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1

日照EPC固定总价合同计价争议裁判要点解析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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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EPC总承包模式因其“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特性,往往伴随更为复杂的计价争议。固定总价合同能否突破?范围边界如何划定?清单漏项谁来承担? 本文通过两则真实判例,深度剖析EPC总承包计价争议中的核心法律问题,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提供风险预警与应对策略。

一、判例聚焦:两份判决书揭示的EPC计价争议典型场景

(一)案例一:固定总价合同能否因“实际工程量减少”而调减价款?

在某建设公司与某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部分管网工程未实际施工。结算时,发包人主张按实际工程量调减总价,承包人则坚持按合同固定总价结算。

裁判要点:

  • 法院认为,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系双方对工程风险的分配与对价的锁定。除非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调整情形,否则不得因工程量增减而调整总价。
  • 发包人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调价达成一致,亦未证明存在情势变更等法定事由,故驳回其调减总价的主张。

(二)案例二:固定总价包含的工程范围如何认定?

在某工程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含图纸及清单范围内全部工作”。施工中,双方对“弱电智能化系统”是否包含在总价范围内产生争议。承包人主张该部分属于增项,应另行计价;发包人则认为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

裁判要点:

  • 法院从合同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组成、图纸标注、技术规范等综合解释合同真意。
  • 认定弱电智能化系统属于合同约定总价范围,承包人无权另行主张价款。

二、深焦痛点:EPC计价争议中当事人最关心的五个核心问题

上述两案看似简单,实则反映出EPC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深层痛点。下文结合实务经验,逐条剖析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最易踩坑的关键点。

(一)固定总价的“锁定效力”与“突破路径”之争

痛点关键词:固定总价、包干范围、暂估价、变更签证、调价条款、情势变更、显失公平。
在EPC合同中,固定总价并非绝对不可调整。但突破固定总价需具备充分理由与证据。常见可调整情形包括:

  1. 合同明确约定可调价(如材料价格波动超一定幅度、工程量变更超一定比例);
  2. 发生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指令增加工作内容;
  3. 发生情势变更(如政策调整、价格异常波动);
  4. 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合格,参照合同折价补偿但需综合考量。

若仅以“实际工程量减少”为由要求调减总价,若无合同依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反之,若承包人以“漏项”为由要求增加价款,亦需证明漏项超出合同约定的包干范围及合理预期。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文本的“解释顺序”迷局

痛点关键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解释顺序、矛盾条款。
EPC项目多经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文件构成合同文件。实践中,各文件对计价范围、暂估价、暂列金额等约定常有冲突。

  • 若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解释顺序,应优先适用;
  • 若未约定,则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顺序确定;
  • 若通用条款亦未明确,则需结合缔约过程及真实意思表示认定。

风险提示: 合同签订时,务必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各文件的解释顺序,避免后续争议无据可依。

(三)图纸、清单与现场之间的“范围黑洞”

痛点关键词:图纸范围、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漏项、错项、界面划分、功能性描述。
EPC总承包以“功能性描述”或“初步设计”为招标基础,中标后承包人需深化设计。此时,若合同清单与图纸不一致,或清单描述与现场实际不符,极易引发范围之争。

  • 若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完成达到功能要求的一切工作”,则即使清单未列明,承包人也可能被认定包含在总价内;
  • 若合同清单明确列有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而实际施工超出该特征,则可能构成变更。

案例二中的争议即属此类: 法院认定弱电智能化系统包含在固定总价范围内,关键在于合同约定的是“功能描述”而非“列举清单”。承包人若想规避此类风险,应在投标阶段充分踏勘、研读招标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包干范围的边界。

(四)签证与索赔的程序“高压线”

痛点关键词:签证单、索赔意向书、工期顺延、费用索赔、逾期失权、证据留存、监理签字。
EPC合同中通常约定严格的签证、索赔程序,如“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逾期视为放弃”等。实践中,大量承包人因未按约定程序提交签证或索赔而丧失权利。

  • 无论发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应首先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书面申请;
  • 注意保留送达证据(EMS、电子邮件、签收记录);
  • 若发包人拒不签收,可采取公证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留存证据。

(五)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结算规则

痛点关键词:招投标程序、必须招标项目、黑白合同、实质性变更、合同无效、折价补偿、验收合格。
若EPC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或存在串标、围标等情形,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此时,结算规则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参照合同约定”不等于完全按原合同计价,尤其是存在多份合同(黑白合同)时,应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三、裁判观点提炼:法院审理EPC计价争议的三大裁判逻辑

