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下租赁权异议的司法审查要点

王峰律师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是常见的对抗手段。然而,租赁权并不能当然排除法院对被执行不动产的拍卖执行。本文结合(2024)皖0604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深度解析“先租赁后查封”情形下,案外人主张租赁权排除执行的审查标准与举证要点,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合同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现金支付租金,能否认定租赁权成立?
本案系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矿业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淮北市万佳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万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万佳公司名下不动产,案外人朱显锋以其与万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足额支付租金为由,请求停止对该不动产的拍卖。
矿业工程公司则抗辩称,案涉14套不动产中已出租的5套租金标准均远低于市场价,租金支付均为现金,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最终驳回朱显锋的异议请求。
核心法律问题:案外人在法院查封前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但仅提供合同和现金收据,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主张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
二、法院裁判逻辑:证据不足,租赁权无法确认
法院查明,朱显锋于2022年3月1日与万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但法院依法要求万佳公司提供租金发票、财务记账记录等证据佐证时,万佳公司未在限期内提交证据,亦未说明。
法院认为:
“朱显峰仅提供了不动产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收据,收据中载明的收款方式均为‘现金’,万佳公司和朱显峰均未提供租金发票、财务记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亦未予以说明,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不动产已设定了租赁权,且承租权亦不能排除法院执行,朱显峰据此请求法院停止对案涉不动产拍卖执行,于法无据。”
最终裁定驳回朱显峰的异议请求。
三、实务启示:如何有效主张租赁权以排除执行?
1. 举证责任在案外人,证据须形成闭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需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仅凭一纸租赁合同和现金收据,法院无法认定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具体步骤:
- 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法院查封日期;
- 提供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如水电费缴纳凭证、物业费记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
- 提供租金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流水、发票等,尽量避免现金交易;
- 要求出租方提供财务记账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现金支付是重大风险点,必须补强说明
本案中,收据载明“现金”是法院否定租赁权的重要因素。现金支付无法核查资金流向,极易被认定为虚构或倒签。若确实以现金支付,应提供取款记录、收据原件、证人证言,并合理说明现金来源及交付过程。
3. 租赁权不能排除带租拍卖,只能阻止移交占有
即使租赁权真实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二是已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但需注意,租赁权属于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不能对抗抵押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矿业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的是建设工程款,该权利优先于一般债权,故承租权更无法阻却执行。
4.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建议
作为申请执行人:
- 在申请查封被执行不动产时,同步调查租赁情况,固定证据,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倒签租赁合同;
- 执行异议审查中,积极质证,要求案外人提供租金发票、财务记录等,揭露虚假租赁;
- 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应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先。
作为案外人(承租人):
- 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使用银行转账支付租金,保留书面凭证;
- 及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留存占有证据;
- 如遇法院查封,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评估租赁权能否对抗执行,尽快提起案外人异议。
四、延展思考:诚信执行与权利平衡
本案折射出执行实践中常见的“虚假租赁”对抗执行现象。部分被执行人与关联方串通,通过倒签租赁合同、伪造现金收据,虚构长期低价租赁,试图阻碍司法拍卖。对此,法院会从严审查证据真实性。同时,真实的承租人权益亦需保护,若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并实际占有,仍可通过异议之诉维权。
行动建议: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重视工程款债权确认后的快速财产保全,尽早查封不动产,压缩虚假租赁的操作空间;
- 被执行人的真实承租人,应主动补充证据,必要时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合同签订时间、租金支付方式、占有使用痕迹,并借助法院调查令调取出租人财务账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中的租赁权异议,往往是“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的博弈。唯有夯实证据,方能赢得裁判支持。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皖0604执异19号
更多推荐文章

日照发包人拖延结算?施工方可这样破局

北海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三个关键法律步骤

泉州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签证单证明效力认定解析

淮北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破解工程结算困局的实操指南

北海工期延误纠纷:法院认定逻辑与证据管理策略

淮北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按实结算工程量确认规则解析

北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计价方式与调价争议解析

日照建设工程按实结算工程量争议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

德阳诉讼请求不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避免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