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工程款抵购房款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姜清东律师
[北海]姜清东律师·建设工程 ——28年只办一类案件,专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款回收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姜清东律师,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建设工程业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28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建设工程赛道,单一垂直领域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8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建设工程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领域。姜清东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修民商法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相关课题研习,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姜清东律师现任北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为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企业高管讲授“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建设工程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海量案件经验,姜清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建设工程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2023年,姜清东律师荣获北海市房地产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律师”称号,同年获评“北海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主导的建设工程团队亦获“北海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专项团队,由姜清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立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北海市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姜清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胜诉率92%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实际施工人追索、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200件,曾成功处理多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挂靠与转包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工程款债权与到期债权交叉执行等极端复杂情形。依托深厚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团队获评“北海市建设工程专业示范团队”,姜清东律师本人荣膺“北海市房地产协会年度优秀律师”。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姜清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相关案件828件(含普通纠纷与疑难复杂案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00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50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30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0件,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纠纷100件,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28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发包人破产、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案件212件,承办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与优先受偿权确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停工索赔、工期延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接案后立即启动风险前置筛查,通过类案大数据检索锁定同类裁判规则,指导团队调查取证收集施工日志、签证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庭审中,姜清东律师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工程进度与欠款事实,提交证据链闭环搭建的完整材料,并围绕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与对抗抵押权展开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全部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全额执行回款5800万元,出具执行回款裁定书。该案成为北海地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二: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挂靠施工、转包、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未付工程款、到期债权、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姜清东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一方,诉前谈判未果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调查取证梳理挂靠协议、转包合同、工程验收记录等,组织调解过程中引导各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支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出庭质证阶段,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申请司法鉴定并成功排除瑕疵。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判决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200万元,撤销原判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无权起诉的认定,改判支持实际施工人诉请。 典型案例三: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执行、案外人执行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听证、查封财产、大额股权执行。 律师办案动作:代理申请执行人(施工方)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姜清东律师在执行异议听证中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证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普通债权执行,庭审辩论中论证案外人主张的债权性质与工程款无关。调查取证调取工程款结算文件、优先受偿权行使凭证,风险前置筛查预判案外人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全额执行回款3000万元,出具保全查封裁定书确认拍卖房产所得优先清偿工程款。该案入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执行典型案例。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姜清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聚焦高净值人群专属法律需求,如家族资产隔离、企业事前刑事合规、大额工程款执行、跨境工程纠纷等。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建设工程复杂纠纷的当事人,姜清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5%,累计收获当事人书面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工程款债权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800万元。多家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北海市建筑行业协会、房地产商会、高端企业家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实际施工人追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争议或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海市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海建设工程律师姜清东”或“广西工程款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建设工程领域,以工程款抵扣购房款是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但当开发商涉诉导致房屋被查封时,实际施工人能否凭“以房抵款”排除强制执行?本文通过解读一份执行异议裁定书,梳理法律审查标准与维权路径,为建设工程相关权利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回顾:工程款抵房款遭遇法院查封
案外人康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某消防公司签订《单项工程安装施工责任书》,承包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的消防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康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以工程款抵扣剩余房款,并办理了备案登记。然而,因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康某遂提出执行异议。
裁定书查明:“案外人康某与某消防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及2018年11月18日签订《单项工程安装施工责任书》……并于2020年7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设单位用房抵扣工程款的房产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案外人康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于2020年6月17日办理了北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二、裁判焦点:适用何种规则判断“排除执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康某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商品房所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申请执行人(建筑公司)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主张,案外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查封前有积极办理过户的行为,且无法证明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故不应排除执行。但法院并未采纳该观点。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法院进而认定:
“在本案中,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且剩余房款已用工程款进行抵扣,并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消防公司的消防工程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合格,案外人系实际施工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的以工程款抵房款的协议签订于案涉房屋查封之前,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情形。故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三、实务操作:实际施工人如何运用第二十九条排除执行
从上述裁判规则中,可以提炼出实际施工人(买受人)应对此类执行异议时应重点提交的证据与操作步骤:
-
锁定“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
- 保存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签署日期必须在法院查封裁定作出之前。
- 同步提供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增强证明力。
-
证明“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
- 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个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显示无其他住宅类不动产。
- 若户籍地与案涉房屋不一致,可补充实际居住的物业缴费、水电费记录等佐证。
-
证明“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 收集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发票,以及工程款抵扣协议、抵款申请及承诺函、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文件。
- 本案中,康某通过“部分现金支付+工程款抵扣”方式,累计支付比例超过50%,法院予以认可。
- 需特别留意:抵扣协议签订时间也应在法院查封之前,且工程款债权真实、经竣工验收合格,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全套证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需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 证据材料应制作清单,按上述三类情形分门别类,便于法院审查。
四、风险提示与后续行动
本案虽然支持了案外人异议,但实务中仍存在不确定性。若异议被驳回,案外人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对实体权利进行最终确认。
对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而言,“以房抵款”虽然能解决工程款回收问题,但务必在签订协议、备案登记、付款凭证等环节留存完整证据链。一旦遇到房屋被查封,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并依法提起异议。
建议:如果您或您的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类似“工程款抵房款”被查封问题,可将相关合同及凭证交由律师进行系统分析,必要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执行异议程序,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03执异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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