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1

泉州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第三方造价鉴定的采信规则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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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合同纠纷 ——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一类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即锚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康志祥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方向,具有扎实的合同法律理论与实务功底。 康志祥律师现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特邀合同纠纷调解员,连续多年参与商会、行业协会“合同风险防控”专题培训,主讲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链搭建实务》《买卖合同价款回收的诉讼策略》等课程获企业界高度认可。其主笔的《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实证分析》《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合同诉讼中的运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福建律师》等业内刊物,系泉州市合同纠纷领域少数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康志祥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康志祥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康志祥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合同纠纷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大宗货物买卖合同质量鉴定、租赁合同解除与经营损失赔偿等多重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泉州市合同纠纷精品专业律所”,康志祥律师本人荣膺“泉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康志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52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20件,买卖合同纠纷110件,租赁合同纠纷85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50件,服务合同纠纷35件,其他合同纠纷2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2件。团队累计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改判判决书(二审撤销原判)、仲裁胜诉裁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成果,以官方文书记录办案实力。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350万元,并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涉案金额累计超80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第一时间启动调查取证,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及往来函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工期延误系发包方分批供材不及时导致。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并出具保全查封裁定确保执行。 典型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机械设备公司向采购方供应价值500万元的设备,采购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尾款200万元,并主张退货。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测,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设备符合合同标准;庭审辩论中引用同类裁判规则,论证采购方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尾款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同时出具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实现快速回款。 典型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企业租赁厂房经营,因出租方无法提供合法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企业停产,出租方反而起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涉案金额120万元。 ②律师动作:康志祥律师开展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出租方存在根本违约;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并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论证租赁合同因标的物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而无效。 ③最终结果: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返还已收租金并赔偿企业经营损失5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康志祥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合同履行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约争议的当事人,康志祥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商业矛盾,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管委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回款困难、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或民间借贷争议,欢迎预约泉州市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泉州康志祥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是工程款的“基石”。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签证缺失、隐蔽工程验收不详、甚至口头指令施工等原因,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到底干了多少活”常常各执一词。当双方对簿公堂时,第三方造价鉴定往往成为法院厘清事实的关键。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鉴定报告都会被采纳,其中暗含一套严格的采信规则

本文将以一则典型纠纷为切入点,深度解析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案件中,法院对第三方造价鉴定的审查逻辑与采信标准,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实操指引。

一、案情概览:一份被“打回去”重新做的鉴定报告

2020年,泉州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某住宅小区一期室外管网及道路工程。2022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结算时,双方对土方开挖量隐蔽工程(如级配碎石垫层厚度)的工程量产生严重分歧。

  • 发包方主张:根据施工图纸及竣工图,实际土方量少于承包方申报量,且部分隐蔽工程未见有效的现场签证单,不予认可。
  • 承包方主张:施工中因遭遇地下障碍物,实际开挖深度远超图纸设计,且有监理工程师的口头确认及部分施工日志为证,但因时间紧迫未及时补办书面签证。

双方协商无果,承包方诉至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方造价鉴定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施工合同、图纸、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等)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然而,该意见书一出,发包方当场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对“隐蔽工程增量”部分认定错误,未剔除没有发包方代表签字的签证单。最终,法院审查后认为,鉴定机构对争议工程量的认定依据存在重大瑕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该部分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责令鉴定机构对隐蔽工程部分进行补充鉴定。

二、争议焦点:第三方造价鉴定为何不被采信?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法院对第三方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边界究竟在哪?

1. 鉴定机构“以鉴代审”是红线

在诉讼中,造价鉴定的委托范围应当是“专门性问题”,而法律适用的评判权属于法院。上述案例中,鉴定机构将没有发包方签字、仅有监理签字和施工日志记录的“隐蔽工程”直接认定为有效工程量,这实质上是替法院行使了“证明力认定”的审判权,属于典型的“以鉴代审”。

  • 法院视角:签证单是工程量变更的直接证据,若缺失发包方签章,承包方需提交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补强。鉴定机构不能仅凭内部推断或单方记录就认定增量成立。
  • 鉴定机构视角:基于施工日志和监理确认,从“客观事实”角度认定确实发生了增量。但法律认可的“法律事实”要求程序完备,二者发生冲突时,法院必须校正。

2. 鉴定依据必须以“质证过的证据”为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更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在第三方造价鉴定过程中,若鉴定机构采信了未经法庭质证的“抽屉协议”或“单方报价单”,该鉴定意见将因程序违法而不被采信。

