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按实结算工程量确认规则解析

王峰律师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关键词索引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实结算、工程量争议、司法鉴定、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款支付、逾期利息、诉讼时效、分包合同、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律师
导语
在建设工程领域,“按实结算”是常见约定,但实际结算时,双方往往因工程量、单价、材料调差、开工日期等问题产生巨大分歧。承包方主张按实际发生结算,发包方以审计结果为准,导致工程款久拖不决。本文通过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典型案例,深度解析“按实结算”原则下如何确认工程量,并给出实务操作建议。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大唐安庆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2×15MW燃烧秸秆机组主体及外围建筑工程分包给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公司”),双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暂定工程总价3200万元,最终按实结算。2008年11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厂区露天储料场工程分包给江苏天*公司,暂定价216万元,最终以甲方审核、审批的竣工决算为准。
工程于2009年1月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江苏天公司提交的决算报告显示工程实际总造价为62344275元,安徽电公司委托审计公司审核,经两年审核,双方签字确认“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37571364元,另有“争议部分”22924354元未处理。江苏天公司在审核汇总表上注明:“在争议部分解决后签字方生效”。后安徽电公司仅支付无争议部分款项,对争议部分拒不答复。江苏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支付工程款22924354元及尾款446842元。
法院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查明:2011年12月29日双方签章的《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仅系对无争议工程造价的确认,争议部分未最终结算。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总造价43793944.53元;混凝土超运距增加造价913436.98元;若开工日期为2007年6月12日,应扣减409713.68元。
法院认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6月12日,最终确认江苏天公司已完工程总工程款为46146224.83元(43793944.53元+1848557元+913436.98元-409713.68元),扣除已付款38918375元,尚欠工程款7227849.83元。判决安徽电公司支付该欠款及自2015年9月18日起的利息。
核心法律争议解析
一、结算审核定案表是否等于最终结算?
本案中,安徽电公司主张双方已通过《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总造价37516660元,不存在争议部分。但法院查明,该定案表仅针对“无争议部分”,江苏天公司在汇总表上明确备注“在争议部分解决后签字方生效”。依据《关于协调安庆生物质能项目分包结算会议纪要》,双方约定若对审核表存在不同意见,应备注争议金额及依据。因此,法院认定定案表不构成对全部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争议部分需另行解决。
实务启示:承包方在签署任何结算文件时,若对部分金额有异议,务必书面注明“争议部分”及具体金额,避免被认定为全盘接受。发包方亦不可主张签字即视为全部结算,尤其当文件本身载明存在争议时。
二、按实结算如何确认工程量?
“按实结算”核心在于“实”的认定。当双方对工程量、单价、材料调差等存在争议时,司法鉴定是主要手段。本案法院委托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作为认定工程总造价的关键依据。
鉴定过程中需关注:
- 开工日期:直接影响钢材、水泥等材料价差调整。本案开工日期看似简单,却成为争议焦点。安徽电公司提交监理月报证明开工仪式为6月18日,江苏天公司提交开工报审表证明6月12日开工。法院综合各单体工程开工报审表、质量验收记录等,认定实际开工日期为6月12日。
- 混凝土运距:工程联系单记载运距38km,但未明确实际路线。江苏天*公司通过公证书证明实际运距超过38km,法院予以采信,增加造价91万余元。可见,现场签证、联系单、影像资料、第三方公证等证据至关重要。
实务启示: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妥善保管所有涉及工程量、运距、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等书面资料,并尽量取得发包方、监理方签字确认。进入诉讼后,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同时针对鉴定意见中漏项、错项提供补强证据。
三、审计拖延能否阻止工程款支付?
