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2

淮北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过程结算文件约束力认定规则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9356166579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引言:一份判决,揭开了工程量争议的“遮羞布”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高频多发矛盾激烈举证困难的典型争议类型。特别是在固定总价包干模式下,发包方常以“未按图施工”“缺项漏项”“质量缺陷”为由主张扣减工程款,而承包方则苦于过程结算资料不完整签证缺失验收记录不规范,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近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案号:(2024)川1623民初5987号),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该案中,发包方(湖南某工程公司)主张分包方(四川某消防工程公司)存在约105.91万元的工程量减项,但因其未申请司法鉴定、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最终驳回其抗辩,按合同固定价全额支持了分包方的工程款诉求。

本文将以该判决书为切入点,深度剖析“过程结算文件的约束力认定”问题,为施工企业提供可落地的风控策略与诉讼应对思路。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一)案件背景

  • 工程名称:邻水县中医医院整体迁建项目消防工程
  • 合同类型: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造价13,500,000元
  •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2月10日
  • 验收时间:2022年12月29日消防验收合格
  • 已付工程款:11,642,620元
  • 争议焦点: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未按图施工、缺项漏项、质量缺陷等问题,应扣减约1,059,100元;原告主张按合同固定价支付余款1,857,380元及质保金。

(二)法院裁判要点

  1. 关于工程量扣减:被告辩称存在工程减量,但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减量的具体范围、数量及金额,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2. 关于工程款支付: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

  3. 关于优先受偿权:原告系分包人而非总承包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 关于律师费:合同未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故不予支持。

二、核心法律问题聚焦:过程结算文件的约束力如何认定?

(一)什么是“过程结算文件”?

过程结算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工程量完成情况、价款确认情况、设计变更情况、签证索赔情况等内容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节点收方验收单
  • 分包合同履约预结单
  • 月度/季度进度款报审表
  • 工程量确认单
  • 现场签证单
  • 设计变更单
  • 工作联系函
  • 会议纪要
  • 竣工图及结算书

(二)过程结算文件的法律属性

过程结算文件的核心价值在于固定证据、锁定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这意味着,过程结算文件在诉讼中具有高度证明力,能够直接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

然而,过程结算文件的约束力并非绝对。其约束力强弱取决于以下因素:

  1. 文件签署主体的权限:是否经发包方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等有权人员签字确认;
  2. 文件形式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工程量、单价、合价、日期、签认人签字等要素;
  3. 文件内容与实际施工的吻合度:若与实际施工情况明显不符,发包方可申请鉴定予以推翻。

三、本案启示:过程结算文件在工程量争议中的“话语权”分析

(一)被告为何败诉?——未申请鉴定+证据不足

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存在约105.91万元的工程量减项,但法院为何不予支持?关键在于:

  1.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被告主张扣减工程款,应对减项的存在、范围、数量、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2. 不申请鉴定的后果:法院明确释明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是否存在减量,但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这意味着被告放弃了最有力的举证手段。
  3. 过程结算资料的缺失:被告虽提交了“消防扣减汇总”“消防补充协议部分过程结算”等证据,但法院认为其单方制作、无原告确认,无法证明减项事实。

(二)原告为何胜诉?——固定总价合同的“护城河”效应

  1. 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规则:在没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导致工程量增减的情形下,固定总价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多寡而调整。
  2. 竣工验收的“终局性”效力:案涉工程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被告主张的“缺项漏项”在竣工验收后显得苍白无力。
  3. 质保期届满的付款条件成就: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该条件已成就。

四、痛点剖析:工程量争议中,施工企业常见的“五大坑”

坑一:过程结算资料“走形式”

现实中,许多施工企业的过程结算资料内容不完整、签字不规范、日期缺失,甚至存在“干了活,现场签认却没跟上”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单方制作的报表、汇总表几乎不具备证明力。

对策:项目管理人员务必养成“干一项、签一项”的习惯。收方单、签证单、工作联系函必须当日完成签认。若对方拒不签认,可通过EMS邮寄、微信/邮件留痕等方式送达并固定证据。