3. “有争议”与“无争议”部分未严格区分

规范的操作流程要求鉴定机构必须将有争议的工程量与无争议的工程量分开列明,以供法院判决时“各方认领”。但实践中,一些鉴定报告将争议部分模糊处理,企图“打包”给法院,这会导致鉴定报告被退回重审或不被采纳。

三、规则解析:法院采信“第三方造价鉴定”的四大硬性标准

对于施工企业或发包方面临工程量争议时,需要清晰了解法院“买账”的鉴定报告应具备哪些要素:

  1. 程序合法性优先: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人员是否具备职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如未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现场勘验)。
  2. 证据基础确凿性:鉴定所依据的工程签证单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均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凡是未经质证的纸质或电子数据均属于证据不当。
  3. 争议项单独列明: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材料调差措施费赶工费等项目,鉴定机构应给出多种计算口径(如按定额计价、按市场信息价计价),供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
  4. 异议复核与出庭质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若鉴定人无法解释异议,或解释自相矛盾,法院可直接不予采信。

四、律师支招:如何应对“不利”的造价鉴定报告?

作为工程项目的参与者,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遇到工程量争议时,建议关注以下操作细节:

  1. 慎重签署“放弃司法鉴定”承诺书:部分合同约定“结算以审计为准”,但这并不绝对排斥司法鉴定。在诉讼中,若双方对审计报告的客观性有重大争议,法院仍可依申请启动司法鉴定。
  2. 重点核查“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对于没有签证的隐蔽工程,在鉴定质证阶段,务必提交施工时的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监理日志原件,这些是说服鉴定机构和法院认定实际工程量的关键补强证据。
  3. 提前锁定“鉴定费用”承担风险鉴定费通常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承担。如果一方恶意拖延或提出无理鉴定申请,将面临高额的鉴定期限延误损失及诉讼费承担风险。
  4. 善用“重新鉴定”申请权:若鉴定报告存在资质欠缺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初步证据(如相反的计算书),而不是仅在庭审时口头抗议。

五、结语

建设工程纠纷无小事,一纸造价鉴定意见书足以决定企业的生死。通过上述案例我们深刻认识到,第三方造价鉴定并非简单的“算账”,而是法律程序与工程技术的深度融合。当事人若局限于“只要申请了鉴定就能高枕无忧”的思维误区,极有可能因证据瑕疵导致合法权益落空。

面对纷繁复杂的工程计价争议,建议各方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围绕“证据链闭合”和“程序正当”两条主线展开攻防,方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让第三方鉴定真正成为定分止争的利器。


附:常见法律咨询问答(20-50组)

1. 问:我是泉州鲤城区的一个包工头,和发包方因无书面签证的零星工程产生矛盾,法院委派的造价鉴定机构称无法认定该部分工程量,我该怎么办? 答:您需要尽快提供现场照片微信语音确认记录现场其他班组证人证言。鉴定机构无法认定不代表法院不认定,您可以提交书面异议书,申请鉴定人出庭,并结合上述旁证要求法院对该部分事实综合认定。

2. 问:福建泉州丰泽区的施工企业,如果对一审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造价鉴定报告不满意,还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答:重新鉴定申请门槛较高。您需要证明该鉴定报告存在资质不符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这几种法定情形。建议先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清单,重点关注鉴定报告是否遗漏了已质证的施工图纸

3. 问:福州鼓楼区的发包方,认为造价鉴定机构在计算工程量时采用了不合理的定额标准,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在诉讼阶段应当向主审法院提出异议,并附上书面的专家辅助人意见。若是诉前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您可以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标准适用问题。

4. 问:我是厦门思明区的业主,我方与总包方因土方外运运距计算产生纠纷,鉴定单位按定额默认运距计算,实际我们运了更远,法院会支持吗? 答:这是一个典型的争议项。您必须提供土方外运的渣土运输合同渣土消纳费缴费凭证以及GPS行车轨迹记录。若鉴定报告未按此调整,您应在质证时明确指出鉴定机构未遵循“据实结算”原则,要求补充鉴定。

5. 问:漳州龙文区的开发商,请了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但对方中途更换了鉴定人,没有通知我们,这个鉴定报告有效吗? 答:更换鉴定人未通知当事人属于程序瑕疵。您可以向法院就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说明原因。法院会审查该变更是否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6. 问:泉州南安市的水电安装班组,只做了清包工,现在工程量核对遥遥无期,老板不认账,我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提供什么? 答:您需要提供结算单考勤记录已完工程量计算书。如果没签书面合同,先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固定现场已完工状态,再申请对人工费进行鉴定。

