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2026-09-01

天津供电质量违约致损的责任认定与维权要点解析

董志远

董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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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电压忽高忽低,冰箱空调“罢工”,甚至烧毁家电——这或许是每个家庭都曾遭遇过的困扰。但对依赖稳定电力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养殖户来说,供电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可能是毁灭性的。当供电公司提供的电能质量不达标时,违约责任如何认定?用户又该如何维权?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养殖损害案件,深入解析供电质量违约责任的法律要点。

一、案情回顾:一场“电压异常”引发的百万损失

2023年盛夏,某市郊区养殖户张*正在自家鱼塘忙碌。他承包的十余亩鱼塘里,养殖着数万尾经济价值较高的鱼苗。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打破了他的平静生活。

2023年7月14日至15日,张*所在区域的供电线路发生严重电压异常波动,持续长达24小时以上。由于电压不稳定,鱼塘的增氧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导致水中溶解氧急剧下降,大量鱼苗因缺氧浮头,最终翻塘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立即向当地供电公司——某供分公司报修,并保留了现场视频、照片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经统计,死亡鱼苗价值高达数十万元。张*认为,供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电能,应当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违约责任。

供电公司却辩称:电压异常系因极端天气导致的外部线路故障,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需要赔偿,张*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且未能证明损失与实际故障之间存在全部因果关系,拒绝全额赔付。

双方协商未果,张*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二、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供分公司赔偿原告张因本次电压异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供电企业,负有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电压异常系不可抗力所致,亦未能证明其已履行了及时抢修等合同附随义务。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核心法律问题解析:供电质量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供电质量,是指供电企业供给用户的电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频率、电压、波形等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供电质量违约责任通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核心维度:

1. 供电公司的法定义务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供电企业的质量保障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双重属性。供电质量不仅是一个合同约定层面的商业承诺,更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供电企业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单方面降低或免除该义务。即便供用电合同中没有对电压波动范围进行明确约定,供电企业依然需要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如GB/T 12325《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的规定,据实承担质量保障责任。深入分析可见,该法定义务涵盖供电频率偏差、电压幅值、谐波含量、三相不平衡度以及供电可靠性等多个细分维度,任何一项指标不达标,均可能构成质量违约。

2. 供电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认定

要认定供电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从合同义务的法定性和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两个层面展开,具体包括以下要点:

  • 违约行为:供电公司提供的电能电压偏差超出国家标准允许范围。例如,对于220V单相供电用户,电压偏差允许范围通常为额定电压的+7%至-10%;
  • 损害事实:用电人因电压异常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如设备烧毁、产品报废、产量下降等;
  • 因果关系:用户需要证明损失与供电质量问题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故障发生时间、设备损坏原因鉴定、现场记录等综合判断。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供电质量违约纠纷中,采用“初步举证+举证责任转移”的裁判逻辑。用电人只需初步证明供电异常事件发生且造成损害,法院即会基于供电公司的专业优势地位,将“供电质量合格”以及“损失扩大系用户自身原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供电公司。若供电公司无法举证,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

供电公司最常用的抗辩理由,就是主张电压故障系由雷电、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但法院在认定不可抗力时非常审慎。供电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详尽的举证责任,并需满足以下认定维度:

  • 不可预见性:该事件必须是供电公司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以台风为例,在气象预警已提前发布的情况下,即便台风造成线路故障,供电公司也难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 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即便供电公司尽到最大努力也无法避免或克服;
  • 因果关系的直接性:故障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链条,而非存在供电公司自身的管理过失;
  • 履行了及时抢修义务:即便构成不可抗力,供电公司也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供电公司拖延抢修或应急响应迟缓,仍需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同时,供电公司还负有事前预防的义务,包括定期线路巡检、设备维护和风险隐患排查,若未履行该预防义务,即便天气极端,法院仍可能认定供电公司存在过错。

在上述案件中,供电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障系不可抗力所致,也未能证明其在故障发生后履行了及时、有效的抢修义务,因此法院未采纳其免责主张。

4. 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供电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通常涵盖以下类型:

  • 直接损失:如被烧毁的电器设备重置费用、死鱼死虾的产品价值等;
  • 间接损失:如因停电停产导致的利润损失、合同违约金损失等。但间接损失的赔偿需要严格证明其可预见性和确定性;
  • 合理费用:如为查明损失原因而支出的检测鉴定费、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紧急采购费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此,用户在供电故障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如启用备用发电机、转移易损货物等),否则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将难以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四、实务建议:遇到供电质量问题,用户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 强化证据留存意识

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建议用户在发现电压异常时,第一时间采取以下行动:

