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2026-09-01

南京劳动合同订立争议中签约主体不适格的认定与维权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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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签约主体不适格”是劳动合同订立阶段极易引发纠纷的隐形陷阱。许多劳动者辛辛苦苦工作数月,却因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单位”不具备法定用人资格,或与用工主体不一致,导致维权时处处碰壁。作为长期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律师,我将结合实务经验,通过几个典型场景深度拆解此类争议的核心痛点、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帮助劳动者拨开迷雾,看穿法律风险。

一、什么叫做“签约主体不适格”?先厘清三个常见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除此之外,个人、未依法登记的组织、筹备中的机构、公司内部部门等,通常不被直接认定为独立的用人单位。

所谓“签约主体不适格”,是指虽然签署了书面合同,但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归属于一个不存在的、不独立的或无权代表自己的主体,导致劳动合同对真正的用人单位无法产生约束力,或者合同本身因主体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1. 误区一:只要签了合同,就一定有保障。 合同主体必须与真实用工主体一致,否则后期主张权利时对方可以推诿。
  2. 误区二:分公司或公司办事处都能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只有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用人单位签约;未取得执照的分公司,签约行为必须经过公司明确委托,否则视为代理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3. 误区三:公司没成立,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合同也可以找公司。 公司筹建阶段,以“项目部”“筹备处”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成立后必须明示追认,否则相关责任由发起人承担,而非公司。

二、三则真实场景重现:揭开“主体不适格”的典型面纱

案例一:公司未注册成功,打着“筹备处”旗号招人

在2023年3月通过某招聘网站进入一家正在筹备中的建材公司,办公地点设在某写字楼内,门口挂着“某某建材公司筹备处”的牌子。筹备处负责人周与刘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薪资为每月8000元。工作五个月后,公司因筹集资金失败未能注册成立,刘被通知不用来上班,最后一个月工资拖欠未发。刘申请劳动仲裁,却发现仲裁委以“筹备处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刘找到真正的出资人,出资人却推脱说合同是筹备处签的,与自己无关。

法律焦点: 该筹备处是否具备劳动法上的用人资格?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刘*的工资应由谁承担?

案例二:分公司越权签约,总公司不认账

登记于南京市营业的某外地教育咨询公司,其南京分公司并未领取营业执照。2023年6月,该分公司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以自己名义与大学毕业生魏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并加盖了分公司公章。工作过程中,分公司负责人时常以“没有权限”为由拖延职工的社保申报。魏发生工伤后,向分公司所在辖区人社局申请认定时,人社局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不是法定用人单位”为由拒绝其申请。分公司也声称:“我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赔偿找总公司。”可总公司却说:“合同上是分公司公章,我们没授权。”

法律焦点: 分公司未经授权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对总公司产生效力?工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例三: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实际指挥与书面签约分离

与江苏某集团旗下的A公司(注册地南京玄武区)签订劳动合同,但入职后一直在该集团旗下的B公司(注册地江宁区)办公。张的工作内容完全由B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工资由B公司发放,但社保由A公司缴纳。一年后,A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给张发解除通知。张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B公司说:“你不是跟我们签的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A公司说:“实际上你为B公司干活,我们只是代缴社保。”

法律焦点: 张*的劳动关系到底和哪个公司存在?签约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时,应以实际用工为准还是以合同为准?

三、“签约主体不适格”的五大法律后果及纠偏原则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归纳出主体不适格引发的五大核心后果,这也是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

  1. 劳动关系不成立或效力待定:如果签约主体根本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如筹备处、未执照分公司),且未经合法主体追认,则劳动合同可能自始无效。但这不代表劳动者不受保护,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仍由具备合法资格的地方或发起人承担雇主责任。
  2. 工伤认定困难:劳动行政部门只对法定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签约主体非营业执照持有人,则工伤认定程序可能被卡住,延误治疗与赔偿。
  3. 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主张主体错位:劳动者可能发起劳动仲裁后被驳回,或裁决书上的被申请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4. 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不明: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社保账户混用,造成劳动者相关待遇无法享受。
  5. 政策优惠与工龄确认出现断层:比如缴纳社保的主体与合同不同,导致今后退休、购房资格、落户等方面的累计年限计算困难。

