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网签在先非绝对有效,通谋虚伪买卖合同无效

许建树律师
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商品房买卖领域,一房二卖引发的合同效力之争屡见不鲜。当买受人发现心仪的房屋早已被开发商"网签"给他人,是否意味着自己的购房协议必然无效?开发商与第三人签订的网签备案合同,到底能否成为对抗后买受人的"利器"?本案正是一起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的典型纠纷,其裁判规则对于理解网签备案的法律性质、认定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案情聚焦:同一房屋的两份买卖合同
2014年8月19日,陕西正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与陕西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艺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在房管部门办理网签备案。2014年11月21日,蔡某与特艺公司签订《景都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同套房屋。签约后蔡某如约支付首付款并装修入住,却因网签备案在先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由此引发各方对两份合同效力的激烈交锋。
二、法律分析:三个层次的司法审查逻辑
针对本案争议,法院从以下三个层面逐一展开审查:
第一层:网签备案能否赋予在先合同优先效力?
正大公司主张其与特艺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网签备案,具有"公示效力",应优先于后签订的认购协议。对此,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一部分,有较强的行政性质,登记机关仅对交易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对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以合同经备案登记直接判断合同约定的内容本身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以备案登记合同当然否定其他合同的效力。"
这一论述清晰界定了网签备案的法律性质:其登记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管理措施,而非物权登记,不应被赋予超越合同本身的效力层级。网签在先的事实本身,并不能机械地推导出在先合同有效的结论。
第二层:当事人真实意思如何认定?
正大公司主张其与特艺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意,《商品房回购合同》构成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然而,综合全案证据,法院通过以下路径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
其一,考查当事人的诉讼陈述。特艺公司与正大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均承认,其签订合同登记号为Y1408481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是为李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其二,审查资金流向。正大公司支付的所谓"购房款",在完成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后,特艺公司已返还给正大公司,正大公司也明确表示不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其三,审视《商品房回购合同》的实质功能。该合同虽名为"回购",但实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手段——特艺公司有权在约定期限内以原价回购,逾期未回购则正大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处理房产"。这显然是典型的让与担保安排,而非真实买卖。
基于上述事实,二审法院认定:
"特艺公司与正大公司之间没有买卖涉案房屋的合意,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该行为本身作为伪装行为无效。"
第三层:虚伪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如何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审法院对此作了精辟阐述:
"该行为本身作为伪装行为无效,而借款担保作为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这意味着:特艺公司与正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但其背后隐藏的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由此产生的让与担保效力问题,交由另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这种"伪装行为无效、隐藏行为另行评价"的裁判思路,既维护了真实交易秩序,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实务思考:对三方主体的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裁判规则对购房者、开发商和融资方均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对购房者而言,遇到房屋被"网签在先"时不必轻言放弃。应当重点核查在先合同是否真实履行——查购房款支付凭证、查契税缴纳记录、查实际占有情况。若发现在先合同缺乏真实资金往来,可依据本判例主张其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进而维护自身权益。
对开发商而言,任何规避法律的"网签担保""售后回购"安排都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企业应当严格区分真实的买卖交易与融资担保功能,避免以虚假买卖形式掩盖真实借贷关系,否则不仅合同效力存疑,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和信誉风险。
对融资方(债权人)而言,以网签房屋作为借款担保虽在实践中常见,但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相对安全的方式是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以取得优先受偿的物权保障。若必须采用网签形式,应在书面文件中明确担保的真实意图,并保留款项往来凭证,以备合法权利主张。
四、结语
本案最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落下帷幕。二审判决在全面考量合同订立背景、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准确区分了网签备案的形式效力与合同真实性的实质审查,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尺度:网签备案在先并不当然赋予合同优先效力,缺乏真实买卖合意的备案合同依法无效。
面对房地产市场中纷繁复杂的交易安排,无论是购房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回归合同法的基础逻辑——真实意思表示,始终是合同效力的生命线。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陕01民终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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