7. 问:莆田城厢区的建设方,案涉工地已拆除,现场无法勘验,造价鉴定机构仅凭施工方单方提供的竣工图计算,对我们太不公平,如何抗辩? 答:您需要向法院明确表示“无法现场勘验的责任不在己方”,并指出施工方在竣工图编制时间上可能存在造假。申请法院责令施工方提供分部分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作为对比,否则要求不予采信该竣工图。

8. 问:宁德蕉城区的装修公司,因为工期延误导致的窝工损失,法院委托鉴定了造价,但只认了直接费,不认管理费和利润,合理吗? 答:鉴定报告对损失范围的认定属于法律判断。窝工损失通常支持停工期间现场管理费看护费,而利润损失往往因缺乏可预期性证据而不被支持。您需要提交经发包方签收的停工令复工令,以此锁定损失区间。

9. 问:泉州晋江的钢结构分包商,施工中因钢材价格暴涨,我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已完成部分造价鉴定,起诉时怎么表述诉求? 答:诉求中应明确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已完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申请鉴定时,请特别备注“仅对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价”,避免鉴定机构将尚未安装的构件计入已完工程量。

10. 问:龙岩新罗区的市政公司,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增加造价约80万,但监理已口头同意,法院委托鉴定会认可这个口头同意吗? 答:监事的口头同意不能直接作为造价计算依据。鉴定机构需要看到经发包方或监理盖章确认的工程变更洽商单。如果只有口头指令,需结合现场施工日志例会纪要中的文字记载才能形成证据链。

11. 问:三明市梅列区的施工方,对于鉴定报告提出的“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有疑问,检测费不是包含在规费里吗? 答:您提出的是计价规则理解问题。鉴定报告中的费用归属错误属于可诉内容,您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您对鉴定报告的计算逻辑进行专业质询。

12. 问:南平建阳区的小型施工队,诉讼中法院限定7日内提交鉴定材料,我们无法及时完成举证,可申请延期吗? 答:可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举证,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鉴定机构将依据现有材料出具意见,随后再补交的证据很可能不再被采纳。

13. 问:泉州石狮市的个人包工头,向法院申请造价鉴定,但法院认为发包方没有资质,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直接按我们提交的结算单判决了,是否合理? 答:法院的做法可能存在不当。工程款结算争议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不以发包方有无资质为前提。若结算单是单方制作,且无对方确认,法院在未进行第三方鉴定的情况下迳行判决,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您可以上诉并坚持鉴定申请。

14. 问:厦门同安区的施工班组,做的内部道路工程因无规划许可证,合同无效,工程量还能鉴定吗? 答:合同无效不影响已完工程量的结算。鉴定机构仍可依据图纸及实际施工情况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但计价标准可能会参照合同约定,若约定不明则按定额标准。

15. 问:福州仓山区的业主甲方,认为鉴定机构将现场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单价算得太高,请问这个价格依据是市场询价吗? 答:鉴定机构应出具该单价的询价记录信息价。您可以要求其提供底稿。如果属于市场价,且无书面依据,该单价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可要求重新核实。

16. 问:泉州市洛江区的承包方,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鉴定机构是否应对增加部分单独出具意见? 答:是的。固定总价合同在未超出约定风险范围时,不调整价款。但对于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鉴定机构必须单独进行鉴定。请务必在鉴定申请书中明确要求“固定总价部分与增量部分分开计价”。

17. 问:泉州永春县的发包方,如何通过专家辅助人对抗对自己不利的鉴定报告? 答:您可以申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人在工程量计算公式定额套用子目等专业问题上进行交叉询问,若发现套项错误重复计算,法院极大概率会发回重新鉴定。

18. 问:武夷山市的旅游开发公司,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需返修,产生了费用,这部分能做造价鉴定吗? 答:可以。双方可以通过鉴定确定修复方案对应的修复造价。注意,此种鉴定应侧重于“修复费用”而非“原工程总价”。

19. 问:惠安县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但对方拒不配合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测量,怎么维权? 答:若对方经法院通知仍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鉴定不能进行,法院可能会直接采纳你方主张的工程量。鉴定机构亦可依据单方测量的数据并在报告中注明“系单方测量,未经对方确认”,供法院参考。

20. 问:泉州安溪县的茶厂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但我方认为评审价过低,还能起诉申请司法鉴定吗? 答:在诉讼中,若财政评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或程序不当,且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可依据造价鉴定进行重新认定,但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评审结论确有错误,否则法院可能驳回鉴定申请。

21. 问:我是厦门集美区的分包商,总包方跑了,我直接起诉发包方,发包方申请对自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我会不会很被动? 答:这属于代位权诉讼。您需要关注发包方与总包方之间的结算是否完成。若发包方申请鉴定,您有权参与质证并查看鉴定依据,防止发包方恶意压低工程造价从而影响您的债权实现。

