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超龄劳动者确认历史劳动关系的司法路径与操作指引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被劳动仲裁机构拒之门外,是否就意味着无法确认曾经的劳动关系?本文结合(2019)苏0102民初10932号判决书,解析超龄劳动者如何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救济,并给出具体操作步骤。
一、基本案情:一份工资表锁定八年用工事实
原告赵某,1957年5月出生。2009年5月,赵某进入某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从事环卫工作,工资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2012年,该所改制为有限公司,即被告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后赵某因补缴社会保险费需要,于2019年7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赵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改制后的公司自2009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法院认定: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仲裁委的“超龄不予受理”,法院并未直接回应,而是回归劳动关系本质进行审查。判决书载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句话成为全案裁判的核心逻辑。
法院进一步查明:“2012年,某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改制为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南京某环境工程公司承受。”据此,法院认定赵某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原告赵某自2009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与被告南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该判决明确了两个关键点:第一,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是用工事实发生时的客观状态,而非劳动者提起主张时的年龄;第二,单位改制后,原单位的劳动权利义务由新单位承继,劳动者可以新单位为被告主张权利。
三、实务操作:被仲裁拒之门外后的四步维权法
对于超龄劳动者而言,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并非终点,而是法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固定用工证据。 收集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资表、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本案中“工资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客观证据。
第二步:持证据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 即使仲裁委可能以“超龄”为由不予受理,也必须走完这一步。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是法院受理起诉的前置材料。
第三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及时向法院起诉。 起诉时明确请求确认“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附上仲裁决定书复印件、用工证据清单。
第四步:庭审中聚焦两件事。 一是陈述用工起始时间及持续性,援引“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原则;二是说明单位改制情况,要求变更后的承继单位承担义务。
四、延展提示:年龄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绝缘墙”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同样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导向。对于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已形成、但未及时确认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仍然有权提出确认之诉。只是需要特别注意: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切勿因“仲裁不受理”而放弃,应果断通过诉讼程序维权。
同时,劳动者平时应妥善保存能反映用工主体、岗位、报酬的各类凭证。一旦发生社保补缴、工伤待遇等纠纷,这些材料就是打开维权之门的钥匙。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快梳理证据,向专业律师咨询,启动维权程序。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0102民初10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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