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租赁期满后物业合同效力及费用请求权分析
陈干新律师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租赁期限届满后,物业公司能否继续依据原合同主张物业费及违约金?这是一个高频争议焦点。本文结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深度剖析“物业服务合同是否随租赁合同终止而终止”的裁判逻辑,并提炼物业公司维权的具体方法与举证要点,帮助您在类似纠纷中避免踩坑。
一、案情梳理:租赁期满后,物业公司起诉被部分驳回
本案中,被告池某承租南宁某贸物流中心商铺,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收,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后该物业公司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南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未续租也未搬离,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租赁期后的物业费、违约金及水电费。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每月660.36元标准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但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代缴水电费的诉请。
二、争议焦点:合同终止后,违约金条款是否还能适用?
(一)法院认定:《物业服务协议》于租赁期满之日终止
判决书明确指出:
“《物业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应与被告合法占有商铺的期限一致,不能超出被告对商铺的承租期限。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丧失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的资格和能力。故,本院依法认定《物业服务协议》于2012年2月24日终止。”
这揭示了一个关键规则:当物业服务协议与租赁关系紧密关联、且未约定独立存续期限时,租赁合同终止将导致物业服务协议同时终止。 此后,承租人不再是“合法使用人”,物业公司不能再依据原合同请求其履行交费义务。
(二)合同终止后的费用性质:从合同之债转为不当得利返还
虽然合同终止,但物业公司仍实际提供了公共区域维护、清洁、安保等服务,被告继续占用商铺也实际享受了服务。法院认为: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之使用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主张参照《物业服务协议》的标准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至被告交还铺面前的物业服务费,合法有据。”
据此,物业公司仍可按原标准主张“物业服务费损失”,但法律性质已从“合同应付费用”变为“不当得利返还”。
(三)违约金请求为何被驳回?
核心在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基础。判决书原文:
“2012年2月24日后,《物业服务协议》已终止,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告援引原有合同条款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终止后,违约金条款也随之失效,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物业公司若想继续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必须证明双方存在新的合意或合同仍有效存续。
三、实务操作方法:物业公司如何正确主张租赁期满后的费用?
第一步:审查物业服务协议的期限条款
- 查看合同中是否约定“服务期限与租赁期限一致”或“以合法占有为期限”。
- 若无明确期限,法院通常会推断其存续期间以承租人的合法使用期间为限。
- 操作建议:在起草合同时,应单独明确“本协议在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继续使用物业,本协议自动顺延至实际搬离之日”,并约定顺延期间的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步:区分不同阶段的权利性质
| 时间阶段 | 法律性质 | 主张依据 | |---------|---------|----------| | 租赁期内 |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 合同约定 | | 租赁期满后至实际交还 | 不当得利返还 | 民法典第985条(原《民法通则》第92条) | | 如需违约金 | 需有独立约定或新合意 | 否则法院不支持 |
第三步:固定并提交“实际提供服务”的证据
判决书支持不当得利返还的前提是物业公司“仍向其他不特定的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因此,物业公司应保存:
- 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的排班记录与工作日志;
- 公共设施维护的合同、票据;
- 向小区内所有用户发送的通知公告;
- 缴费催告书及签收凭证。
第四步:对代缴水电费,必须提交“已垫付”的证据
本案中,虽然被告签收了包含水电费金额的《缴费通知单》,但法院认为:
“原告并未能在举证期限内证明其已为被告代缴该水电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水电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教训:物业公司代收代缴后,必须保留向供水供电部门缴费的发票、转账记录或银行流水,并确保缴费主体与合同约定一致,否则仅凭催款通知无法胜诉。
四、延展与启示
本判决还隐含一个重要提示: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无权占有房屋,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但物业公司不是产权人,不能直接行使收回权。 物业公司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业主(出租人),由产权人依法采取法律手段收回商铺,从根源上终结不当得利状态。
此外,违约金条款的失效并不等于物业公司无任何惩罚性救济。若能证明承租人恶意拒绝交房造成损失扩大,可依据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主张相应赔偿(如资金占用利息),但这需要专业诉讼策略。
您可能遇到类似问题?
如果您是物业公司,正面临业主或租户欠费且合同已到期的情况;或者您是业主/租户,收到物业公司高额违约金账单,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合同条款、证据材料,选择最有利的诉讼或谈判路径。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2)西民一初字第2726号
更多推荐文章

天津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认定:违约金调减与停电程序合规要点

西安供用电合同中电费计价与结算纠纷实务解析

郑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购房出资返还的实务要点解析

郑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大额转账返还的裁判要点解析

西安供用电合同效力认定纠纷裁判规则与实务指引

北京口头造船合同未成立,预付款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解析

天津供用电合同效力认定核心规则与实务争议解析

南宁供用电合同无效后电费返还的法律认定与实务指南

郑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借名购房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