  • 拍摄电压表读数、电器损坏状态、鱼虾死亡现场的照片和视频
  • 记录故障持续的具体起止时间,保存向供电公司报修的通话记录和工单号
  • 请村委会、邻居或物业出具证人证言
  • 对受损物品进行清点造册,保留购买发票或市场价格依据;
  • 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电压异常原因和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

2. 明确维权路径

  • 协商阶段:首先向供电公司客服热线投诉,要求出具故障说明并协商赔偿事宜。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建议以书面函件形式提出索赔要求,设定合理答复期限;
  • 行政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能源监管机构(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投诉举报,要求对供电公司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核查;
  • 司法诉讼:在诉讼时效(三年)内,以供用电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诉讼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 合同关系证明:电费缴纳凭证、用电户号、供电合同等均能证明供用电关系的存在;
  • 损失合理性证明:提前准备损失计算清单、关联票据、鉴定意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酌定大幅核减赔偿金额;
  • 诉讼时效问题:注意不要错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 专业支持:对于复杂的因果认定和损失评估,建议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必要时提交鉴定人出庭申请。

五、结语:供电质量关乎民生,违约必担责

电能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和生活必需品。电力供应具有公共性和垄断性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供电企业不能仅以“市场主体”自居,而必须承担比普通经营者更严格的质量保障义务。法律之所以对供电质量责任作出严格规定,根本目的在于矫正用电人与供电企业之间天然的结构性不平等,确保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供电质量违约责任的认定呈现出“倾斜保护用电人、严格审查免责事由”的鲜明倾向。对于供电公司而言,提升供电可靠性、完善应急抢修机制不仅是合规经营的底线要求,更是减少纠纷、控制法律风险的根本路径。对于广大用电用户而言,了解相关法律规则,做好证据管理,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理性维权,才能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如果你正面临供电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附:关于供电质量违约责任的常见问答

问:家里电压不稳,导致空调、冰箱等家电烧坏了,可以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如果电压异常导致电器损坏,供电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包括电器损坏照片、维修单据以及向供电公司报修的记录。

问:怎么证明电器损坏是供电问题而不是电器本身质量问题? 答:建议在发现电压异常时立即拍摄电压表读数或异常灯光闪烁的视频,同时向供电公司报修并索取故障工单号。若供电公司确认了线路故障,则因果关系事实较为清楚。如双方对原因存在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另外,电器自身的购买发票和质检合格证明也可辅助证明电器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

问:天津滨海新区的一名水产养殖户在增氧机因电压异常停机后,鱼塘大面积翻塘,供电公司以“天气原因”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答:供电公司以天气为由拒赔是否成立,取决于其能否证明该天气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且其已尽到预防和及时抢修义务。天津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供电公司不可抗力抗辩的审查十分严格。供电公司需举证证明其已履行线路巡检、隐患排除的预防义务,且故障发生后及时到场抢修。若供电公司举证不足,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问:起诉供电公司赔偿损失,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材料? 答:核心证据包括:供用电合同关系证明(电费缴纳记录、用电户号)、故障报修记录、现场照片视频、损失清单及价值证明(发票、鉴定报告)、第三方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越完整,胜诉率和获赔金额越高。

问:供电公司说电压异常是“不可抗力”,不用赔。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台风(在有预警时应可预见,故不一定构成)。供电公司主张不可抗力,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且即便构成不可抗力,其仍需证明已尽到及时抢修义务,否则对扩大的损失仍应赔偿。例如仅有一场普通雷雨而供电公司线路老化导致故障,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问:供电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用电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供电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天津市南开区某商户在2024年5月因电压异常遭受损失,其最迟应在2027年5月前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如果期间用户曾向供电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但需保留书面催告或协商记录作为证据。

问:除了起诉,还有别的途径解决供电质量纠纷吗? 答:有。可以先向供电公司上级单位投诉,也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如华北能源监管局天津业务办)投诉举报,还可申请人民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投诉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但行政处理结果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若涉及大额赔偿,诉讼是最终保障。

问:天津市宝坻区一家制造业企业因供电质量问题造成生产线设备损坏,停产损失能否要求供电公司赔偿? 答:可以主张,但需注意间接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停产利润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法院通常会结合企业近期的经营利润报表、停产天数、合同违约损失等因素综合酌定。建议提前准备近三年审计报告、订单合同、完税证明等文件,以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和可预见性。同时,企业应采取租用发电机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但是,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供电公司予以赔偿。