本案中,安徽电*公司以“竣工结算经承包商审计后付至95%”为由抗辩,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法院认为,审计仅系内部程序,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尤其当发包方长期不出具审计结果时,承包方有权催告,并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实务启示:承包方在竣工后应及时提交完整结算文件,并保留送达凭证。若发包方拖延审计,可书面催告,并注意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安徽电*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但因其最后一次付款至起诉期间,双方仍在协商争议部分,法院未采纳。
本案焦点总结
- 结算文件上注明“争议部分解决后生效”的,不能视为全部结算达成一致。
- 按实结算下,工程量及价款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鉴定意见书是核心证据。
- 发包方内部审计程序不能对抗承包方的付款请求权,审计拖延期间应计付利息。
- 开工日期、材料运距等细节直接影响造价,需用扎实证据固定事实。
实务操作建议
对承包方:
- 签约时明确“按实结算”的计算规则,包括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工程量确认程序。
- 施工中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尤其是隐蔽工程、设计变更、超运距等,避免事后扯皮。
- 提交结算文件时附详细计算书,并要求发包方出具签收凭证。
- 对结算审核表有异议的,坚决书面注明“争议金额”,不因发包方压力而全盘签字。
- 若发包方长期不确认结算,尽快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申请司法鉴定。
对发包方:
- 不得以内部审计为由无限拖延结算,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 对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答复异议,否则可能被视为认可。
- 在定案表上注明“仅针对无争议部分”的,应谨慎评估后续法律后果。
结语
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按实结算不等于按承包方申报结算,也不等于按发包方单方审计结算,而是要在证据基础上客观认定“实际完成量”。本案通过司法鉴定还原了工程真实造价,维护了承包方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而言,合同约定、过程资料、结算文件细节,都可能在关键时刻决定成败。
(本案案号:(2017)皖01民初598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按实结算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按实结算”,但发包方坚持按内部审计结果付款,怎么办? 答:按实结算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发包方内部审计不能单方决定结算金额,若其审计结果明显不合理,承包方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或申请司法鉴定。
2. 问:结算审核定案表上写了“争议部分解决后签字生效”,后来双方又单独签字确认了无争议部分,这份定案表有效吗? 答:有效,但仅对无争议部分有效。有争议部分未解决前,不影响无争议部分结算的效力,也不妨碍承包方对争议部分另行主张。
3. 问: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方一直不结算,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 答:以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若未交付,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若均无法确定,自起诉之日。建议及时固定提交结算文件的证据。
4. 问:淮北地区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拖延审计,承包方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按实结算吗? 答:可以。起诉是权利,法院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不受发包方审计程序限制。
5. 问:工程量争议中,发包方不认可我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怎么举证? 答:可结合监理记录、现场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等佐证;必要时申请鉴定机构现场勘验。
6. 问:合同约定“最终以甲方审核为准”,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司法实践中,若甲方长期不审核或审核结果明显不当,法院仍会按实结算。该条款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挡箭牌。
7. 问:按实结算的工程,材料价格调差如何主张? 答:需依据合同约定或当地定额、造价信息。开工日期、施工期间的价格信息是关键,注意收集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8. 问:淮北地区法院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率如何认定? 答: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LPR计算,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定上限。
9. 问:工程竣工多年,发包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如何应对? 答:若有催款函、对账单、双方协商记录等,诉讼时效中断。建议定期催收并保留书面证据。
10. 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暂定价”和“按实结算”冲突吗? 答:不冲突。暂定价是签约时的预估,最终结算应按实结算确定的实际造价。
11. 问: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一般由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最终承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法院会酌情决定。
12. 问:工程量争议诉讼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遗漏项怎么办? 答: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也可补充鉴定。若确有遗漏,法院应重新或补充鉴定。
13. 问:发包方已付部分款项,但未注明是支付何项目,怎么抵扣? 答:按合同约定顺序抵扣;无约定的,可主张优先抵扣无争议部分或先期到期的债务。
14.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签证单、验收记录、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催款函、鉴定报告等。
