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1

西安工程款结算争议:司法鉴定与合同约定的博弈之道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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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争议是最常见也最复杂的焦点问题。当合同约定不明、施工内容变更、双方对造价各执一词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文以(2019)陕01民终1336号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裁判规则与实务应对策略,为施工企业和发包方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一、争议焦点:包死价还是按实结算?

本案中,长发公司与天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六层框架新建部分,合同价款按“陕西省建设工程2009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施工过程中,天禾公司支付了550万元工程进度款及9万元奖励款,但双方对最终工程造价产生巨大分歧——长发公司委托鉴定造价为6,462,965.15元,天禾公司审核为3,489,335.13元,差距近300万元。

核心争议在于: 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究竟是“包死价”还是“按实结算”?长发公司主张该合同为包死价合同,认为一审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计算工程款不具有必要性;而天禾公司则辩称合同对计价依据、进度款支付节点、结算条件均有明确约定,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由于施工合同履行中天禾公司支付给长发公司的550万元属于按照合同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现施工工程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依据合同约定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2009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配套的费用定额计算工程款,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工程价款为包死价,故上诉人长发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计价方式的约定至关重要。“包死价”(固定总价)与“按实结算”(可调价格)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固定总价合同下,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而按实结算则需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通过造价鉴定确定最终工程款。本案合同明确约定“按陕西省建设工程2009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并约定了材料差价进总造价、认质认价材料等条款,均指向按实结算的计价模式。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与质证要点

当双方对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时,司法鉴定成为确定工程款的关键手段。本案历经两次司法鉴定,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次鉴定结论。

1. 鉴定机构的选择与异议处理

本案中,天禾公司申请第一次司法鉴定后,长发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后,委托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陕信【2016】造鉴字13号鉴定意见书。对于这份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安兴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西兴鉴字(2015)005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内容简单,无鉴定分析及计算内容,仅有各项费用及结论;而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陕信【2016】造鉴字13号鉴定意见书内容较为详尽,对双方异议书面答复后作出修订,并出庭接受询问,作出了合理解释”。

实务要点: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着重审查鉴定报告的完整性、分析过程的逻辑性、鉴定依据的充分性,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于内容简单、缺乏分析过程的鉴定报告,应积极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2. 争议签证单的认定规则

本案二审中,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争议部分作出回复函,涉及三笔费用:

  • 天禾公司未签字的签证单涉及的造价67,168.87元(钢结构波谷做法变更)
  • 添加防冻剂费用2,845.09元
  • 东侧悬挑架费用2,170.95元

二审法院认定:“上述双方争议的签证单,天禾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也未举证证明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本院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及建设工程施工惯例,上述72,185.64元费用本院予以认定。”

裁判规则提炼: 对于发包方未签字的签证单,承包方主张工程款时,若发包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否认实际施工事实,法院可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认定该部分费用。这提示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留施工记录、照片等证据,即使签证单未获签字确认,也可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实际施工事实。

三、工程款返还与发票开具的关联处理

天禾公司要求长发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740,248.33元,并要求对已收取的工程款开具发票。长发公司辩称因工程款未最终确认,无法开具发票。

一审法院支持了天禾公司的发票开具请求:“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且天禾公司、长发公司在合同中对发票事宜进行了约定,现天禾公司要求长发公司对已收取的工程款3,759,751.67元开具工程发票的主张,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键提示: 发票开具义务与工程款支付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即使在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承包方对已收取的工程款仍应依法开具发票,不能以“工程款未最终确认”为由拒绝履行开票义务。这提醒施工企业:收取工程进度款后应及时开具发票,避免产生额外的税务合规风险。

四、资金占用利息的裁判逻辑

天禾公司上诉主张长发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44,098.99元(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5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定:“由于双方就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工程款数额一直未能确定,故天禾公司请求资金占用利息一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实务启示: 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期间,法院通常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这要求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启动结算程序,避免因结算拖延导致利息损失。若对方恶意拖延结算,可通过发函催告、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尽早确定工程款数额。

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争议的根源在于合同计价条款的理解分歧与实际施工内容的变更。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 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细化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批程序和签字权限,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结算争议。

2. 施工过程中: 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尽量取得发包方书面确认;对无法取得确认的施工内容,注意保留施工日志、照片、材料进场记录等证据。

3. 结算阶段: 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结算资料,积极推动双方对账;若对方拖延结算,应及时通过律师函催告或提起诉讼,避免损失扩大。

4. 诉讼应对: 对司法鉴定意见应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关注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过程是否合规、争议项的处理是否合理,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补充鉴定。

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维权策略。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陕01民终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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