  1. 合同约定优先,严格解释。 法院普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固定总价合同条款明确时,一方主张突破需承担充分举证责任。
  2. 缔约背景与文件体系综合考量。 法院不会孤立地看合同条文,而是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图纸等综合认定合同真意。
  3. 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并重。 承包人若未按约定期限主张权利,即便实体上有理由,法院也可能因“逾期失权”而不予支持。

四、合规启示与操作建议

对发包人(业主)的建议:

  • 准确编制招标需求,避免“功能性描述”过宽或过窄。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界面划分、暂估价项目等;
  • 规范变更审批流程。 涉及价款调整的变更,务必签署书面变更令或补充协议;
  • 重视结算审核时效。 合同中明确结算审核期限及逾期视为认可的条款,但注意该条款需明确有效。

对承包人(总包单位)的建议:

  • 投标阶段: 充分研读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复核工程量清单,对疑义项在标前答疑中书面提出;
  • 签约阶段: 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的包干范围、清单缺漏项的处理原则、暂估价确定方式、调价机制;
  • 履约阶段: 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限提交签证、索赔、变更申请,保留送达证据;对于发包人指令的额外工作,先签后干;
  • 结算阶段: 全面梳理合同约定、签证凭证、往来函件,形成有据可依的结算文件。

五、结语:EPC计价争议的根源在于“范围”与“风险”的分配

EPC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本质,是合同双方对“包干范围”与“风险承担”的理解错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守住合同约定即是守住底线;若要突破,必须有充分证据与程序合规。 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在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中下足功夫,将争议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当争议不可避免时,选择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及时介入,通过证据固定、谈判策略、诉讼或仲裁程序,最大程度维护己方权益。


附:EPC总承包计价争议常见咨询问答

  1. 问:EPC固定总价合同能因工程量减少而调减总价吗?
    答:一般不能。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锁定是双方风险分配的体现,除非合同约定调价条款或出现法定事由(如情势变更),否则法院通常不支持单方调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强调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2. 问:EPC合同里的漏项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吗?
    答:需看合同包干范围是否包含该漏项。若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完成功能性描述内的全部工作,漏项可能被视为包含在总价内;若漏项明显超出合理预期且属于发包人提供的清单缺陷,可主张变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认为,承包人应举证证明漏项超出合同范围。

  3. 问:固定总价合同里会有暂估价吗?
    答:有。EPC合同中常设暂估价项目,需按合同约定程序确定价格。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暂估价项目无法达成一致,可参照市场价格或通过造价鉴定确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争议时,注重审查暂估价项目的审批流程。

  4. 问:EPC合同中对工程量清单漏项如何规避风险?
    答: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仔细核对图纸与清单,对漏项、错项及时提出答疑;在合同中明确清单缺漏项的处理原则,如“清单漏项但在图纸范围内的,视为包含在总价内”或“超出一定比例可调整”。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建议加强前期风险审查。

  5. 问:EPC总承包合同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常包括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性能保证等全过程工作,具体以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为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合同附件中的工程范围描述。

  6. 问: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总价可以调整吗?
    答:可以。设计变更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调整事由,但需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办理签证确认,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支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强调变更签证的时效性。

  7. 问:EPC合同一方的签证单没有对方签字有效吗?
    答:若签证单仅有单方签字,对方不认可,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事实客观存在,否则法院通常不采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证据时审查严格。

  8. 问:EPC项目招标时没有工程量清单,结算时怎么计价?
    答:若招标时无清单,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准。有的合同按概算、预算下浮率结算,有的按定额计价。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在无清单的EPC争议中,倾向于依据合同约定的功能描述和结算条款综合判断。

  9. 问:固定总价合同还会有造价鉴定吗?
    答:对于合同约定的包干范围外的工作、变更工程、索赔损失等,若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能委托造价鉴定。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在鉴定程序启动前,会先审查是否超出固定总价范围。

  10. 问:EPC合同解除后未完成部分怎么结算?
    答:合同解除后,已完合格工程按合同约定计价;若合同未约定,可参照合同计价标准、定额或市场价格由鉴定确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纠纷时,注重已完工程的质量确认与证据保全。

  11. 问:EPC项目合同无效,还能按固定总价结算吗?
    答: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参照”并非完全等同于履行,法院会综合考量实际履约情况、工程款支付状况等因素。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类案判决表明:应结合案情公平确定。

  12. 问:发包人拖延结算审核怎么办?
    答:若合同约定逾期视为认可,可依据该条款主张;若无约定,可通过发送催告函、律师函等方式固定证据后起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可合同明确约定的“逾期视为认可”条款的效力。

  13. 问:EPC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扣留比例有没有法定限制?
    答:现行规定为缺陷责任期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超过该比例的,超过部分不被支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予以明确。

