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1

淮北建设工程审计结算条款效力认定与实务要点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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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结算依据是双方争议的高发地带。本文以一份真实判决书为样本,聚焦“合同约定造价”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工程款,并解析下浮结算主张的举证责任及逾期付款利息起算规则,帮助施工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博弈中把握主动权。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原审原告)作为分包方,完成了火灾自动报警、喷淋、消火栓及排烟系统施工,工程于2021年4月22日移交,同年7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合同约定总造价不含税630000元,但最终审计金额为含税654261.57元。被告已付400000元,剩余款项未付,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抗辩称:双方商定按审计价款下浮30%结算,即仅需再付57983.1元。法院最终未采纳该主张,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54261.57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

  1. 工程款应以合同约定的630000元为准,还是以审计金额654261.57元为准?
  2. 被告主张“下浮30%结算”为何未获支持?
  3. 逾期付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按何标准计算?

二、争议焦点一: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与审计金额不一致,如何确定工程款?

判决书原文指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不含税630000元,但案涉工程经审计工程款实际为含税654261.57元,本院结合案情及行业商业利润,认定案涉工程款以实际审计金额结算为宜。”

这一认定的关键在于:合同虽然约定了总价,但并未排除因工程变更、签证或审计调整而变化的可能。合同同时约定,“如出现工程变更或经济签证,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办理变更或签证手续并由被告签字确认后另行收费”。可见,合同并非绝对闭口价。

具体操作步骤:

  • 第一步,查清合同是否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或“按实结算”的条款。若有,则直接适用。
  • 第二步,若合同仅约定暂定价,则需调取竣工结算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
  • 第三步,对比合同价、送审价、审计价,结合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办理签证、联系单,判断审计金额是否构成双方真实结算意思。
  • 第四步,若一方主张按合同价结算,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明确放弃审计调整,否则法院倾向于以经双方确认的审计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三、争议焦点二:被告主张“下浮30%结算”,为何未获采信?

被告抗辩称案涉工程按审计价款下浮30%结算,即654261.57×0.7=457983.1元,扣除已付400000元,仅需再付57983.1元。法院认为:“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相关约定,故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这句话点出了建设工程纠纷中最常见的败诉原因——口头约定无法举证。被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判决书在附法律条文中特别引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方法步骤:

  • 第一,施工方在收到“下浮”“折扣”等口头要求时,务必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微信记录等书面形式固定。
  • 第二,若已施工完毕,主张下浮的一方应提交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书、审计报告中的下浮率计算依据,或能证明双方形成合意的磋商记录。
  • 第三,若无法举证,法院将严格按照合同有效约定及审计确认金额处理,不作无依据的核减。

四、争议焦点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与利率标准

合同对付款时间有约定:“按月进度付款,付至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7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造价的85%;决算审计报告经确认后支付到总造价的97%;其余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二年。”但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认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并明确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故应付款时间以交付之日为准。判决书写道:“金昌公司应自案涉工程移交之日即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纵环淮北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这里特别说明:虽然工程于2021年7月5日才竣工验收,但移交之日(4月22日)是工程实际交付的时间,故利息从移交日起算。这提示施工方:移交单是启动利息计算的“起始键”。

操作要点:

  • 第一步,保存好工程移交单、交接记录,明确交付日期。
  • 第二步,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不要自行主张较高的年息(如6%),法院只支持同期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第三步,若合同约定有利息标准但过高,法院可能予以调整;标准约定不明时,按LPR计算是当前裁判规则。

五、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启示与延展

本案判决不仅明确了审计金额在结算中的优先地位,还提醒各方:合同约定不明时,实际履行的证据链决定胜负。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签证、移交单、发票、付款记录的留存;总包方若想以“下浮”方式结算,必须事前签订书面文件,否则极易被法院驳回。

此外,关于质保金问题,合同约定3%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本案判决未涉及,但承包方应注意在保修期满后及时主张,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的工程款纠纷,建议先行梳理合同、结算报告、移交手续和往来凭证,再判断争议焦点属于“结算依据”“变更签证”还是“利息起算”。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精准的诉讼策略。


作者: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03民初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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