并非卢某某,法院认定其不能约束对方。这说明,任何涉及工程量、验收标准、结算条件的文件,如果未经合同相对方签字或确认,在法律上难以产生约束力。施工方在签署任何文件时,应注意审查文件的相对方,避免被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牵制。

第三步:明确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与付款条件。 双方签订的《外墙喷浆施工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完付100%",这一条款为卢某某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最有力的合同依据。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将"施工完成"作为付款条件,避免将"整体工程验收合格"这种施工方无法控制的事项作为自己的收款前提。

第四步:依据司法解释,正确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在催款过程中,不仅要主张工程款本金,还应同步主张逾期利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未约定付款时间,则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施工方应注意保留工程交付、提交结算文件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主张利息。

五、延展与思考:从个案到类案的启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对施工方而言, 应认识到结算行为本身具有确定性法律效果。一旦发包方出具了结算文件,无论工程项目是否完成最终验收,结算协议原则上应当得到尊重。如果发包方在结算后又试图以其他理由推翻结算结果,施工方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抗辩。

对发包方而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确实希望以"验收合格"作为付款前提,必须在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而不能寄望于第三方文件或事后解释。同时,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应诉并不是明智的选择——本案中廖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判决其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及诉讼费用。积极的应诉和充分的举证,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从合同管理的角度, 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都应当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书面文件的规范管理。合同签订时的条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往来函件、完工后的结算确认,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六、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结算纠纷并不罕见。始终记住:合同是契约精神的载体,结算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性总结。 当双方已经完成了结算,就不应再被合同之外的单方预期所牵制。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在签署任何文件时都应审慎,一旦签字确认,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工程款催收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合同文件与往来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闽0503民初8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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