  14. 问: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在结算时能直接扣款吗?
    答:若合同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发包人可依约主张。但需证明延误系承包人原因且损失数额合理。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查中,要求发包人提供工期延误的签证、往来函件等证据。

  15. 问:EPC项目中发包人指定分包,总包要不要对指定分包工程负责?
    答:总包对整体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负总责,指定分包不免除总包责任。结算时总分包配合费通常另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支持总包对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责任的连带承担原则。

  16. 问:中标价与合同价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通常以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为准。若存在实质性背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中标备案合同在结算中具有优先参照效力。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过多起此类争议,强调中标备案合同的权威性。

  17. 问:EPC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冲突怎么办?
    答:应按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认定。若未约定,可主张按有利于工程实际完成、公平衡量双方利益的原则处理。建议在合同签订时明确文件解释顺序。

  18. 问:结算时发包人要求扣减水电费、管理费,合法吗?
    答:需看合同约定。若施工用水电费、总包管理费已约定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能重复扣减;若未约定且实际由发包人代缴,可依约结算。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审查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相应费用项。

  19. 问:EPC项目竣工后性能不达标,结算价款会受影响吗?
    答:会。EPC合同通常约定性能考核条款,若性能不达标,承包人可能需承担违约金、减价责任,甚至被要求整改。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在EPC项目性能考核争议中支持对不合格工程的价款扣减。

  20. 问:EPC固定总价合同未约定调价机制,材料暴涨能索赔吗?
    答:若物价异常波动达到情势变更程度,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谨慎适用,法院审查尺度严格。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类案中认为,可结合合同履行地实际情况认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21. 问: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若合同已明确解释顺序,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未约定,招标文件作为缔约基础文件,其计价规则通常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争议时,重视审查缔约过程。

  22. 问:EPC项目没有竣工结算报告能起诉吗?
    答:可以。若双方对结算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及证据保全,建议在起诉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整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签证及验收资料。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示:未经结算报告不影响诉讼权利行使。

  23. 问: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发包人可以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吗?
    答:需看合同关于履约保证金扣除条件及程序的约定。若未达到扣除条件或未履行通知程序,发包人无权径行没收。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类案判决中要求严格审查扣除的条件与程序。

  24. 问:EPC合同结算时,措施费如何计算?
    答:固定总价合同下,措施费通常已包含在总价内,不单独调整。但若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根本改变,可主张调整措施费。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支持了合理的措施费调整请求。

  25. 问:结算争议中有造价争议,必须申请鉴定吗?
    答:不一定。法院会先审查合同约定是否明确、双方证据是否充分。若能够通过合同解释、工程量核算或协商解决,则无需鉴定。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示:鉴定程序耗时较长,建议注意收集完整证据以尽量通过书面资料解决。

  26. 问:EPC总包能否将设计工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答:不能。设计属于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及合同无效风险极高。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在审理EPC违法分包案件中,依法确认分包合同无效并收缴了违法所得。

  27. 问:发包人拖欠EPC工程款,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答:可以。按合同约定利率或法定利率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并可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潍坊市寿光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承包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请求,同时明确起算时点应从应付款之日起算。

  28. 问:EPC项目采用BOT模式,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移交如何进行?
    答:EPC+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期满后需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或按约定价格回购。若资产移交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过类似移交纠纷,强调资产移交清单及评估程序的重要性。

  29. 问:联合体承包EPC项目,对外如何承担责任?
    答:联合体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再按联合体协议划分权利义务,但对外不得对抗发包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联合体的EPC纠纷中,支持发包人向任一成员主张全部责任。

  30. 问:EPC合同中的“交钥匙”是否等同于全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答:并非所有风险都转嫁于承包人。因法律法规变化、不可抗力等事件导致的后果,通常仍由发包人承担或公平分担。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交钥匙”条款进行了目的性限缩解释。

  31. 问:结算报告已经签字确认,还能反悔吗?
    答:除非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未按合同约定程序审核等情形,否则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即生效,法院一般不再支持反悔。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可了已确认结算报告的法律效力。

  32. 问:EPC项目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停工,承包人如何止损?
    答:应先行发函催告付款并主张停工损失,同时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与已采购材料设备,应及时办理交接及公证保全,为后续诉讼索赔做好准备。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强调证据固定是索赔成功的基础。

  33. 问:发包人扩大建设规模,该部分工程款如何计算?
    答:若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应按市场价、定额或双方约定标准计价。若合同内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可参照执行。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在裁判中支持参照合同类似单价计价,避免重复计价或遗漏支付。

  34. 问:EPC项目停工后复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答:停工期间的窝工损失、管理费、设备租赁费等按实计算;复工后继续按合同履约。若停工系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还可主张利息及利润损失。滨州市无棣县法院在停工复工案件审理中,支持了承包人关于必要费用补偿的主张。