22. 问:平潭综合试验区的建筑企业,由于工程资料在施工过程中烧毁,导致鉴定材料严重缺失,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若因举证不能导致工程造价无法准确鉴定,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决。您应当提供纳税记录材料采购付款记录工人工资发放表等间接证据,努力让法官在酌定时有相对客观的参考依据。

23. 问:漳州长泰区的桩基工程老板,签证单上只有现场监理的签字,没有业主签字,在鉴定时这份签证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答:效力存在争议。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证必须经业主书面确认”,则该签证单证明力较弱。但若监理签字是例行程序且业主未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可能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建议您补充监理日志中间验收记录

24. 问:泉州台商投资区的承包方,一审法院采信了鉴定报告,但我方认为鉴定报告少算了措施费(如脚手架、模板),上诉能纠正吗? 答:可以。在上诉状中需明确针对“措施费包干”或“据实计取”的争议。二审法院若认为原鉴定遗漏了必要的计价程序,可发回重审或委托补充鉴定。

25. 问:福建省内的外地施工企业,想在泉州打官司,对法院的鉴定机构入册名单不熟悉,能自己找外省的鉴定机构吗? 答:司法鉴定机构由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入册名单中随机摇号确定,当事人不能自行指定外省机构。但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名单内机构。若涉及特殊专业,可向法院推荐有实力的省外机构,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6. 问: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水利工程,挖方的土质类别(土方/石方)对造价影响大,鉴定机构仅凭地勘报告分类,我提出异议有用吗? 答:土石方分界直接影响综合单价。如果实际开挖遇到孤石或风化岩,您应提供现场爆破记录机械使用台班岩土检测报告。鉴定机构未参考这些数据即分类,属于鉴定依据不充分,异议有效。

27. 问:福清市的业主,法院的鉴定意见书下来后,我一直没签收,会有什么后果? 答:您不能通过拒收阻碍鉴定报告生效。法院会视为送达。建议您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提交书面异议书,否则视为认可该报告内容。

28. 问:泉州永春县施工方,对方申请鉴定,但交不起鉴定费,法院终止鉴定后,能按我们的结算主张金额判决吗? 答:不能直接按你方主张判决,但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由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不能,法院可能会判决该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驳回其过高诉求,结合现有证据酌情认定。

29. 问:晋江市某工地,现场有多家单位交叉施工,造成各自完成的工程量界限模糊,鉴定机构如何处理? 答:鉴定机构一般会要求各参建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划分,或依据施工界面划分协议。无协议且无法测量时,鉴定机构可能仅给出施工总量的意见,对于内部比例无法确认,这需要法院结合施工顺序等其他证据进行分配。

30. 问:厦门海沧区的建设单位,由于财务审计的需要,想单方委托两家造价公司进行背靠背审计,这和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答:单方委托属于咨询报告,不是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对方不认可时,仍需申请司法鉴定。但单方报告可作为证据申请法院采纳,如果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反驳,法院也可能参考其结论。

31. 问:泉州德化县的装修公司,在诉讼中提及“减项”部分(即取消的项目)该由谁举证? 答:主张减项存在的一方(通常是发包方)负有举证责任。若发包方无法举证说明减项范围,鉴定机构仍按原合同范围计算,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32. 问:闽侯县的路桥公司,收到鉴定报告后发现里面有很多“暂估价”项目,怎么处理? 答:您应在异议期内要求鉴定机构明确暂估价的后续确定方式(如按实际采购发票调整)。如果鉴定机构不作为,法院将依据“暂估价”依法定程序确定,最终以调整后的金额为准。

33. 问:泉州石狮的施工方,主张工程款利息损失,法院安排做的是“造价鉴定”而非“损失鉴定”,利息会在鉴定中体现吗? 答:不会。司法鉴定只解决“工程价款”的数额,不解决“利息起算时间”。利息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错过鉴定不影响利息主张。

34. 问:福建某建工集团,在与泉州市某国企的纠纷中,对方以“财政资金未到位”拒绝结算,我方申请鉴定,法院会同意吗? 答:财政资金未到位不是阻碍结算的法定理由。法院通常会同意鉴定,以确定无争议工程量的应付金额。

35. 问:泉州市泉港区的化工厂房工程,生产中产生的腐蚀环境导致维修频繁,鉴定机构在计算耐久性修复费用时,是否应考虑未来维护成本? 答:司法鉴定通常只针对已发生的修复费用。对于未发生的未来维护成本,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6. 问:福州长乐区的劳务公司,只包劳务不包材料,产生纠纷时申请造价鉴定是不是只能鉴定人工费? 答:是的,劳务分包合同的鉴定范围仅限于劳务报酬以及应由劳务方承担的小型机具辅材费用,不包含主要建筑材料费。