15. 问:工程未最终结算,承包方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答:可以,但应在法定期间内主张(通常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并注意优先受偿范围。
16. 问:按实结算中,对包干价项目的工程量争议,如何处理? 答:包干价项目一般不重新计量,除非发生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争议焦点应放在变更部分。
17. 问:发包方将结算资料交给第三方审计,但第三方审计时间过长,承包方可否要求赔偿损失? 答:可主张利息损失。若合同约定了审计期限,超期后可催告;无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18. 问:淮北地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什么很多案件都走司法鉴定? 答:因双方对工程量、单价分歧大,仅凭书面材料难以认定,法院倾向于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19. 问:工程施工中,发包方口头要求增加工程量,但未签证,如何证明? 答: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现场照片、例会纪要等佐证;也可申请证人出庭。
20. 问:结算审核表上只签了名字,没有注明“无异议”,事后反悔可以吗? 答:若能证明签字是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否则一般认定有效。
21. 问: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按实结算怎么处理? 答:质量问题是独立抗辩,可提起反诉或另案处理。若工程已验收合格,应按实结算支付价款,质量问题可扣减修复费用。
22. 问:淮北地区中小建筑企业,遇到工程款拖欠,是走诉讼还是仲裁好? 答:看合同约定。若无仲裁条款,只能诉讼。诉讼周期较长但程序透明,仲裁一裁终局。
23. 问:鉴定报告中的“混凝土超运距”如何认定? 答:需要运距证明,如运输合同、加油记录、GPS轨迹、公证书等。本案中运距38km就是通过公证书确认的。
24. 问:开工日期对按实结算有什么影响? 答:影响材料价格调差、工期违约金等。实际开工日期与开工仪式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施工日期为准。
25. 问: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要求扣除总合同审计费,合理吗? 答:看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审计费通常由发包方承担,不能转嫁承包方。
26. 问:淮北地区法院立案需要工程款数额明确吗? 答:起诉时应有具体数额,若不确定可先依据结算文件主张,诉讼中通过鉴定调整。
27. 问:发包方已支付超过暂定价的款项,还能再要求按实结算补款吗? 答:可以,只要有证据证明实际造价高于已付款,仍可主张差额。
28. 问:分包合同中“最终以甲方审核、审批的竣工决算为准”条款,如何规避风险? 答: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甲方应在收到决算资料后XX日内完成审核,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29. 问: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按实结算时选哪种? 答:优先按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当地现行定额及取费标准。
30. 问:淮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中,如何收集有利的证人证言? 答:证人最好是监理、施工员、材料商等独立第三方,证言需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31. 问:发包方在结算前破产,承包方如何保障权益? 答:及时申报债权,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参与破产分配。
32. 问: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请求按实结算? 答: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方主张,但需证明工程量。
33. 问:结算文件中已包含争议金额,但发包方只支付无争议部分,承包方可否拒绝? 答:不宜拒绝,可先接受无争议部分,再诉讼主张争议部分,避免扩大损失。
34. 问:按实结算的工程,施工期间人工费大幅上涨,能否主张调差? 答:有政策调价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可调;若无,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但证明标准较高。
35. 问:淮北地区建筑工程官司从起诉到判决一般多久? 答: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内,若涉及鉴定,可能延长至1-2年,需耐心准备。
36. 问:发包方提出的反索赔(如工期延误、质量维修费)与按实结算工程款能抵销吗? 答:可以,但发包方需举证反索赔事实并依法提出,法院会合并审查。
37. 问:鉴定机构依职权认定开工日期错误,如何处理? 答:可申请补充鉴定或要求鉴定人修正,必要时向法庭提交相反证据。
38. 问:合同约定按实结算,但未约定计价方式,法院如何认定? 答:通常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及信息价,结合市场行情、行业惯例确定。
39. 问:工程签证单只有施工方单方签字,发包方未签字,有效吗? 答:效力较低,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方已知悉并默示,如监理盖章、资金支付记录等。
40. 问:淮北地区的小型工程,没有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按实结算,能起诉吗? 答:可以,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及工程量,难度较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41. 问:工程结算后,发包方提出扣减“管理费”“配合费”,合理吗? 答:看合同约定。若未约定,且发包方未提供实际服务,扣减依据不足。
42. 问:发包方迟迟不提交结算资料,导致无法鉴定,责任由谁承担? 答:申请鉴定的一方应提交资料;若因发包方不配合导致无法鉴定,法院可能支持承包方主张的结算金额。
43. 问:按实结算的争议,是否必须先经过行政审计?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否则无需。行政审计不能作为民事结算的当然依据。
44. 问:发包方已委托审计公司出具了“初审报告”,但双方未签字,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 答:可作为单方证据,但无双方确认效力,法院仅作参考,最终以鉴定为准。
45. 问:淮北地区工程款纠纷,主张权利要注意什么时效节点? 答:诉讼时效3年,自应付款之日起算。注意保留催收记录,每次催收可中断时效。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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