  35. 问:EPC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不因任何因素调整”,该条款有效吗?
    答:有效,但其适用受限于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原则。若出现极端价格波动或政策变化,法院仍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判决适当调整。聊城市莘县人民法院认为,此类条款不能排除基本法理与公平原则的适用。

  36. 问:结算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未施工项目按清单扣款,如何处理?
    答: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及该未施工项目是否属于总价包干范围判断。若属于因发包人原因减少的工作,且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则宜通过补充协议或合理协商解决,不宜直接单方扣减。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类似观点。

  37. 问:发包人要求提供完整竣工资料才给结算款,合法吗?
    答:合法。EPC合同往往约定竣工资料移交是支付结算款的前提条件之一。若承包人未提交全部合格资料,发包人可以暂缓支付相应款项直至资料交付合格。

  38. 问:总包与分包的结算纠纷是否影响总包与发包人的结算?
    答:两者独立。但在分包结算未定时,总包可能在总承包结算中难以确定成本及索赔数额,建议分包结算与总包结算同步梳理推进。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充分发挥工程审计的作用。

  39. 问:EPC项目中的“暂估价”项目结算时如何确定?
    答:暂估价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和价格,经招标后形成的实际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未达到招标标准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报请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求按合同约定程序确定暂估价项目价款。

  40. 问:EPC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仲裁和诉讼哪种方式更好?
    答:仲裁一裁终局、效率较高,但费用高;诉讼程序严谨、可上诉,但周期较长。结合具体案情、证据情况和对方履行能力综合选择。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建议: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应尽量遵守,否则诉讼程序亦可稳妥解决争议。

  41. 问:EPC项目联合体一方退出的,另一方是否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答:联合体协议属于内部约定,对外部发包人而言,退出方与继续履行方仍对联合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方退出并不能当然免除其对外责任,另一方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据联合体协议向退出方追偿。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在联合体退出纠纷中采纳了这一原则。

  42. 问:EPC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发包人要求扣减“未施工的全部内容”合理吗?
    答:需要区分该未施工内容是否属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固定总价项下工作。若属于发包人主动取消的工作,且没有变更手续,原则上固定总价不因此调减;若系承包人为偷工减料未施工,发包人有权要求相应扣减并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43. 问:EPC项目工期延误,违约金过高能请求法院减少吗?
    答:可以。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超过损失的30%),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予以适当减少。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做出过调减裁判。

  44. 问:EPC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总包承包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总包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体责任,若分包存在过错,总包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后的追偿权可在内部协议中明确约定。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审查分包合同中责任划分条款的效力。

  45. 问:EPC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的结算不符怎么办?
    答:行政审计并非法定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若审计结论不能客观反映实际造价,可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补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的,不能直接以审计报告替代结算依据。

  46. 问:EPC项目发生窝工损失,如何举证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答:窝工损失的认定需要完备的过程性证据: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停工令、人员机械进退场记录、租赁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缺一不可,否则法院难以支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提示,窝工索赔的实证性是胜诉关键。

  47. 问:EPC项目验收合格后是否意味着承包人不承担质量责任?
    答:仍需承担保修责任及设计缺陷导致的潜在质量责任。验收合格不免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义务,也不免除隐蔽瑕疵责任的追究。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发包人在验收后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的诉请。

  48. 问:EPC项目发包人是否可以指定主要设备品牌?
    答:可以约定,但若过度限制可能构成指定采购,进而影响总包对设备质量、供货周期、价格合理的责任边界。若发包人指定品牌导致造价增加,承包人可主张调整合同价款。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相关纠纷中予以考量。

  49. 问:EPC合同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能否让利下浮?
    答: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依法不得作为让利下浮的因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放弃该费用或让利下浮的,相关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滨州市沾化区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支持了这一立场。

  50. 问:EPC项目结算时发包人故意拖延不验收,怎么维护权益?
    答: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视为验收条款,或者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以书面方式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必要时申请专业机构出具质量合格评估报告,作为起诉结算的依据。聊城市东阿县法院在审理中强调:发包人拒不组织验收,不能成为其拒付工程款的合理抗辩事由。

  51. 问:EPC项目已经投入使用,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成,工程款能要吗?
    答:可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主张相应工程款。但质量保修责任不因此免除。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示,在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形下,质量争议抗辩空间将受到严格限制。

  52. 问:EPC合同对“图纸深化设计”的责任如何认定,增加成本由誰承担?
    答:EPC总承包通常包含深化设计义务,相关成本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因发包人提出超出合同功能要求的设计标准而增加成本,承包人可主张变更补偿。威海市文登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支持了合理的变更补偿请求。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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