坑二:混淆“固定总价”与“按实结算”

有些施工企业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却在施工中随意接受发包方口头指示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既不签补充协议也不做签证,最终结算时争议四起。

对策:固定总价合同并非“一价定终身”。对于合同外新增工程,务必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增工程的计价方式、计价标准、付款条件。对于合同范围内但实际未施工的项目,需由发包方出具书面减项通知,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仍应按合同总价结算。

坑三:未重视“竣工验收”与“最终验收”的区别

本案合同约定“经甲方及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最终验收达到要求后付至97%”,而被告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节点,但“最终验收”往往被发包方故意拖延,成为付款障碍。

对策:在合同中明确“最终验收”的具体标准、程序和时间节点,尽可能将“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合格”等客观节点作为付款条件,避免使用模糊用语。若发包方拖延验收,可通过公证送达、律师函催告等方式促使条件成就。

坑四:不掌握“司法鉴定”的启动权

涉及工程量争议时,司法鉴定往往是查明事实的关键手段。但在实践中,申请鉴定的一方需预缴鉴定费用,且需要提供充分的检材(如施工图、竣工图、签证单、收方记录等)。许多施工企业因资料不全,不敢申请或无法申请鉴定,导致败诉。

对策:在诉讼中,如对方主张工程量扣减,应及时要求对方申请鉴定并明确告知不申请的法律后果。如己方主张工程量增加,应主动申请鉴定并提前整理好检材。

坑五:忽视“质保期”的约定与应用

本案合同约定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而被告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最低保修期2年抗辩。法院最终按合同约定认定质保期已届满。可见,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与法定保修期是不同概念,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缺陷责任期的长短,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

对策:在合同中明确区分“工程质量保修期”(法定,2年或5年)与“缺陷责任期”(约定,一般1年或2年),并明确质保金的返还条件与期限。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并不导致条款无效,但质保金返还后,承包人仍需履行法定保修义务。

五、深度法理分析:过程结算文件的约束力认定规则

(一)过程结算文件约束力的法理基础

过程结算文件的约束力来源于合同约定证据规则的双重支撑。

从合同层面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节点完成工程量由甲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收方验收单中注明”,该约定构成双方对工程量确认程序的合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从证据层面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经对方签字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属于自认性质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应当采信。

(二)过程结算文件约束力受限的情形

  1. 文件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如收方单载明的工程量为1000㎡,但实际仅有500㎡,且有影像资料或其他证据佐证。
  2. 签署主体无权代表:发包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未经授权签署的文件,对发包方不产生拘束力。
  3. 文件被篡改、伪造:存在多份内容不一致的结算文件时,需通过鉴定确定真伪。
  4.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确认:如签认时注明“以审计为准”“最终以结算审核为准”,则其约束力被弱化。

(三)本案的延伸思考:总价包干合同下的工程量争议处理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原则上不因实际工程量与图纸不一致而调整合同价款,除非属于设计变更或发包方指令增加/减少工作内容。因此,发包方以“实际未施工部分”为由主张扣减价款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且不能仅凭单方测算的“扣减汇总”主张扣减。

六、实务操作指南:如何构建“过程结算文件闭环管理体系”?

(一)项目启动阶段

  • 明确工程量确认流程: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工程量清单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限、签字权限。
  • 指定专属联络人:双方各指定一名项目经理或商务经理作为工程量核对与结算文件签收的唯一对接人。

(二)施工过程阶段

  • “日报—周报—月报” :每日记录施工部位与劳动力投入,每周汇总,每月编制节点工程量确认单提交发包方审核。
  • 影像留痕: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重要施工部位,拍照/录像并保存原始载体,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方位。
  • 同步报送:所有过程结算文件在送交发包方签认时,应同时抄送监理单位,形成“三方确认”的证据链。

(三)验收结算阶段

  • 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保留签收记录。
  • “算账不隔夜” :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产生的价款调整,做到当月发生、当月核对、当月确认

