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费/2026-09-01

南宁行政诉讼风险代理无效,法院据收据判返还8000元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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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常因合同效力与款项交付问题陷入各执一词的僵局。本文结合一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聚焦“风险代理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但法院仍依据收据推定款项实际交付”这一核心争议,深度剖析证据认定的内在逻辑,为您提供处理类似合同纠纷的举证思路与风险防范步骤,核心价值在于——当合同归于无效时,如何通过辅助证据让法院确信款项已经交付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后,8000元到底交没交?

本案系一起因行政诉讼引发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陈富孙与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先支付8000元交通费。合同签订当日,邓年光在合同背面书写收据,载明收到该笔费用。后因代理工作未能完成,陈富孙起诉要求返还8000元,邓年光则抗辩称收据为“空白收据”,实际未收到任何款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陈富孙作为甲方与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就陈富孙与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的《风险委托代理合同》(编号:(2014)粤律代字第40号)应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裁判结论为后续争议定下基调,但真正的核心争议在于——邓年光是否实际收取了8000元?

二、证据博弈:从“空白收据”之辩到事实推定的三步法

第一步:审查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判断案件性质

法院的裁判逻辑起点是行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属于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案件的委托代理,律师收费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 这提醒当事人和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首先需识别案件类型。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即使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风险代理条款,该约定也自始无效。

第二步:剖析“空白收据”抗辩与举证责任分配

邓年光辩称收据虽是亲笔书写,但系应陈富孙要求提前出具,并无实际金钱交易。其举证的《修订〈风险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第二条规定:

“甲方确认2014年4月28日由邓年光摁手印亲笔书写:收据。注明:‘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已收到心圩振兴村陈屋坡九组陈富孙交来办理行政复议案的交通费用8000元整’未付给乙方,该收据为没有金钱交易的空白收据”

陈富孙则主张,该补充协议系基于对邓年光的信任,未详细阅读即签字。

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收据持有人已初步证明交付款项的事实,否认收款的一方要推翻该事实,需提供足以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据。 邓年光作为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其以补充协议“反证”自己出具的收据为空白——这一做法存在明显逻辑风险,因为补充协议与收据内容自相矛盾。

第三步:法院的裁判逻辑——从“事后行为”推定“真实付款”

法院并未被补充协议的书面内容所迷惑,而是深入审查了邓年光在收据出具之后的实际行为:

“邓年光举证《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工作的义务……但《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材料显示形成证据本身的时间均为2014年4月28日之后,陈富孙系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了《风险委托代理合同》,邓年光亦于2014年4月28日书写了《收据》,故按邓年光自己主张的方法推论,如陈富孙未支付8000元,邓年光不可能会代理陈富孙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等相关手续。”

这段论述揭示了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运用——先行收款,后有代理行为,符合正常交易逻辑。如果邓年光未收到任何费用,他不可能在收据出具之后继续为陈富孙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等事宜。 这一从“行为反推”的裁判方法,对当事人举证有重要借鉴意义:不仅要证明书证真实,更要将书证与后续行为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法院最终认定:

“邓年光书写的《收据》真实有效,邓年光已实际收到陈富孙交付的8000元。”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判决邓年光返还8000元。

三、延展与行动指南:三类风险警示与四步操作建议

风险警示:三种“想当然”极易吃亏

  1. “合同无效就不用还钱”? 事实恰恰相反,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本案中合同虽无效,但收款方仍需返还已收款项。
  2. “白纸黑字的补充协议一定有用”? 如果补充协议与收据内容互相矛盾,而作出有利解释的一方又具有专业优势,法院可能审查真实交易背景而非只看书面声明。
  3. “收据不代表真收了钱”? 收据作为书证,其证明力极强。否认收据真实性的一方,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四步操作建议:如何构建有效证据链

  • 第一步:签订合同时,明确收费方式与案件类型。 行政诉讼委托,禁止约定风险代理收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必要时先咨询专业人士。
  • 第二步:交付款项时,不依赖单一收据。 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并备注“代理费”或“交通费”等用途;如现金交付,务必当场取得加盖公章的收据,并核对该收据的出具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是否一致;避免让个人“代收”后仅在合同背面书写收款内容。
  • 第三步:事中保留所有沟通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往来邮件,凡涉及催款、协商、交办事项的内容均应注意保存,以便与书证形成呼应。
  • 第四步:对方向你提交补充协议、确认书等文件时,切勿“信任签字”。 先仔细阅读每一条内容,确认其与你实际交易背景是否一致。如存在不符,应立即提出异议并书面说明,避免事后因“签了字”而陷入被动。

合同争议并非只有一纸书面合同那么简单。从合同效力的判断,到款项交付的举证,每个环节都需要严谨对待。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纠纷,不妨对照上述步骤,重新审视你手中的证据——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逻辑联系,能否形成令裁判者内心确信的证据链条。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西民一初字第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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