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9-01

南宁承揽合同纠纷责任认定的司法路径解析

陈干新

陈干新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169637081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在合同纠纷中,如何准确界定合同性质并据此确定责任主体,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本文以(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5号判决为样本,深度解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分标准,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转包、分包场景下的适用逻辑,帮助读者理清此类纠纷的裁判要旨与实操要点。

一、争议焦点:合同定性是责任分配的前提

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某主张南阳镇政府与陆某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应共同支付劳务费。而南阳镇政府抗辩称其与陆某某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且已付清全款,不应担责。二级法院均将“南阳镇政府与陆某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为核心争议焦点,并以此为基础判断责任归属。

一审法院明确认定:“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上看,是陆某某按照南阳镇政府的要求建设人饮水井,南阳镇政府拨付报酬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二审法院亦维持该认定。

二、定性方法:从合同实质要件而非名称判断

实践中,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为承揽合同的情形并不少见。法院的审查步骤可归纳为三点:

第一步:考察工程是否需特定资质。 判决书指出:“水井工程无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以及审批手续,施工方也无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这是区分承揽与建设工程施工的关键——建设工程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安全,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二步:考察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 判决书强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注重工作成果的交付,而定作人注重承揽人的技能与劳动。

第三步:排除法律强制适用。 若工程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投标、必须资质的范围,则更倾向于认定为承揽合同。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无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以及审批手续”的事实,将合同定性为承揽关系。

三、责任归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守

定性完成后,责任承担问题便水到渠成。本案中,李某某受陆某某雇佣或转包,完成水管安装工作。判决书明确:

“南阳镇政府与陆某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有向陆某某支付报酬的义务,且南阳镇政府也实际向陆某某支付了款项。而李某某系按照陆某某的要求完成工作,应由陆某某支付报酬,其与南阳镇政府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故李某某要求南阳镇政府支付劳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正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即使定作人未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只要其已向承揽人履行付款义务,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揽人主张权利。李某某虽主张“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支持其突破相对性的诉请。

四、实操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实际施工人签约前应核实合同主体。 明确是与谁建立承揽关系,避免仅凭口头约定或结算单,导致追责对象单一。
  2. 保留结算凭证与书面沟通记录。 本案中,李某某能胜诉部分依赖《结算单》与政府《证明》。书面凭证是维权的基础。
  3. 注意诉讼时效抗辩的举证节点。 南阳镇政府在二审才提出时效抗辩,因一审未提出而未被采纳。当事人应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抗辩权。
  4. 政府投资项目不当然免除定作人审查义务。 虽然本案镇政府无责,但若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与承揽人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合同性质的精准识别与证据链的完整构建。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明确请求权基础,方能在诉讼中站稳脚跟。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5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