(四)争议发生阶段

  • 第一时间发函:以工作联系函或律师函形式,将争议事项书面化、证据化。
  • 不轻易接受“以审计为准”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审计结论并无当然拘束力。若发包方拖延审计,可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付款。

七、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施工企业的建议:

  1. 合同签订是“地基” :在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文件的签署主体、签署流程、时限要求和约束力条款,避免使用“最终以审计为准”“以发包方审核为准”等模糊表述。
  2. 履约过程是“城墙” :过程结算资料须做到真实、完整、及时、可追溯。任何口头指令,均应在24小时内转化为书面签证或函件。
  3. 催告与保全:工程款逾期支付时,及时发送催款函并保留送达证据,为后续诉讼主张利息、违约金打下基础。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倒逼发包方回到谈判桌。
  4. 审慎选择诉讼时机:如合同约定了“先结算后付款”或“以审计为准”,在审计拖延且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时,可突破合同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司法解释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

风险提示:

  • 过程结算文件中不要随意签署“同意”“无异议” 等字样,对存疑内容应注明“情况属实,价款待定”“仅对工程量予以确认,不对计价方式作任何认可”等限制性表述。
  • 不要以放弃优先受偿权为代价换取工程款支付。虽然分包人一般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若发包方指定分包,或总承包方怠于主张权利时,分包人可尝试依据司法解释在特定条件下主张。
  • 不要错过诉讼时效。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诉讼时效为3年,每次发函催款后应留存送达凭证以中断时效。

八、结语

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过程结算文件的约束力认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本案中,被告以“未按图施工”抗辩,却因证据不足、不申请鉴定而败诉,这充分说明了过程中证据固定与结算管理的重要性。

作为施工企业,既要在合同条款中预设过程结算机制,又要在履约过程中严格执行留痕管理,更要在争议发生时审慎选择诉讼策略。唯有实现“商务+技术+法律”三位一体的项目管理模式,方能在工程量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

(本文案例来源: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4)川1623民初5987号民事判决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名称已作化名处理。)

附: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与过程结算文件认定——常见咨询问答(28组)

1. 问:固定总价合同施工中,发包方口头要求减少部分工程内容,结算时我还能按合同总价要钱吗? 答:这取决于减项是否有书面依据。如果发包方仅口头提出、未出具书面变更指令,且你实际已经按图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一般应认定合同总价已固定,发包方单方主张扣减难以得到支持。在安徽淮北地区,类似案件仲裁和法院均强调“变更须有书面文件”。但若你未施工部分明确存在且经双方确认减项,则相应扣减合理。

2. 问:过程结算单上只有施工员签字,没有项目经理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答:需审查该施工员是否有发包方授权或事后追认。若无授权且无权代表,该签认对发包方不当然发生效力。但若该人员长期负责工地对接、曾代表发包方签收其他重要文件,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授权人员清单,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3. 问:现在发包方拿自己单方面委托审计的结论扣我工程款,合法吗? 答:未经你认可也没有合同依据的单方审计结论,不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宁可启动司法鉴定,也不直接采信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你可以书面回函表示不认可,并指出若对方坚持审计结果,需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安徽宿州地区,不少分包人因没有及时回函被认定默示接受,非常被动。

4. 问:工程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发包方又以“未按图施工”扣钱,理由成立吗? 答: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消防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已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达到使用功能。发包方若主张存在“未按图施工”的缺项漏项,应承担充分举证责任,包括申请司法鉴定。仅凭单方拍摄的照片和自行制作的扣减清单,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5. 问:合同写明“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但审计拖了三年没出结果,施工单位怎么办? 答:如果审计系发包方主导或第三方客观拖延,且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可以让律师发函催告,同时以“付款条件已成就”为由提起诉讼。《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四川等地已有判例支持“审计未完成但不能成为拒付的合理抗辩理由”。