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争议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倾斜保护”**。重点审查用工管理行为、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作地点及业务组成等客观因素,而非仅看合同书上的一个章。

对案例一的分析(筹备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因而刘*的劳动关系归属于实际出资人或发起人,工资和赔偿应由他们承担。仲裁部门虽然不受理对“筹备处”的仲裁,但劳动者可以直接将出资人列为被申请人。

对案例二的分析(分公司越权)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只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才可以独立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须受用人单位委托,才能以用人单位名义订立合同。若分公司未经委托而签约,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若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权(如总公司默许或实际收益),则构成表见代理,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本案中,分公司负责人承诺用工属于职务行为,总公司在明知其营业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默示授意成立。因此魏*的劳动关系应归于总公司,工伤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

对案例三的分析(混同用工)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结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考勤等综合判断。张*实际受B公司管理、工资由B公司发放,尽管合同与A公司签订,但劳动关系可与实际用工主体成立。这也是“劳资双方意思表示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时,优先以实际履行为准的经典体现。

四、劳动者遭遇“签约主体不适格”的六大维权路径

作为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存疑,千万不要坐等“仲裁委不受理”而放弃权利,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 固定“实际用工”证据保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工作聊天记录、内部工作群截图、工作安排邮件、门禁出入记录、用盖有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 甄别并罗列“适格被告”或“被申请人”,将发起人或出资人、总公司、实际管理方、实际发放工资方均列为争议方,以便仲裁委区分责任。
  3. 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或在当地人社局官网查询该单位是否办理社保登记,核实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格。
  4. 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务必注意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在单位主体不明时,可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的登记信息。
  5. 必要时就工伤认定申请特别程序:当社保部门拒绝受理时,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签约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要求将实际用人单位认定为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或依据当地政策先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6. 申请法律援助或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在证据繁杂时,由律师帮你理清法律关系,避免错失仲裁或诉讼时机。

五、用人单位如何避免“签约主体不适格”的合规风险——律师给企业的三条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此类争议不仅会让公司面临巨额赔偿,还可能背负行政处罚及声誉损失。建议企业落实以下三项合规制度:

  1. 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未及时办照,对外签约统一以总公司名义进行,并明确授权范围,杜绝使用分公司公章。
  2. 对于处于开办初期的筹备机构:建议由未来的公司或几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方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后合同主体自动变更为新设公司,或直接以已经注册的母公司名义签用工合同。
  3. 建立关联公司混同用工防范机制:对劳动、工资、社保、管理实行“白纸黑字”,避免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并定期进行劳动合同主体与用工主体一致性自查。

六、结语

劳动合同订立争议中的“签约主体不适格”,表面上是形式瑕疵,实则关乎劳动者生存权和企业的法治底线。劳动者一旦遇到,不要因“合同无效”而心灰意冷,法律设置了倾斜性保护;用人单位也不要因“主体混淆”而暗喜,更重的连带责任和行政处罚就在身后。

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不仅需要劳动者睁大眼睛,更需要企业规范治理,敬畏法律。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附:与该主题相关的常见咨询问答(20-50组)

  1. 问:我在南京市秦淮区一家公司筹备处干了一个月,现在筹备处解散了,工资找谁要?
    答:可以找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主张工资,他们属于承担雇主责任的适格主体。

  2. 问: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但盖了分公司章跟我签合同,后又解雇,我能告总公司吗?
    答:如果总公司未授权且未追认,但默认分公司营业并享受其劳动成果,一般应由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

  3. 问:和A公司签的合同,B公司给我发工资,我申请劳动仲裁时该把谁列为被申请人?
    答:建议把A、B两家公司都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写明你实际为B工作、由B发放工资即可。

  4. 问: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仲裁委以“分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申请,我还能起诉吗?
    答:你可以持仲裁裁决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将总公司列为被告。

