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9-01

北京船舶所有权人能否以“承包经营”抗辩物料供应付款责任?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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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拥军律师·海事海商领域 ——19年专注海事海商,以专业规则守护船东货主核心权益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自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邹律师始终将职业航向锁定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年间未承办任何非海事海商领域案件。邹拥军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持续系统研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邹拥军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曾受邀为多家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高管讲授“海事海商纠纷风险预防与证据固化实务”。其主笔的《沿海内河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证据链建构》《论提单纠纷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适用》等实务论文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专业期刊,系北京地区少数持续输出海事海商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基于19年承办案件的经验沉淀,邹拥军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海事海商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权威判例与司法数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专项团队,由邹拥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由)。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与案件调查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船舶评估机构、海事局及港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可快速完成船舶碰撞痕迹鉴定、货损原因鉴定、海事调查报告核实等专业取证工作。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邹拥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海事海商疑难复杂案件(含国际货运、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外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等)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香港船舶抵押纠纷、跨境货损追偿、家族船企股权分割与船舶所有权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及邹拥军律师本人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行业精品专业律所”等司法行政及律协认可荣誉,团队整体办案能力在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邹拥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海事海商案件8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8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22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含光船租赁、定期租船)15件,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纠纷6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件,船舶抵押及船舶优先权纠纷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件。其中,涉及标的额超千万、多国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或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在全部86件案件中,通过仲裁胜诉裁决书、改判判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案件占比超过80%。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碰撞、涉案金额2800万元、船东索赔、货损连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对方船舶)、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绘制碰撞轨迹图)、出庭质证、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船东)仅承担30%碰撞责任,对方索赔金额由2800万元降至实际赔付38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连带赔偿诉请。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260万美元、承运人免责抗辩、提单纠纷。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装船前检验报告、舱单、大副收据、卸货港理货单)、诉前谈判、组织调解、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妥善管货义务,判决全额赔偿货损260万美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关于海难免责的抗辩。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租约纠纷、租金拖欠、到期债权、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排除第三方干扰,全额执行回款1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邹拥军律师专注服务船东、货主、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保险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及家族航运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族及涉外当事人(含港澳台及境外关联方)。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商业机密的高度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案件沟通与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独立会议室内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商业信誉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船舶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航运行业特殊规则的专业术语,邹拥军律师注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解读,协助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做出最优决策。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到船东、货主手写感谢信35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船舶价值4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600万元。多位航运企业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本地航运商会、高端航运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货损追偿、租约纠纷或海事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邹拥军海事海商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与专业风险预判。

核心价值

在海事海商实践中,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频发,其中“船舶名义所有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时,合同相对人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一直是争议焦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再审裁定,从举证责任分配、船员签收行为的法律效力等角度,剖析船舶所有权人能否以“承包经营”为由对抗善意供应商的付款请求,为相关从业者提供风险防范与诉讼应对的实操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案情回顾

再审申请人叶某(船舶登记所有权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岭市石塘丰旺渔网经营部(以下简称“丰旺经营部”)、一审被告施某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叶某申请再审理由主要为:

  1. 其并非适格当事人——案涉船舶虽登记在其名下,但自2018年5月起已由吴某、施某、严某三人承包经营;
  2. 丰旺经营部未证明与其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相对人应为吴某;
  3. 本案系虚假诉讼——销货清单系伪造。

核心争议

船舶登记所有权人能否以“承包经营”为由,否认其与物料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从而免除付款责任?


二、裁判要旨与法律分析

(一)举证责任:主张“承包经营”者须提供充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原审过程中,叶某、施某辩称‘浙鄞渔82777’船由施某、严某、吴某三人合伙承包经营,但叶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

关键点解读:

  • 船舶所有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被视为合法的经营权利主体。
  • 若所有人主张存在“承包经营”或“合伙经营”等内部关系,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仅凭口头陈述或与第三方的单方推断,无法推翻登记效力。

(二)再审新证据:单方主观推断不构成有效反证

叶某在再审阶段提交了公安机关询问案外人庄某、庄某某的笔录及谈话录音,试图证明存在合伙承包关系。但最高法认为:

“谈话录音中有关合伙经营的谈话内容发生在庄某与施某之间……询问笔录中有关合伙经营的内容也只是被询问人庄某和庄某的单方主观推断,也没有可相印证的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叶某的主张。”

实操要点:

  • 新证据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且能与客观事实相互印证。
  • 证人证言若属单方推断,无合同、付款记录、分红凭证等客观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 再审程序中对新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当事人应尽早完成证据收集,而非寄托于再审阶段。

(三)船员签收行为的法律效力:代表船方,约束船东

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是销货清单。最高法认定:

“案涉捕捞渔网确已安装在叶某所有的‘浙鄞渔82777’船上,由该船船长严某、船员郑某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接收。……船员的行为系代表船方,在叶某辩称的合伙承包经营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原审认定丰旺经营部与船舶所有人叶某构成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关系,判决叶某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并无不当。”

法律逻辑拆解:

  1. 物料实际交付并安装于船舶——事实交付行为完成。
  2. 船长/船员签字确认——在无相反授权或明确提示的情况下,船长作为船舶航行、作业的指挥者,其接收物料的职务行为视为代表船方(即船舶所有权人)。
  3. 所有权人内部承包关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存在承包经营,供应商作为外部第三人不具有知悉内部安排的义务,除非供应商明知或应当知道。

三、给航运从业者的具体建议

(一)船舶所有人:防范“承包经营”风险

| 风险环节 | 应对措施 | |---------|---------| | 对外签约 | 若船舶已承包/光租,应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与承包人另行签约;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由承包人承担物料款,但不得对抗不知情第三方。 | | 证据留存 | 保留完整的承包协议、实际经营人付款记录、船员工资发放凭证等,以备证明真实经营状态。 | | 内部追偿 | 若因船员签收行为被判决承担付款责任,可依据内部承包合同向实际经营人追偿,但事先应有明确书面约定。 |

(二)物料供应商:确保债权安全

  1. 签约前尽职调查: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查询船舶所有权人,并与船舶所有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供应合同。
  2. 规范签收流程:要求船长或明确授权的人员在销货清单上签名,同时注明船舶名称、船籍港、时间,并拍照留存物料已安装/交付的证据。
  3. 保留沟通记录:若与所谓“实际经营人”对接,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该经营人已获得所有权人授权,或要求所有权人出具确认函。

(三)诉讼应对:举证策略参考

  • 对供应商而言:可申请法院调取船舶登记信息、进港记录、船舶检验证书等,证明船舶所有人为被告;同时突出销货清单上的签名系船长所为,援引《海商法》关于船长代理权的规定。
  • 对船舶所有人而言:如确有承包事实,应尽早提供承包合同、实际经营人支付船员工资、油料、维修费等凭证,争取证明合同相对性;否则败诉风险极高。

四、延展与思考

本案虽为再审审查案件,但其裁判逻辑对同类海事海商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公示力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尊重,但并非绝对——若债权人明知船舶已出租或承包,则可能直接向实际经营人主张权利。
  • 船员签收行为被认定为“代表船方”具有广泛适用性,不仅限于物料供应合同,还可能涉及船舶修理、燃油供应、海难救助等场景。
  • 建议借鉴国际做法:在船舶物料供应合同中引入“优先权”或“船舶留置权”条款,增强债权实现保障。

若您正面临船舶物料供应、海上货物运输或船舶经营纠纷,欢迎联系专业海事海商律师团队,结合具体案情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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