6. 问:发包方拒绝在收方单上签字,也不认可我们报的工程量,怎么举证? 答:首先,保留所有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包括每天的现场照片、视频,水印相机记录时间地点。其次,对于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到场验收,若拒不到场,可自行留存影像证据并找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第三,利用工作联系函等书面形式限期要求对方核对,载明逾期视为认可。

7. 问:合同固定总价1350万,发包方说“结算时按实际完成面积算”,这种说法合法吗? 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固定总价包干条件下,除非设计变更或签证增减,结算一般不应调整。发包方的口头说法不能推翻书面合同约定。你方坚决按照合同总价主张即可。

8. 问:质保金合同约定满一年退还,现在过了两年还没退,是否已过期? 答:合同约定满一年,且无其他特别约定,一年届满时条件即成就。你不能只等对方主动付款,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主张退还。另外注意:即使你未在一年后立即催索,只要在3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依然可以获得保护。对于安徽亳州地区的案件,当地法院倾向于从“约定返还期限届满日”起算诉讼时效。

9. 问:对方起诉时主张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反诉扣款,但质量保修期已过,还能成立吗? 答:如果属于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缺陷,应通过保修程序解决。如果保修期已过,且你无证据表明该缺陷系施工质量问题所致,反诉很难成立。但需注意,隐蔽工程存在危及结构安全或人身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即使超过保修期,施工方仍可能承担修复责任。

10. 问:分包合同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答:一般不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人是“承包人”。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分包人仅与总承包人存在合同关系,不属于与发包人直接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因此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若发包人指定分包,或者总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分包人可尝试主张。

11. 问:与发包方在微信群里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诉讼中能用吗? 答:能,但需注意证据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需要确认双方身份、内容完整性。群聊中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确认“工程量无误”等内容,可以作为过程结算文件使用。建议关键内容再以邮件或函件方式确认,避免手机遗失或聊天记录被清理。

12. 问:发包方在结算单上写的“情况属实,但最终以集团审计为准”怎么办? 答:这属于附条件的确认,条件成就前约束力有限。你应当进一步与对方协商删除“以集团审计为准”的表述,或要求明确审计完成时限,逾期视为认可。可发函催告对方在30日内完成审计,否则视为认可结算结果,以形成新的证据。

13. 问:发包方签了《结算确认书》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反悔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答: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发包方能够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否则法院一般予以维持。尤其是结算协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签订、双方经过充分核对的情况下,更难以推翻。

14. 问:我不知道工程被分包的,实际施工到一半才发现发包方没有总包资质,还能要钱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你仍可主张已完工程对应的工程款。但若合同无效系因承包人无资质导致,且发包方亦知情的,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关键在于搜集对已完工程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资料。

15. 问:工程量过程结算单被发包方扣住不给签字,说要等竣工一起结算,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立即发送书面函件,附上结算资料,要求发包方在七日内核阅并反馈异议,逾期视为确认。同时,保留送达回执和函件副本。如果发包方收到后仍沉默,可申请工程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证据保全,防止后续时间跨度大、资料灭失。

16. 问:投标报价清单漏项了,施工中能不能补充要求增加工程款? 答:这涉及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的理解问题。若漏项属于图纸及招标文件中的明确工作内容,则按固定总价包干处理,不能额外增加。若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新增工作内容,则可通过补充协议或签证另行计价。

17. 问:总包与发包方的结算未完成,总包能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分包款? 答:总包与发包方的结算未完成,不影响总包对分包方的付款义务,除非分包合同明确约定“背靠背”条款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背靠背”条款效力存在争议,总包不能滥用其抗辩,若总包怠于与发包方结算,分包方可代位主张。

18. 问:消防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但发包方以“消防设施存在瘫痪、联动故障”的质量问题要求扣钱,怎么应对? 答:首先判断问题是竣工验收前即存在还是验收后出现。验收合格,说明交付时状态合格。验收后出现的故障,若系使用不当、管理不善或第三方损坏所致,与施工质量无关。即使确属施工质量缺陷,也应按保修程序修复,不应直接扣减工程款。

