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纠纷中“未履约抗辩”的认定与应对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建设工程纠纷中,承包方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能否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本文结合判决书深度解析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方常以承包方未履行某项合同义务(如消防检测封样)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抗辩有严格审查标准。本文以(2019)苏01民终556号判决书为例,详细分析法院如何认定“未履约抗辩”的成立要件,并给出实务操作建议。
一、争议焦点:未履行消防检测封样义务能否拒付工程款?
上诉人帝都建设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兴硕建设公司未依约负责装修材料的消防检测封样,导致工程未通过验收,故无权主张该部分工程款。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抗辩。
判决书原文引用: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装修材料的消防检测封样义务,但案涉工程已经通过一汽-奥迪公司的验收,上诉人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因被上诉人未进行消防检测封样而导致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质检验收,其以此拒付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
核心裁判规则:
- 工程整体通过验收,可推定承包方已实质完成主要义务;
- 发包方需举证“未履行义务”与“工程未通过验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不能以合同附随义务的瑕疵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给付义务。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构建有效抗辩或反制
步骤1:识别“抗辩事由”是否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或“先履行抗辩”
- 若合同明确约定“检测封样”为付款前提,则发包方有权抗辩;
- 若仅为一般性义务,且未与付款条件挂钩,则法院通常不支持拒付。
本案中,补充协议明确约定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90万元,未附加其他条件。法院认为:
该进度款系为工程复工费用,付款时间为补充协议签订两日内,双方并未约定其他付款条件,且上诉人亦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其中的大部分款项,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先行申请为由主张自己并不违约,与补充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步骤2:审查“未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若工程已通过业主或第三方验收,则表明合同目的已实现;
- 发包方需证明“未履行义务”独立造成了损失。
判决书明确:
上诉人认为其被迫与案外人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系对被上诉人未完工的部分进行深化设计,但其与案外人的签订合同的时间距一汽-奥迪验收时间一年有余,不能证明系对被上诉人未完工程的补充完善,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步骤3:核实“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前提
- 合同约定“先催告后违约”的,发包方未催告则不能主张违约金;
- 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案中,帝都建设公司主张按合同第五条第三款不违约,但法院认为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付款时间,未约定需催告。因此,发包方不能援引主合同条款免除责任。
三、延伸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
承包方:
- 对附随义务(如检测封样)应留存履行的书面记录、邮件、签收单;
- 若发包方迟延付款,务必按合同约定发送书面催告函,避免丧失违约金请求权。
-
发包方:
- 若要求承包方履行特定义务作为付款条件,须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与付款节点挂钩;
- 主张“未履约抗辩”时,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及损失,而非仅凭主观推断。
四、结语
建设工程纠纷中,法院倾向于维护合同的实质公平与交易稳定。发包方以“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承包方则应注重履约痕迹管理。本案二审维持原判,再次印证:“付款义务”与“非根本性义务”不可随意对等抗辩。
如需具体合同条款设计或争议解决策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01民终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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