  5. 问:合同中盖章单位根本不存在,劳动仲裁不受理,我是否就没有救济途径了?
    答:不,你可以直接依据事实用工关系起诉投资人或出资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补偿金等。

  6. 问:签约时公司还没注册,现在注册成功了,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答:若公司成立后承认或继续用工,可视为追认,劳动合同有效;否则由发起人承担相关责任。

  7. 问:对于未取得执照的办事处,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答:必须证明实际用工管理行为,建议保留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记录和考勤表等证据。

  8. 问:南京的公司在异地设了“筹备组”,我劳动合同跟筹备组签,现在办社保没有主体怎么办?
    答:立即要求筹备组出示营业执照,或者要求公司以总公司名义补签合同并补缴社保,否则拒绝继续用工。

  9. 问:如果主体不适格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我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吗?
    答:可以,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方(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倍工资差额属于其中一种法定赔偿。

  10. 问:工亡职工与无执照分公司签合同,工伤认定书还能下吗?
    答:人社部门可将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上级公司认证为用人单位,再出具认定书,建议你在申请时主动提交总公司登记信息。

  11. 问: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总公司说分公司签合同需总公司的授权,他们说得对吗?
    答: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依法可以独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无需总公司的另行授权。

  12. 问:我是南京市六合区的小型餐饮店店主,用个人名字招人签合同,是否属于用人单位?
    答: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经营者名义签订合同,个人名称签约可能影响责任承担。

  13. 问:签约主体名称只是一个“项目指挥部”,劳动者如何确定告谁?
    答:查询该指挥部的设立单位,将设立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被告。

  14. 问:什么证据最能证明签约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
    答:工资银行转账的付款方、社保缴费记录、日常管理指令的发布者(微信/钉钉账户)以及工作场所照片都是关键证据。

  15. 问: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还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答:可以,因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若非法解除,还得支付赔偿金。

  16. 问:在南京溧水区申请劳动仲裁,对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仲裁委一律不受理?
    答:仲裁委通常会建议变更被申请人为总公司,若拒绝变更,可能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方便你向法院起诉。

  17. 问:劳动合同盖章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同,会不会影响我以后的养老金领取?
    答:以社保实际缴纳记录为准,但如果你主张工龄承接,需要单位出具证明或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归属。

  18. 问:关联公司轮流发工资,最后被一家违法辞退,我怎么证明另一家是实际用人单位?
    答:重点收集工作汇报、绩效管理、请假审批的流程内容,确定谁在指挥你的工作。

  19. 问:签约主体是“某某控股集团”,但合同落款处又写了一个“某某公司”,以哪个为准?
    答:首先看合同首部和结尾盖章单位,若不一致,则以实际履行中控制你劳动的实体为准。

  20. 问:南京市鼓楼区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是多久?
    答: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建议尽早提出,拖延会导致丧失胜诉权。

  21. 问:公司筹备期间,发起人以个人名义转账付我工资,我能要求发起人个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答:可以,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组织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22. 问:公司说“你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影响判断吗?
    答:合同名称不是关键,仍要看签约主体和是否具备劳动管理从属性,建议用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23. 问:南京建邺区某分公司注销后,分公司以前签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答:分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继,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但应由总公司继续履行或依法解除。

  24. 问:劳动者发现合同上的公章是“合同专用章”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是否认可?
    答:合同专用章在劳动合同签订中一般不规范,容易引发主体适格争议,建议配合工资、社保、考勤等佐证劳动关系。

  25. 问:主体不适格案件中,劳动者能否主张律师费?
    答:劳动纠纷案件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可主张赔偿损失,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26. 问:南京市浦口区的公司以“内部研发中心”名义招人,且没有营业执照,该中心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吗?
    答:不能,内部机构不具备独立法律地位,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为签约主体。

  27. 问:集团公司统一招聘,但安排到子公司上班,合同该和谁签?
    答:最好由实际的用工子公司与你签订合同,否则母子公司都要承担连带的用工责任。

  28. 问:发生争议后,公司才补办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期间因主体不适格,还能追偿社保吗?
    答:可以要求补缴已实际提供劳动期间的社保,补缴可能有障碍,但可通过仲裁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29. 问:南京栖霞区的一家个体户,字号与经营者姓名不一致,签约时该选择哪个?
    答: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用人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或者由经营者本人签名。