19. 问:项目停工了两年多,对方说没干完不给钱,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怎么主张? 答:停工后应及时对已完工部位进行工程量清点,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单》。若对方拒绝签字,可申请公证或请求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等第三方见证。在安徽阜阳地区,大量停工项目通过“过程结算文件+第三方现场勘验”方式确定了工程款。

20. 问:对方在诉讼中申请了工程量司法鉴定,我拒绝了,会有什么后果? 答:司法鉴定是法院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你若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可能依据对方提供的证据直接认定相关事实。更严重的是,如果你拒不配合鉴定导致该争议事实无法查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实、配合、有策略地参与鉴定才是理性选择。

21. 问:工程还没竣工验收,发包方就擅自使用了,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且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时你应重点搜集发包方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证据,如水电记录、物业进场证明等。

22. 问:什么是“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有什么区别? 答:过程结算指施工过程中对已完成工程内容(如月度、节点)进行阶段性结算,是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基础;竣工结算是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全部工程价款的最终清算。过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竣工结算时原则上不得推翻,除非有相反证据。在安徽蚌埠地区,一些大型项目已率先推行过程结算制度。

23. 问:过程结算文件缺少监理签字,效力有影响吗? 答:监理签字在施工过程中代表质量合格和进度确认,但监理并非合同当事人,其签认对工程量的证明力有限。关键是看过程结算文件是否有发包方人员签字。若无任何一方签认,仅凭施工单位单方记录,证明力很弱。但若有监理签字,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强化其效力。

24. 问:发包方以“审计还在进行中”为由拒绝诉讼中的调解,怎么办? 答: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对方拒绝调解,最终也只能通过判决解决。你方应集中火力收集和提交证据,将审计拖延的事实和过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作为攻击要点。同时可向法院申请对方限期提交审计结果。

25. 问:补充协议没有盖章,只有实际负责人签字,有效吗? 答:如果该负责人是合同签约代表,或事后得到公司追认,或该协议内容已经以实际履行行为“履行治愈”了形式瑕疵,则有效。实践中经常出现“签字未盖章”的补充协议被法院认定有效的案例。关键在于保存好相关签字的真实性和代表人身份的证据链。

26. 问:对方在结算过程中失联,联系不上,如何推进结算? 答:可以委托律师,通过公证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手段,将结算资料和催告函送达到合同约定的地址、注册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失联并不意味着对方可以免除付款义务。在后续诉讼中,法院可依法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27. 问:工程分包合同造价超过500万,是否必须招标?没招标合同有效吗? 答:涉及国有资金投资、公共利益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项目,必须招标。若应招未招,合同可能无效。但合同无效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仍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不过,在这个前提下,承包人索赔违约利息、违约金等主张将受到限制。务必区分纯民事合同与涉及行政审批的合同,判断效力空间。

28. 问:我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认定工程量和造价? 答: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只要有实际施工的事实,可以通过施工记录、材料采购票据、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监理日志、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据综合认定。工程量方面,可主张按定额或市场信息价结算。建议在诉讼前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初步造价分析报告作为参考。

29. 问:发包方称“工程有保修期,两年内不能要质保金”,两者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保修期(法定最低期限)是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通常涉及质量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质保金返还期)是发包方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前者针对责任,后者针对金钱返还期限。即使保修期是2年,只要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保金就应当到期返还。这是实务中高频混淆点。

30. 问: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是“当地仲裁委仲裁”,这对后续的保全和执行有什么影响? 答:合同仲裁条款有效时,诉讼法院无权管辖。办理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仲裁委递交保全申请,再由仲裁委转交法院执行。需要注意,仲裁阶段申请保全,地方法院的审查效率不一,务必提前准备、尽早启动。若约定不明如仅写“仲裁解决”,可能导致条款无效,约定等于没有。在安徽淮北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往往被法院认定无效。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深耕固定总价包干与工程量争议处理。如需个案评估,请携带合同及履行资料预约咨询。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