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核定征收争议的司法审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核定征收争议的司法审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税务争议中,核定征收是纳税人最常遇到的“雷区”之一。当税务机关认为你的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能否直接行使核定权?纳税人如何有效应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梳理这一争议焦点的裁判思路,并给出三步具体应对方法,帮助你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与罚款风险。
一、案件背景:一场拍卖引发的核定征收争议
广州德某公司将房产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以成交价申报缴纳了相关税费。多年后,税务机关稽查认为,该成交价明显低于同期市场评估价,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遂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德某公司不服,诉讼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税务机关能否仅以拍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为由,否定纳税人已申报的计税依据?在纳税人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加收滞纳金是否合法?
二、判决书中的裁判逻辑:核定权有条件,滞纳金须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税务机关依法享有核定征收权,但行使该权力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判决书原文援引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同时,判决书进一步认为:本案中,拍卖是公开、公平、竞价的结果,没有证据证明买卖双方存在串通或关联关系,税务机关仅以评估价高于成交价为由认定“计税依据偏低”并核定征收,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但考虑到税务机关有权在后续检查中重新评估,法院对核定补税部分予以维持。
关于滞纳金,判决书引用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据此,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是纳税人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相应过错。而本案中,德某公司按照拍卖成交价申报纳税,基于对公开拍卖结果的信赖,不存在偷税或计算错误等主观过失,故不应加收滞纳金。
三、给纳税人的三步应对策略
面对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决定,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维权:
第一步:审查税务机关核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 要求税务机关书面说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的具体事实依据。
- 检查是否履行了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可作为申请撤销决定的理由。
第二步:收集证明“计税依据合理”的证据
- 保存公开拍卖文件、成交确认书、中介评估报告等,证明交易价格形成的公开与公允。
- 对比同期同地段同类房产的交易价格,说明价格差异具有合理商业原因(如急于变现、房产瑕疵、市场下行等)。
- 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评估意见,反驳税务机关的认定。
第三步:区分“补缴税款”与“滞纳金/罚款”的法律边界
- 即使核定补税成立,只要纳税人已如实申报、无主观故意,就不应被认定为“偷税”,从而避免罚款及滞纳金。
- 主张“信赖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行为的合理信赖而做出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 若税务机关仍坚持加收滞纳金,可在行政复议及诉讼中重点攻击该部分。
如果协商无果,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全程注意保留所有原始凭证、申报记录和沟通函件,作为关键证据。
四、延展:税务合规是根本,专业应对是关键
本案给企业的启示在于:公开拍卖等交易形式虽然具备较高公信力,但纳税人仍应留存在定价合理性、交易背景等方面的完整证据链。在税务稽查中,不仅要关注“应纳税额”是否正确,也要关注税务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纳税人是否存在过错。合理运用法律工具,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税务争议,建议联系专业税务律师进行个案分析。欢迎关注并咨询,获取更多税务合规与争议解决方案。
作者: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行提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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