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9-01

西安包工包料合同纠纷中材料费扣除的举证责任分析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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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许建树律师·合同纠纷 ——33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与重大债务追索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33年(自1992年正式执业),单一合同纠纷垂直领域深耕年限25年,本人及团队常年不承接任何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许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系,曾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完成3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全流程,沉淀了深厚的裁判逻辑与程序经验。 许律师现任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和先进工作者。2001年,其代理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入编《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经典案例集》及《政法理论与经典案例集》;2007年,被某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08年,《砥柱》杂志记者对其进行了专访,以《做足精致定有建树》为题报道其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耕成果。此外,许律师曾担任百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累计为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系西安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专家型律师。 基于大量案件经验,许建树律师团队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有权威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许建树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内部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团队下设证据取证专项组、合同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省内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许建树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整体胜诉率(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1%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3%。凭借扎实的理论研究与实战能力,许律师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先进单位”等多项行业荣誉。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许建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845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3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42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65件,委托合同纠纷56件,租赁合同纠纷48件,承揽合同纠纷35件,服务合同纠纷3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28件,合作协议纠纷22件,其他合同纠纷(含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仓储合同等)81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175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长期供货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到期债权未清偿、收货方多次违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同类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完整供货单、对账单、催款函、发票)、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三处房产及银行账户)、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违约金计算标准展开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货款及违约金,全额执行回款1800余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工程款拖欠2300万元、施工方停工、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涉及多份补充协议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证据链闭环搭建(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提交类案检索(最高院及相关地方法院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出庭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撤销原判决改判(二审中推翻一审不利认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大额借贷、涉案金额900万元、借款人失踪、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债权难以追索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产保全(查封保证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组织调解(促成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执行异议听证(应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全额执行回款900万元,驳回对方全部诉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保全查封裁定生效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许建树律师团队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主、大型国企及政府部门,针对西安及陕西本地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条款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合同纠纷中涉及企业资金链断裂、重大经营风险的当事人,许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结合,帮助客户理解法律风险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1%,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金额达92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达5100万元。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8面。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行业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欠款追索、建设工程纠纷、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借贷执行难题,欢迎预约西安市北关正街33号腾飞鸿翔大厦15层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西安合同纠纷律师许建树”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决定案件走向。本文以一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为样本,深度剖析"包工包料"模式下,已付款项是否包含材料费这一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为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提供可操作的诉讼策略与证据管理方法。

一、争议焦点:已付工程款是否包含材料费

本案系张某某与杜某某之间因"航天六院天沛园"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引发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双方于2012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张某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后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定杜某某已付314万元,但其中材料费支出1408200元应予扣除,据此驳回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核心争议焦点为:前期已付款项中是否包含材料费?已付款项与材料费扣除是否构成重复计算?

二、合同约定:材料款扣除的契约基础

要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必须回归双方合同第六条关于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判决书原文载明:

"1、施工过程中乙方所需主材、辅材由甲乙双方共同采购签字、确认,甲方代付款,从乙方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2、施工材料节余部分竣工验收前归甲方所有,竣工验收后归乙方所有;3、除大合同(总包合同)明确说明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外,其他施工现场所需的各种材料、施工机械、工具、消耗材料、劳保用品、人工等,施工项目所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和材料均由乙方承担。"

该条款确立了双重规则:其一,材料款由甲方(杜某某)代付,最终从乙方(张某某)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其二,材料供应义务本质属于乙方,甲方垫付仅是临时性安排。这意味着,即便甲方前期支付了包含材料费在内的款项,该款项在结算时仍应剔除材料费后计算应付余额。

三、法院认定:举证不能的败诉逻辑

张某某主张"材料费已包含在前期支付的314万元之中",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张某某不能证明案涉140余万元的材料费已包含在杜某某前期支付的314万余元之中。另据双方合同关于'施工过程中乙方所需主材、辅材由甲乙双方共同采购签字、确认,甲方代付款,从乙方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以及'施工材料节余部分竣工验收前归甲方所有'的约定,即使杜某某前期支付314万余元工程款中涉及施工材料的内容,亦不能认定结算后的剩余工程款中不包括材料费且仅剩人工等其他费用的支出。综上,张某某关于案涉140余万材料费已在前期付款中予以扣除的主张,既无证据支持,亦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不符。"

这一认定揭示了三个层次的法律逻辑:第一,举证责任分配上,主张"已付款包含材料费"的张某某负有举证义务;第二,合同约定"甲方代付款,从结算中扣除",推定结算后材料费仍属于应扣项目;第三,仅有付款总额而无付款明细,不足以推翻合同约定的扣除规则。

四、实务操作:证据管理与抗辩策略

基于本案裁判规则,合同双方应采取以下具体方法防范纠纷:

对实际施工人(乙方)而言:

  • 保留付款明细:每次收款时要求注明款项性质(材料费或人工费),避免笼统记录付款总额;
  • 索要结算对账单:工程结算时要求发包方出具扣款明细,逐项列明材料费、管理费、税金等扣除项目;
  • 及时书面确认:对每一笔材料采购,留存双方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并注明垫付主体;
  • 注意区分法律关系: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属于另行结算范围,应单独签订租赁协议或劳务协议,避免混入工程结算款。

对发包方(甲方)而言:

  • 规范付款流程:材料代付款项应单独转账并备注用途,避免与工程进度款混淆;
  • 制作结算汇总表:按判决书所示"应扣除承包方费用汇总"格式,逐项列明扣款依据;
  • 留存供材凭证:保存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等原始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诉讼策略层面: 本案张某某败诉的关键在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材料费有实际支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特别注意,针对对方提出的扣款主张,不能仅做口头否认,而应提交反驳证据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若确实无法提供证据,可以尝试主张对方扣款项目存在重复计算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但该主张仍需证据支撑。

五、案件启示与进一步行动

本案对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但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决定实体权利的实现。尤其在"包工包料"模式下,材料费的垫付、扣除与结算必须形成书面闭环,任何口头约定或模糊记录都可能成为诉讼中的致命弱点。

对于正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的企业或个人,建议:立即梳理现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凭证、结算单据、往来函件,对照本案裁判规则评估证据充分性;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明确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的结算路径。

作者: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陕01民终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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