37. 问:仙游县的开发商,与施工方约定“半拉子工程”按实结算,但对方中途撤场,鉴定机构能否对未完成部分进行鉴定? 答:可以。鉴定机构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定已完工比例,并区分工程项目的已完成部分未建部分,按比例折算造价或在清单基础上扣除未施工部分。

38. 问:泉州洛江区的承包方,在鉴定质证时发现,鉴定机构把合同外新增项目的管理费按合同内费率记取,这合理吗? 答:通常合同外新增项目的管理费费率应略低于合同内项目的费率,因为其不承担原有风险。您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提供费率调整的依据,若无依据,可申请对该项进行核减。

39. 问:厦门翔安区的门窗安装公司,发生纠纷前为了要工程款,单方委托造价公司做了结算审核报告,起诉后对方不认可,必须重新鉴定吗? 答:对方不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法院可能采信该报告。若对方提出合理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可能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建议庭审时好好准备对原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质证意见。

40. 问:泉州辖区的施工方与发包方对“垂直运输费”计取争议极大,鉴定机构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塔吊数量计取,但我方实际用了汽车吊,怎么主张? 答:汽车吊属于机械费,塔吊属于垂直运输费。您需要举证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与实际施工方案不符。若实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鉴定机构按原方案计取是合规的。

41. 问:莆田荔城区的包工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主体封顶”,但整栋楼未封顶,甲方拒绝结算已建部分,法院会支持按进度款鉴定吗? 答:合同约定的“封顶”是付款时间,不是结算条件。您有权主张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部分进行阶段性造价鉴定,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42. 问:泉州市丰泽区的企业,如果我们对鉴定机构指定的“现场勘验”时间有冲突,可以申请调整吗? 答:可以,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延期勘验申请,并说明正当理由。若无故不参加,鉴定机构将按对方单方证据进行勘验记录,事后难以推翻。

43. 问:福州市台江区的电梯安装公司,由于配合总包预埋件施工,产生较多零星用工,在鉴定时怎样计算? 答:你需要在鉴定答辩时强调这属于配合费总承包服务费的范畴,应依据双方确认的零星用工签证单计算。如果签证单丢失,工资发放记录与考勤卡也是重要依据。

44. 问:泉州惠安县的工程,因发包方施工图纸提供延误,导致停工待图,鉴定机构只认停工期间的人工费损失,不认设备租赁费损失,怎么办? 答:设备租赁费损失需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停置期间付款凭证。若有争议,法院可单独委托评估机构对设备停滞台班费进行鉴定,不必与造价鉴定混在一起。

45. 问:南安市某厂房工程,质保期内出现地坪开裂,业主自行维修后,拿着维修发票起诉施工方,施工方不认可,可以申请对维修造价做鉴定吗? 答:可以。但若业主能提供维修合同付款发票修复前现场照片,证明维修必要性及费用合理性,法院可不通过鉴定直接认定部分损失。

46. 问:厦门湖里区的施工方,在诉讼中提交“现场签证汇总表”,但对方说该表格只是报送文件,不算最终结算文件,鉴定机构如何认定? 答:签证汇总表是否对双方有约束力,需要看有无对方签字盖章。若无签收痕迹,鉴定机构仅将其作为单方申报资料,不作为最终依据,但会作为参考数据。

47. 问:泉州丰泽区的发包方,一审结束后才找到一份关键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此时还能推翻原判决吗? 答:该证据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在二审中提交,或申请再审。若该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报告的结论,二审法院可能改判并发回重审。

48. 问:漳州芗城区的分包商,与总包方约定“同比例下浮”,在鉴定时总包方要求按中标价下浮,我方认为应按定额下浮,以谁为准? 答: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执行。若合同约定了“同比例下浮”,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执行。若约定不明,鉴定机构通常按定额计价后下浮。您可以就此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明确。

49. 问:泉州清濛开发区的企业主,如果鉴定机构没有通知我方参加现场测量,直接依据对方提供的草图出具报告,该报告效力如何? 答:属于程序重大违法。未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测量,剥夺了当事人的参与权。该报告的客观性存疑,法院不能直接采信,您应当立即提交书面异议。

50. 问:福建某隧道工程公司,在泉州中院涉诉,对是否需要预缴全额鉴定费有疑问? 答:鉴定费通常由申请方预缴,但可以和鉴定机构协商分段支付。若经济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但需经法院及鉴定机构审批。未按期缴纳将视为撤回鉴定申请。


康志祥 律师 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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