  30. 问:如果总公司在异地,我在南京的分公司没有执照,该去南京仲裁还是去总公司所在地仲裁?
    答:可以向你实际工作地(南京)的劳动仲裁委申请,总公司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可以。

  31. 问:单位“主体不适格”,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那试用期条款还有效吗?
    答:合同无效视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试用期条款一并无效,但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单位必须支付报酬。

  32. 问:请问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的公司内部签约用“人力资源部章”是否有效?
    答:人力资源部是内设机构,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应使用公司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

  33. 问:我签合同的公司早就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实际经营,我该怎么办?
    答:吊销不等于终止法人资格,劳动者可主张其承担主体责任;若公司未注销,仍可申请仲裁。

  34. 问:如果签约主体不适格,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容易获得支持?
    答:只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如总公司或出资人)和财产线索,保全申请通常会被支持,方便后续执行。

  35. 问:南京玄武区的公司用“公司筹备组”章与我签约,但公司现在正式成立,合同是否自动有效?
    答:公司成立后,若对筹备组的行为予以认可或继续用工,视为合同主体变更与追认,合同有效。

  36. 问:与未注册的境外公司代表处签劳动合同,适用中国劳动法吗?
    答:代表处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与劳动者之间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可根据雇佣合同主张违约。

  37. 问:考勤记录显示我在B公司打卡,但B公司说只是帮兄弟公司代打卡,谁的举证责任?
    答:用人单位对用工档案负有举证责任,若B公司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则法院很可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38. 问:劳动仲裁中,如何追加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总公司?
    答:你可以同负责人提出追加申请,仲裁委认为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会通知其参加;否则可另案处理。

  39. 问:签约主体不适格,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需要仲裁前置?
    答:劳动争议仍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如对方没有仲裁主体资格,仲裁委一般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方可向法院起诉。

  40. 问:我签了合同但合同方是空壳公司,实际老板用个人微信发工资,我能否将老板个人列为共同责任人?
    答:空壳公司仍是法律主体,但若老板个人存在财产混同或未清算,可追究其相应连带责任。

  41. 问:南京高淳区一家公司用“南京总部工程部”名义和我签合同,实际上编制隶属上海总部,上海总部怎么维权?
    答:你应当及时固定实际管理和工资发放的上海总部证据,向上海总部所在地或实际工作地仲裁委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42. 问:合同主体不适格,单位以“无效合同不付经济补偿”为由拒赔,合法吗?
    答:不合法,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者取得报酬和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43. 问:我是劳务派遣工,派遣公司未取得派遣资质,看起来签约主体不适格,责任谁负?
    答: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受派遣资质影响。

  44. 问:公司的英文缩写办事处盖了章,是否视为有效签约主体?
    答:不能,应当以执照上的法定名称全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否则应更换为有资质的公司。

  45. 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下属某事业单位招聘,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
    答: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外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46. 问:单位一直未与我订合同,但我的工资由某物业公司代发,我能否只告物业公司?
    答:最好将代发工资的物业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列出,由仲裁机关查明事实,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47. 问:签约主体不适格与非法用工有什么不同?
    答:签约主体不适格多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用人资格;非法用工则更强调违反禁止使用童工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等非法经营情形。

  48. 问:如果我在南京新区(指重大产业区、高新区)的孵化器内办公,签约主体是孵化器管理公司,劳动实际发生在我自己新设的公司,怎么认定?
    答:要看谁对你有用工管理权,孵化器管理公司一般只提供场地,不构成用人单位,你的公司才是适格主体。

  49. 问:我与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劳动合同因主体不适格无效,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答:保密协议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只要涉及商业秘密等,仍可依据诚信原则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50. 问:企业筹备期已经一年,劳动者可以要求发起人在工资之外赔偿社保损失吗?
    答:可以,如果因未缴纳社保导致生病、工伤等无法报销,可请求发起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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