问:供电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中写有“供电公司对电压异常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答:无效。供电质量保障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供电公司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用电人依然可以主张供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天津市宁河区某农业合作社大棚卷帘机因供电电压偏低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棚内作物受冻减产,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这是典型的供电电压偏差引起的违约纠纷。电压偏低属于供电质量不合格,若供电公司未及时整改,合作社可主张赔偿作物减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大棚种植户在得知供电异常后,应及时采取人工卷帘等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否则对未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可能酌情扣减赔偿金额。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农案件时,通常会考虑供电企业的专业优势地位和农户的弱势地位,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问:电压异常导致我家鱼塘鱼苗死亡,供电公司说我的损失金额需要打折,法院会怎么认定损失? 答:法院通常依据实际清点数量、同期市场价格、行业平均单产等综合认定。若用户对鱼苗价值有异议,可申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同时,供电公司如主张损失计算标准过高,需提供反驳证据。涉农案件中,法院也会适当考虑养殖户的实际投入和预期收益,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赔偿数额。

问:天津市武清区一户居民家中因中性线断线导致电压升高至380V,全屋家电烧毁,供电公司只愿意赔偿维修费,可以要求更换全新电器吗? 答:可以主张。电器经严重过压损坏后,即使维修也难以恢复原有性能和使用寿命,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支持按照电器折旧后的重置价值进行赔偿,但用户需提供电器的品牌型号、购买年限和购买发票。对于一些无法修复的电器,可以要求全额赔偿重置费用。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委托价格认定机构对受损电器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合理赔偿金额。

问:供电公司抢修不及时,导致停电时间长达48小时,冷藏库内货物全部变质,损失由谁承担? 答:如果故障本身属于供电公司应预见并预防的范围,或因供电公司处理不当导致停电时间过长,则其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应保留抢修到达时间的证据,比如通话记录、监控录像。同时,冷库经营者应有备用电源或应急措施,若完全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法院可能认定其对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相应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天津市津南区某冷藏企业曾因备用发电机未及时启用被法院酌定承担20%的过错责任。

问:供电质量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为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所在地。因此,天津市蓟州区居民因供电质量问题起诉供电公司,可以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向供电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多数情况下,用户选择在用电所在地法院起诉,便于调查取证和损失评估。

问:请求供电公司赔偿,需要先向供电公司投诉吗?起诉前有没有前置程序? 答:法律并未设置起诉前必须向供电公司投诉的前置程序。用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实践中,建议先通过客服热线或书面函件与供电公司协商,一方面可以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协商解决的成本远低于诉讼。若协商过程中供电公司承认了线路故障并出具书面说明,该材料在诉讼中将对用户非常有利。

问:天津市静海区某加工厂主认为供电公司安装的电能表计量不准,导致多交电费,可以通过供电质量违约起诉吗? 答:计量问题与供电质量问题在法律上属于不同范畴。计量不准涉及电费结算争议,属于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用户可以要求供电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电表进行校验。若确认电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公司应当退还多收的电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虽然案由不同,但同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议先向供电公司申请校表,如对校验结果不服再起诉。

问:供电公司以“用户内部线路故障”为由拒绝赔偿,该如何反驳? 答:首先应明确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通常以电能表出线端为分界,表前线路属于供电公司维护范围,表后线路属于用户维护范围。如果故障发生在表前,供电公司的抗辩不成立。如果是表后线路问题,但供电质量本身不达标(如电压长期偏低),供电公司仍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建议及时申请供电公司到场检测并制作书面记录,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故障点位置。

问:天津市河东区某商户在台风天气中因线路故障停电3天,导致冷柜内食材全部腐烂,供电公司以不可抗力拒赔,合理吗? 答: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气象部门提前发布了台风预警,而供电公司未提前做好线路加固和巡检工作,则其对故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不可抗力抗辩可能不成立。此外,即便构成不可抗力,供电公司未能及时抢修恢复供电,用户仍可就抢修延误期间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供电公司是否提交了抢修记录、应急响应时间等证据。

问:起诉供电公司,大概需要多少诉讼费?可以申请缓交或减免吗? 答:诉讼费根据诉讼标的额按比例计算,标的额越高,诉讼费越高。例如,主张赔偿10万元的案件,诉讼费约2300元。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但需要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此外,诉讼中可能还需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等,这些费用通常在判决中由败诉方承担。

问:天津市红桥区居民发现家中电压长期偏低,电器运转无力,供电公司多次检修仍未解决,可以解除供用电合同吗? 答:电压长期偏低属于供电质量不合格的根本违约。如果供电公司经多次维修仍未改善,用户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供用电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居民用户更换供电企业并不现实,解除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对于工商业用户,如果供电质量长期不达标,还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或行政途径要求供电公司进行线路改造。针对此类长期供电质量问题,建议做好持续拍摄记录、留存历次维修工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维权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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